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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2,2009

澎湖地檢是太閒還是耍白癡?

澎湖/喊價政見涉賄 辦!
【聯合報╱記者肇瑩如/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長候選人蔡見興、曾坤炳分別提出「縣民免繳健保費」,「縣民每人分一百萬元」政見,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可能涉及「行求賄賂罪」,已分案偵辦。

民進黨候選人蔡見興說,澎湖長期以來醫療資源不足,澎湖居民必須忍受奔波之苦後送台灣就醫,他承諾當選後推動縣民免繳健保費,是為尋求公平性,怎麼說他涉及賄選?

無黨籍候選人曾坤炳說,他提出每位縣民發一百萬元對象,包括沒投票權的兒童,怎能說他賄選?「趕快把我起訴,這樣可以造勢」。



這個問題答案非常簡單而明確,請上司法院網站檢索判決書,花蓮高分院和最高法院,關鍵字:「頭目津貼」。

這就是當年李子春不顧檢察長反對,就算跳過署內公文程序偷偷起訴都要辦的游盈隆政見賄選案。我之前的評論在這裡。不過,我又不算哪根蔥,來看看花蓮高分院和最高法院是怎麼說的吧。

照花蓮高分院94選上訴14號刑事判決,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主要理由是:

候選人發表之施政理念,無論係針對全體選民之利益,或僅與少數族群及團體之利益有關,既均須經過全體選民以投票之方式表達是否支持,自不能僅因候選人提出之政策係針對少數族群或團體,即以賄選之罪名相繩。申言之,與全體選民有關之政策,如非良策,非必得到全體選民之贊同與支持;僅與少數族群或團體有關之政策,縱使直接受益者僅屬少數,惟如與社會整體發展之均衡和諧與進步繁榮,有所裨益,未必不能獲得其他選民之相挺。是候選人發表之施政理念即使僅與少數族群及團體之利益有關,亦屬政策,不能逕以賄選視之

(政見)是否能夠達成,須以被告當選為前提,且須經具體規劃編列預算,再經過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才能落實。而能否通過議會之審議,並非被告得以一手掌控,是被告所提之頭目津貼,既非現實利益,亦非垂手可得之期待利益。在客觀上殊難將上開政策主張之非確定期待利益,視為約使原住民頭目及文化傳統上深服頭目意向之原住民投票支持之對價。在主觀上亦不足以理出被告之上開政策主張意在行賄。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6年台上163號判決,除維持第二審判決外,並說明:

對於具有特殊功能之特定族群或弱勢小眾,予以優先之照料與扶持,亦屬施政平等與弱勢優先之體現。
上開津貼必待候選人當選後,編列預算再經議會審議通過才能落實,此項經由議會通過預算所應發放之津貼,屬合法之利益,已非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可比,是政見承諾尚與賄選有所區隔。


