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這幾天聽綠色和平或網路上看文章,台派的朋友們大概已經從統媒頭兩天的轟炸中醒過來,不再認為阿扁是「洗錢」、「貪污」。
縱然如此,但現在常聽到的論點,大概如同金恒煒老師前天所寫的一段(雖然不是金老師該文的重點):
無論是不是「洗錢」 ,也無論有沒有「違法」,即使是政治獻金,扁家將錢匯到國外,已經犯了綠營的大忌,也違反了陳水扁過去信誓旦旦「我沒有把錢放在國外」的誓言。
儘管事發後,陳水扁一再向人民道歉,「我讓大家失望、蒙羞」,但同時也表示「這些錢由夫人吳淑珍在他不知情下匯往海外帳戶」,然而陳水扁還是要概括 承受。更嚴重的是,損害了陳水扁以及民進黨高掛的「清廉」招牌,傷害了許多支持者的心。即使最後司法還了扁家的清白,但道德上的瑕疵恐怕難以彌補。
歸納起來,這次事件的爭議:
1.阿扁貪污
2.阿扁洗錢
3.阿扁說謊
1、2兩點,不但沒有證據,只見九流政府積極的在炮製證據,不用再論。
3一點又可以分兩點來談,一是阿扁申報不實,二是阿扁把錢匯到海外。
已經有網友寫過匯款國外在運用上合理性,我不再贅言。而如果是我,當我的帳戶資料三不五時就會被洩漏給政壇名嘴在電視上當作談話題材的時候、隨時會有被檢察官或法務部長偵查不公開的危險時,我也會把錢匯款出去。
諸如李文忠之流,一面用現實政治人物的標準當人頭黨員大戶,還有臉用超高道德標準指責阿扁把錢匯出去就是不對的;這類的說詞其實是在暗示:阿扁把這些錢私用,沒有拿出來捐助。將責難放在匯款,只是轉移焦點的遁詞而已。
這裡有個重點,是我看其他文章還沒有看到的,有必要提出來請大家參酌一下。
之前馬先生的特別費案,和別人的特別費案有個很大的不同。別人都是錢花完了,帳有問題;而馬先生除了帳有問題之外,還有沒花完卻又不繳庫的問題。
這花完沒花完的標準,除了用數字的加減來計算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期間問題。特別費是依預算支領的,這筆錢,就是讓你在一個預算年度中運用,用完沒用完,自然是以預算年度結束時為基準,時點非常清楚。這個時點過了,沒花完的,就叫做沒花完。
而阿扁匯款海外的錢,結算的時間點在哪裡?答案是,不存在結算的時間點。
這些錢本來沒有被硬性規定用來支應幾時到幾時的開銷。之所以被算出來有約三億台票這個數字,是用事發時來算的;不論阿扁原來對這筆錢有什麼盤算有什麼計畫,卻在那天被一刀切下去,那些錢現在被叫做「沒花完」、「沒有拿出來的錢」。
近日陸續也有民進黨和一些民進黨政治人物、前民進黨政治人物表示曾接受阿扁捐款,總計高達數億。民進黨也表示,黨員代為募款互相支持,並無可議之處。
林林總總的證據加在一起,阿扁縱使有說謊,也不能證明是為了掩飾自己的私心而說謊。更談不上「傷害了民進黨的清廉」。
若有人還在震驚、還在憤怒、還在失落,要指責阿扁把錢扣著沒有拿出來用的時候,請考慮到,所謂「沒用完的錢」的結算時點,是完全在阿扁估算之外的時點;誰能說,阿扁確實沒有其他的用途,就是要留下來私用?為什麼阿扁對其所掌控的金錢,就不能統籌運用,這次分一些、下次分一些,再留一些應付突發需求,而一定要如某些支持者所想的,一次拿出來用光,才叫不是私用呢?
把時點問題納入考慮的話,最多只能說:「阿扁有海外資產,截至此時,約有三億台票。」而絕不能說:「阿扁扣下三億台票匯款至國外供己用」。
算來算去,所謂的「道德瑕疵」,只剩下純粹的「說謊」,而別無其他;比較起來,我對下次選舉又少了上億資金、台派重奪執政權越來越艱難的現況,還覺得比較震驚、憤怒、失落勒。
我個人很早就學到一個教訓;關於阿扁總統、關於民進黨的重大醜聞,絕對不要聽信一兩天內的媒體報導。所以對阿扁這兩天的事情,本來也打算略略看過就好,存而不論。
不過昨天在撲浪上就看到群情激憤,今天又看了幾篇台派重量級寫手的文字,忍不住要來廢話一下。
譬如我一向崇敬的獨孤木老大這篇「自己爛何必牽拖別人?」
雖然主旨我是贊成的,但「今天阿扁開記者會,坦承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情。把錢匯到海外秘密帳戶。」??
我不得不說,老大,一開頭就寫錯了啊!
照阿扁昨天記者會的內容,重點如下:
...繼續閱讀扁家爆9.3億瑞士洗錢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8/15 08:00"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陳水扁昨天發表五點聲明。他首先表示,二○○四年三月卅一日「政治獻金法」施行前,競選經費申報法制不備,候選人申報不實,是很多政黨候選人最大困擾。
他說,總統大選馬蕭陣營申報政治獻金新台幣六點七億,剩餘三千七百萬,請問大家相信嗎?兩千年總統大選連蕭申報三億一千萬,二○○四年連宋申報八億一千八百萬;扁呂兩千年申報九億多,二○○四年申報十二億多,都比連蕭、連宋和馬蕭陣營要多。二、他不接觸選舉經費,如有剩餘,都由吳淑珍掌管,這些捐款除投注下次選舉資金,他有義務用選舉剩餘款挹注黨及候選人。三、今年初吳淑珍首度向他坦承,選舉剩餘款有部分匯往海外,是要預留卸任總統後公共之用,他馬上決定全部移做國際外交工作及其他公共用途。四、有人說是「國務機要費」匯往海外,甚至所謂「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等弊案,他有分到錢,絕非事實;「國務機要費」他全部可以交代,既無犯意、也無犯行,「巴紐案」、「華陽史威靈案」,他都作過證,絕對清白。扯出李連馬宋籲一併偵辦五、查「興票案」時,宋楚瑜三點八億元匯到海外,查「新瑞都案」時,李登輝也利用人頭匯出十億元左右,連戰在國外投資置產。是二○○八年馬蕭陣營一定有短報獻金,籲請特偵組一併偵辦。
看看,這就是偵查檢察官宣稱「完全沒有必要」的減振案、宣稱圖利廠商三四十億台票的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