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4,2007

又在以私害公

 我每次都說,相比之下,民進黨是比較有法治觀念而且願意遵守體制的政黨。不相信的話,前天又有一個例子,不過沒有引起很大重視。
地方公職延任案 立院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0/12 11:18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二日電)規範地方縣市與鄉鎮市首長、縣市議員與鄉鎮市民代表及地方村里長任期得延長的「地方制度法增定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因民主進步黨立院黨團有異議,立法院會今天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再議。

地方制度法增定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由無黨團結聯盟立院黨團提出,主張將各級地方公職任期,延長一年又五天至2010年12月25日,如此各級地方公職選舉將可與下屆北、高市長及市議員選舉同一天舉行,不至於幾乎年年有選舉,以減輕社會成本負擔。

全案經九日程序委員會通過,排入上午院會報告事項議程,但因民進黨立院黨團有異議,全案退回程序委員會再議。民進黨籍立委陳宗仁(不分區)指出,過去國大代表曾討論延任案遭社會批評不妥,若立院修法通過地方公職任期可延長,豈不標準不一?

泛藍修違憲延任案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天在國民黨與親民黨多數優勢下,將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列為下次院會報告事項議程。(記者簡榮豐攝)

 


何止是「社會批評不妥」而已。大法官解釋第四九九號是這麼說的: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釋字四九九號當年公布時,轟動武林驚動萬教,無黨團結聯盟竟然再提內容相同的違憲法案,是無知還是白爛?往下看就知道。

其實這個案子最先也不是無黨團結聯盟提出的。今年年初的新聞:

延長本屆縣市長任期案 立院初審不予審議
【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一日電)台北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審查「地方制度法增訂草案」,由於內容要延長本屆縣市長等任期,在野黨質疑有違憲之虞。經協商決議「不予審議」,報請院會處理。會議主席、無黨團結聯盟籍立委蔡豪並宣布委員會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將地方制度法通盤修正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委員會下午審查地方制度法增訂草案,內政部長李逸洋表示,地方制度法增訂條文草案著眼簡併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使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任期一致,盼延長本屆縣市長任期一年五天、縣市議員任期九個月二十四天及台灣省與高雄市村里長任期四個月二十四天。台北市里長任期則配合縮短二十二天。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台北縣)表示,草案與現狀時空背景已有差異,行政院應重新提案,訂定「日出條款」,由下屆縣市長開始延長。

李逸洋說,此草案於二千零五年九月十六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原希望能在同年底舉辦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前完成立法;因此,若現在繼續審查,確有違反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關於延長任期的意旨,內政部同意應自下屆縣市長開始延長

李逸洋指出,內政部所提通盤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內,最快三月份就能送進立法院。

經協商,朝野立委及內政部都同意本案不予審議,行政院應另提地方制度法通盤修正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1/11/2007 5:46:33 PM

也就是說,原本行政院的草案是預計在選舉之前就改好,調整下一屆地方首長民代的任期,使選舉週期趨於一致,之後的任期又回歸原狀。不會有違反「定期改選」原則的疑慮。

這個修正案2005年12月就提案了,但是因為立法院不知道在忙什麼,沒能及時審議,拖到2007年1月;所以李逸洋也只能說有違憲疑慮、「應自下屆縣市長開始延長」。

看看上面這則新聞中出現的有誰?無黨團結聯盟籍立委蔡豪、內政部長李逸洋、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雷倩。結果無盟不知在搞什麼,今年10月時又提案一次,而且是延長本屆任期,不是延長下屆。提案的無盟黨團,能說他們不知道嗎?而上週二的新聞又報導:

地方公職延任案 行立法院會議程
【中央社╱台北九日電】
 
2007.10.09 03:51 pm

……在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多數優勢下,經表決後,程委會仍將這項議案行為下次院會報告事項議程。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十二日立法院會若無意見,這項修正草案將交給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再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既然年初審議時國民黨要角雷倩就已經表示過強烈反對,所以這個明顯違憲的案子,國民黨黨團能說不知道嗎?為什麼要「多數優勢」通過呢?

