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生感想之七 意料之中的判決
樂生院民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禁止共同被告衛生署、樂生院、北市捷運工程局對樂生之所有房屋、地上物及醫療設備為拆除遷移之行為一案,本月十一日已經宣判。
判決書印出來有38頁,開頭22頁是原告主張,被告的答辯大約10頁。最後幾頁才是法院的判決理由。對樂生案不熟悉的話,可以參考一下。
中央社的報導大致準確的摘要出判決重點來:
行政法院:樂生院民請求禁止拆遷無理由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0/11 16:23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一日電)樂生療養院院民不滿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衛生署拆遷樂生院,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禁止拆遷之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認為,原告並無公法上給付請求權的法理依據,且拆除樂生院的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並非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及衛生署,原告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呂德昌等樂生院民於2005年七月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衛生署拆遷樂生院,將損及院民的人身自由權、居住遷徙權等權利;他們並主張本件可適用國家賠償法或借用主張、可援用日本熊本判決,並具有立法期待權。
判決書指出,原告基於行政訴訟法規定,請求禁止被告拆除樂生院,是學理上所謂「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在法律關係上,應該是公法上的給付訴訟,與營造物利用規則無涉,但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營造物利用關係,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
判決書表示,行政訴訟法中的一般給付訴訟,以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為限。原告向法院請求憲法上與人民有關的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中有關社會救助、身心障礙者保障等事項,大都屬於抽象定義,並非具體可行的法律,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未給予人民就特定利益請求實現的權利,可見本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法院指出,原告認為本件可以國家賠償法第二、三、七條或日本熊本判決等外國法例作為法理。但國家賠償法的請求權主要為「金錢給付」或「回復原狀」,日本熊本判決請求權為「金錢賠償」,與原告所提起「非金錢賠償」的「公法不作為給付」行政訴訟,法理依據不同,這部分主張也應駁回。
法院表示,原告指出立法院目前就樂生院補償條例進行協商,已指定樂生院保留區及提供院民在園保障、在地老化的保護機制。不過,相關法案並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自無法取用。
另外,執行拆除樂生院院舍的機關為台北縣政府,原告請求法院禁止台北市政府捷運局、衛生署的拆遷行為,實體上並無理由。961011
不過中央社的報導還是有點小錯誤。高等行政法院沒有說這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判決書中都是說這是原告用的名詞。報導中漏了樂生院自己也是被告。「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這句,「且」字若改成「依」,上下文連起來才符合判決原意,用「且」有點曲解。
