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老爺的面子大於人權
昨天看到兩則表面無關的消息,其實都出於同樣的動機和原因。
一則是我們比較熟悉的場景;為了驅長的面子,原本負責維安的特勤和警察在無管制的公眾場所妨害異議人士的行動自由。(見
雲水月暈閣: 118三鳳中街實錄)
如此明顯的假國家公權力的外衣行違法之實的行為,驅政府似乎樂此不疲,儘管已引發人權團體和法律專業團體強烈的批判甚至訴訟,依然不見收斂。
另一則比較新鮮的,法務部近日通過的羈押法草案,其中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管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比現在還嚴格。另外草案第六十五條,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
草案第六十四條,明顯侵犯了刑事被告諮詢律師的權利;現行制度固然有對羈押禁見的被告接見律師時予以錄音或監視的作法,然而那是應被修正的陋習,而不是反過來將其強化。
而草案第六十五條更有趣了,如果是案情外的談話與通信,就沒有串供或者湮滅罪證的問題,而是屬於一般的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政府何來加以限制的正當性?完完全全的超出了羈押法本身的規範目的。
很明顯的,草案第六十五條乃是鄭文龍條款,目的是禁止被告藉此對外發表批評司法的言論。老實說,在民進黨執政的時代,我不敢想像法務部會推出這樣的草案;法務部裡擬草案的,不都是一些優秀檢察官調部辦事在擬的嗎?竟然擬出這種垃圾來。
這二件事情都有同樣的原因,就是和驅長直接相關。就像2001年在葉武臺市長的治下,台北市發生了全國第一次警察查禁國旗的事件,而在2008年11月,在驅長的治下,台灣發生了大規模的查禁國旗事件,兩件事驅長都說跟他沒關係一樣;阿扁的二次收押和其餘民進黨政治人物被偵辦,斧鑿斑斑,驅長也說不是由他指示授意的;如今法務部明顯違憲的草案,與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嚴重背反,又具有強烈的個案針對性,若說不是高層指示,其誰能信?
驅長選前極力推動的一中政策,其實還有一個未曾被提及的內涵,也就是整個政治文化的中國化。對比一下上面的草案第六十五條,和近日中國江蘇徐州公布禁止人肉搜索以迴護高官顯貴不被網民攻擊的事情,二者的心態如出一轍。

更進一步的來說,二件事情,都有相同的動機;早曾聽說因為驅長是個不喜歡聽到壞消息或批評的人,下屬也就習於報喜不報憂;雖然我沒接觸過他本人,不過以他黨國權貴子弟的出身,倒也不難想像。下屬報喜不報憂恐怕還不足夠,還要靠把反對意見消音,讓下屬無憂可報。
為了維護官老爺的面子,而不惜以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方法為之。官老爺的面子和司法的尊嚴,靠的是異議者的嘴巴貼起來,而不是靠良好的施政或公正的偵查、審判。
對比的來說,縱然許多人罵民進黨政府只會打嘴砲,實質的都不做;不過卻很少有人重視民進黨政府的自我抑制和尊重人權,沒有繼續延續國民黨政府的專制統治手段。現在可好,政府侵犯人權的意圖堂而皇之的進入部版草案,連嘴砲都懶得和你們這些賤民打,爽了吧?
在大家熟悉了警察藉維安之名侵害言論自由的模式之後,現在台灣人的訴訟人權,也將要失去了。這樣的思維模式和過去台灣二十年的民主化進程、和二十年來大法官不斷指引法律走向歐美式的人民權利本位思維,絕對是一股逆流。對為了保障人權逐漸朝當事人主義修正的刑事訴訟制度來說,更是糾問主義的幽靈,在蠢蠢欲動。
當然,驅政府執政後顯露出的中國式政治文化還遠不僅如此;台灣與中國的鬥爭,說白了,乃是文明與野蠻的鬥爭,親中政權的統治之下,就如這兩件事情所表徵的一樣,文明與野蠻的鬥爭,將繼續延伸到每一個小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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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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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1-22
修羈押法 愈修人權愈倒退
羈押法草案爭議條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列為今年重點研修法案的羈押法草案日前出爐,草案研修期間,總統馬英九、法務部長王清峰多次公開宣示,草案修正方向將朝「保障被告人權」及「提升律師辯護權」等方面著手,不料草案對被告和律師的權利限制更多,馬、王所開人權支票「馬上就跳票」。
草案最具爭議為第六十四條的「律師接見限制」,和第六十五條的「禁止律師傳遞被告訴外訊息」;另外,草案第四章勞動規定,和第五章生活輔導規定,法界也多持反對看法。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間司改會等法界社團對此強烈不滿,這些社團昨在與法務部舉行「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當面向法務部次長吳陳鐶等官員表達反對立場,但未獲正面回應,法務部今將召開草案公聽會,顧立雄等司法團體代表是否會採激烈抗議備受關注。
限制變多…被告接見律師 審檢有權監控
顧立雄表示,羈押法草案不但未如預期規劃,放寬對被告和律師接見權的限制,反而「愈修限制愈多」,甚至擴大到無以復加地步,已違反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等公約,這是立法的倒退,更是非常明顯的不當修法。
顧立雄指出,法務部作法是戕害和箝制律師及被告人權,例如草案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管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比現在還嚴格。
阿扁條款…禁止律師發表案情外談話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認為,羈押法草案條文還有高度針對性,如草案第六十五條,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明顯就是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和委任律師鄭文龍而設,法務部根本沒有改革誠意,違背大法官第六五三號釋憲意旨。
尤進一步指出,草案第六十五條規定律師在接見被告時,只能討論案情,但難道律師不能和被告閒聊天氣嗎?不能談到被告家人近況嗎?本條文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移列到羈押法草案第六十五條,等於從原先行政命令層級提升到法律位階,這不是限制更嚴,又是什麼?
