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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漢堡挑軟的吃-冤錯假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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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慘慘慘</title>
	<description><![CDATA[
	慘慘慘，東廠痛擊阿扁，台派山頭各懷鬼胎；阿扁仆街無人問，尚稱小事，自由時報穿釘鞋多踩兩腳是為了誰？民進黨人藉機想竄位，主席未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惟打扁如一。可憐似我無足輕重台派誠實小郎君，看自由也癢，看民進黨也癢，有遇詐騙集團之悲！好一似，羅成叫關殺四門，萬事靠自己。嗚呼哀哉。【撲浪短文回收使用】事實證明，選給他了就不會惡鬥，只會整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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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4">慘慘慘，東廠痛擊阿扁，台派山頭各懷鬼胎；阿扁仆街無人問，尚稱小事，自由時報穿釘鞋多踩兩腳是為了誰？民進黨人藉機想竄位，主席未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惟打扁如一。可憐似我無足輕重台派誠實小郎君，看自由也癢，看民進黨也癢，有遇詐騙集團之悲！好一似，羅成叫關殺四門，萬事靠自己。嗚呼哀哉。<br /></font><br /><font color="#999999">【撲浪短文回收使用】<br /></font><br />事實證明，選給他了就不會惡鬥，只會整肅......<br /><img src="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0c2e9cc4.gif" border="0" alt="" width="426" height="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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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hu, 21 Aug 2008 12:47: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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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幹！！同樣的把戲你們是要被玩幾次才爽？</title>
	<description><![CDATA[
	我個人很早就學到一個教訓；關於阿扁總統、關於民進黨的重大醜聞，絕對不要聽信一兩天內的媒體報導。所以對阿扁這兩天的事情，本來也打算略略看過就好，存而不論。不過昨天在撲浪上就看到群情激憤，今天又看了幾篇台派重量級寫手的文字，忍不住要來廢話一下。譬如我一向崇敬的獨孤木老大這篇「自己爛何必牽拖別人？」雖然主旨我是贊成的，但「今天阿扁開記者會，坦承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把錢匯到海外秘密帳戶。」？？我不得不說，老大，一開頭就寫錯了啊！照阿扁昨天記者會的內容，重點如下：扁家爆9.3億瑞士洗錢聯合 更新日期:&quot;2008/08/15 08:00&quot;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陳水扁昨天發表五點聲明。他首先表示，二○○四年三月卅一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前，競選經費申報法制不備，候選人申報不實，是很多政黨候選人最大困擾。他說，總統大選馬蕭陣營申報政治獻金新台幣六點七億，剩餘三千七百萬，請問大家相信嗎？兩千年總統大選連蕭申報三億一千萬，二○○四年連宋申報八億一千八百萬；扁呂兩千年申報九億多，二○○四年申報十二億多，都比連蕭、連宋和馬蕭陣營要多。二、他不接觸選舉經費，如有剩餘，都由吳淑珍掌管，這些捐款除投注下次選舉資金，他有義務用選舉剩餘款挹注黨及候選人。三、今年初吳淑珍首度向他坦承，選舉剩餘款有部分匯往海外，是要預留卸任總統後公共之用，他馬上決定全部移做國際外交工作及其他公共用途。四、有人說是「國務機要費」匯往海外，甚至所謂「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等弊案，他有分到錢，絕非事實；「國務機要費」他全部可以交代，既無犯意、也無犯行，「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他都作過證，絕對清白。扯出李連馬宋籲一併偵辦五、查「興票案」時，宋楚瑜三點八億元匯到海外，查「新瑞都案」時，李登輝也利用人頭匯出十億元左右，連戰在國外投資置產。是二○○八年馬蕭陣營一定有短報獻金，籲請特偵組一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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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p>我個人很早就學到一個教訓；關於阿扁總統、關於民進黨的重大醜聞，絕對不要聽信一兩天內的媒體報導。所以對阿扁這兩天的事情，本來也打算略略看過就好，存而不論。</p><p>不過昨天在撲浪上就看到群情激憤，今天又看了幾篇台派重量級寫手的文字，忍不住要來廢話一下。</p><p>譬如我一向崇敬的獨孤木老大這篇<a href="http://www.wretch.cc/blog/phopicking/13565041" target="_blank">「自己爛何必牽拖別人？」</a><br />雖然主旨我是贊成的，但「今天阿扁開記者會，坦承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把錢匯到海外秘密帳戶。」？？<br />我不得不說，老大，一開頭就寫錯了啊！</p><p>照阿扁昨天記者會的內容，重點如下：</p><blockquote><p><font color="#0000ff"><strong>扁家爆9.3億瑞士洗錢</strong><br />聯合 更新日期:&quot;2008/08/15 08:00&quot;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font></p><p><font color="#0000ff">陳水扁昨天發表五點聲明。他首先表示，二○○四年三月卅一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前，競選經費申報法制不備，候選人申報不實，是很多政黨候選人最大困擾。</font></p><p><font color="#0000ff">他說，總統大選馬蕭陣營申報政治獻金新台幣六點七億，剩餘三千七百萬，請問大家相信嗎？兩千年總統大選連蕭申報三億一千萬，二○○四年連宋申報八億一千八百萬；扁呂兩千年申報九億多，二○○四年申報十二億多，都比連蕭、連宋和馬蕭陣營要多。二、他不接觸選舉經費，如有剩餘，都由吳淑珍掌管，這些捐款除投注下次選舉資金，他有義務用選舉剩餘款挹注黨及候選人。三、今年初吳淑珍首度向他坦承，選舉剩餘款有部分匯往海外，是要預留卸任總統後公共之用，他馬上決定全部移做國際外交工作及其他公共用途。四、有人說是「國務機要費」匯往海外，甚至所謂「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等弊案，他有分到錢，絕非事實；「國務機要費」他全部可以交代，既無犯意、也無犯行，「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他都作過證，絕對清白。扯出李連馬宋籲一併偵辦五、查「興票案」時，宋楚瑜三點八億元匯到海外，查「新瑞都案」時，李登輝也利用人頭匯出十億元左右，連戰在國外投資置產。是二○○八年馬蕭陣營一定有短報獻金，籲請特偵組一併偵辦。</font></p></blockquote>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6818371.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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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Fri, 15 Aug 2008 17:43:5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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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南科減振案．謝清志博士等九人一審無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看看，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宣稱「完全沒有必要」的減振案、宣稱圖利廠商三四十億台票的弊案。南科高鐵減振案一審判決 謝清志等9人無罪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8/07/30 19:41（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市三十日電）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弊案今天一審判決，被起訴的十人中，僅包商鴻華聯合科技負責人許鴻章被判刑十個月，經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他九人包括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委謝清志全部無罪。