「在法律關係上,應該是公法上的給付訴訟,與營造物利用規則無涉,但原告與被告間並無營造物利用關係,本件訴訟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形。」這段錯得比較嚴重,這是捷運局的答辯,不是法院的認定。法院認為原告對捷運局起訴部分並非基於營造物利用規則,而是公法上的給付訴訟,捷運局的主張「殊有誤解」。
除了中央社報導的內容外,判決中還提到「另原告於本件審理之初雖主張依台灣省麻瘋病預防規則〈嗣改稱台灣省癩病防治規則〉,被告應提供醫藥及環境等之治療事宜等語。」
為什麼是「審理之初」呢,因為照判決一開頭所引的原告主張,「於隔離解除後,樂生院院民和院方間已失去公營造物利用之特別身分關係或醫院和患者之關係」,也就是說,「醫療人權」這一項,樂生的律師團已經放棄了。邏輯上來說,要說院民已經痊癒不是漢生病患,當然就沒有漢生病的醫病關係可以主張,律師團這樣做並沒有錯。但是高等行政法院還是處理了這個部分的問題。
判決書中說,被告樂生院和原告間「具有公共營造物(系爭院舍)之利用關係,其負有提供原告院舍住宿環境及醫藥治療之服務」,但因樂生已經先建新院後拆舊院,「難謂無對人權保障予以考量」,「興建新大樓遷移新址後,就醫藥之治療及院舍住宿環境等之提供從未停止,此觀目前已有174位院民遷入新大樓此點即知,是被告樂生院之醫療照護既仍持續提供中,自無違其提供醫藥治療及居住環境等事宜之義務,至為顯然。」
至於原告訴請禁止被告搬遷醫療設備的部分,判決理由中認為「因該等設備之所有權人並非原告,且係供樂生院醫療之使用,屬公用性質,苟樂生院因新院區醫療業務及醫療資源利用之必要而為拆除遷移舊院區醫療設備至新院區醫療大樓使用,亦屬其行使職務裁量權之範疇,核與其提供醫療照護之義務相行不悖,於法要無不合,原告迄未就該部分提出其法律上之依據加以說明,殊難謂為有理由。」
確實,整份判決書看下來,也沒看到樂生律師團針對醫療設備這一項有所著墨。為何會如此呢?我猜想,是因院民的訴求,必須被切割開來,將各部分分別結合相對應的法律規範,而「在地老化」至多僅是一種照護政策,在法律體系上根本沒有這玩意存在,所以對此部分雖然有提到,但也無從說明。另外,整篇看下來,之前沸沸揚揚的「居住權」,只出現在原告引用的立法院法制局報告中,原告一方對此完全沒有提起;自然也就沒辦法說明如何禁止樂生院搬遷醫療設備了。
說真的,這兩個東西會被律師團放棄,事所必然啦。就像整份判決看下來,毫不令人意外,必然要這樣判一樣。不論是判決或被告答辯,主軸都是放在原告沒有任何的實體法上權利得以支撐他們的請求(其實這點律師團也早就承認了),那麼不敗訴又能如何?這點我們之前也一再質疑過。
判決之後,原告一方的記者會,是這麼說的:
聲援樂生團體無法接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0/11 14:04
(中央社記者羅廣仁台北十一日電)樂生行政訴訟案件今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樂生自救會和法扶律師團、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其他支援團體發表聲明,強調無法接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的結果,會繼續上訴到底,並認為法院未傳喚專家證人和未查看現場就判決,以及沒有調查捷運局浪費公帑新台幣十一億元的證據。
樂生自救會和法扶律師團等團體在聲明中提出不接受判決的理由,包括「專家證人不加以傳喚」;聲明指出,原告律師團要求法院傳喚四名專家證人,證明樂生院有極高保留的之文史價值、證明捷運通車與樂生保留並不相斥、證明新院區對院民的照顧不符合政府對老人照護應採取在園保障、在地老化的研究結論、證明日本熊本地方法院判決以及促成漢生病補償法通過,對樂生院戰前入院院民業已給與補償等等,但法院完全置之不理,不加傳喚,不願意聽取各方專家的意見,擅自做出判決,這樣的判決過程相當草率,無法令人信服。
另外,樂生自救會質疑法官未看現場就能判決。聲明指出,原告律師團要求法院履勘現場,瞭解樂生院院區的地形地貌,以及經過捷運機廠施工到目前為止的影響,但法院不予理會。
樂生自救會還質疑法官不調查捷運局浪費公帑十一億元的證據。聲明指出,原告律師團要求法院向捷運局函調關於機廠從輔大農業用地變更至樂生療養院的變更過程所有資料,確認何以只是第三級維修機廠、儲車量僅有十九的新莊機廠造價要高達四十一億元,第五級維修等級的北投機廠儲車量多達三十,造價卻只有三十億元,政府把捷運機廠變更到樂生院,卻要多花掉人民十一億元,而且樂生院位在山坡地,又有斷層、地下水壓等問題,捷運機廠蓋在這邊,是不是真的符合公益?