說真的,如果這種政見可以當賄選偵辦的話,那全台灣恐怕沒有一個參選過的人可以跑得掉,尤其是全國性的總統選舉,也包含澎湖在內,澎湖地檢怎麼不一起辦一辦啊? XD

所以,澎湖地檢署這樣也要分案偵察,是太閒?還是在耍白癡?還是.....分好玩的幫統媒體製造新聞標題?請自己挑一樣承認吧,呵呵~


June 16,2009

〈轉貼〉當法庭只剩下空殼

鄭文龍律師擲地有聲的大作,沒有我再多話的餘地。
光只是整理文章TAG,就夠令人難過了。


當法庭只剩下空殼
文╱鄭文龍律師2009/06/12

自從接任「扁案」辯護工作近半年來,親眼目賭台灣司法的亂象,令人痛心。本來對於此一國人矚目的世紀大案,期望能藉此展現台灣法治及司法健康成熟的一面,沒想到剛好相反,一些正常法治國家所不應發生,而只有在專制獨裁國家才會發生的現象,竟然在本案都發生了。今藉此文批露此一現象,無非是希望台灣應再次澈底改造我國的司法,建立公平、公正、有憲法意識、受尊重及信賴的司法。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公然干預司法,違法違憲
陳前總統二次遭公開抽籤而受理本案的周占春法官無保釋放,執政者為了押扁,竟然公然以司法行政之方式干預審判,藉由違法違憲之方式換由蔡守訓先生來審理及羈押陳前總統。也就是說,為了押扁,竟然可以公然干預審判,以司法行政之方式換法官,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而更離譜的是,這種公然干預換法官是嚴重地違法違憲,一般有點良知的法律人或法官絕對不會配合,然而,蔡守訓先生為首的合議庭竟然也甘之如飴,笑罵由人,真的是創造台灣二十一世紀的司法奇蹟。

特偵組洩露案情給媒體,藉媒體審判之方式打擊陳前總統,並變相剝奪其受公平審判之空間
陳前總統早已被部分媒體塑造成「罪人」的形象,不僅一般民眾帶著有色眼鏡看待本案,甚至連審理本案的法官亦難免被媒體影響、污染心證、而對陳前總統充滿偏執與成見,在如此惡劣的先天環境下,律師如何進行體制內、體制外的實質辦護,為自己的當事人平反以及爭取最起碼的公平審判權,過程中實在是步步危艱。

而本人在陪同陳前總統前往特偵組訊問時,發現竟然早上的偵訓過程,下午的晚報就一五一十的批露,足見特偵組洩密的情形相當嚴重。甚至有記者還主動告稱,特偵組提供偵辦之內容供媒體打擊陳前總統的情形,讓其看不過去。可見此種藉由洩密以打擊陳前總統之作法及心態可議。

羈押、延押不合理、不合法且不合憲
再來看的是我國落伍的羈押制度,對照鄰國日本的立法例,偵查中羈押期間為最長二十天,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相形落後,仍有押人取供、押期過長等違反人權之弊病。無論官方如何將羈押胭脂抺粉為「必要之惡」,事實上,看守所就是監獄,看守所就是把所有尚未定罪的被告都當成是有罪人在處罰。不可諱言,我國現行羈押制度確實違反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有待修法。在「扁案」審理過程中,一再向蔡守訓先生主持的合議庭表示,在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司法人員應該與時俱進,對於我國過長的押期,做最謹慎的考慮、並做出最符合修法方向的羈押決定。然而,「扁案」的合議庭卻草率漠視,自創非法羈押之理由,違法違憲。

尤其是,蔡守訓先生所主持的合議庭,表面上羈押的理由包括串證、逃亡之虞,但延押的裁定卻履履出現:「被告為卸任總統尚有社會影響力」、「被告出書」、「接受外國媒體採訪」、「由卸任總統辦公室召開記者會」、「前往看守所會見者不乏社會知名人士」以及「攻擊司法」等無關乎羈押法定要件的理由,在在透露出合議庭無法嚴守法律所規定羈押之要件,而自創羈押理由,透露出其羈押有報復性及懲罰性,但是,羈押並不是用來報復及懲罰,可見其羈押、延押已違法違憲。

漠視陳前總統的健康,顯不人道
陳前總統好好的一個人,從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押到現在全身都出現問題,例如,依台北縣立醫院之診斷,陳前總統的心、肺、眼、腳都已出現問題,走路也變成跛行,上下囚車也會喘。但是,蔡守訓先生的合議庭,竟然說陳前總統一切正常。

當羈押中的被告在開庭過程中身體極度不適的時候,不具專業醫學知識的法官,竟然不是送醫,而是在法庭上傳紙條,並輕挑嘲笑當事人,立即宣布還押看守所,草率剝奪被告戒護就醫的人權?令人難以置信。

如果不是陳前總統在還押看守所後,以不食、不飲水方式進行抗議,始遭看守所戒護送醫,並經臺北縣立醫院診斷證實陳前總統確實有心、肺、眼及足等多項病症,其中包括心肌梗塞的前兆即冠狀動脈粥狀硬化、以及有失明可能性的青光眼,陳前總統不就含冤被誣指為作戲了嗎?法院可以輕視被告之健康及人道至此嗎?