南檢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分案偵辦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弊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訴十人，除國科會科員李延旭、包商許鴻章外，其他八人都是工程評審委員，包括謝清志及多位大學教授。南檢對謝清志求刑十五年，併科罰金三千萬元；許鴻章求刑十二年，併科罰金五億元；林延旭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其他被起訴的七人，包括逢甲大學教授蔡崇興、在台灣大學開課的鍾立來、前中正理工學院院長楊明放、國科會參四林聰意、逢甲大學教授許澤善、中山大學教授李賢華、洪思閔，全被求刑五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南檢以謝清志涉嫌護航鴻華聯合科技，協助得標，使鴻華聯合科技獲利三十四億元，展開偵辦。970730看看檢方的求刑刑度和實際判決結果，偵查檢察官還有臉繼續幹下去？退下去當律師吃自己吧！浪費納稅人的錢！目前只有中央社報導，自由大概明天會見報，其他媒體都沒動靜。不過一向是這樣子的，搜索羈押的時候媒體追著報，彷彿何等污穢、不堪聞問。無罪宣判的時候，不夠刺激，觀眾不愛看，倒不如讓觀眾永遠留著某些人貪污腐敗的美好想像在心中，不要驚醒觀眾比較好，呵呵。想進一步瞭解南科減震案的話，方齋先輩自始關注這個案子，有一系列的文章可以參考。請點這裡。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div class="pict"><img src="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140efd0b.jpg" border="0" alt="謝清志博士伉儷與米帝軍官" hspace="5" width="480" height="360" align="left" />看看，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宣稱「完全沒有必要」的減振案、宣稱圖利廠商三四十億台票的弊案。<br /><br /><font color="#0000ff"><strong>南科高鐵減振案一審判決 謝清志等9人無罪<br /></strong>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8/07/30 19:41</font></div><div class="pict"><font color="#0000ff">（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市三十日電）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弊案今天一審判決，被起訴的十人中，僅包商鴻華聯合科技負責人許鴻章被判刑十個月，經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他九人包括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委謝清志全部無罪。</font></div><div class="pict"><font color="#0000ff">南檢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分案偵辦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弊案，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訴十人，除國科會科員李延旭、包商許鴻章外，其他八人都是工程評審委員，包括謝清志及多位大學教授。</font></div><div class="pict"><font color="#0000ff">南檢對謝清志求刑十五年，併科罰金三千萬元；許鴻章求刑十二年，併科罰金五億元；林延旭求刑七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font></div><div class="pict"><font color="#0000ff">其他被起訴的七人，包括逢甲大學教授蔡崇興、在台灣大學開課的鍾立來、前中正理工學院院長楊明放、國科會參四林聰意、逢甲大學教授許澤善、中山大學教授李賢華、洪思閔，全被求刑五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font></div><div class="pict"><font color="#0000ff">南檢以謝清志涉嫌護航鴻華聯合科技，協助得標，使鴻華聯合科技獲利三十四億元，展開偵辦。970730</font><br /><br />看看檢方的求刑刑度和實際判決結果，偵查檢察官還有臉繼續幹下去？退下去當律師吃自己吧！浪費納稅人的錢！<br /><br />目前只有中央社報導，自由大概明天會見報，其他媒體都沒動靜。<br /><br />不過一向是這樣子的，搜索羈押的時候媒體追著報，彷彿何等污穢、不堪聞問。無罪宣判的時候，不夠刺激，觀眾不愛看，倒不如讓觀眾永遠留著某些人貪污腐敗的美好想像在心中，不要驚醒觀眾比較好，呵呵。<br /><br /><br />想進一步瞭解南科減震案的話，方齋先輩自始關注這個案子，有一系列的文章可以參考。請點<a href="http://blog.roodo.com/freemanspot/archives/cat_203636.html" target="_blank">這裡</a>。</di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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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Wed, 30 Jul 2008 21:40:1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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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請教法務部黃次長</title>
	<description><![CDATA[
	高捷案，這兩天又浮上新聞版面。原因是高雄高分院的判決書中明白記載，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公訴時，指高雄地檢署對高捷案「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不出意料、按照慣例的，新聞鬧開沒多久，高雄地檢和高分檢又開始肝膽相照、口徑一致、一切都是誤會了。最高檢察署也說，「檢察官辦案不會考量自己的升遷，全是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這種說法對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非常不公平。」（立正～～！）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的一番話，倒是挑起我的興致。黃次長說，檢方未曾以起訴案件多寡作為升遷標準，他反問：「如果這樣，那判無罪怎麼辦」？黃次長說，檢方績效評比須以檢察官整體表現來考量，主要依據是定罪率，也就是起訴的正確性，其次還有考績和敘獎，起訴多寡並非唯一或重要考量。（自由時報20080530）為了黃次長一席話，我花了點時間查了一下高捷案的相關判決，果然如我早先所說，從判決認定的事實看來，什麼民進黨政府貪污腐敗、中飽私囊，府院高層侵吞百姓稅金blahblah，完全是鬼扯。不過這不是這裡的重點。這裡，我們只要從定罪率，也就是判決主文，來看看檢方在高捷案的辦案績效如何就好。整理了一下到目前為止的審理進度。以下所有案件，一審都是高雄地方法院，二審和更審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審是最高法院（謎之音：要不然還有哪裡？）。高雄市勞工局官員部分&nbsp; 被告方來進、郭耿華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訴字第7號&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均無罪。二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nbsp;&nbsp;&nbsp;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三審&nbsp;&nbsp;&nbsp; 96年度台上字5235號&nbsp;&nbsp;&nbsp;&nbsp; 發回高分院更審＊目前在高分院更一審審理中行政院勞委會官員部分&nbsp; 被告廖為仁、劉興臺、林祐生、洪一男一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nbsp;&nbsp;&nbsp; 均無罪。二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nbsp;&nbsp;&nbsp;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三審&nbsp;&nbsp;&nbsp; 96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nbsp;&nbsp; 發回高分院更審更一審&nbsp; 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4號&nbsp; 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不清楚檢察官是否上訴最高法院。五人評決小組部分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重訴字第1、5號&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鍾善藤、吳孟德收受賄賂有罪&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陳建廷、張志榮、木川良二行賄有罪&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均無罪。