樂生自救會認為,這些公共政策議題應該在行政法院辯論,但法院保守、官僚的作法,讓人失望。
樂生自救會今天表示,針對判決,法扶律師團和自救會及各民間支援組織都感到失望,一定會提出上訴,希望最高行政法院至少能夠針對上述幾點做出讓人刮目相看、有前瞻性的判決。961011
對這些理由,判決最末說「因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指駁論究審酌,附予敘明。」道理很簡單,要先有主張的權利,才來看主張是否有理,如果連第一階段的門檻都過不去,自救會和律師團提的這些第六七八階段的問題,根本連看都不用看。捷運局的答辯也寫得很乾脆,原告主張的文史價值、新建醫療大樓是否能滿足院民需求、新保存方案是否可行、捷運新莊機廠選址是否妥當、捷運工程所產生之公共利益與國家所應履行之公法上之義務或院民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間應如何調整等等,捷運局都只回一句「與原告主張之請求權無涉」、「非本件訴訟標的」、「非本件爭點」。
以社會運動的角度來說,主張這些理由當然是必要而正當的,但是以訴訟的角度來說,這些確實和樂生院民是不是有法律上的權利原地續住無關。律師團寫得落落長,什麼「樂生園區已為珍貴文化資產,對於地方及台灣有教育、文化、觀光之價值,依國立台灣大學建築及城鄉研究所之評估,其所造就之經濟產值,超過3百億元」什麼什麼的,基本上毫無用處。
這些訴求不但與原告方的請求或法律上權利無關,更何況,文史保存、大眾運輸路線之類的問題,是公共政策,經過長時間的公共審議,恩對,公共審議,才決定的,法院本來就沒有代行政機關決策的能力或權限。樂生自救會說公共政策議題應該在法院裡辯論,是根本搞錯,法院不是民意機關,並沒有決定公共政策的正當性。至於新院區是否符合需求,該要依據公營造物利用關係另行請求給付合於需求的服務,而不會直接跳出舊院區的保留(不過這一點樂生眾們好像永遠聽不懂)。
現在律師團表示還要上訴,我看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決,99.9%的可能,會是上訴駁回收場。逆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許這點律師團也很清楚,他們的目的會放在敗訴之後再來聲請釋憲。
不過呢,要滿足樂生眾的請求,實在要動到太多既有的法律體系,我想大法官們也不敢造次。比較符合大法官慣例的作法,可能會是來個旁論,「至於因罹患漢生病受到長期隔離與歧視之人,國家自應予以適當補償及為其他必要措施,以符公平正義及人性尊嚴之保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妥為處理」blahblah。能有這樣的結果,就算不錯了。
但是大法官會不會這樣做呢?還有個問題。照捷運局的答辯:
「系爭土地規劃為台北捷運新莊機廠亦早於91年6月20日開工,由於樂生自救會等團體持續抗爭,行政院函請工程會協商研處,經其邀請各領域專家及相關人士參與,歷經30餘次溝通協調結果,於96年5月30日作成決議,方案為原地保留39棟、異地重組保存10棟、6棟拆除,並主張係以工程可行性最大極限所作之安全保留範圍,以此與樂生自救會所提之保留訴求49棟原地保留、6棟拆除(亦即保留90%方案)相較,已屬相當,被告亦予尊重。另在安全前提下於施工期間部分可續住,其餘俟施工完成無安全顧慮時即可搬回續住,並規劃維生道路通行,至於院民醫療照顧等相關配套措施,樂生院亦將全力配合,故續住訴求亦已獲得回應。甚且,依樂生院所提95年10月16日原告住居現況表與工程會方案對照來看,原告現住房舍均不在應拆除之6棟範圍內,只有「七星舍」及「貞德舍」2棟以異地拆遷重組方式保留,其餘均原地保留,從而本件原告訴請禁止拆遷地上物,應已無必要。」
也就是說,當初的90%方案和原地續住兩大要求,大致已經達成,那大法官還會為了剩下的一些不完全的部分、需要配合捷運施工而不能完全滿足樂生眾的部分,而作些什麼嗎?我看金錢補償之類的比較容易,樂生眾的要求要百分之一百實現,很難啦。
明天立法院要協商樂生補償法案了(竟然拖到現在還在協商,果然之前那些立委都是支持假的),說真的,這是唯一一條走得通的路。期待能有好結果。

P.S.
