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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8,2009

妨害司法的妨害司法罪章草案 之二

(修了一下標題,前次下的標題太拗口了,不過修了之後好像也沒比較好…. XD )

前一篇講到,「獨立教唆偽證罪」在教唆犯的立法例上是個大大的例外,雖非獨一無二,也是數一數二。

當然啦,現行刑法關於教唆犯的修法結果,學界並不是沒有反對;教唆犯的從屬論,也只是一種犯罪的背景理論,與是否具有刑罰必要性,不見得百分之一百掛勾。不過越是例外的規定,在必要性方面,更有好好的說明的必要,但是法務部卻沒有。

同樣的問題也出在「獨立教唆被告不實陳述罪」(包含隱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證據)上。 ...繼續閱讀

December 14,2009

妨害司法的妨害司法罪章草案 之一

今年六月間,傳出法務部有意修訂刑法。直接了當的說,這部草案完全的展現了法務部一貫以來的反動性格,是以官僚行事便利、擴權為中心思想,而不是以近代的人權、法治思潮為指導原則。法務部想讓司法免於履行法定職責和民間監督,想藉助刑事威嚇的方式使司法系統重回封閉、威權的年代的意圖,躍然紙上。恫嚇、防阻律師團體壓力的針對意味明顯。

我想分幾篇解析一下這部草案的問題。可預見的,總字數會相當的多,如果一次寫完,光是篇幅可能就會嚇跑不少人。講這種問題,不得不藉助法學上既有的硬梆梆而且毫不可親的文字概念,故而可以想見會認真看完的讀者,不會太多。而我若再走混搭風,搭上令人垂涎的食物照片,恐怕連具有專業知識的讀者都會被我嚇跑了。簡單的說,實在是一個自找麻煩、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有興趣請先看一下草案的大致內容,我沒有原始資料,依照尤伯祥律師的整理,草案包括:

刑法第165條及第168條對於教唆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事證據之行為,乃至教唆證人、鑑定人、通譯偽證之行為,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僅需有唆使行為即已成罪,無待正犯著手實施犯罪行為。

草案第172之1及之2條是「騷擾證人罪」,將對意圖妨害作證、鑑定或翻譯,就自己或他人之案件,騷擾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對前述人等實施騷擾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第172之3條則是妄言司法罪,規定持有或知悉證據資料之人,在涉訟案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將持有或知悉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172之4條是對司法大不敬罪,規定於法官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為不當之言詞、動作,或違反法官、檢察官之命令或指揮、或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的評論與簡介,請參考以下文章:
《法部研擬妨害司法罪》騷擾證人將入罪 律師界反彈  / 自由時報

威武!法務部的歲末好禮來了!
/ 尤伯祥律師

律師慘了!/ 吳景欽

法務部針對上二篇文章的回應聲明稿 ...繼續閱讀

September 23,2009

面對台灣主權爭議的態度問題

這篇想了很久了,實在是想到要寫多少字就很懶。因為最近傳出阿扁總統要上米國法庭的事情,還是寫一下。由於字數太多,話題又有點枯燥,請恕我對於文中提到的資料不一一列舉詳查,若有任何疏誤,歡迎指正。

大概在2005的時候,米國參議院支持台灣的台灣連線議員召開一場聽證會,國務院方面由對台灣不太友善的助國務卿阿米塔吉出席,主題是講甚麼我不記得了,大概和那時候阿扁總統的法理獨立路線有關,不過裡面有一段對話非常的有趣,約略是:

議:依照台灣關係法,米國對台灣這個國家….
阿:(插嘴)哪泥?你剛剛說,台灣這個國家??
議:阿,不,讓我們這麼說好了,台灣這個政治實體…..blahblah….
阿:是的,剛剛您提的問題呢,我們都知道,台灣這個國家一向是…..
議:(打斷)哩嘎挖動勒!你剛剛說台灣這個國家??
阿:ㄛ…..我是說,台灣這個政治實體啦(汗)….blahblah….
(保證不是原文,大意如此而已,如果有網友知道這是哪一次聽證會,煩請提供)

台派的朋友經常會面臨一個困惑,明明台灣具備國家的一切條件,為什麼世界不承認我們是國家? ...繼續閱讀

May 5,2008

憲法是放在心底忠誠的,不是放在判決書上

上週聯合報有一則獨家報導,「台灣維他命超貴 法院也質疑」(附在回應第一則);後續媒體跟進的報導重點都和聯合報的原始報導差不多,不過有個重點,似乎沒人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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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3:14回應(37)引用(0)

February 2,2008

守護憲法守護神

這篇在立委選完的時候就寫了草稿,一直拖著。最近總統選戰越來越熱,而這件事,和總統、立委都有些關係;我想,不論贊不贊同我的觀點,這個議題對於理性的中間選民來說,都是很重要的參考點(吧?),所以還是完稿請大家參詳參詳。


所有理性的中間選民都知道(嗎?),當政治鬥爭超過一個界線的時候,大法官就會喊卡;譬如說,惡名昭彰、號稱除了法案名稱和最後一條施行日之外全部違憲的真調會條例,以及NCC條例。

在這兩個例子裡,大法官的角色,就是維持一個最基本的遊戲規則-權力分立,因為若最基本的遊戲規則無法維持,整個遊戲就會玩不下去,走向民主制度的毀棄。所以大法官一再強調的就是,不管你國會怎麼優勢,該行政權的,還是不該由立法院來做;否則我們選舉選假的啊?這也就是大法官會被稱為憲法守護神的原因。