＊上訴高院中華磐公司部分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訴字第6號&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彩碧、嚴世華背信罪有罪（管理外勞不當致生損害於高捷公司、興建外勞宿舍時收取回扣）&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彩碧、嚴世華其他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陳哲男無罪。＊上訴高院中高捷公共藝術設置標案弊案&nbsp; 被告周渝珠、陳敏賢、賴獻玉、許英雄、范陳柏、陳振榮一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nbsp;&nbsp;&nbsp; 均無罪。＊不清楚是否上訴從一審來看，起訴了22名被告，有2名官員、3名廠商有罪，另有2名廠商一部份罪名有罪一部份罪名無罪。我不知道法務部計算定罪率的公式和標準如何。若我們單純以一審判決和被告人數計算的話，定罪率是7/22，差不多30%。如果每個被告的罪名分開算的話（簡單的說明：如果被告A被起訴X、Y、Z三罪，主文也只會有一個無罪，也就是上面30%的算法；如果按起訴的各罪名來算，應該是三個無罪判決），定罪率更低；如果各審級的判決結果分開算的話，又更低。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案子，每一件起訴都分矚訴字（社會矚目案件）、矚重訴字（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而調派了四十幾位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竟然是這樣不堪。一位偵查檢察官辦案偏頗、或被蒙蔽、或一時失察，也還算是人之常情可以諒解；四十餘位檢察官組成的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竟然只有30%甚或更低的辦案正確率？不是說全是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嗎？那麼，我想請教一下黃次長，既然定罪率是「主要」的考評標準，當初負責偵查高捷案的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檢察官，不不，我不是要問四十幾位檢察官，那樣株連太廣了，我就問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的幾位負責指揮專案小組的檢察官就好了，請問高捷案如此重大的案件，卻有這樣不堪入目的定罪率，這幾位檢察官們的績效評比上，是否會實際的、客觀可見的反映出來呢？附帶轉貼一篇高涌誠律師的投書。為什麼辦案正確率這麼低的檢察官，我們卻沒有法律上的途徑阻止他們繼續辦案？或者至少自外部給予負面評價？實在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高捷案，這兩天又浮上新聞版面。原因是高雄高分院的判決書中明白記載，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公訴時，指高雄地檢署對高捷案「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br /><br />不出意料、按照慣例的，新聞鬧開沒多久，高雄地檢和高分檢又開始肝膽相照、口徑一致、一切都是誤會了。最高檢察署也說，<font color="#0000ff">「檢察官辦案不會考量自己的升遷，全是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這種說法對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非常不公平。」</font><font color="#000000">（</font>立正～～！）<br /><br />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的一番話，倒是挑起我的興致。<font color="#0000ff">黃次長說，檢方未曾以起訴案件多寡作為升遷標準，他反問：「如果這樣，那判無罪怎麼辦」？黃次長說，檢方績效評比須以檢察官整體表現來考量，主要依據是定罪率，也就是起訴的正確性，其次還有考績和敘獎，起訴多寡並非唯一或重要考量。</font><font color="#c0c0c0">（<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30/today-fo5.htm" target="_blank">自由時報20080530</a>）</font><br /><br />為了黃次長一席話，我花了點時間查了一下高捷案的相關判決，<a href="http://search.blog.roodo.com/index.php?blog=bigburger&amp;q=%E9%AB%98%E6%8D%B7&amp;sort=u" target="_blank">果然如我早先所說</a>，從判決認定的事實看來，什麼民進黨政府貪污腐敗、中飽私囊，府院高層侵吞百姓稅金blahblah，完全是鬼扯。<br />不過這不是這裡的重點。這裡，我們只要從定罪率，也就是判決主文，來看看檢方在高捷案的辦案績效如何就好。<br /><br />整理了一下到目前為止的審理進度。以下所有案件，一審都是高雄地方法院，二審和更審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審是最高法院<font color="#c0c0c0">（謎之音：要不然還有哪裡？）</font>。<br /><br /><strong>高雄市勞工局官員部分&nbsp; 被告方來進、郭耿華</strong><br />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訴字第7號&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均<u>無罪</u>。<br />二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nbsp;&nbsp;&nbsp; 維持一審<u>無罪</u>判決。<br />三審&nbsp;&nbsp;&nbsp; 96年度台上字5235號&nbsp;&nbsp;&nbsp;&nbsp; 發回高分院更審<br />＊目前在高分院更一審審理中<br /><br /><strong>行政院勞委會官員部分&nbsp; 被告廖為仁、劉興臺、林祐生、洪一男</strong><br />一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nbsp;&nbsp;&nbsp; 均<u>無罪</u>。<br />二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nbsp;&nbsp;&nbsp; 維持一審<u>無罪</u>判決<br />三審&nbsp;&nbsp;&nbsp; 96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nbsp;&nbsp; 發回高分院更審<br />更一審&nbsp; 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4號&nbsp; 維持一審<u>無罪</u>判決<br />＊不清楚檢察官是否上訴最高法院。<br /><br /><strong>五人評決小組部分</strong><br />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重訴字第1、5號<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鍾善藤、吳孟德收受賄賂有罪<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陳建廷、張志榮、木川良二行賄有罪<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均<u>無罪</u>。<br />＊上訴高院中<br /><br /><strong>華磐公司部分</strong><br />一審&nbsp;&nbsp;&nbsp; 94年度矚訴字第6號<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彩碧、嚴世華背信罪有罪（管理外勞不當致生損害於高捷公司、興建外勞宿舍時收取回扣）<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彩碧、嚴世華其他被訴業務侵占部分<u>無罪</u>。 <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陳哲男<u>無罪</u>。<br />＊上訴高院中<br /><br /><strong>高捷公共藝術設置標案弊案</strong>&nbsp; <strong>被告周渝珠、陳敏賢、賴獻玉、許英雄、范陳柏、陳振榮</strong><br />一審&nbsp;&nbsp;&nbsp; 95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nbsp;&nbsp;&nbsp; 均<u>無罪</u>。<br />＊不清楚是否上訴<br /><br />從一審來看，起訴了22名被告，有2名官員、3名廠商有罪，另有2名廠商一部份罪名有罪一部份罪名無罪。<br /><br />我不知道法務部計算定罪率的公式和標準如何。若我們單純以一審判決和被告人數計算的話，定罪率是7/22，<font size="4">差不多30%</font>。<br />如果每個被告的罪名分開算的話（簡單的說明：如果被告A被起訴X、Y、Z三罪，主文也只會有一個無罪，也就是上面30%的算法；如果按起訴的各罪名來算，應該是三個無罪判決），定罪率更低；如果各審級的判決結果分開算的話，又更低。<br /><br />當初鬧得沸沸揚揚的案子，每一件起訴都分矚訴字（社會矚目案件）、矚重訴字（社會矚目重大案件），而調派了四十幾位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竟然是這樣不堪。一位偵查檢察官辦案偏頗、或被蒙蔽、或一時失察，也還算是人之常情可以諒解；四十餘位檢察官組成的<font color="#0000ff">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font>，竟然只有30%甚或更低的辦案正確率？