同一則新聞中,郭素春倒是很老實,他說「草案只是希望交付相關委員會討論,不是已經三讀通過,包含行政院提出的議案,只要不是政治性太高或故意打壓特定政黨,議案都應有被討論的空間」。如此說來,在野黨團近年來在程序委員會的全面杯葛舉動,完全是因為政治性考量和故意打壓特定政黨嘍?

從在野黨這幾年的表現來看,如果沒有可期待的政黨利益,似乎沒有「多數優勢」強行通過的理由?對於這點,聯合報也相當的老實:

藍強推延任案 政治利益遭非議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新輝】
 2007.10.10 03:12 am
 

藍軍推動合併民選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修法,從節省社會成本看,不失為一樁美事。但為達成合併選舉目的,現任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必須延長,延任案所創造出來的政治利益,恐怕招致非議。

藍軍推動修法地方制度法,表面上是呼應社會節省社會成本,但進一步推敲,修法的動機與目的馬上就被拆穿。首先,若依藍軍支持的版本通過,縣市長是這次延任案的最大受益者,而目前藍綠的地方板塊,不論面積、人口,都是藍軍居於優勢。

其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百分之七十為國民黨籍,這群基層的民選公職人員,在每一次的全國性大選,都是擔任藍軍的重要樁腳及輔選幹部的角色。藍軍在立法院推動延任案修法,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再者,選舉簡化有賴周延的配套措施,至少必須行政區劃法及地方制度法的完善配套,而這又是行政部門的職權,在野黨挾著人數優勢,推動調整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恐有違憲爭議。

固然面對民進黨鋪天蓋地的政策買票,國民黨的選戰處境確實居於劣勢,但拿延任案反制民進黨的政策買票,可能會收到反效果。

【2007/10/10 聯合報】

除此之外,自由也有一篇社論可供參考。至於理性中道的布爾喬亞新公民們最愛看的中國擲報,則是一字未提;擲報過度的靜默,如同證實聯合報所言確非虛妄。

 



選舉日期整併避免自肥之譏宜自下下屆實施
自由時報 2007.10.12 社論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日前將無盟所提調整基層民選公職任期的「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排入院會議程,此案若三讀通過,現任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任期都將延長,僅台北市里長任期縮短廿二日,實已違反與選民的契約,頗有自肥之嫌,但九十九年底將可促成「五合一選舉」,卻可節省選舉過度動員之社會成本,可謂利弊互見,影響深遠,值得深入探討,研議更完美的方案。

我國民主改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選舉制度乃由開放基層公職人員選舉肇始,由下而上,逐漸從村里長、鄉鎮市、縣市層級提升至院轄市長、省長、國會、總統之普選,因此未能在民主實施之際,即全盤規畫選舉制度,造成各項選舉日期錯落不齊,不能將性質相近者如各項地方公職人員、各項中央公職人員合併在兩次選舉中同步舉行。根據統計,過去十餘年來,除八十八年未辦理選舉外,幾乎年年都有選舉,未來十年若任期不調整,也將幾乎每年都會有選舉活動。最近的例子便是明年一月有立委選舉,三月馬上又有總統大選,選舉活動似乎太過頻繁,造成社會承擔沉重的負擔與成本。

選舉活動過於頻繁,從我國過去的經驗看來,顯然並非好事。首先,台灣社會具有高度政治化的特質,對政治事務的參與程度超越一般成熟的民主國家,加上族群、意識形態的對立嚴重,每到選舉時刻,社會籠罩在狂熱的氛圍之中,對立與衝突急劇升高。民主選舉本有弭平裂痕的功能,但台灣選舉卻往往因為落選者不服結果,發動抗爭,因此反而發生加深裂痕的負面效應。再者,台灣的選舉,早期賄選嚴重,更有發走路工的陋習,一場選舉下來,敗者固然可能傾家蕩產,贏者亦恐發生藉著權勢謀取金錢的弊端。此乃黑金政治滋生的淵藪。現在雖然有公費補助制度,以得票數貼補候選人或政黨,但相對於選舉花費仍屬杯水車薪,依舊無法根除黑金政治的弊端。