欠缺憲法意識的年輕無社會歷練的法官制度,顯有改造之必要
再從其他的角度來看「扁案」,仍是問題叢叢。

(一)首先,「扁案」的合議庭不具有憲法意識,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強調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應予尊重,司法機關不應任意介入總統此項特權。然而,「扁案」的合議庭卻猶指陳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行為無效,這樣的做法不但逾越「刑事庭」的分際、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不尊重「憲法上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應正視的是,依合議庭的見解,以後台灣根本不需要有行政機關,一個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機關給完全否定、推翻掉,這十分地嚴重。

(二)其次,本文作者多次聲請勘驗偵訊中的光碟,發現諸多的弊端,以李界木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偵訊光碟為例,經「扁案」合議庭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當庭勘驗,即發現:(1)特偵組檢察官共有二十四次的脅迫、恫嚇;(2)計有三十二次打斷李界木,不讓其連續陳述; (3)總共有五次脅迫、誘導李界木一定要指摘總統府的會議,是由陳前總統指示採取第一方案;(4)總共有兩次以利誘方式,要李界木認罪自白;(5)計有一次以詐欺方式要李界木自白。從勘驗光碟的過程中,可以看到特偵組一再脅迫李界木若不配合,將變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來訴追(註:事實只有一個,該適用什麼法條、就應適用什麼法條,豈有配合就訴追輕罪、不配合就訴追重罪,變來變去的道理),更一再恫嚇將「清算」李界木的財產,檢察官甚至說出:「五人共識五人一起辦」、「筆錄做出來,你會死的很難看」、「你真的會傾家蕩產」、「把你押起來是為了讓你有台階下」等恐嚇性用語,顯然構成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 「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法前開偵訊筆錄不可做為證據。可是即使法官自己都親眼看到特偵組不擇手段的違法辦
案實錄,「扁案」合議庭事後仍裁示該次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那麼勘驗光碟作什麼?根本沒有用。「扁案」偵查期間的違法情形嚴重,「扁案」合議庭卻甘為違法之偵查程序背書,實難杜攸攸之眾口;三位法官人明明身在法庭,法官的眼睛硬是對特偵組的違法視而不見,法官的耳朵硬是對「扁案」律師的訴求置若罔聞,當法庭審理流於形式,法庭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最後的結果絕非法治國家正當程序所應許。

審理至今,更顯陳前總統的清白
事實上,「扁案」審理迄今,陳前總統的清白益發清楚明瞭,茲分三大案簡要說明。

(一)國務機要費案的部分:(1)總統府會計處從上到下重要的幹部,共計有五位證人(前總統府會計長馮瑞麟、科長梁恩賜、邱瓊賢、藍梅玲及蘇志)的供述,已證明慣例上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2)其次,包括行政院主計處、總統府、審計處三個行政機關的函覆意見,也都說明國務機要費具有特別費之性質;(3)如比照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金錢混同」及「大水庫理論」,陳前總統擔任元首任期內,國務機要費確實「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不法所得,可見陳前總統涉及的「國務機要費」乙案,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制度設計問題,實不應強行羅織陳前總統入貪污重罪。

(二)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如林百里、辜成允、蔡銘杰、蔡銘哲、辜仲諒、魏哲和、李界木及夫人吳淑珍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結供述證明陳前總統與龍潭案無涉。可見陳前總統在審理過程是經的起考驗。否則焉有所有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證人都作證與陳前總統無涉。今合議庭竟然在庭訊時,對於有利於陳前總統之證人,明顯表現出敵視及責難的語氣及詰問,其態度顯有可議。合議庭之指揮及訊問過程,應展現公平、公正,及平和的態度,且不有先入為主偏頗的訊問態度,也不應該因為過程中有其他公務員行為具有瑕疵,即懷疑國家「兩兆雙星政策」。而既然八位共同被告及證人既然證明陳前總統無辜,亦應尊重,而不是凡事以懷疑有色的眼光去對待及過度推論,此是檢察官的角色,誠非法官所應辦演的角色。