有的時候,手段柔軟一點,比較容易達到目的。
譬如說,要原地續住,可是又要配合捷運施工而暫時搬離。
那麼改變一下訴求,配合暫時搬離,但請捷運局和樂生院提供露營車讓院民在原院區續住,大家各取所需,不是也很好嗎? ^^y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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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政客與親中媒體之批判上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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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知道必然是如此了.... 早點覺悟不是很好?就講不聽咩...
不過我還真佩服他們律師團啊,根本就是沒救的事,他們還接啊?
safa,這一切都是為了愛啊啊阿~~
不過為了愛可以不顧現實到這種地步,也是不簡單~~
Nakao:
把自己的主張拿出來講畢竟是好的
基本權就是這樣不斷擴張、不斷充實的啊(小捲調)
Tiat:
判決裡有一句
「原告所言應免於歧視待遇 等節,雖係其主觀上之感受,令人深堪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憫之,但究非本件公法上之給付請求權依據」
只要有愛,現實又算得了什麼啊!!(何書桓調)
其情可憫,但可憐不是法理依據...
當初講這個簡單的道理講了半天,還是有人聽不懂orz
「把自己的主張拿出來講畢竟是好的,可是一再地鼓吹就實在是令人反感了。」
XD
阿藍一票~
阿藍真用功
去跟那瓜教授領地瓜貼紙一張~~
小薰:
為什麼要懂?為什麼要懂?
難道不可以只為了愛嗎?
你這樣的態度,樂生的阿公阿媽好可憐!
你有想過嗎?
你們這些沒血沒目屎的資本主義貪腐統治集團泛藍畜天公豬!
"你們"?
最後面泛藍畜是在說我沒錯啦,我很同意這篇也沒錯.......
可是天公豬是TIAT大你本人啊啊啊啊啊~~~~~
Tiat大概比較想被叫做「天豬公」 XD
呵,樂生應該說是被那群左派社運人士搞到這麼的
下一場類似的好戲可能會是"松菸反巨蛋"吧?
反正在玩的是他們
被玩殘的又不是他們
沒關係 XD

Blue,我的稱號你只叫了一半,應該是"泛藍畜天公豬"才對~~XD
>>反正在玩的是他們
被玩殘的又不是他們
沒關係 XD
這就是我之前說的,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啊..........XD

>其情可憫,但可憐不是法理依據...
當初講這個簡單的道理講了半天,還是有人聽不懂orz
可憐的法官
這個簡單的道理得寫出38頁的主文
orz

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與民間專家學者們.你們被律師.司法玩弄了 0989618506
樂生院區好像是山坡地如果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建議樂生依國有財產法法第38條及第39條處理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如果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一、樂青沒有那個開始程序的權力
二、收回不收回是有裁量空間在的,不是一年滿就一定要收回。捷運蓋到一半怎麼可能撤銷撥用後收回
三、不要瞧不起官僚系統,他們最行的就是把程序都弄到形式合法 XD
所以你引這些條文....ㄛ....都是廢話......... Orz
早就叫你們去找立委創設出泉源來啊