如果能夠把頻繁的選舉作一完整規畫,中央級公職人員(總統、立法委員)與地方級公職人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分為兩次舉行,對於澄清吏治,降低社會衝突對立,減少社會成本的消耗,必然產生正面助益。因此,對於各項選舉合併舉行的規畫方向,吾人係採取肯定支持的態度,然則,無盟的提案卻仍有爭議之處,亦即實施日期的選擇,必須適用利益迴避原則,不能在當屆生效,讓本屆公職人員得以延長任期,應俟下屆選出前確定原則,由下下屆開始實施,才能符合民主憲政之「任期制」精神。

按照無盟的提案,現任縣市長任期將延長一年又五天,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台灣省、福建省及高雄市的村里長任期延長四個月又二十四天,只有台北市里長任期縮短二十二天。基本上,任期制是當選者與選民的選舉契約,而大法官會議第二六一號及四九九號釋憲文,更明言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的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換言之,本屆公職人員的任期已屬固定契約,若以修法方式予以延長,實為違反契約之舉,既違憲又欠缺正當性,根本得不到人民的支持。

其實,無論選舉之其它爭議如何激烈,選舉整併卻已成為朝野的共同見解與主張,此乃令人欣慰、可喜的現象。朝野既然對選舉整併皆有共識,而且此舉實質上亦有利於台灣社會的整合,降低衝突與社會成本,則雙方應該拿出誠意與理性,超越個人或政黨的利益,迅速完成選舉整併的相關法律,並避免自肥之嫌,由下下屆開始實施,如此才是為台灣民主造就無量的功德,方可贏得民眾的稱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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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所以說啦,那些說什麼民進黨和國民黨一樣爛的人,真不知是在白痴什麼啊......Orz
Posted by 大腸 at October 14,2007 17:50

他們大概是想要青春與純純的愛吧 XD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4,2007 18:09
>>>那些說什麼民進黨和國民黨一樣爛的人,真不知是在白痴什麼啊...
===
.
.
.
==||| 偶說過,就在蘇說無論如何也不會當謝的副手,最後仍是當謝的副手...的時候,那是一種「好種不傳,壞種不斷」的遺憾。好吧!偶自囚,民進黨要像國民黨那樣還有待努力 ~ XD
Posted by Geral at October 14,2007 20:16

> 他們大概是想要青春與純純的愛吧 XD

青春動作片和蠢蠢的愛?
這根本是背道而馳啊 XD
Posted by alann at October 14,2007 22:17
ㄟ,這條地方自治法當年馬英九不是連鳥都不鳥,就直接給他里長延任了嗎?
Posted by poavosa at October 14,2007 23:55
聯合報搞不清楚
無盟跟國民黨想延長任期以合併選舉
就是準備把選舉搞在一起買票來對抗執政黨的政策買票阿XD

這樣,有錯嗎~嗎~嗎~~
Posted by 黑手黨 at October 15,2007 00:17

Geral :
XD
沒關係
人總有說氣話的時候 XD

alann :
怎麼會背道而馳
很多片子裡都有啊
不要再裝清純了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5,2007 00:33

米粉阿公:
不太一樣
那次北市府的決定,應該說是北市議會強行通過的里區域劃分案,被上級機關,就是行政院撤銷了。之後台北市政府還去釋憲。
就是釋字533號
大法官沒直接說北市府違憲,但是所採的理由,基本上是完全站在行政院一方,然後叫北市府有問題的話去打行政訴訟。
結果,等到大法官解釋出來,時間也拖過去了,實質上達成延任的目的。


黑手黨:
當然沒錯
國民黨永遠是光榮、偉大、正確的啊啊啊啊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5,2007 00:36

(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二十一日電)監察院今天針對台北市率然延選第九屆里長,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銷里長延選決定的行政處分,捨行政救濟程序聲請釋憲,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又因已達實際延選目的,而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常規,有造成不良示範之虞。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通過施行後,僅以短期內無法重新劃分里的行政區域為理由,即延後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並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率然改變與選民的政治契約,顯未具正當性。