不是說<font color="#0000ff">全是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font>嗎？<br /><br />那麼，我想請教一下黃次長，既然定罪率是「主要」的考評標準，當初負責偵查高捷案的<font color="#0000ff">認真、辛苦辦案的專案小組</font>檢察官，不不，我不是要問四十幾位檢察官，那樣株連太廣了，我就問<font color="#0000ff">依卷證資料，依法辦理</font>的幾位負責指揮專案小組的檢察官就好了，請問高捷案如此重大的案件，卻有這樣不堪入目的定罪率，這幾位檢察官們的績效評比上，是否會實際的、客觀可見的反映出來呢？<br /><br /><br />附帶轉貼一篇高涌誠律師的投書。<br />為什麼辦案正確率這麼低的檢察官，我們卻沒有法律上的途徑阻止他們繼續辦案？或者至少自外部給予負面評價？實在值得我們好好想一想。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6112525.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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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Fri, 30 May 2008 22:18:0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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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該重新溫習一下「構成要件故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屈肇康　　　　　　　　　　　　　　　　　　　選任辯護人　李復甸律師&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杜冠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216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nbsp;&nbsp;&nbsp; 主&nbsp; 文屈肇康無罪。&nbsp;&nbsp;&nbsp;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897號<br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br />被　　　告　屈肇康<br />　　　　　　　　　　<br />　　　　　　　　　<br />選任辯護人　李復甸律師<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杜冠民律師<br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br />度偵字第21216號），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br />&nbsp;&nbsp;&nbsp; 主&nbsp; 文<br /><strong>屈肇康無罪</strong>。<br />&nbsp;&nbsp;&nbs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408395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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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Wed, 05 Sep 2007 07:39: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法官涉嫌洗錢 司法院應徹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
	簡單的三段論證大前提：一個人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小前提：法官是人結論：法官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簡單的三段論證<br />大前提：一個人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br />小前提：法官是人<br />結論：法官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4046275.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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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hu, 30 Aug 2007 00:52:2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越來越不堪入目的高捷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這可是中時的報導喔～這就是當初調派四十幾位檢察官查出來的結果啊.........&nbsp;中國時報 2007.07.28　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泰勞案 陳哲男求刑8年殷道貞/高雄報導&nbsp;&nbsp;&nbsp; 高雄捷運工程引發的泰勞暴動案，高雄地院昨進行長近十個小時的辯論庭，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華磐公司負責人嚴世華、王彩碧夫婦等三名被告，都到庭論辯。檢察官何錦東在深夜庭訊結束時，對陳哲男具體求刑八年，嚴世華、王彩碧夫婦各求刑十年，全案將在八月廿四日宣判。&nbsp;&nbsp;&nbsp; 高捷泰勞案陳哲男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中「利用身分圖利」罪起訴，嚴世華夫婦則依背信、侵佔罪起訴，昨天的辯論庭從下午兩點開始，直到深夜十一時廿分才告結束。&nbsp;&nbsp;&nbsp; 庭訊中，檢方調查認定，華磐公司先後招待陳哲男前往泰國、韓國旅遊，得以順利取得為高捷公司引進並管理泰勞合約。高捷公司自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年七月引進一萬三千七百卅一名泰勞，華磐公司從每名泰勞身上獲利五百零八元，陳哲男因此圖利華磐公司六九七萬五千三百四十八元。&nbsp;&nbsp;&nbsp; 陳哲男當庭辯稱，與好友出國何罪之有？檢方起訴理由均非事實。&nbsp;&nbsp;&nbsp; 辯護律師也反駁檢方論述，質疑檢方指控被告兩次被招待旅遊，就可以弄出這麼大的事，九萬元的機票有何對價，簡直是匪夷所思！該案因泰勞暴動事件暴發，媒體推波助瀾，已成為一個政治性案件。&nbsp;&nbsp;&nbsp; 對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一項五款起訴被告陳哲男，辯護律師直指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難怪電視名嘴要評論，檢察官起訴條文很難將陳哲男定罪。&nbsp;&nbsp;&nbsp; 檢察官情急之下引述傳聞，指外面很多傳說，陳哲男和陳敏賢從王彩碧引進的逾萬泰勞身上，每人每月可分到一百元的好處，但這部分檢方沒有證據。&nbsp;&nbsp;&nbsp; 這段傳聞引述，立刻遭辯護律師起而攻之，檢察官要求書記官刪掉「沒有證據」四個字。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這可是中時的報導喔～</p><p>這就是當初調派四十幾位檢察官查出來的結果啊.........</p><p>&nbsp;</p><p><font color="#0000ff">中國時報 2007.07.28　<br /><strong>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泰勞案 陳哲男求刑8年</strong><br />殷道貞/高雄報導</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高雄捷運工程引發的泰勞暴動案，高雄地院昨進行長近十個小時的辯論庭，包括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華磐公司負責人嚴世華、王彩碧夫婦等三名被告，都到庭論辯。檢察官何錦東在深夜庭訊結束時，對陳哲男具體求刑八年，嚴世華、王彩碧夫婦各求刑十年，全案將在八月廿四日宣判。</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高捷泰勞案陳哲男被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中「利用身分圖利」罪起訴，嚴世華夫婦則依背信、侵佔罪起訴，昨天的辯論庭從下午兩點開始，直到深夜十一時廿分才告結束。</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庭訊中，檢方調查認定，華磐公司先後招待陳哲男前往泰國、韓國旅遊，得以順利取得為高捷公司引進並管理泰勞合約。高捷公司自九十三年七月至九十四年年七月引進一萬三千七百卅一名泰勞，華磐公司從每名泰勞身上獲利五百零八元，陳哲男因此圖利華磐公司六九七萬五千三百四十八元。</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陳哲男當庭辯稱，與好友出國何罪之有？檢方起訴理由均非事實。</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辯護律師也反駁檢方論述，質疑檢方指控被告兩次被招待旅遊，就可以弄出這麼大的事，<strong>九萬元的機票</strong>有何對價，簡直是匪夷所思！該案因泰勞暴動事件暴發，媒體推波助瀾，已成為一個政治性案件。</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對檢方以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一項五款起訴被告陳哲男，辯護律師直指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難怪電視名嘴要評論，檢察官起訴條文很難將陳哲男定罪。</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strong>檢察官情急之下引述傳聞</strong>，指外面很多傳說，陳哲男和陳敏賢從王彩碧引進的逾萬泰勞身上，每人每月可分到一百元的好處，<strong>但這部分檢方沒有證據</strong>。</font></p><p><font color="#0000ff">&nbsp;&nbsp;&nbsp; 這段傳聞引述，立刻遭辯護律師起而攻之，檢察官要求書記官刪掉「沒有證據」四個字。</fon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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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Sun, 29 Jul 2007 01:36:0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轉貼】這樣的司法，傷心啊</title>
