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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3,2009

竹北分局老實的條杯杯

先來簡單複習一下大家都知道,而且警察用得很廣的條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稍微分析一下這兩條條文。
從目的上來說,可以簡單(但不精確)的說,警察實施臨檢的目的,是為了偵防犯罪。
從結構上來說,這兩條規定,警察為了偵防犯罪,在有第六條第一到六款的事由時候,可以實施臨檢,臨檢的方式就是查證身分,無從查證身分時得帶回警局繼續查證,但以三小時為限。
從類型上來分,又可以大分兩種,第一款到第五款是出於人民主動的事由,是人民有與犯罪有關的跡象,警察從而可以實施臨檢。而第六款則是警察主動,但仍必須與犯罪偵防或維護公共秩序有關。

接下來,看個影片。 ...繼續閱讀

June 22,2009

依法行政?依令行政? - 三個小女生案第三次準備庭法庭觀察

由於本案起訴的時候不知被告的身分,只有照片或臂章號碼,所以延宕許多時日在確定被告及傳喚。今天下午的第三次準備庭,終於傳到最後兩位被告出庭。

被告方面,除了之前有出庭的楊崇德先生外,其餘三位被告都是第一次出庭。自訴人三人及義務自訴代理人,尤伯祥律師、陳玫杏律師、曾昭牟律師,均到庭。旁聽民眾約十餘人,開庭開到一半,外面突然來了一群貌似警察的人,看沒位子坐,又走了。

程序上必要進行的事項,與前兩次相同,就不贅述。除被告等答辯之外,準備庭的大部分時間花在雙方提出證據,並對各個證據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亦即某證據能不能作為本案審判中的證據,套一句台灣人比較熟悉但是台灣法律上沒有的話:能不能當「呈堂證供」),以及排定審判期日的調查證據順序。本次準備庭已經是最後一次,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即將進入正式的審判庭;照雙方提出的證據,可能要開三至四次庭期才能開完。


在被告的答辯方面,四位被告均辯稱係依法令或依上級命令之行為。依據的法條,與類似的案例相同,不外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請參考法條)。這些在三位自訴代理人前一次提出的準備狀裡面,已經有過相應的說明了。

答辯比較多的是唯一有請律師辯護的楊崇德先生。辯護律師主張,楊崇德先生之所以下令將自訴人帶上車送往保大”管束”,以及之所以搶走Nakao手上的雪山獅子旗,是因為自訴人的行為有可能引來群眾聚集,危及陳雲林的安全及公安



辯護人所言,牽涉到何謂「有可能危及公安」,行政機關,包括警察在內,在判斷「有可能」、「之虞」、「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依照當時的客觀環境來加以判斷,而不是由執法人員任意下定義。

以我看雙方的蒐證錄影帶的感覺,周圍的各個抗議團體或零散民眾,總數可能在三十人左右;而警方人員,光台泥大樓正面就有將近百人。如果這樣警方還要擔心群眾聚集而無法排除,是不是有點太遜?不過還是要看三位自訴代理人後續如何以證據加以回應。


被告方面,第一次出庭的三位被告中,除開吳坤安所長比較少講話之外,其餘兩位被告很明顯的對於法庭的運作和相關法律非常生疏。其實楊崇德先生第一次準備庭的時候也是很生疏。法庭活動畢竟是專門的事情,即使是執法的警察,也未必會熟悉。

審判長林春鈴法官在三次準備庭中,都針對程序上的問題多次提醒被告,以保障被告的權益;用訴訟法學理上的用語來說,是「善盡法院的照顧義務」。今天審判長還為此向自訴人方面解釋並非偏袒被告,但我想自訴人方面應該都可以贊同「公正法院」的理想。(只是有時候解釋得有些簡要,被告未必聽得懂就是了…..)


看完了大致的程序問題和牽涉的法律問題後,底下我想用更基本一點的角度,講一些我對這個案子的想法。 ...繼續閱讀

April 14,2009

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三個小女生案),第二次準備庭法庭觀察

前情提要

三個小女生案,四月十三號於台北地方法院第十三法庭進行第二次準備庭。

被告方面,楊崇德及辯護人,及其餘三名已查明身分的被告,均到庭。自訴人方面,薰衣草之海、Coffee Shop、自訴代理人尤律師、陳律師、曾律師到庭。

整個流程,由被告方面確認身分開始,接著自訴人方面確認自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被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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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7,2009

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三個小女生案),第二次準備庭即將開庭

前一次準備庭紀錄

三個小女生案,即將於下週一上午十一點,於台北地方法院第十三法庭,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楊崇德光天化日當眾行搶大概是因為調查被告身分花了許多時間(起訴時大部分被告只有警號或臉部攝影,不知道年籍姓名),這案子現在才開第二次準備庭。