糾正案文說,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後辦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對已投入大量人力與競選準備時間的里長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公法上的信賴保護利益,顯有未當。

三位調查監委詹益彰、黃煌雄、李伸一共同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九九號釋憲文指出,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一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

監察院引用第四九九號釋憲文說,「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

三位監委調查說,北市府以里界調整為由,在里長法定任期屆滿前,決定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半年至一年並延期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按全國各縣市政府因應人口變動調整里行政區域者,均在里長改選前調整完成,並無影響里長改選,只有北市府未如期調整,顯見北市府並未尊重民主政治任期制度基本精神,率然改變與選民間最重要的定期改選政治契約,未具正當性。

調查表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意旨,國家機關行為,如非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義務,不得罔顧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使人民遭受不可預計負擔或損失,而里長任期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產生經由里長選舉,與里民間有公法上的契約關係。

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政府匆促公告延後辦理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對已投入大量人力與選舉準備時間的里長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公法上信賴保護利益,顯有未當。

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三釋憲文認為,「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涉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監察院說,台北市政府不服行政院要求北市府「撤銷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決定」的行政處分,捨行政救濟程序而聲請釋憲,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又因已達實際延選目的,而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常規,有造成不良示範之虞。

20030521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5,2007 00:57

果然... 民進黨這方面雖然不是什麼一百分的好孩子,但果民黨這科卻是死當無疑的,所以:

>民進黨要像國民黨那樣還有待努力 ~
+1.......XD
Posted by Nakao at October 15,2007 08:56
民進黨要追上國民黨
最重要的是心態要改變
國民黨早就開始自暴自棄當壞孩子
「我就是爛,咬我啊~~」
這是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基本差別所在啊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5,2007 09:54
能夠講出「我就是爛,咬我啊~~」
也是要有實力的....
再爛都有人要投給他上,就是國民黨的實力阿....
看到民進黨最近選舉氣勢糟到不行...唉
Posted by CHWu at October 15,2007 13:18

不用擔心
看馬英九一直出笑料
萬一馬英九上了可怎麼辦
深綠不想被馬英九綁架都不行啊 XD
Posted by bigburger at October 15,2007 22:42
以前不行現在可以?

◎ 張葆源

自由廣場 2008 09 22

馬先生終於請出「經濟總規劃師」蕭萬長擔任「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召集人,試圖挽救病懨懨的經濟。在此,筆者無意續論眾議洶洶的財經議題,然而針對「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這幾個字,卻讓人萌生不吐不快的惡感。

猶記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藍軍主導的立法院決議:「總統府無法源依據之『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科技諮詢委員會』、『人權諮詢委員會』、『憲改辦公室』、『青年團』應全部解散。」當時國會多數僅憑一己好惡,率爾作成決議,迫使任務編組走入歷史,很多人權議題的諮詢業務戛然而止。

平心而論,任務編組沒有法源依據,不代表即屬違法。我國對機關組織向採嚴格法律保留的態度,九七修憲爰予鬆綁,增訂「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立法院並依此意旨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做為機關組織的設立準據。該法雖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為適用範圍,惟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從而總統府調整或裁設任務編組,亦得遵循該法之規定。另外,同法第三十六條亦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顯見,當年國民黨以「無法源依據」為由迫令總統府解散所屬任務編組,不僅無視國會同受法律拘束的法治國要求,更是典型「橫柴入灶」的惡行。

而今,蕭副總統強調,小組是諮詢性質,不是做決策。這句話毫不陌生,因為曾經極力捍衛任務編組的呂副總統也做過類似表述,然而當年國民黨的作為根本是砍臂截肢,蓄意剝奪民進黨政府政策諮詢的權利。

衡諸法理,總統府非無權限成立任務編組,然而馬先生膽敢成立財經諮詢小組,若非全然無視「無法源依據悉應解散」的立院決議,就是只准自己放火的州官心態!(作者曾任總統府機要)
Posted by bigburger at September 22,2008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