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面,除了之前有出庭的楊崇德先生外,其餘三位被告都是第一次出庭。自訴人三人及義務自訴代理人,尤伯祥律師、陳玫杏律師、曾昭牟律師,均到庭。旁聽民眾約十餘人,開庭開到一半,外面突然來了一群貌似警察的人,看沒位子坐,又走了。
程序上必要進行的事項,與前兩次相同,就不贅述。除被告等答辯之外,準備庭的大部分時間花在雙方提出證據,並對各個證據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亦即某證據能不能作為本案審判中的證據,套一句台灣人比較熟悉但是台灣法律上沒有的話:能不能當「呈堂證供」),以及排定審判期日的調查證據順序。本次準備庭已經是最後一次,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即將進入正式的審判庭;照雙方提出的證據,可能要開三至四次庭期才能開完。
在被告的答辯方面,四位被告均辯稱係依法令或依上級命令之行為。依據的法條,與類似的案例相同,不外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請參考法條)。這些在三位自訴代理人前一次提出的準備狀裡面,已經有過相應的說明了。
答辯比較多的是唯一有請律師辯護的楊崇德先生。辯護律師主張,楊崇德先生之所以下令將自訴人帶上車送往保大”管束”,以及之所以搶走Nakao手上的雪山獅子旗,是因為自訴人的行為有可能引來群眾聚集,危及陳雲林的安全及公安。

辯護人所言,牽涉到何謂「有可能危及公安」,行政機關,包括警察在內,在判斷「有可能」、「之虞」、「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依照當時的客觀環境來加以判斷,而不是由執法人員任意下定義。
以我看雙方的蒐證錄影帶的感覺,周圍的各個抗議團體或零散民眾,總數可能在三十人左右;而警方人員,光台泥大樓正面就有將近百人。如果這樣警方還要擔心群眾聚集而無法排除,是不是有點太遜?不過還是要看三位自訴代理人後續如何以證據加以回應。
被告方面,第一次出庭的三位被告中,除開吳坤安所長比較少講話之外,其餘兩位被告很明顯的對於法庭的運作和相關法律非常生疏。其實楊崇德先生第一次準備庭的時候也是很生疏。法庭活動畢竟是專門的事情,即使是執法的警察,也未必會熟悉。
審判長林春鈴法官在三次準備庭中,都針對程序上的問題多次提醒被告,以保障被告的權益;用訴訟法學理上的用語來說,是「善盡法院的照顧義務」。今天審判長還為此向自訴人方面解釋並非偏袒被告,但我想自訴人方面應該都可以贊同「公正法院」的理想。(只是有時候解釋得有些簡要,被告未必聽得懂就是了…..)
看完了大致的程序問題和牽涉的法律問題後,底下我想用更基本一點的角度,講一些我對這個案子的想法。 ...繼續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