	<description><![CDATA[
	這樣的司法，傷心啊黃怡中國時報 2007.06.30三十年前剛進入新聞界時，我跑的是社會新聞。在黃色新聞主義已全球普遍式微的一九七○年代，台灣因為政治新聞尚未解嚴，社會新聞仍獨樹一幟，我自以為是，認為深入這類新聞，可以更得知社會真相，掌握時代脈動。在學期間，我已花了很多時間研讀大案剪報，其中最令人怵目心驚的，莫過於眾多被害人呼天喊冤的案件；而跑新聞後，某日聽到某位高級警官說：「當然要打。不刑求，誰會招認呢？」日後更得知，這位先生還曾在警校「刑事偵查學」任教，才漸漸領悟，台灣為何有如此多人受冤獄之苦。譬如一九五九年的姚嘉荐案，只因當時台灣政府缺乏資金，正在大力引進僑資，旅菲華僑姚嘉荐與人合資生意失敗，在武漢旅社上吊自殺，因僑界施壓，老蔣下條子限時破案，於是警方匆匆把武漢旅社中幾個和姚相識的人逮捕，並逐一刑求，在隔年判了四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十六年。但被告不服屢次上訴，一九七五年第八次更審，這時姚案七名被告已死的死、瘋的瘋，在押被告只有王藹雲、游全球兩人了，在審判期間，王、游曾懇求庭上，說被冤枉了十六年，希望庭上能斟酌證據，還他們清白，不料承審推事董國銓劈頭就罵：「十幾年有什麼了不起！關三十年的還大有人在。」該案定讞時，兩人已服刑超過判決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兩年。再如一九六三年的張韻淑火窟雙屍案，物證根本沒有，唯一說「見到」許從火窟出來的三輪車伕，在隔年被證實是個精神病患，該案原來判死刑，卻因得到徵信新聞報與其他民營報的聲援，不斷以社論和特稿挖掘事實，終於在一九七一年以無期徒刑定讞。記得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中旬，徵信新聞改名後的中國時報，還曾刊載一封張韻淑寫給法院的信，要求法院再改判她死刑，她寫道：「惡活不如好死，人終必是要死的，與其這樣冤曲的活下去，不如早點死了，也好到陰間去問阿娥、黃其崙他們，到底是誰殺死他們？」（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九日）而直到一九八二年，在獄中從二十九歲關到四十八歲的張韻淑，才獲准假釋出獄。台灣的警察辦案方式，曾因這些顯然的冤案而有所惕勵改進嗎？或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更尊重？在張韻淑出獄的同一年，發生台北市土銀搶案，由於這是台灣第一件持槍搶銀行的案件，又有行員中槍重傷，輿論譁然，警方快馬加鞭地「偵查」之下，捕獲「有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在五月七日凌晨四時許，警方押著王迎先四處去「查贓」時，他趁警方一不注意，跳下秀朗橋死亡。如果不是很巧，就在同一天凌晨三時，另一批警察衝進李師科（也是有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的住家，人贓俱獲，很可能土銀搶案會以「兇嫌王迎先畏罪自殺」草草結案，王迎先的家屬，更沒有機會看到涉案的刑警被判決妨害自由。有刑警被判刑，曾使法院對於警方承示的犯罪嫌疑人自白更審慎採信嗎？看看著名的張銘傳案吧。張銘傳因為窮上當舖，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月上過板橋的協和當舖三次，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該當舖老闆呼醒寰被殺，就憑著當舖鐵門和屏風上的一兩枚張銘傳的指紋，加上一條來路不明、他穿起來褲管離地十多公分的所謂「兇褲」，以及他被警方刑求時畫下的一隻「紙刀」，就判決了死刑。後來因為陳水扁願意替他辯護，更三、更四、更五判了三次無罪，但是更六、更七、更八審又一路改判無期徒刑至定讞。以往這些案例，加以蘇建和案三被告的罪證闕如，使台灣社運界矢志不懈地為蘇案抗爭，才有了二○○三年第一次的無罪判決。昨天，三被告再度被判死刑，只印證該案律師蘇友辰在一九九五年講過的一句話：「大家同聲一哭吧，這個世界太使人傷心了！」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strong>這樣的司法，傷心啊</strong><br />黃怡<br /><font size="2">中國時報 2007.06.30</font></p><p>三十年前剛進入新聞界時，我跑的是社會新聞。在黃色新聞主義已全球普遍式微的一九七○年代，台灣因為政治新聞尚未解嚴，社會新聞仍獨樹一幟，我自以為是，認為深入這類新聞，可以更得知社會真相，掌握時代脈動。在學期間，我已花了很多時間研讀大案剪報，其中最令人怵目心驚的，莫過於眾多被害人呼天喊冤的案件；而跑新聞後，某日聽到某位高級警官說：「當然要打。不刑求，誰會招認呢？」日後更得知，這位先生還曾在警校「刑事偵查學」任教，才漸漸領悟，台灣為何有如此多人受冤獄之苦。</p><p>譬如一九五九年的姚嘉荐案，只因當時台灣政府缺乏資金，正在大力引進僑資，旅菲華僑姚嘉荐與人合資生意失敗，在武漢旅社上吊自殺，因僑界施壓，老蔣下條子限時破案，於是警方匆匆把武漢旅社中幾個和姚相識的人逮捕，並逐一刑求，在隔年判了四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十六年。但被告不服屢次上訴，一九七五年第八次更審，這時姚案七名被告已死的死、瘋的瘋，在押被告只有王藹雲、游全球兩人了，在審判期間，王、游曾懇求庭上，說被冤枉了十六年，希望庭上能斟酌證據，還他們清白，不料承審推事董國銓劈頭就罵：「十幾年有什麼了不起！關三十年的還大有人在。」該案定讞時，兩人已服刑超過判決的十五年有期徒刑兩年。</p><p>再如一九六三年的張韻淑火窟雙屍案，物證根本沒有，唯一說「見到」許從火窟出來的三輪車伕，在隔年被證實是個精神病患，該案原來判死刑，卻因得到徵信新聞報與其他民營報的聲援，不斷以社論和特稿挖掘事實，終於在一九七一年以無期徒刑定讞。記得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中旬，徵信新聞改名後的中國時報，還曾刊載一封張韻淑寫給法院的信，要求法院再改判她死刑，她寫道：「惡活不如好死，人終必是要死的，與其這樣冤曲的活下去，不如早點死了，也好到陰間去問阿娥、黃其崙他們，到底是誰殺死他們？」（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九日）而直到一九八二年，在獄中從二十九歲關到四十八歲的張韻淑，才獲准假釋出獄。</p><p>台灣的警察辦案方式，曾因這些顯然的冤案而有所惕勵改進嗎？或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權利更尊重？</p><p>在張韻淑出獄的同一年，發生台北市土銀搶案，由於這是台灣第一件持槍搶銀行的案件，又有行員中槍重傷，輿論譁然，警方快馬加鞭地「偵查」之下，捕獲「有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就在五月七日凌晨四時許，警方押著王迎先四處去「查贓」時，他趁警方一不注意，跳下秀朗橋死亡。如果不是很巧，就在同一天凌晨三時，另一批警察衝進李師科（也是有外省口音的計程車司機）的住家，人贓俱獲，很可能土銀搶案會以「兇嫌王迎先畏罪自殺」草草結案，王迎先的家屬，更沒有機會看到涉案的刑警被判決妨害自由。</p><p>有刑警被判刑，曾使法院對於警方承示的犯罪嫌疑人自白更審慎採信嗎？看看著名的張銘傳案吧。張銘傳因為窮上當舖，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月上過板橋的協和當舖三次，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該當舖老闆呼醒寰被殺，就憑著當舖鐵門和屏風上的一兩枚張銘傳的指紋，加上一條來路不明、他穿起來褲管離地十多公分的所謂「兇褲」，以及他被警方刑求時畫下的一隻「紙刀」，就判決了死刑。後來因為陳水扁願意替他辯護，更三、更四、更五判了三次無罪，但是更六、更七、更八審又一路改判無期徒刑至定讞。</p><p>以往這些案例，加以蘇建和案三被告的罪證闕如，使台灣社運界矢志不懈地為蘇案抗爭，才有了二○○三年第一次的無罪判決。昨天，三被告再度被判死刑，只印證該案律師蘇友辰在一九九五年講過的一句話：「大家同聲一哭吧，這個世界太使人傷心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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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ue, 03 Jul 2007 00:57:1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要檢察官改革 先移送劉承武</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最近還蠻大的司法新聞；景文掏空校產等弊案，因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認定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致十七名被告無罪確定。高檢署二十四日作出兩個申誡的懲處建議，送交法務部檢審會。