洗錢案的部分:由共同被告及證人林文淵、黃芳彥、黃維生、陳致中、黃睿靚、陳鎮慧、葉玲玲、徐立德、蔡鎮宇等九人的供述,足以證明陳前總統從來不管錢,且足以證明總統未曾參與開戶、匯款或轉帳等行為,清楚勾勒出陳前總統並無參與洗錢的事實。

扁案凸顯台灣司法再改革的迫切性
自接任「扁案」委任以來,曾見聞過特偵組的吳文忠檢察官「扣應」到「全民開講」的言論,吳文忠檢察官在媒體上公開表示「扁案起訴」有「漏洞」、有「爭執空間」、「不是沒有無罪的可能」,更可見扁案的起訴確實有草率、證據不足等問題,令人難以理解地是「扁案」合議庭對於檢方的問題反卻沒有任何反應;甚至,近半年來的審理,交互詰問的諸位證人都指出陳前總統並未涉及貪污,合議庭卻置之度外,執意延押陳前總統,顯然讓交互詰問之制度空洞化?也讓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活動只是變成讓「扁案」合議庭正當化其審判權的理由,誠屬悲哀;更遑論,「扁案」律師所提出種種符合人權、符合法治的訴求,合議庭皆置若罔聞、聽而不理,執意違法、違憲審理「扁案」。當法院的審理徒具形式,聽不進當事人任何聲音的法庭只不過是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法庭,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希望藉由本文能喚起社會大眾正視「扁案」違法違憲的問題,支持司法改革之呼籲,讓台灣成為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

March 3,2009

蔡守訓連裝個樣子都懶了嗎?

剛剛看到的新聞,台北地院的蔡守訓今晚裁定陳前總統延長羈押兩個月,期間從3月26日起算。

來看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好啦,延押陳前總統,用膝蓋想也知道蔡守訓會這麼幹,不意外,不過,羈押庭呢??

沒有開羈押庭就裁定延長羈押,蔡守訓你把法律當什麼?

再說,陳前總統的羈押期還有一個月,蔡守訓在三月初就做出三月下旬時陳前總統有逃亡串證之虞的判斷,整整提早了二十天以上。

法律的意旨是命法官判斷當下有無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7條也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蔡守訓竟然可以預見20天後的當下,陳前總統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蔡守訓若不是先知、超能力者、神,就是濫用裁量權。羈押期間的規定,是法官羈押被告的最外圍限制,不是授權法官在法定期間內愛押被告多久就押多久的!

說真的啦,不管有多恨阿扁,也不要這麼不遮掩吧?

司法界、台北地院的尊嚴和公信,被蔡守訓這樣踐踏,身為法官,身為處理社會矚目案件的法官,形式合法性都不遵守,更擺明藐視法律保障人權的意旨;我等著看明天台北地院的新聞稿要怎麼寫。

對於蔡守訓個人,對不起,我覺得這個名字之後,不配加上任何官銜。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22:45回應(33)引用(0)
標籤:陳水扁,阿扁,刑事訴訟,蔡守訓

March 2,2009

又見林達檢察官

林達檢察官,大家還記得吧,就是國務機要費案中,接替張熙懷檢察官擔任公訴檢察官的檢察官(好拗口啊)。 看一下照片,林檢平常喜歡穿空特的外套或棒球外套。
林達檢察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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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2008

【轉貼】特偵組犯法,誰辦?

雖然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不過見怪不怪的台灣人,大概對媒體陪同搜索、陪同模擬現場甚至陪同偵訊的事情早已麻痺。
反正偵辦檢察官違法的也是檢察官,值得期待太多好像很傻?

今天自由時報有尤英夫律師和許惠峰教授二位投書,轉貼來請朋友們撥冗一讀,想像一下,從來沒有實現過的法律規定,應該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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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7:31回應(22)引用(0)

September 17,2008

【轉貼】檢察官之恥、特偵組錯誤的表態

昨天特偵組開記者會宣示「辦不好,就下台」,荒謬至極。檢察官到底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是公益代表人還是定罪掮客?莫非官至特偵組,就會把基本概念忘光?