而可能只有法律工作者才會知道,在李登輝主政之後,大法官對於台灣法治的進步,居功厥偉;雖然大法官有時候也會惡搞,譬如司法院終審法院化、釋字五八二號等解釋,以及對於刑事法律方面一向態度軟弱,不過在包括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言論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障、人身自由的保障、依法行政原則的充實等方面的貢獻,卻是無庸置疑。可以說,李登輝創造了台灣民主政治的框架,而大法官充實了台灣作為一個法治國的內涵。

大法官的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但是大法官也有其限制;大法官的權限崇高但極其狹窄,如果沒有人聲請解釋,大法官什麼都不能做。


之前寫到,中國黨掌握國會絕對多數,會有什麼景況。簡單的說,就是延續當前的朝野惡鬥,會比現在的程度更嚴重,但不會有質的改變。除了無可奈何的杯葛和本來就屬於立院職權的資源分配兩個項目之外,重大的國家體制改變涉及需要全民公投複決的修憲程序,否則就會由行政院或立委聲請大法官解釋來解決。

這樣的景況,若葉武臺當選總統,可能就會有所改變。不是變得更壞,而是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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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9:35回應(105)引用(0)

August 5,2007

否定「憲法一中」的可能方式

很多人很不滿謝長廷說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很多人也不認同我國憲法是一中憲法。
就法言法,「憲法一中」與否是個事實問題,和個人喜好沒什麼關係。不過呢,既然很多人很不爽,那我也就勉力的思考著,要如何讓我國憲法不是一中憲法?
後來,在一本名著中找到了可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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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2:43回應(105)引用(0)

July 27,2007

「憲法一中」的虛實

2007415日,民進黨總統候選人黨內初選期間,有三位教授在自由時報發表了一份聲明: 

絕不接受「 憲法一中」 ◎褚德三 黃文宏 林明發

早在昨天之前,謝前院長於三月二十四號的辯論會已對憲法一中架構提出完整論述。承認接受憲法一中的現在式,等到四、五年內民意達「七、八成」後即將之修掉的未來式。事實上,以臺灣目前的人口結構,一個牽涉到意識形態的政策,要獲得極高民意的支持度,不僅短時間難以達成,甚且,在這種論述下,反而更會造成下列鉅大的負面效應:  

(一)承認國民黨以非臺灣人民意志所制定的中國憲法,在臺灣實施的正當性,因此而帶給正名制憲運動的沈重負擔,讓臺灣人回歸本名的天賦權利無時無刻被籠罩於一中的鉅大陰影中。(二)賦予國民黨和中共所有交流的正當性及合法性,更使臺灣支持者完全沒有著力點可以對這些聯共賣臺者作強力的批判。(三)強化支持一中、不支持臺獨的美國政府的張力,獲得未來施予臺灣更大箝制力量的法理依據,同時加大逼使臺灣走上談判桌的壓力。(四)中國得到更多併吞臺灣的時間與空間,於國際上更獲得強力宣傳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理由。(五)讓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獲得所謂「憲法」的現階段保護及漂白,而且更具有正當性。

 

從上述的理由,我們堅決不承認、也不接受憲法一中的所謂「底限」,並堅決主張不必迂迴匍伏前進,反而更應該直截了當、抬頭挺胸的進行正名制憲。期待呂副總統、蘇院長、游主席等民主先進,能提出更完整的憲法論述。

 (作者分別為交通大學電子物理系教授,成功大學物理系教授,成功大學物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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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18:20回應(14)引用(0)

November 19,2006

國務機要費案 怎麼審?


在技術問題之前,有些前提還是要講一下的。不論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是一個關於權力分立的設計,或者是對統治行為的保障;是總統一個人的特權,抑或是整體制度的一環;但在紛亂的意見中,仍有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共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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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3:34回應(13)引用(0)

November 14,2006

如是我聞 米那娃之梟談憲法第五十二條


自從一週前開始研究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資料以來,一直有些疑惑處不能解。於是----洗手的時候,憲法第五十二條從水盆裡過去;吃飯的時候,憲法第五十二條從飯碗裡過去;默默時,並從凝然的雙眼前過去。我覺察他去的匆匆了,伸出手遮挽時,他又從遮挽著的手邊過去。天黑時,我躺在床上,憲法第五十二條便伶伶俐俐地從我身上跨過,從我腳邊飛去了。等我睜開眼和太陽再見,這算又溜走了一日。我掩著面嘆息。但是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影兒又開始在嘆息裡閃過了。

就在一事無成的一週過後,幸好,憲法學專門米那娃之梟來了,留下了一篇大作。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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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21:55回應(33)引用(0)

November 11,2006

憲法第五十二條 文章收集


這個問題我想了好幾天,有些關鍵還是沒想懂。草稿已經太長,顯然沒辦法把要轉貼的文章集中在一篇之內,只好先貼出來。

以下是近日幾篇闡釋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文章;分別是:汪平雲律師:「憲法五十二條保障誰?」、「法院應「不受理」國務機要費案」;士林地院洪英花庭長:「被遺忘的違憲思考」;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院長:「檢察官寡頭式專制時代來臨?」。相反見解者,僅查到林鈺雄教授文章一篇:「追訴總統的憲法界限」。

(國務機要費案起訴之前,先看到士林地院洪英花庭長在報上為文批判陳瑞仁檢察官違憲訊問總統、繼而又看到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院長批判陳瑞仁檢察官逾越權力分立份際。雖然在偵查階段,就曾聽過一些法界先輩私下批評,但一向秉持「法官不語」、謹慎自持的法院系統來說,連續在報端出現批判文章,實在是不可輕忽的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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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3:42回應(50)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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