違反無罪推定…被告得作勞動 進行生活輔導
另外,草案第四章規定在押被告得作勞動,草案第五章規定須進行生活輔導,也被法界人士認為是大開人權倒車,因為依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視為無罪,但上述規定,等於將被告視為受刑人。
不過有法務部官員認為,其實草案沒那麼糟,看守所對被告和律師的錄音、錄影,未來不可當審判證據,這也是重要的進步。
今天的消息(感謝貓主席提供)
幸好大法官有任期保障,不是總統換就跟著換,阿告到目前止任命了四位大法官,其他原在任的,總還有專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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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對羈押禁見被告律見時錄音違憲 【16:55】
〔中央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54號解釋,認為羈押法中,看守所對羈押禁見被告與律師律見時全程錄音的規定違憲,應自5月1日起失去效力,錄音所獲資訊也將沒有證據能力。
前台北縣政府縣長室主任麥安懷因涉貪污案遭羈押禁見時,因認為看守所在他與律師會見時監聽、錄音,有侵害訴訟防禦權之虞,因而聲請羈押法第23、28條規定等條文釋憲。大法官會議做出第654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23、28條違憲。
現行羈押法第23條規定,受羈押被告會見訪客時,看守所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也適用相關規定。
釋憲文指出,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律師接見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的必要,都應予監聽、錄音,以及同法第28條規定錄音所獲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的證據,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且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釋憲主要是保障人民訴訟權,與看守所維護安全與秩序不衝突,目前實務運作情況是,羈押未禁見被告,律見時監所不會錄音,因此釋字第654號解釋,影響所及主要是受羈押且遭禁見的被告在律見時的權益;至於羈押禁見被告與非律師人員見面時,看守所予以監聽、錄音,則仍無違憲問題。
但是釋憲文也指出,如果看守所僅「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尚無不符,謝文定解釋,意思是指看守所若因安全、秩序等考量,羈押禁見被告律見時,還是可以監看,但是不能夠監聽、錄音。
>而在2008年11月,在驅長的治下,台灣發生了大規模的查禁國旗事件
Based on 平等互惠原則, China should hide their 國旗 as well, when Taiwan representatives visit China. Do they?
In any cases, hiding 國旗 is stupid.
>對為了保障人權逐漸朝當事人主義修正的刑事訴訟制度來說,更是 "糾問主義" 的幽靈,在蠢蠢欲動。
What is 糾問主義?
I am lagged. XD ^^a
糾問主義可能可以說是球員兼裁判,
包青天模式...
[把你當人看]式的人權觀點
會修出這樣的草案,不令人意外
意外的是,怎麼國際媒體、學者跟其他國家都指指點點了
竟無動於衷,變本加厲,要不要臉阿
每賣了啦!
還有羈押法保障被告的權益耶
蛆政權距離恢復兩蔣時代的榮景
還有一段很長的路程要走
讓我們共同祝福拿不出人權台面的蛆
英年追隨兩蔣而去~
有時候看著外電,中國一堆官員為了保護民工抗議而丟官,還有地方電視台記者報導了不和蟹報導而被處份的時候,我們的驅長致力在牠的和諧政績其實一點也不意外,我們選出來的區長可是擁有最純正不過的官文化,而且還是一級棒的模範生,牠上台之後當然是要努力進中南海,哪裡會把小小的人權放在人裡,人本來就分三六九等,有錢屌大的才有人權,其他人屬於九等公民,等吃、等賺錢,等著罵阿扁、等股市2萬點、等房市大好、等著馬上就好、等三萬鎂、等陸客,最後通通都得馬上等死,所以九等公民就四捨五入,不用人權了。
當然全球景氣大壞是全球性問題,但是只單論經濟問題後不斷吹個經濟泡泡,然後再來實補貼各行各業,這種做法真的是愈來愈像是惡搞後再給你個甜頭,讓人先受經濟壓迫完之後,再賞個飯給你吃,讓你不得不感謝政府,不得不對威權效忠,那麼一個人是否還有基本權力,這個問題也愈來愈像是別人的事了。
法務部近日通過的羈押法草案,其中第六十四條規定,不管被告是否遭到禁見,法官、檢察官有權監控被告和律師,還可錄音錄影,連律師是被告的近親或家人,或被告遭審檢認定有勾串、湮滅罪證、或涉嫌貪污、洗錢等罪名,都須監控並錄音錄影,比現在還嚴格。另外草案第六十五條,禁止律師發表與被告案情外的談話及通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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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已明白指出錄音是違憲的。
馬桶再繼續亂搞吧。
我等著看他下面的狗官和他有甚麼報應啦。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確是有待改進,但就這個形勢看來,南無…
然而,是不是修法成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比較保障人權?
某覺得有待討論與研究啦。(某傾向以迷思觀之。)
畢竟,許多時候不是制度的問題,是人的問題啊…
為了維護上級長官的利益所量身訂做的法律,只有藍丁人云亦云的去支持。
我覺得應該要加一條
『檢察官得視需求將案件內容交由特定媒體實況轉播報導。必要時得公開招標決定報導權。』
本法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