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昨天開了個關於坐月子中心調查的記者會。我在消基會網頁上找半天,不知道他們網頁是怎麼設計的,明明標題就有,但點進去就是沒有,到最後還是看不到這個報告;不知道是網頁update不完整還是不想讓人看。沒辦法,還是只好用新聞報導來當基準。
從新聞報導看起來,消基會真不配稱為消費者保護專業團體。不過這只是從新聞上看起來而已。
消基會昨天開了個關於坐月子中心調查的記者會。我在消基會網頁上找半天,不知道他們網頁是怎麼設計的,明明標題就有,但點進去就是沒有,到最後還是看不到這個報告;不知道是網頁update不完整還是不想讓人看。沒辦法,還是只好用新聞報導來當基準。
從新聞報導看起來,消基會真不配稱為消費者保護專業團體。不過這只是從新聞上看起來而已。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同樣內容而用於與多數相對人簽訂的契約。簡單的說,就是大公司準備好、對每一個客戶都用同樣內容的條件,締結契約。
例子不勝枚舉,包括到銀行開戶、住旅館、參加旅行團、電力、瓦斯、電話,各種想得到想不到的生活上的消費行為金錢往來,都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當然有其便利合理的優點,才會被廣泛的採用;可說是隨商業活動發展而必然產生的現象。但是也有缺點;因為是業者單方面訂立的契約,當然內容會偏向有利於商家、不利於消費者;而業者通常是資訊強勢的一方,契約中有什麼陷阱,資訊弱勢的消費者也看不出來。當一份定型化契約使用得越多,個別的消費者議約能力就越弱,選擇也越少,超過一定程度的時候,等於沒有契約自由,消費者非照著業者開出的條件簽約不可。
定型化契約不可能不存在,只能設法抑制定型化契約過度傾向商家一方;可能途徑有幾種:靠消費者團體施壓、靠商家之間的互相競爭、以及行政院消保會主導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到此為止,差不多是法律系大二或大三程度的概念)
所謂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其實不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範本,是行政院消保會長期以來推動的工作之一,就各種消費領域常用的定型化契約,擬定範本,供業者參考採用。由於是由消保會擬定,所以內容不會只對業者一方有利。
如果去看消保會的網站,定型化契約範本,是歸類在「行政指導」的類別下。所謂的行政指導,就是政府所為的宣導或勸誘,沒有任何強制力。
(就像台北市公車上貼的「禁止飲食」的標語,仔細看角落的小字,會發現是「台北市交通局行政指導」,也就是沒有強制力;在捷運上吃東西會被開罰單是因為大眾捷運法的特別規定,不包含公車;所以搭公車吃蔥油餅加蛋配鹽酥雞配珍珠奶茶,司機也不能把你怎麼樣。)
之所以定型化契約範本沒有強制力,道理也很簡單,就是自由經濟底下的契約自由原則;縱使是民法典中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也是有許多規定可以依照當事人雙方同意排除的。
而對於業者來說,採用消保會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也可以達到使客戶安心、吸引客戶的效果。反之,如果業者本來就門庭若市,財源滾滾,產品好到即使條件苛刻些也能夠吸引夠多的客戶,那麼,業者當然就沒有採用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誘因。
是否採用定型化契約範本,對業者來說,是個商業考量,而不是義務;對消費者來說,是個選擇商家的因素,而不是權利。若是消費者的權利、商家的義務,那就是契約法定,而不是我國民法典契或整個社會結構所依據的契約自由原則。(到此為止大概是法律系大四程度的概念)
坐月子中心收費亂 消基會促訂罰則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5/09 04:09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儘管消保會已經公布「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但坊間坐月子中心收費方式差異甚大,消基會調查顯示,許多中心一天的住房費至少四千元起跳,還要求消費者預付訂金,最低入住天數也要七天,若中途退出還收取超過十%違約金,消費者權益遭嚴重漠視。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指出,據現有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第十三條,消費者若中途離開,違約金不得超過全部費用十%,但目前業者要求的違約金都超過十%,甚至高 達三十四%,問題在於定型化契約沒有罰則,消保會應儘速制定罰則及管理辦法,若業者不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可處罰或記點。……
喔!!莫非程仁宏董事長的英文名字叫傑克嗎???這真是太神奇了!!!
首先,定型化契約縱使有罰則,也只對契約當事人間有效力,這叫債之相對性原則;有對世效力的罰則,叫「法令」吧?業者既然沒有採用定型化契約範本,那和契約範本有沒有罰則,有什麼關係??(這是大一法學緒論和大二債編總論的基本概念)
再說,如果消保會對於不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的業者,可以制定罰則的話,那還叫契約範本嗎??還叫行政指導嗎??根本就叫契約法的特別法了啊!
難道消基會裡的諸位大律師們,連定型化契約範本是什麼玩意都搞不清楚嗎??
坐月子中心違約金過高 消基會:依契約處理ㄟ…..既然業者沒有採用定型化契約範本,那就不受範本內容的拘束,那要怎麼依照契約範本處理……..???中廣新聞網
( 2008/05/08 13:55 中廣新聞網 )
……消基會表示,過高違約金已經違反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業者依契約處理。……
……但為了避免違約金過高造成不合理,呼 籲主管機關應研擬違約金上限並公告為「應記載事項」……
這實在太深奧了,我完全看不懂啊………..