第二次開庭,據悉被告有增加。而原被告雙方應該也會各自提出更多的證據來攻防。

在鄭南榕自焚二十週年紀念日過後,我們又回到這個案子,繼續在法庭的戰場上捍衛言論自由。

今天看到一句好話:「真實的執行司法是一個好政府最穩固的支柱。」敬邀關心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朋友,下週一早上十一點,一起來檢視我們政府的支柱,是否穩固。


圖:楊崇德分局長動手行搶現場照片(點進去可以看大圖)

March 27,2009

警察犯行明確 檢察官不舉

警官驅離野草莓涉妨害自由 雄檢不起訴
自由時報即時新聞 【3/25 11:5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去年底總統馬英九南下餐敘,參與野草梅學運的學生,搭車前往表達訴求,警官謝仁勇多次阻擾對方行動,雄檢認為謝員已構成妨害自由罪,但姑念其並無惡意,又被行政懲處,運用「微罪不舉」,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以啟自新。

檢方指出,去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馬英九南下高雄「漢來飯店」餐敘,市警局保防組巡官謝仁勇負責執行警衛勤務計畫,通報可疑對象所造成的騷擾、危害等情資。
晚上七點多,在高雄市「城市光廊」參與野草梅學運的江姓等三名學生,欲搭乘接駁公車,前往表達學運訴求,謝員明知江等人所處地點,距飯店甚遠,也不是管制區域,涉嫌在公車上,要求司機下車,並出言恐嚇學生「小心畢不了業」等語。

後來,江等學生徒步前往,又被謝員阻擋,轉搭計程車離去時,謝員則站在車前,阻擾司機開車,後經司機遶道始離開,因而認為謝員觸法。

※延伸閱讀:高雄野草莓的聲明稿


似乎只有自由有即時新聞,沒有看到其他任何新聞。存檔,等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再說。

February 25,2009

陳育青小姐控警案,第一次準備庭法庭觀察

對於事件始末不清楚的朋友,請參考前一篇

今天自訴人陳育青小姐和律師,被告謝文傑先生(即案發時中山分局長)等十三人,均到庭,旁聽民眾十餘人。但是由於被告太多,佔了旁聽席的位子,以致於旁聽民眾只有五六人能進場,其他人只能擠在門口聽,不得入內,我也是其中之一,所以只能寫個大概。

準備程序進行得很順暢,雖然被告甚眾,但是大多由謝文傑代表發言,庭期在一個小時半內結束。承審的姚念慈法官看起來台風不錯(因為距離太遠,我在門外很難聽到姚法官說什麼,只能用看的,所以是看起來不錯)。十三位被告除無罪答辯之外,也有對證據和事實,進行實質的答辯。

本次準備庭值得注意的重點有二: ...繼續閱讀

February 23,2009

【置頂】陳育青小姐自訴警察違法案件將於週三開庭

陳雲林來台期間,紀錄片導演陳育青在2008年11月4日當天遭受警察非法的禁止錄影採訪,並造成陳小姐多處受傷。本案由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協助提起自訴,控告警員共計十三人。將於2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00於台北地方法院第18法庭開庭審理。請關心台灣自由人權的朋友,撥冗前往旁聽。

以下是當天的部分影片

影片中可以看到,警察以管制區為由要求陳育青小姐出示身分證,而不是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各種要件為理由,要求陳育青小姐出示身分證件。並藉此製造將陳育青小姐帶離現場的藉口。

但是影片中並未看到現場有任何管制線,時至今日警方也提不出任何曾經核准任何管制區的文件。

況且如果是管制區,應該是禁止進入,為何是人進入之後再來盤查身分?縱然是管制區,難道禁止攝影嗎?

事件的始末,請參考陳育青小姐的自述

這件案子是由陳育青小姐自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義務代理。在我看來,任何一個不經過檢察署的自訴案件,都很重要,因為不經過檢察署,才可能有結果;凡經過檢察署的,大概都是無疾而終的命運。

雖然一時不能結案,但是持續的提醒社會大眾這些訴訟的存在,有助於提醒輿論節制國民黨政府的濫權,也有助於抑制第一線警員執行違法的命令。期盼各方能人高手,親臨現場做成紀錄,將這次的開庭訊息和經過廣為傳播。

類似案件:
三個小女生案

本文置頂二天

January 5,2009

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三個小女生案),第一次準備庭法庭觀察

大家熟知的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也就是大話新聞所稱的三個小女生案(不熟悉的朋友請看這邊這邊這邊),今天下午三點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開了第一次準備庭。原告三人即網友Nakao、薰衣草之海、Coffee Shop均到庭,被告僅一人到庭,即案發當時的內湖分局長楊崇德(現任大同分局長)。其餘旁聽民眾約三十人。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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