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順便回憶一下張熙懷檢察官,雖然張檢好像很久沒有新聞了,但是他「公訴之神」的稱號,至今還是令人津津樂道啊。
也是張熙懷檢察官。
上個月末林達檢察官又上新聞啦,最近陳前總統的案子,審檢辯三方隔空交火不斷,熱鬧非凡,這次換林檢跳出來。其中涉及案件事實的部分,我們看不到卷證的外 人不敢多話,權且略過,倒是林檢發言中一些發言非常的有趣。(以下引用新聞內容,全文在回應第二則。
林檢首先對陳前總統提到拉法葉弊案的部分反擊,關於拉法葉案為什麼辦不出來,林檢說:
「這一點被告應該請問自己的辯護人、鄭文龍律師,鄭就是那位被指控的涉案高層軍官(指前海軍海發中心少將主任王琴生)的辯護律師。」
這一句話非常的啟人遐思;首先,我從來沒看到有任何檢察官抱怨阿扁在總統任內干涉拉法葉案件調查的消息,且推定拉法葉案偵查追溯的成敗是完全該由檢察官負 責;林檢說,拉法葉案辦不出來,要問該案被告的辯護人;這意思是,因為被告請了辯護人,以致於檢察官辦不下去,所以成敗的責任不在檢察官嗎?這意思也就 是,辯護人不該接受被告的委任,為被告注意訴訟上的權利和檢視證據嗎?
我記得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好像是每個被告都有為自己答辯的權利、所有的證據都要經由法院的檢視與檢辯雙方的攻防,來決定是否能證明被告的罪行。林檢的話到底是什麼意思,我不太明白,意思是說,北檢的承辦檢察官就是遜、就是偵查不完備、就是打不過律師嗎?
或者是說,有些被告沒有資格為自己的利益而答辯、律師不該接受這些被告的委任嗎?
如果林檢的意思是前者的話,我個人對林檢勇於得罪同僚的勇氣深表敬佩。如果林檢的意思是後者的話,我們還要審檢分立幹什麼?要辯護制度幹什麼?請林檢(如果林檢不小心有看到這裡的話)參考下圖:
再說,若林檢的意思是後者,那麼林檢還是得罪人了,對憲法爭議新聞稍有注意的人應該都記得,國民黨近年來的憲法訴訟都委任李永然律師,而李律師正巧也是拉 法葉相關案件中(其實是獵雷艦案)當時海軍總司令葉昌桐的辯護人;那麼林檢是不是也認為,這種為葉昌桐辯護的律師,國民黨竟然和他密切合作,應該要譴責 呢??另外還有國民黨立委雷倩,自詡緹蠑救父,為他涉及拉法葉案的父親雷學明將軍自美返國參選立委,國民黨竟然提名這種人當立委,是不是也該譴責呢??
不過我相信這絕對不是法學素養深厚的林檢的本意,就當林檢是勇於得罪同僚好了。呵呵~。而林檢得罪同僚的事蹟,同一天還不止一件
林達指出,關於供述筆錄的證據能力,辯護人最近許多不正常的訴訟外行為,每每訴諸媒體及輿論,試圖營造有利的環境,想把法庭審判變成全民審判,顯示辯護人不敢光明正大的在法庭內應戰。
這下林檢不止得罪那些老是在訴訟外把證據和偵查進度攤給媒體看的同僚,連曾經上談話節目大談案情的頂頭上司-法務部長都得罪了。林檢真有萬夫不擋之勇啊~
林檢又說:
「我們也知道,他們提供媒體的光碟中,刻意隱藏一些明顯不利陳水扁的部分,這是非常有失專業格調的行為。」
我是不知道律師有什麼義務要揭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啦,不過如果有義務的話,那就真的是非常有失專業格調的行為。就像是前年承審國務機要費的審判庭,一直拖著不願意處理
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問題,真是非常有失專業格調的行為啊,耶?好像和現在是同一個審判庭?呵呵~;就這次的案子來說,陳前總統已經多次公開援 引驅先生的大水庫理論,不知道檢座們注意了沒有?如果沒有的話,那也是非常有失專業格調的行為。林檢再一次不畏得罪同僚、得罪承審庭的金玉良言,不知有沒有震聾發饋的作用啊?