今早自由時報有兩篇投書,分別是兩位資深律師陳三兒律師、蘇友辰律師的大作,兩位律師的正論我個人完全贊同。特轉貼供網友們參考。 ...繼續閱讀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7:59回應(43)引用(0)

August 29,2008

阿扁總統,我挺你

我對阿扁,沒有很多的喜惡或崇拜之類的、屬於個人的情緒;也許是性格問題,偶像、明星這種東西,很少在我的生活中存在。以政治明星之姿從市議員、立委一路崛起,爬上政治生涯的顛峰的阿扁總統,受人崇拜景仰時,我也止於欣賞。

不曾覺得阿扁是什麼台獨的明燈或舵手、非阿扁不可。若真有非阿扁不可的時候,那必定是競選對手太爛了,才會非阿扁不可。

阿扁當二任總統,有功有過;有讓人激賞的時候,也有叫人咒罵的時候。而身為總統、非中國黨的總統,阿扁不可免的受到在野黨及其媒體的優勢砲火猛烈攻擊。曾在阿扁當總統後沒多久,我也覺得阿扁很糟糕,作秀、拼口號、操弄民粹、辜負選民付託。不過這些想法,在我開始看透媒體的操作手段後,就不復存在,但似乎很多人還這麼想。陳哲男出事時,我也一度相信是阿扁進入體制內整個中國化,才會用了陳哲男這種人,阿扁用人不當誤國。但是等我研究清楚高捷案的爆發過程之後,這種想法我也放棄了,但似乎很多人沒放棄。或許是我比較不正常的緣故吧?

一次又一次,當我捍衛理念時,阿扁與我的理念站在同一邊,所以我也挺阿扁;當我展現真實時,阿扁是虛假之下的受害人,所以我也挺阿扁;當我剖析知識與文明的價值時,阿扁站在反智與野蠻者的對立面,所以我也挺阿扁。一次又一次,堅毅的阿扁在總統的位子上挺住,我這種小喀在外圍的外圍的外圍,發出微弱的聲音支援;八年下來,阿扁始終站在我所憎惡的人事物的對立面,或者說,阿扁總是被令台灣沈淪的力量所圍困;所以我捍衛我的良知的同時,也始終捍衛著阿扁。

但一如在底下伏拜的子民發現史恩康納萊中箭之後竟然會流血、竟然不是神,憤怒得暴動一樣;在許多的指控被證實為假,反覆的攻勢也都敗退下去之時,阿扁卻留下揮不去的惡名;因著這惡名,大老們裝起可愛,猶如初涉影壇的青春玉女一般指責阿扁的敗德;因著這惡名,主席忙不迭的與阿扁切割,忘記選舉該是什麼樣子;因著這惡名,原本的支持者憤恨的想將阿扁絞死;因著這惡名,餘怒未消的人們不願意承認起先的指責是受媒體所騙、被清算鬥爭的手段誤導、是欠缺公道的指責。曾經為同志擋住多少砲火、領頭衝出活路,如今遍體鱗傷的阿扁,為了他有礙觀瞻的殘破,被踹到一邊去。

如今攻擊阿扁的,依舊是那些虛假的、野蠻的、反智的、惡質的、使台灣一步一步走向沈淪的力量。那麼我為什麼不挺阿扁?這次和以前的每次,有什麼不一樣嗎?

沒有。

沒錯,阿扁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情;恩,我今天隨手丟了兩根煙蒂,違反了廢棄物清理法,還搶了一次黃燈,違反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我也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情,情節和阿扁差不多嚴重,所以我不介意。

我比較介意的是,不能堅守公義,要如何談道德?