這樣不是很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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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識 補償漢生病人近9億元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漢生病病人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草案,達成初步共識,補償一千零五十三名漢生病人近新台幣九億元,但樂生療養院是否定為國家級古蹟,留待立法院院會表決。不過,雖然朝野協商有共識,但各黨團內部可能都還有不同意見,能否於這會期三讀通過,充滿變數。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鴻鈞(台北縣)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補償歸補償,古蹟歸古蹟,應切割處理,若樂生療養院定為古蹟,會產生很大負面效應。以新莊捷運為例,原本西元2009年可通車,因為樂生議題,要延長四年才能通車,不但捷運工地交通事故變多,工程延宕增加費用,新莊發展更延遲好幾年,應謹慎處理。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秉□(台北縣)說,堅持新莊捷運優先,否則定為古蹟後捷運工地,都不能動,他一定反對到底。
根據協商共識,1945年十月一日到1962年三月三十一日每年以十萬元為一補償單位,未滿一年則以月份計算;1962年四月一日到1982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年以八萬元為一補償單位,未滿一年則以月份計算;1982 年至今每年以三萬元為一補償單位,未滿一年則以月份計算;基本數每人二十萬元,最高可領取四百二十五萬元。
協商與會者轉述,雖然行政院主計處原本估計補償金額約四億兩千萬元,但在朝野立委共識下決定,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會中提供的樂生療養院民補償總計表,共將補償一千零五十三名漢生病人,補償金額約八億九千九百九十七萬餘元。
朝野協商條文規定,補償金請求權,不得讓與、繼承、扣押或供擔保,但立委雷倩(台北縣)會後表示,2005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熊本判決」後死亡的三十餘名漢生病人,其生前曾有事實上婚姻關係的同居人或與其共同生活維持生計的人,得享有補償金請求權。
至於爭議的樂生療養院是否定為古蹟條文為「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設立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樂生療養院』為國家級古蹟。並以聚落指定方式,進一步完整保存當地、人文與建築及自然的生態環境」,將留待立法院院會表決。
爭取漢生病補償金標準確定 管碧玲嘆遲來的補償 瀏覽307|回應0|推薦0
2007/11/21 18:58:37
歷經朝野多次的協商,漢生病(俗稱癩病或痲瘋病)人補償條例於昨(11/21)日在朝野的協商下又向前邁進一步,除了第十二條有關指定「樂生療養院」為國家級古蹟,保留至院會表決外,其他條文全部協商通過;其中攸關漢生病人權益的補償金部分,採取立委管碧玲版本精神,依照入院時間先後的不同,依次調整補償金,根據統計,未來可領取補償金病人約1053人,金額達8億9,997萬元左右,病人個人最高可領到425萬元。
管碧玲表示漢生病人在日本時代開始,即被強制隔離在「樂生院」,戰後台灣政府也沿用日本時期的隔離制度,一直到民國51年才解除強制隔離,但社會的歧視卻一直到今天都還深深地偒害著患者與家屬。對這些被政府錯誤認知而錯置的病患,管碧玲認為對其補償應更為細緻,對於行政院版本所提只補償強制隔離期間病人的補償標準,她認為政府做的還不夠;但是她也反對齊頭式的補償標準,因為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因此在參考日本法令、台權會、律師團的意見以及實地訪察樂生院後,她提出有別於其他版本的補償標準,她指出由於政府對漢生病人的處理隨時代的更迭與人權概念的進步而有三個階段不同的處理方式,例如民國34年-51年仍是沿用戰前的強制隔離;51年-70年間解除強制隔離,採獎勵住院制;72年後則是採自由登記入院制。因此在她的版本中在民國34年-51年住院者每年補償10萬元;51年-70年則是每年補償8萬元;72年後則每年補償5萬元(後經協商過後,此階段最後金額為每年3萬元),而每位漢生病人的基本數為二十萬元,依此計算標準,儘量做到對漢生病人彌補以及達到社會公平的平衡。
管碧玲指出這些漢生病人多是年邁的長者,在過去曠日廢時的法案協商期間,有人等不到政府的善意而逐漸凋零,為了讓漢生病人儘早領取補償金,受到政府完善的照顧,享受到他們應得的權益,她呼籲朝野應全力讓此法案早日三讀通過。
好像一切都是王榮章的錯的樣子
如果只有王榮章一個人堅持
條文怎麼會被改呢?