看完了林達檢察官的諍言之後,下面有個我不太理解的部分。
林達還指出,本案中的陳致中、吳景茂、李界木、郭銓慶和陳鎮慧等人,在法官面前都已經表示,對於自己的筆錄證據能力完全沒有意見,他們的律師也都沒有主張,「今天怎麼會由被告陳水扁的辯護律師出來主張呢?這完全是誤解刑訴法第一百條之一的規定。」
奇怪奇怪,我還以為當前的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就是每個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來說,都是證人,而在其他被告的程序中適用證人的法則;那麼被告辯護人對 證人的筆錄的證據能力有所主張,哪裡不對了嗎?我印象中可不記得有共同被告不爭執其偵查中筆錄證據能力、被告就不可以爭執證據能力的規定或見解啊?
我想是報紙報導太簡略的關係,以致於林檢的見解被扭曲了,希望林檢下次開記者會時能解答一下啊。(如果林檢不小心看到這篇的話)
※過期好文回顧司法脫口秀 玩弄皇后的貞操陳金萬
新台灣週刊 2007/01/04 第563期
司法人員以挑戰總統職權和討好藍調媒體心態審理國務費等案,滿足想當「現代包公」的英雄主義,及泛藍民眾想看見權貴被鍘的噬血心態,將在台灣憲政史上留下笑柄。
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三度開庭,因缺乏法理論證的言詞交鋒,而淪為庭上檢察官和法官耍嘴皮、奚落他人的司法鬧劇;透過媒體的放大效果看來,應答之間更像是 Call in 節目的脫口秀。新引進的「交互詰問」制度在台北地院庭上只呈顯皮毛的樣貌,不僅應答荒腔走板更缺乏實質的人文意涵。司法人員以挑戰總統職權的英雄主義和討好藍調媒體的作秀心態審理,將在台灣憲政史上首次面臨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爭議中留下笑柄。
現代包公傳 搞英雄主義
每次開庭都有不同立場的民眾在外聲援,台北地方法院從檢察官到法官,司法人員是否能夠發揮獨立辦案的精神,而作出公正、公平的專業裁判備受關注;尤其是檢察官面對外界的質疑聲浪,竟以集體動員連署的方式回應社會,更凸顯檢察體系力挺同仁而不願自省的封閉性格。司法部門在先天不良、後天失調的沈?膉坐 U,難以發揮應有的水準。探討其形成因素則是與媒體操控及司法教育有著密切關係。
在媒體可以定義一切好、壞、貪腐、清廉、改革派及保皇黨的台灣社會,媒體治國成了影響行政首長施政的重大方針。台灣角社副社長陳立宏表示,當執政者的自信心不夠,或對自己的專業沒有信心,就容易受到媒體定義的影響。官員為了討好媒體會在面前力求表現,同時,媒體也會借由符碼的操弄來左右民心。
從神話傳說演義而來的「包公傳」則在藍調媒體的包裝下,成就了一齣「公訴之神痛打權貴」的法庭劇碼。這場戲不僅可以滿足司法人員想要當「現代包公」的英雄主義,也可以滿足泛藍民眾急於想要看見權貴被鍘的噬血心態。所以,只要是打擊陳總統及其親信的人就可以得到媒體的讚譽,違反其立意者則會淪為批評、討伐的對象,迫使不平者禁聲,否則,就扣上「擁護特權」的罪名。
情緒性發言 忘了我是誰
對於尚未建立媒體知名度的檢察官而言,有機會偵察「第一家庭」的大案子則是千載難逢的好機會,想要揚名於世就在此一役。審判長蔡守訓、檢察官陳瑞仁、張熙懷及其接替者林達,因此都成了媒體名人,也因此,憲政及法律的立法精神都可以不顧;只在乎形式主義的要求來進行司法攻防的爭論,使問題一直環繞在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周圍打轉,而無法進行有效的審理。
雖然,檢察官的工作本來就是在「入人於罪」,但是,張熙懷檢察官傾中偏紅的政治立場也影響他兩次審理的態度,使他的發言成了媒體偏愛的關注焦點。例如,他在首次開庭時說「不會傳喚不說實話的人」來暗諷陳總統,又幸災樂禍的說「辦國務機要費案是他的人生福報」、他「也很掛念總統夫人健康」、「祝夫人早日康復」等等語帶揶揄的話。當林國慶立委說,張熙懷承辦此案「使他為全球華人所知名」,他卻回說,「人生這樣也就值得了」。
洪裕宏教授用台語說「講這些話真正是『沒定性』」,當這種全國上下一同關注的重大事情,案情關係人所講的每一句話都會被媒體放大來解讀,檢察官怎可輕率發言?如果是無心之過,那倒是情猶可原,但是,怕的就是「心術不正」。張熙懷在顧立雄如廁時以影射顧律師可能通風報信的話,緊急提出聲請「證據保全」。台灣智庫諮詢委員汪平雲表示,這種不當影射的言論要是發生在國外的法庭可以構成「訴究」的條件。不料在國內卻成了政治凌駕專業、反向操作的工具。
夢到違憲說 態度太輕浮
法官對於律師團所提出的程序問題,針對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完全不作回應,沒有書面裁示來陳述理由,只採記名筆錄以言詞裁定無違憲問題,就要叫人「坐下!」並反過來奚落「律師是在上憲法課?」「我的憲法不比律師差!」等語來搪塞問題。法官對台灣憲政如此重大的議題,完全沒有法理論證的過程就作出主觀的結論,汪平雲律師認為,法官輕忽的態度真是叫人大失所望,同時也讓國外媒體人士大開眼界,原來台灣法院的「交互詰問」是這樣開的?