劉檢表示，「檢察官上訴時間起算，不是法警將判決書丟在檢察官桌上起算，應以檢察官實際簽收時間為準。他認為法務部及高檢署以往也都持這種看法。劉承武說，他既然沒有違法失職，法務部就不該懲處他，否則就是以行政權干預司法自主。」恩，法務部及高檢署以往都持這種看法，到底是多&rdquo;往&rdquo;？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div class="pict">最近還蠻大的司法新聞；景文掏空校產等弊案，因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認定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逾期上訴，致十七名被告無罪確定。高檢署二十四日作出兩個申誡的懲處建議，送交法務部檢審會。</div><div class="pict">劉檢表示，<br />「檢察官上訴時間起算，不是法警將判決書丟在檢察官桌上起算，應以檢察官實際簽收時間為準。他認為法務部及高檢署以往也都持這種看法。劉承武說，他既然沒有違法失職，法務部就不該懲處他，否則就是以行政權干預司法自主。」</div><div class="pict">恩，法務部及高檢署以往都持這種看法，到底是多&rdquo;往&rdquo;？<br /></div>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3368921.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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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Wed, 30 May 2007 01:05:5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要檢察官改革 先移送劉承武　－附錄</title>
	<description><![CDATA[
	景文案，喔不，劉承武案相關資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景文案，喔不，劉承武案相關資料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3368951.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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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Wed, 30 May 2007 01:04:1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李吉祥檢察官 你還有臉講？？</title>
	<description><![CDATA[
	
板檢檢察官李吉祥：委屈中國時報  許俊偉/北縣報導  2006.12.21遭高院以公開新聞稿批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昨天聞訊後也深感委屈，他自認全案從約談、交保到不起訴，過程都有所根據，直指高院做法根本自以為老大，把自己當作板檢長官來質問他。李吉祥說，當時律師彭永彰向他指控後，李吉祥還將他帶去測謊，測謊通過後認為指控有可信度才開始偵辦。為了顧及陳祐治顏面，當時他還特別選在一大早八點開庭，就怕害他被媒體撞見。他還指出，根據當時所掌握的事證，就算羈押陳祐治也不為過，並認為對於民眾指證的案件，若未予以強制處分實在有愧身為檢察官；至於為何直至日前才不起訴，則是期間對於查證相關行賄和收賄較為耗時。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r />
<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color: rgb(153, 102, 0);">板檢檢察官李吉祥：委屈</span><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02, 0);">中國時報  許俊偉/北縣報導  2006.12.21</span><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div style="margin-left: 40px;"><span style="color: rgb(153, 102, 0);">遭高院以公開新聞稿批評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李吉祥，昨天聞訊後也深感委屈，他自認全案從約談、交保到不起訴，過程都有所根據，直指高院做法根本自以為老大，把自己當作板檢長官來質問他。</span><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02, 0);">李吉祥說，當時律師彭永彰向他指控後，李吉祥還將他帶去測謊，測謊通過後認為指控有可信度才開始偵辦。為了顧及陳祐治顏面，當時他還特別選在一大早八點開庭，就怕害他被媒體撞見。</span><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br style="color: rgb(153, 102, 0);" /><span style="color: rgb(153, 102, 0);">他還指出，根據當時所掌握的事證，就算羈押陳祐治也不為過，並認為對於民眾指證的案件，若未予以強制處分實在有愧身為檢察官；至於為何直至日前才不起訴，則是期間對於查證相關行賄和收賄較為耗時。</span></div>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59199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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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59199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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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Sat, 23 Dec 2006 02:17:2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等法院有關陳祐治法官獲不起訴處分之新聞稿</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一個法官被檢察官惡搞，有院長出來為他鳴冤，一個小民或一個被媒體鬥臭的人呢？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r />
<div class="pict"><img width="88" hspace="5" height="78" border="0" align="left" class="pict" alt="板橋地檢LOGO" src="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5be4b5b6.jpg" /></div>一個法官被檢察官惡搞，有院長出來為他鳴冤，一個小民或一個被媒體鬥臭的人呢？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591746.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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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591746.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591746.html</guid>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Fri, 22 Dec 2006 23:39: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捷】不出所料，方來進一審無罪</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上次周禮良一審判決無罪時，我說：「那麼接下來，請期待前高雄市勞工局長方來進的判決吧。記得當時的報導是說，檢察官認定方來進早已知悉高捷泰勞宿舍管理有問題，卻在沒有實際管理改進的情況下，發文稱已經改進，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方來進的辯解是，高捷泰勞宿舍位於高雄縣，屬於高雄縣勞工局管轄，不在其執掌範圍內，他只能發函轉知而已。由報導看來，這件案子事實明確，僅有法律上爭議，很可能會是下一個做成的判決。」我真是痛恨自己料事如神啊。 XD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上次<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3029.html" target="_blank">周禮良一審判決無罪</a>時，我說：</p><blockquote dir="ltr" style="MARGIN-RIGHT: 0px"><p><font color="#0066ff">「那麼接下來，請期待前高雄市勞工局長方來進的判決吧。記得當時的報導是說，檢察官認定方來進早已知悉高捷泰勞宿舍管理有問題，卻在沒有實際管理改進的情況下，發文稱已經改進，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方來進的辯解是，高捷泰勞宿舍位於高雄縣，屬於高雄縣勞工局管轄，不在其執掌範圍內，他只能發函轉知而已。由報導看來，這件案子事實明確，僅有法律上爭議，很可能會是下一個做成的判決。」</font></p></blockquote><p>我真是痛恨自己料事如神啊。 XD</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018944.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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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018944.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018944.html</guid>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ue, 15 Aug 2006 09:45:0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花檢，這樣幹也不太對吧？</title>