口弗口弗口弗口弗口弗口弗口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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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苦勞報導
漢生條例大屠殺
卞中佩
苦勞網記者
立院今天再度針對《漢生病病人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召開朝野協商,上週三(11月21日)的朝野協商,進度順利,全部法案審完,但今天再度重新檢視法令,卻在先前數次協商未參與的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堅持下,逐條細審,刪除並更動了許多條文,在園保障、居住權等條文遭到負面更動,加上之前第11條院區指定古蹟已經以「表決」方式妥協,漢生條例的人權精神越改越薄,成為越來越純粹的補償條例。
今天早上漢生條例朝野協商約為11點召開,王榮璋進入會場後,即「提醒」仍在場的院民及立委,如果堅持在園保障及居住權等文字,將會使得法案出現延宕。台聯立委賴幸媛立即回問:「這是你的立場?」王榮璋表示,這只是他好心提醒。
隨後朝野協商即清場進行法案審議。會後初步決議,第三條在園保障的說明文字,刪除「不應有任何形式之隔離及強制其遷移」,只留下「國家應保障現居園(院)內病人及其家屬於現居地之健康權及居住權。」
此外,原本草案規定將在行政院層級設立的委員會,也在王榮璋的堅持下,修改為在衛生署層級下的「漢生病病人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小組的功能及執掌也被大幅限縮,樂生保留規劃、協調處理捷運工程、謀求改善漢生病人人權保障等職權,被刪除或移至其它條次。
而官方最在意的賠償金額的部分,王榮璋則主張將補償範圍擴及曾居住在樂生院,而在1983年後回歸社會的漢生病友。王榮璋強調,漢生病人雖然回到社會,但卻遭受到嚴重的歧視,也是國家該道歉補償的對象。
今天的朝野協商超過三小時,但由於條文逐條審查緩慢,最後決議下週一(12月3日)再度協商。不過仍有許多關於「居住權」、「禁止強制遷移」等條文今天未審核到,賴幸媛表示,這些文字下週一可能都難保。
今天出席的捷運局北工處副處長方壯勵表示,漢生法案就是補償法案,不應該有相關的居住權及禁止迫遷等條文,否則工程會方案將難以進行,將會持續在朝野協商中,將相關文字刪除。
>>好像一切都是王榮章的錯的樣子
>>如果只有王榮章一個人堅持
>>條文怎麼會被改呢?
因為這樣比較簡單啊,他們腦子就只能接受簡單的答案啊~~~XD
漢生病患遭強制隔離 將可求償
2007.12.11 自由時報
〔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協商「漢生病人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達成共識,未來曾罹患漢生病或非漢生病人但遭強制隔離者,均得向政府求償;但關於樂生療養院是否應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設定為國家古蹟,由於爭議過大,故該條文將交院會表決處理。
依照朝野協商共識,罹患漢生病者將以每人二十萬元做為基本數,再依照住院期間不同,領取每年三萬到十萬元不等的補償費用;曾遭強制隔離但已離院者,自離院日起至本條例施行前,每年補償一萬元;非漢生病人但遭強制隔離者,其補償標準為住院期間每年補償十萬元。其中未滿一年者,均以月份計算。
行政院主計處原本估計,漢生病人補償費用約為四億兩千萬元,但依照朝野協商共識,補償金額大幅提高,預計補償總額將高達近十億元。由於日本熊本判決已對台灣罹患漢生病病患,給予最高新台幣二百二十四萬元的補償,故若本法順利三讀通過,未來漢生病患所獲得國內、外賠償金額總額,最高將可達新台幣七百萬元。

樂青快去立法院抗議啊~~
七百萬元是無法撫平樂生院被拆除的傷痛的
記得在旁聽席上嗆大聲點,或是抱住哪一位立委看會不會被過肩摔
只要為了對樂生的愛,這一切都是值得的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我比較期待他們等馬英九去謁乾屍磕頭眼紅目屎流的時候
也去大喊兩聲保護樂生古蹟尊重院民人權什麼的
應該等兩蔣移屍的時候去嗆一下
而且人數越多越好
這樣罰款看是要給小學生吃營養午餐,還是要給樂生的阿公阿媽
都是很有價值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