一開始因為情緒激動,說了些重話,可以體諒。但如今事態明朗,完完全全是清算鬥爭,而阿扁並無真正的劣跡可言的時候,我卻沒聽到半聲道歉或相挺。因著阿扁的惡名,主席沒道歉、大老沒道歉、令人景仰的先進也沒道歉;主席、大老、先進對於正在被迫害的阿扁一家人、對於台灣整體民主素養的倒退,寧可沈默。

或許政治是太難以理解的事情,遠遠超出我這外圍的外圍的外圍的草民所能想像;但我也不能想像830那天,若我在忠孝東路上遇見帶著兩條腿的主席、大老、先進,我該用什麼表情面對他們?

對我一個外圍的外圍的外圍的草民來說、在我狹隘而無法綜觀全局的視野中看來,不管高層們在想什麼,現在所進行的一切,依舊虛偽而野蠻,令人無法忍受;僅僅因為這個緣故,阿扁總統,我挺你。

不是為了阿扁是阿扁,只為了心中美麗的國度。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50回應(153)引用(1)

August 26,2008

再談所謂的「阿扁洗錢案」

這幾天聽綠色和平或網路上看文章,台派的朋友們大概已經從統媒頭兩天的轟炸中醒過來,不再認為阿扁是「洗錢」、「貪污」。

縱然如此,但現在常聽到的論點,大概如同金恒煒老師前天所寫的一段(雖然不是金老師該文的重點):

無論是不是「洗錢」 ,也無論有沒有「違法」,即使是政治獻金,扁家將錢匯到國外,已經犯了綠營的大忌,也違反了陳水扁過去信誓旦旦「我沒有把錢放在國外」的誓言。
儘管事發後,陳水扁一再向人民道歉,「我讓大家失望、蒙羞」,但同時也表示「這些錢由夫人吳淑珍在他不知情下匯往海外帳戶」,然而陳水扁還是要概括 承受。更嚴重的是,損害了陳水扁以及民進黨高掛的「清廉」招牌,傷害了許多支持者的心。即使最後司法還了扁家的清白,但道德上的瑕疵恐怕難以彌補。

歸納起來,這次事件的爭議:

1.阿扁貪污
2.阿扁洗錢
3.阿扁說謊

1、2兩點,不但沒有證據,只見九流政府積極的在炮製證據,不用再論。

3一點又可以分兩點來談,一是阿扁申報不實,二是阿扁把錢匯到海外。

已經有網友寫過匯款國外在運用上合理性,我不再贅言。而如果是我,當我的帳戶資料三不五時就會被洩漏給政壇名嘴在電視上當作談話題材的時候、隨時會有被檢察官或法務部長偵查不公開的危險時,我也會把錢匯款出去。

諸如李文忠之流,一面用現實政治人物的標準當人頭黨員大戶,還有臉用超高道德標準指責阿扁把錢匯出去就是不對的;這類的說詞其實是在暗示:阿扁把這些錢私用,沒有拿出來捐助。將責難放在匯款,只是轉移焦點的遁詞而已。

這裡有個重點,是我看其他文章還沒有看到的,有必要提出來請大家參酌一下。

之前馬先生的特別費案,和別人的特別費案有個很大的不同。別人都是錢花完了,帳有問題;而馬先生除了帳有問題之外,還有沒花完卻又不繳庫的問題。

這花完沒花完的標準,除了用數字的加減來計算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期間問題。特別費是依預算支領的,這筆錢,就是讓你在一個預算年度中運用,用完沒用完,自然是以預算年度結束時為基準,時點非常清楚。這個時點過了,沒花完的,就叫做沒花完。

而阿扁匯款海外的錢,結算的時間點在哪裡?答案是,不存在結算的時間點

這些錢本來沒有被硬性規定用來支應幾時到幾時的開銷。之所以被算出來有約三億台票這個數字,是用事發時來算的;不論阿扁原來對這筆錢有什麼盤算有什麼計畫,卻在那天被一刀切下去,那些錢現在被叫做「沒花完」、「沒有拿出來的錢」。