汪平雲表示,不管是檢察官或是審判長對於被告都是朝「有罪推定」的方向處理,法官問話像在演「包青天」,開口就問「你認不認罪?」讓四位出席的被告在未審之前就成了「惡性重大」之徒,而不是以比較中性的問法說「你有什麼聲明?」讓他們可以站在比較公平合理的位置來進行答辯。
憲政體制的法理論辯是非常重要的國家大事,但是,審判長蔡守訓對於律師團連續提出違憲的程序問題,卻以「現在我連作夢都會『夢到』違憲」來作回應,輕忽憲政的態度讓人不知是在拿國家體制開玩笑,還是在掩飾自身缺乏憲法專業的論辯能力?凸顯出來的問題是司法與人權教育的改革長期跟不上民主潮流的演進。
以顏色相挺 被媒體指揮
檢察官張熙懷生病請假而由林達代為出庭,林達特別為其保留空位的舉措,也顯得意有所指。他說「真正生病的,是那些中傷張熙懷的人,並且他們還病得不輕。」親自參與兩次現場旁聽的資深媒體工作者楊士仁表示,這些語中帶刺的情緒性發言實與案情的討論無關,所以律師團也無人回應,只是他說「任何無謂的干擾,都不能阻擋『千千萬萬』個檢察官前仆後繼、勇往直前。」實在是太誇張了,因為全國檢察官總共也只有一千多個,況且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認同他的作法。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表示,他最擔心的問題就是新聞干預司法,破壞司法獨立進而指揮辦案。黨國意識形態的問題使媒體與政治立場糾結不清,新聞如果影響司法就無法就事論事作出公平審理,偵察不公開、無罪推定主義等基本原則都會受到破壞,相對的,檢察官以顏色相近的人彼此相挺也是在運用媒體來傳達特定的立場訊息,凸顯出檢察體系在文化結構上尚未轉型的正義問題。
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國昌表示,目前媒體援引的資料多以美國為例,但是美國法規範對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爭議基本上是採取迴避的態度。在此等討論過程中,論者所援引美國判例法之內容是否正確、是否真的足以作為其自身立論之依據,實有必要小心地加以檢視,否則極易透過在台灣社會已陷病態之新聞媒體,快速地散播錯誤的觀念,並在有意無意之間,淪為操作特定政治目的之工具。
尤有甚者,在中國時報十二月二十五日的讀者投書,更將美國聯邦法院之判決理由,離譜地改寫成完全相反的內容。
良知者孤獨 遭院長約談
在台灣社會幾乎已陷入一種「只問立場、不問是非」的高度對立氛圍中,對此問題採取任何一種特定立場者,不論所持理由為何,都註定將惹起另外百分之五十人民的不快。在此環境下,許多憲法學者選擇對此問題保持沉默的態度,即較易令人油生同情的理解。
台灣有少數幾位違反傳統的先知先覺者,願意本著學術良知為文來打破沈默螺旋效應的封閉態勢,但他們也都受到保守勢力的集體反撲。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及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分別發表檢察官偵訊總統涉及違憲爭議的文章而遭到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約談。司法院還特別開會認定洪英花行為不適,通知士院院長陳宗鎮代為告誡,但受到洪英花的嚴正拒絕。
前台權會會長邱晃泉律師表示,黃瑞華、洪英花所發表的文章都是很抽象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見解,並且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地方並不是在他們負責的轄區範圍內,所以不能說他們干預司法。司法院長要禁止法官在媒體上表示意見,既不可能,也無正當性。舉凡牽涉賦稅輕重、同性婚姻、廢除死刑、有色人種或少數民族權力等社會議題,媒體常會借重法官或法學者的專業來發表意見,往往也對法律改革作出貢獻。
邱晃泉認為,司法院長應該關心的問題是個案的法官是否能夠獨立、超然的作出公平、正確的判斷,而不是去壓制提出不同意見看法的人。如果自身工作要求都作不好,而去管別人有不同意見,那就是本末倒置。