	<description><![CDATA[
	由於前兩天提到起訴應經過檢察長核可的話題，想起李子春的事來。對於李子春，我除了恭賀他榮任2100檢察署檢察長之外，沒什麼可講的；我要講的是李子春所屬的花檢的問題。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由於前兩天提到<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899189.html" target="_blank">起訴應經過檢察長核可</a>的話題，想起李子春的事來。對於李子春，我除了恭賀他榮任2100檢察署檢察長之外，沒什麼可講的；我要講的是李子春所屬的花檢的問題。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907138.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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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Wed, 19 Jul 2006 23:40:2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桃檢，這樣起訴真的適當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固然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並非表示法官可以在五年以下任意量刑，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分配的正義和社會的法律情感如何展現？其中一個指標，即是類似的案例處刑程度如何。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要有安定性、可預測性。如果本案並無較其他相類似案件嚴重情節，法院竟判處顯然較其他案件為重之刑度，即屬量刑失出，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p><p>條文固然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並非表示法官可以在五年以下任意量刑，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p><p>分配的正義和社會的法律情感如何展現？其中一個指標，即是類似的案例處刑程度如何。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要有安定性、可預測性。如果本案並無較其他相類似案件嚴重情節，法院竟判處顯然較其他案件為重之刑度，即屬量刑失出，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89918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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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ue, 18 Jul 2006 01:37:59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一則新聞，與一件舊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
	昨天自由時報報導，林一方先生將要拍攝一部關於二二八的片子。預定明年二二八的六十週年紀念時於電視播出。報導中說，林一方認為，台灣多數人對中國歷史倒背如流，卻無法了解自己居住土地過去發生的事情，也不知道為何二二八紀念日要放假。雖然二二八已有官方報告，但平鋪直敘，是一種制式作法，民眾不易貼近，他想要的是「找回失落將近六十年的歷史」。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hr />昨天自由時報報導，林一方先生將要拍攝一部關於二二八的片子。預定明年二二八的六十週年紀念時於電視播出。</p><p><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un/22/today-p6.htm" target="_blank">報導</a>中說，林一方認為，台灣多數人對中國歷史倒背如流，卻無法了解自己居住土地過去發生的事情，也不知道為何二二八紀念日要放假。雖然二二八已有官方報告，但平鋪直敘，是一種制式作法，民眾不易貼近，他想要的是「找回失落將近六十年的歷史」。</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806030.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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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Fri, 23 Jun 2006 23:00: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台開案】原來這樣也叫內線啊....</title>
	<description><![CDATA[
	朋友轉來一篇文章 ，相當值得一觀。這篇文章很簡單，從媒體報導的一些時間點和法條的構成要件相比較，檢驗是否該當。在網路上也搜尋到一些和下面這篇轉貼文相符合的資訊：台開的聯貸案，在六月二十日就已經上經濟日報了。那麼七月中的三井宴，算是什麼內線消息？蘇德建：台開轉型 專業土地開發 ．聯合新聞網 2005/06/20 「...政府下定決心整頓台開，除指派兩位經建會官員擔任台開董事，台灣銀行董事會17日也通過150億元聯貸提供台開周轉，連年代董事長邱復生都看好台開發展，自己跳下來擔任台開副董事長介入經營。...」媒體連這麼簡單的工作都不作，完全沒有整理資訊的功能，只是讓觀眾花時間吞下一堆垃圾而已。經由媒體的&quot;努力&quot;，趙建銘現在算是被鬥臭鬥垮了。昨天甚至有人跟我說，「趙建銘用萬寶龍鋼筆，要七、八萬耶～！」靠！月薪二、三十萬的人，用七、八萬的鋼筆也是罪證？（請參考：台灣媒體紅衛兵狂吹Red Stom!!）說真的，新聞這麼亂，已經不是新聞局該管的事情了，而是衛生署該管的。衛生署應該強迫這些新聞台在畫面上加註警語：「經常看新聞將導致腦殘」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朋友轉來一篇文章 ，相當值得一觀。</p><p>這篇文章很簡單，從媒體報導的一些時間點和法條的構成要件相比較，檢驗是否該當。</p><p>在網路上也搜尋到一些和下面這篇轉貼文相符合的資訊：台開的聯貸案，在六月二十日就已經上經濟日報了。那麼七月中的三井宴，算是什麼內線消息？</p><blockquote dir="ltr" style="MARGIN-RIGHT: 0px"><p><font color="#999999">蘇德建：台開轉型 專業土地開發 ．聯合新聞網 2005/06/20 <br />「...政府下定決心整頓台開，除指派兩位經建會官員擔任台開董事，台灣銀行董事會17日也通過150億元聯貸提供台開周轉，連年代董事長邱復生都看好台開發展，自己跳下來擔任台開副董事長介入經營。...」</font></p></blockquote><p>媒體連這麼簡單的工作都不作，完全沒有整理資訊的功能，只是讓觀眾花時間吞下一堆垃圾而已。</p><p>經由媒體的&quot;努力&quot;，趙建銘現在算是被鬥臭鬥垮了。昨天甚至有人跟我說，「趙建銘用萬寶龍鋼筆，要七、八萬耶～！」靠！月薪二、三十萬的人，用七、八萬的鋼筆也是罪證？<font color="#999999">（請參考：</font><a href="http://blog.roodo.com/freemanspot/archives/1664384.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999999">台灣媒體紅衛兵狂吹Red Stom!!</font></a><font color="#999999">）</font></p><p>說真的，新聞這麼亂，已經不是新聞局該管的事情了，而是衛生署該管的。衛生署應該強迫這些新聞台在畫面上加註警語：</p><p><strong><font color="#0000ff">「經常看新聞將導致腦殘」</font></strong></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75361.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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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Sun, 28 May 2006 18:14:1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捷】周禮良一審無罪！偵查檢察官是怎麼偵查的？</title>
	<description><![CDATA[