近日陸續也有民進黨和一些民進黨政治人物、前民進黨政治人物表示曾接受阿扁捐款,總計高達數億。民進黨也表示,黨員代為募款互相支持,並無可議之處。

林林總總的證據加在一起,阿扁縱使有說謊,也不能證明是為了掩飾自己的私心而說謊。更談不上「傷害了民進黨的清廉」。

若有人還在震驚、還在憤怒、還在失落,要指責阿扁把錢扣著沒有拿出來用的時候,請考慮到,所謂「沒用完的錢」的結算時點,是完全在阿扁估算之外的時點;誰能說,阿扁確實沒有其他的用途,就是要留下來私用?為什麼阿扁對其所掌控的金錢,就不能統籌運用,這次分一些、下次分一些,再留一些應付突發需求,而一定要如某些支持者所想的,一次拿出來用光,才叫不是私用呢?

把時點問題納入考慮的話,最多只能說:「阿扁有海外資產,截至此時,約有三億台票。」而絕不能說:「阿扁扣下三億台票匯款至國外供己用」。

算來算去,所謂的「道德瑕疵」,只剩下純粹的「說謊」,而別無其他;比較起來,我對下次選舉又少了上億資金、台派重奪執政權越來越艱難的現況,還覺得比較震驚、憤怒、失落勒。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3:13回應(43)引用(0)

August 21,2008

慘慘慘

慘慘慘,東廠痛擊阿扁,台派山頭各懷鬼胎;阿扁仆街無人問,尚稱小事,自由時報穿釘鞋多踩兩腳是為了誰?民進黨人藉機想竄位,主席未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惟打扁如一。可憐似我無足輕重台派誠實小郎君,看自由也癢,看民進黨也癢,有遇詐騙集團之悲!好一似,羅成叫關殺四門,萬事靠自己。嗚呼哀哉。

【撲浪短文回收使用】

事實證明,選給他了就不會惡鬥,只會整肅......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2:47回應(21)引用(0)

August 15,2008

幹!!同樣的把戲你們是要被玩幾次才爽?

我個人很早就學到一個教訓;關於阿扁總統、關於民進黨的重大醜聞,絕對不要聽信一兩天內的媒體報導。所以對阿扁這兩天的事情,本來也打算略略看過就好,存而不論。

不過昨天在撲浪上就看到群情激憤,今天又看了幾篇台派重量級寫手的文字,忍不住要來廢話一下。

譬如我一向崇敬的獨孤木老大這篇「自己爛何必牽拖別人?」
雖然主旨我是贊成的,但「今天阿扁開記者會,坦承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把錢匯到海外秘密帳戶。」??
我不得不說,老大,一開頭就寫錯了啊!

照阿扁昨天記者會的內容,重點如下:

扁家爆9.3億瑞士洗錢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8/15 08:00"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陳水扁昨天發表五點聲明。他首先表示,二○○四年三月卅一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前,競選經費申報法制不備,候選人申報不實,是很多政黨候選人最大困擾。

他說,總統大選馬蕭陣營申報政治獻金新台幣六點七億,剩餘三千七百萬,請問大家相信嗎?兩千年總統大選連蕭申報三億一千萬,二○○四年連宋申報八億一千八百萬;扁呂兩千年申報九億多,二○○四年申報十二億多,都比連蕭、連宋和馬蕭陣營要多。二、他不接觸選舉經費,如有剩餘,都由吳淑珍掌管,這些捐款除投注下次選舉資金,他有義務用選舉剩餘款挹注黨及候選人。三、今年初吳淑珍首度向他坦承,選舉剩餘款有部分匯往海外,是要預留卸任總統後公共之用,他馬上決定全部移做國際外交工作及其他公共用途。四、有人說是「國務機要費」匯往海外,甚至所謂「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等弊案,他有分到錢,絕非事實;「國務機要費」他全部可以交代,既無犯意、也無犯行,「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他都作過證,絕對清白。扯出李連馬宋籲一併偵辦五、查「興票案」時,宋楚瑜三點八億元匯到海外,查「新瑞都案」時,李登輝也利用人頭匯出十億元左右,連戰在國外投資置產。是二○○八年馬蕭陣營一定有短報獻金,籲請特偵組一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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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7:43回應(314)引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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