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件始末不清楚的朋友,請參考
前一篇。
今天自訴人陳育青小姐和律師,被告謝文傑先生(即案發時中山分局長)等十三人,均到庭,旁聽民眾十餘人。但是由於被告太多,佔了旁聽席的位子,以致於旁聽民眾只有五六人能進場,其他人只能擠在門口聽,不得入內,我也是其中之一,所以只能寫個大概。
準備程序進行得很順暢,雖然被告甚眾,但是大多由謝文傑代表發言,庭期在一個小時半內結束。承審的姚念慈法官看起來台風不錯(因為距離太遠,我在門外很難聽到姚法官說什麼,只能用看的,所以是看起來不錯)。十三位被告除無罪答辯之外,也有對證據和事實,進行實質的答辯。
本次準備庭值得注意的重點有二:
在訴訟資料方面,一是被告等答辯:陳育青小姐當時在管制區內;但我們至今尚未看到任何官方出示核准管制區的公文;據今天到場旁聽的簡余晏議員表示,他也從 來沒有調到有相關的公文。今天終於由被告方面具體的提出了核准管制區的文號。該公文是否確實存在?內容如何?有待法院調查。
二是被告謝文傑先生當庭提出一份文件,是警方在去年10月25日頒佈,為處理陳雲林來台期間維安任務的內部行政規則。(法院內禁止攝影,請看想像圖)
(應該不是這樣的內容啦 ......
)該行政規則的內容,牽涉被告等所稱依法執行勤務是否 能得到支持?其內容是否合於上位階的法規範?若不合,則簽署下命者為誰?是否可認為是相關案件的共謀共同正犯或教唆犯?有待律師斟酌。若該文件並非明顯違 反上位階法規範,本案被告等是否可辯解誤信該文件內容合法,從而套用法律錯誤的理論,阻卻故意?都是後續觀察的重點。
今天沒有碰觸到類似案件的共通問題:假設警方所稱的管制區確實存在,但縱然是在管制區內,警方所稱的盤查身分,是否即可不受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限制,而任意盤查?在管制區內將攝影,或帶有政治標語、口號、旗幟的行為一律視為有嫌疑的依據何在?
下次庭期,承審法官表示,可能在一個半月到兩個月之後,敬請期待。
相關資料:
TWIMI獨立媒體提供:開庭前 後陳育青小姐的記者會和訪問,及陪同出庭的司改會林峰正律師訪問影片,
看這裡。
讓偶聯想到老公~你那條叉叉好厲害的經典台詞...
果然夠機車啊!XDDDDD
也許會是個漫長的訴訟過程,獻上偶最大的祝福!
有部份人對法院可是信心十足...
都會說是自家開的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