「主管機關研擬違約金上限」這也很神,產後護理業是像金融保險一樣的高密度管制行業嗎?主管機關還管到違約金上限……我看乾脆立法限制月子中心只能公營好了…….?
坐月子中心 三成強索違約金
9成片面規定入住天數 被批「賺兩次」
消費瞭望 水果日報【鄭智仁、秦富珍、甯瑋瑜╱台北報導】
……消基會批評,業者應依實際住宿天數比率退費,不應趁機賺兩次錢。……
……調查也發現,近八成二業者要求先支付訂金,消基會表示,一般建議訂金金額應不超過一成,但杏林產後護理之家以住滿七天、最低房價四千兩百元計算,總費用為兩萬九千四百元,但其收取訂金一萬元即佔總費用的三成四;……,消基會認為比率偏高。……
……已婚並準備要生小孩的民眾張小姐表示,坐月子中心不應限制入住的天數,日後坐月子會選擇不收違約金的業者……
水果報不愧是腥羶王者,光標題氣勢就和別家不同。「強索」耶,這種標題,別家媒體再怎麼不要臉也是下不出來的。
什麼又叫賺兩次錢?這我也看不懂。哪一次是第一次?哪一次又是第二次?
按照水果的寫稿慣例,到最後一定要來一個消費者表示意見,當作是全體消費者的意見,雖然是完全沒邏輯的講法,不過也是其他家學不來的強項。 XD
未滿半月退住 月子中心不退費
華視(2008/05/08)
……消基會痛批業者搶錢要求改善,否則報請相關單位處理可以勒令歇業。
不過這次最勁爆的是華視。
華視獨家報導,消基會說可以勒令歇業耶!!!!
阿到底是用哪條規定可以勒令歇業??對這種不知道哪裡冒出來的法律見解,其他家都沒有這樣報,可能要請華視的新聞部編輯出來說明才知道。
最後來看中央社報導:
坐月子期限未滿不退費 不合民法與範本規定
中央社 (2008-05-08 11:3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08年5月8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程仁宏今天指出,消基會電訪北市11家坐月子中心發現,91%業者限定最短入住天數,36%未住滿收違約金、甚至不退費;其實都不符合民法及契約範本規定。
消基會今天召開「未住滿半個月不退費?做月子中心收費、解約機制評比」記者會。
程仁宏表示,消基會今年 4月上旬去電詢問12家坐月子中心進行調查,但因其中一家僅願告知房價及會收訂金,因此最後有效調查計11家。
他說,調查結果顯示,10家業者限定最短入住天數、占91%,分別有 7、10或15天的限制;9家業者要求支付定金,最高須付總額的34%;73%業者要到現場才可看到契約。
他並說,還有部份業者要求入住時即須付清所有費用,占27%;並有36%業者規定未住滿最短天數將付違約金,當中還有業者不退費。
與會的律師羅瑩雪說,依據民法規定,消費者對於服務內容有疑義而終止契約,業者不可收違約金,消費者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消基會副董事長謝天仁則建議,消費者可改到公立坐月子中心,因為相關規定較合理。
和其他報導比起來,中央社措辭算是比較溫和的,雖然記者寫的還是有點問題,但引述的消基會董事長和與會律師發言,並沒超過給消費者建議的範圍,也沒有違反基本的學理。雖然消基會之前有ETC叫政府「懸崖勒馬」和抵制高鐵的荒唐事蹟,但是在法律專業不涉及黨派立場的時候,我相信這些大律師講話不會太扯(恩,講話很扯的大律師也是有的啦,譬如吳憶樺事件中那個自己跳出來的、喜歡打有名案子或大律師,就很扯);也就是說,上面所看的消基會的荒腔走板意見,我猜是撰稿記者荒腔走板啦。
不過對於消基會這個調查,我覺得消基會還是太偷懶了。2007年台北市有立案的月子中心有25家,消基會調查了11家,比例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間,看似不低。事實上,有立案的月子中心都是規模比較大的,有許多的未立案月子中心,消基會並沒有調查;所以這份調查,縱使是對台北市來說,也沒有代表性可言。而記者又幫消基會把「台北市」拿掉,報得好像是全國性的調查一樣,就更沒代表性了。
再說,消基會調查的這些月子中心,許多都是台北很炙手可熱、一位難求的月子中心,不知道消基會嫌業者收費太高、不公平的時候,有沒有考量到這點?
再水果報導中的這段:「杏林產後護理之家以住滿七天、最低房價四千兩百元計算,總費用為兩萬九千四百元,但其收取訂金一萬元即佔總費用的三成四」,第一,這是用最低房價算,若是貴一點或貴很多的房型,比例馬上改變;再說,若雙方預約住一個月,總費用就是十一萬餘,收取訂金一萬元,就是不到十分之一;消基會以最低房價和最短入住期間計算,算出來三成四這個數字,也有譁眾取寵之嫌。
由於調查欠缺代表性的緣故,說真的,研究完這個新聞的來龍去脈之後,我還是不知道消基會做這個調查的用途或目的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