	「高捷案」中，檢方起訴周禮良的部分，高雄地院一審今日宣判無罪。去年11月21日的中央社新聞，詳細報導了檢方起訴周禮良的罪名；周禮良2004年9月間辭去高雄市捷運局長一職，同年11月收受福康文教基金會支付的六十萬元，同年12月周禮良住院期間，前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陳振榮及前副董事長陳敏賢當時前往探病分別致贈十萬元慰問金，檢方認為，這八十萬元是周禮良轉任高捷公司顧問的顧問費，涉嫌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的旋轉門條款。以下，我們用白話文來看一下這則判決。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p>「高捷案」中，檢方起訴周禮良的部分，<a href="http://tw.news.yahoo.com/060523/43/36405.html" target="_blank">高雄地院一審今日宣判無罪</a>。</p><p>去年11月21日的中央社新聞，詳細報導了檢方起訴周禮良的罪名；周禮良2004年9月間辭去高雄市捷運局長一職，同年11月收受福康文教基金會支付的六十萬元，同年12月周禮良住院期間，前高雄捷運公司董事長陳振榮及前副董事長陳敏賢當時前往探病分別致贈十萬元慰問金，檢方認為，這八十萬元是周禮良轉任高捷公司顧問的顧問費，涉嫌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的旋轉門條款。</p><p>以下，我們用白話文來看一下這則判決。</p>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3029.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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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302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3029.html</guid>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ue, 23 May 2006 23:19:2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捷偵結了，你要邁向2006，還是回到1979？</title>
	<description><![CDATA[
	泛紅及媒體炒作了三個月的高捷弊案，昨天檢方偵結提起公訴。三個月來令民進黨政府左右支拙的”弊案”，現在藉著檢方的起訴內容，可以做個簡單的小結。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pan class="postbody"><br />泛紅及媒體炒作了三個月的高捷弊案，昨天檢方偵結提起公訴。三個月來令民進黨政府左右支拙的”弊案”，現在藉著檢方的起訴內容，可以做個簡單的小結。 <br /></span>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2916.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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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291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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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hu, 24 Nov 2005 20:56:4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高捷】「有力人士」是哪裡來的？</title>
	<description><![CDATA[
	高雄外勞暴動事件，目前整個焦點已經被統媒導向執政黨的操守問題，統媒暗示民進黨政治人物甚至政府高官即是操縱外勞仲介定從中獲利的「有力人士」，甚至直指陳哲男父子，泛紅政客也響應升高抗爭程度。 我是不知道有力人士是誰啦，不過對抗媒體的最簡單、最可靠的不二法門，就是花時間一一檢索相關新聞。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pan class="postbody">高雄外勞暴動事件，目前整個焦點已經被統媒導向執政黨的操守問題，統媒暗示民進黨政治人物甚至政府高官即是操縱外勞仲介定從中獲利的「有力人士」，甚至直指陳哲男父子，泛紅政客也響應升高抗爭程度。 <br /><br />我是不知道有力人士是誰啦，不過對抗媒體的最簡單、最可靠的不二法門，就是花時間一一檢索相關新聞。 <br /></span>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2952.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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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1652952.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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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Thu, 08 Sep 2005 21:04:0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警總再現 老大哥復活</title>
	<description><![CDATA[
	
林一方非常光碟案「檢方理由認定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的主觀要件 」真是沒營養的理由，只有主觀要件算什麼？若我一票投下去給羅文嘉，算不算是意圖使周錫偉不當選？我每天在這邊寫文章罵泛紅，算不算意圖使馬英九不當選？算！當然算！但是算了又怎樣？只有意圖，不能成罪，否則就是思想犯。犯罪，最重要的是要某人做了法律所處罰的行為，才能成立。選罷法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要認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很簡單，把母帶看一遍，不用二小時，馬上就知道有沒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如果沒有的話，檢警有什麼資格管人作的是非常光碟還是通常光碟？更何況，依照釋字509號解釋，誹謗或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要成立，非常難。除有真實惡意而傳播純出於虛構之不實之事外，不會該當誹謗或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只要所傳播之事具有合理依據、且盡到查證義務，就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譬如說，我現在說「胡志強黨職年資混充公職年資」、「周錫偉涉嫌向公營行庫超貸千餘萬後倒帳」，以我一界小市民，只要從報紙上看來這個消息，且沒有惡意扭曲新聞的內容，就沒有成罪的可能。檢察官能作的，最多最多就是勘驗母帶，看內容是否有純出於虛構而已。如果認定相當有可能成罪，才有約談約談製作群跟演員的合理性。先是警察搜索扣押有瑕疵，再是檢察官說出這種沒營養的理由，看來警察國家的幽靈，在桃園街頭徘徊啊......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r />
林一方非常光碟案<span style="color: rgb(0, 51, 255);"><br />「檢方理由認定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的主觀要件 」</span><br /><br />真是沒營養的理由，只有主觀要件算什麼？<br /><br />若我一票投下去給羅文嘉，算不算是意圖使周錫偉不當選？我每天在這邊寫文章罵泛紅，算不算意圖使馬英九不當選？<br /><br />算！當然算！但是算了又怎樣？只有意圖，不能成罪，否則就是思想犯。犯罪，最重要的是要某人做了法律所處罰的行為，才能成立。<br /><br />選罷法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r /><br />檢察官要認定有沒有犯罪嫌疑，很簡單，把母帶看一遍，不用二小時，馬上就知道有沒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如果沒有的話，檢警有什麼資格管人作的是非常光碟還是通常光碟？<br /><br />更何況，依照釋字509號解釋，誹謗或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要成立，非常難。<br /><br />除有真實惡意而傳播純出於虛構之不實之事外，不會該當誹謗或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只要所傳播之事具有合理依據、且盡到查證義務，就受到言論自由保障。譬如說，我現在說「胡志強黨職年資混充公職年資」、「周錫偉涉嫌向公營行庫超貸千餘萬後倒帳」，以我一界小市民，只要從報紙上看來這個消息，且沒有惡意扭曲新聞的內容，就沒有成罪的可能。<br /><br />檢察官能作的，最多最多就是勘驗母帶，看內容是否有純出於虛構而已。如果認定相當有可能成罪，才有約談約談製作群跟演員的合理性。<br /><br />先是警察搜索扣押有瑕疵，再是檢察官說出這種沒營養的理由，看來警察國家的幽靈，在桃園街頭徘徊啊......<br />
		<a href="http://blog.roodo.com/bigburger/archives/2601830.html">(繼續閱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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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冤錯假案</category>
	<pubDate>Sun, 01 May 2005 00:24: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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