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5,2009

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三個小女生案),第一次準備庭法庭觀察

大家熟知的行動藝術團逮捕事件,也就是大話新聞所稱的三個小女生案(不熟悉的朋友請看這邊這邊這邊),今天下午三點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開了第一次準備庭。原告三人即網友Nakao、薰衣草之海、Coffee Shop均到庭,被告僅一人到庭,即案發當時的內湖分局長楊崇德(現任大同分局長)。其餘旁聽民眾約三十人。

先說明一下何謂準備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行準備程序,是為了處理以下事項: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以上的事項,照最高法院的說法,就是「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93台上2033號判例)。

今天的準備庭,因為法院疏未將訴狀先送達給被告,被告無從先行準備或答辯;雖然自訴人的律師(自訴代理人)詳細的陳述了自訴的犯罪事實,法官也表示自訴內 容很具體,但被告的辯護人仍聲請延期。畢竟就審前的準備期間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沒有不許可延期的道理;且以我一個旁觀者的角度來看,也希望本案的審判能 有充分的攻擊防禦,以為其他類似案件立下指標,並昭折服。因此,這次的準備庭只確認了雙方當事人的年籍姓名和自訴的犯罪事實及法條,約三十分鐘就結束了, 下一次庭期可能要再等半個月。

今天的庭尚提到本案的另外一個問題;三位自訴人所控告的對象,不止楊崇德一人,還有其餘數名有警章編號但不知姓名、數名有被鏡頭拍攝到但不知姓名或編號 的員警。有警章編號的被告法院只需要函查其姓名身分即可;但僅有被鏡頭拍攝到的員警,將來可能面臨無人願意指出其人為誰,而無法進行審判的困難。要如何處 理,視自訴人和律師討論的結果而定。

至於我個人相當期待被告等警察人員將如何抗辯;照我的猜想,由於自訴人一方蒐證齊全,警方的行為被完整的拍攝下來,關於事實部分沒有什麼好爭執的,可爭執 的僅在於警方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白話一點的說,亦即警方當天的行為究竟是依法留置或帶回自訴人並沒收其旗幟?或者是欠缺法律依據的妨害自訴人的自由、強盜其財產?(照我看是沒有法律依據,請參見此處

楊崇德大同分局簡介.jpg 被告或許也可以爭執是依上級命令,且被告不知命令違法,而可阻卻違法。但是如此抗辯的困難在於,公務員原本就有判斷上級命令是否合法的義務,對於如此明顯 違法的行為,要說並非明知命令違法,恐怕很難;甚且被告之一的楊崇德自己就是分局長、現場指揮官,資歷顯赫;若說一個高階警官竟欠缺判斷其作為是否合法的 能力,更是欠缺說服力。更進一步的說,當時的各個類似案件中,可以看到一個類似的現象;每次有當事人或媒體記者在詢問警方的執法依據時,警方都是沈默以 對。這樣的制式反應恐怕正是因為警方明知其行為無法可依,也隱約的暗示著警方是有意識的、有計畫的在違法。而既然警方明知其行為違法,那麼楊崇德若抗辯其 所為是依據上級公務員之命令,豈不是又救不了自己,又害上級公務員吃官司嗎?因此我猜測,楊崇德至多爭執是依法而為,若辯解不過,只好自己默默的余文,不 可能以上級公務員之命令為辯。

以上我所期待的部分,今天當然是沒有進行,先寫下來,留待日後再看是否相符。

關於警察暴力的後續發展,延伸必讀:
谷愚書齋-我有權利知道誰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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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Posted by bigburger at January 5,2009 22:44
看來這個訴訟沒有個一年半載無法有個結果...。
Posted by Tiberlius at January 5,2009 23:08
不能同意樓上的朋友更多
Posted by 心之水滴 at January 5,2009 23:39
這個案子恐怕最後會不了了之
Posted by 心之水滴 at January 5,2009 23:40
最高法院93台上2033號判例所謂的:「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
無疑是體現了中國博大精深的自爽文化…
實務上的運作,不多是利用刑訴§273I(8)的概括規定,讓準備程序得了「肥大症」麼?
Posted by Hohenzollern at January 5,2009 23:43
You should also record the names of the judges so that they cannot hide behind the "collective evil" as anonymous persecutors.
Posted by 昆蟲 at January 6,2009 02:10
〔只好自己默默的余文〕.....

好機車喔! XD
Posted by Kiosk at January 6,2009 09:42
法律的事情我不懂,給你們精神上的支持,希望官司會打贏。
Posted by dogie at January 6,2009 12:37
對司法沒什麼期望
但是不走這一條路
似乎只剩革命了
Posted by Lomo at January 6,2009 14:06
謝謝漢堡~ ^^
Posted by Nakao at January 6,2009 22:31
沙拉:
我猜一審會很快
但是要更審幾次才能確定
就難講了

心之水滴:
不會不了了之的
因為當事人就怕會不了了之
所以選擇了自訴的途徑
進入法院的案件
沒有不了了之這回事

Hohenzollern:
是啊
這是官僚結構為了自己省事的必然結論 XD

昆蟲 :
有,我有打算寫出來
不過重點是........... 我忘了那個承審法官的名字
下次再寫 XD
Posted by bigburger at January 6,2009 23:04
Kiosk :
怎麼會機車
人家楊崇德要默默的余文
灰熊逼唉勒

dogie :
這案子非常明確
蒐證又完整
只要承審法官沒有法律以外的考量
我想要定罪絕對是沒問題的事情

Lomo:
沒錯
現在我們只能期待司法能發揮應有的功能
才能拉住傾斜的三權分立結構不至於崩潰

Nakao :
我們謝謝你才對 m(_ _)m
Posted by bigburger at January 6,2009 23:08
法官是林春鈴
Posted by Nakao at January 6,2009 23:41
承審法官沒有法律以外的考量←這個真的很重要!
Posted by Stacy at January 7,2009 00:03
既然要默默的余文,楊崇德是不是可以說他是因為當天穿了購買時有發票為證的女性胸罩,所以才不去考慮命令違法而執行命令?
Posted by Tiat at January 7,2009 03:04
又要開始用拖字訣了。拖到讓人忘了這件事之後,再來速速審理,萬變不離宗。
Posted by eau at January 7,2009 03:20
漢堡阿伯寫得真好...
Posted by 小薰 at January 7,2009 11:30
原來你加了新的文章分類.......
Posted by morning at January 7,2009 22:48
根據我對台灣司法的認知~
告也是白告!
除非...
三個妹妹背後的"嘜庫"夠大!
Posted by Robin at January 8,2009 00:14
期待司法...
Posted by Joe at January 9,2009 01:35
從版主紀錄的這個事件, 我又學到了, 「余文」不只可以當代名詞, 形容詞, 現在也可以當動詞了~~

真棒!!
Posted by CC at February 24,2009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