生態不平衡 檢調唱藍調
法律教育及人材的養成訓練在國民黨的長期控制之下,形成了一個意識形態清楚,但是藍綠比例懸殊的特殊生態。檢調單位過去,如果不是國民黨員無法加入,加入後還要像軍人一樣讀蔣公遺訓,宣誓效忠主義、領袖、國家,將整個大中國主義的意識形態灌輸在司法人員的腦海中。政黨輪替後,民進黨雖擁有檢、警、調及司法院等行政首長的任命權,但是,對於受到工作權保障的公務員卻是一個也換不了。
以毀謗罪和侵害民意案件而言,只要看是那一位法官負責審理,就知道該案的結果如何。根據一般的說法,現今的藍綠比在調查局內是九比一或說是八比二,檢察官則是七比三,法官是六比四,檢調和司法體系是什麼意識形態在主導辦案,業界的人都心知肚明。邱晃泉律師表示,陳總統曾說「一審判有罪,就下台」,他認為這話說得太早,起碼要知道該案是落在誰的手上,能否超然地進行審理,等確定之後再說還來得及。
捷克在共產黨下台後制定「淨化法」,檢、警、調、特務及情治人員當中犯罪最嚴重的人將不能在公部門擔任工作。台灣的民主化沒有進行改造工程,以前玩弄司法的人現在仍然可以操控司法體系的人事任用權。所以,即便有優秀的人材參加司法官考試,只要是公開批評過國民黨的人無論筆試成績及現場的反應如何,就會在口試的時候被評審委員拉下來。
人才有落差 體質難提升
司法人才進用的新陳代謝不良,導致司法體質難以提升,新引進的「交互詰問」制度不僅答辯荒腔走板更缺乏實質的人文意涵。洪裕宏教授表示,法律教育並非只是背法條和熟讀案例而已,司法人員起碼要有一定的人文基礎及人生閱歷才能具備應有的人生智慧。法官在法律核心的專業之外也要有社會科學、文史哲方面的知識,才能作出為人信賴的審理工作。洪裕宏教授表示,以前有人批評陳總統有「律師性格」這並非他個人的性格使然,而是整個法律養成教育的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經提出「法官法草案」來作為改革法官任用資格的工具,但在立法院受到重重攔阻而無法通過,該法將法官養成的過程分為候補、試署和實任三個階段,以避免法官的過度年輕化和訓練不足的問題,至於「檢察官法草案」則尚在討論的階段,經過國務機要費案的風波之後,未來還可能面臨大幅整修的討論過程。
※絕對豁免投書絕對作假?
中國時報十二月二十五日的讀者投書指稱,聯邦最高法院於Nixon v. Fitzgerald案表示「絕對的豁免將使這個國家在最高行政首長為非作歹時,免去充分的保障」;然而,聯邦最高法院真正的判決內容係:「A rule of absolute immunity for the President will not leave the Nation without sufficient protection against mis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Chief Executive. There remains the constitutional remedy of impeachment.」(457 U.S. 731, at 757),亦即「賦與總統絕對豁免之規律,並不會使得這個國家欠缺對抗最高行政首長不當行為之充足機制;憲法上提供有彈劾之救濟途徑」。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助研究員黃國昌認為,該投書之敘述根本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內容完全相反,若不是翻譯錯誤,恐係私自杜撰。由該投書人自稱是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觀之,前者可能性似乎較低。(陳金萬)
看不到,看不到版大寫的文章.
我是說阿逹檢察官現在眼中除了阿扁之外,容不下第三者.
陳總統現在吃虧了,自己選定的司法院長對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司法進步作出什麼貢獻並未看到.但在這個案件中反而約談了這兩位法官.但這兩位法官的投書內容是不合宜的嗎?還是在這種媒體肅殺之氣下的良心之音會降低眾人皆曰可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