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4,2007

【特別費案】一審都無罪了 別再發蠢了吧

馬英九特別費
  
先看一下聯合晚報的社論。當然啦,聯合報水準差人盡皆知,跳過不看也可以。XD
 
謝蘇沒事,但質疑仍在
2007.09.22
綠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終於偵結,謝蘇沒事過關,呂游另加陳唐山則被起訴,翁岳生還須煎熬到中秋以後才知結果。藍營質疑,要選的沒事,不選的有事,是「完美切割」,對檢方多所質疑。

要批評檢方公不公平,不必以立場質疑,那跟陳水扁或綠營立委的「謾罵抹藍」,有何區別?不妨就檢方提出的論述,就事論事吧。
必須再度提醒,首長特別費分兩部分,一部分要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另一部分則領據領取即可。呂游與陳唐山被起訴的原因,恰恰在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列報那部分,因檢方查出有幕僚或親人蒐集發票核銷的事證。至於,領據部分的特別費,則沒瑕疵。而謝蘇之所以都沒事,一則因原始憑證齊全,無造假嫌疑,二則領據部分兩人領取現金後雖入帳,但使用金額大於存入,且兩人的財產申報均無異樣,故查無詐領事實。
就法論法,呂游陳出問題的特別費,馬英九相對沒問題,但馬英九匯入帳戶後出問題的特別費,謝蘇同樣入帳卻因開支大於存入,或因財產申報無增加,而統統沒事。這就不免要引發爭議。
馬英九被逮到「小辮子」,是因他把領據請領的特別費,存入帳戶,構成所謂的詐領。但謝蘇同樣入帳,卻因為支出大於存入,便被視為無詐領嫌疑,尤其,檢方對所謂均用於公務,並無詳細說明,這都給人作文章之空間。當然,也注定藍營有伺機質疑的餘地。理論上來看,若特別費納入私人帳戶,便有爭議的話,那支出是否大於存入根本就不是重點,因為對一位「別有心機」的政治人物來說,他大可把錢花光了事,相對的沒花光者豈非笨蛋!何況既然無須原始憑證,檢方如何證明錢用在公務?此所以,南檢與北檢不同調,法院一審也與檢方不同調的關鍵在此。若事關詐領,那入個人帳戶就不對;若屬實質補貼,那入帳後你管他怎麼用!

  
  
聯晚社論一開頭有兩點很正確。一是應該就檢方提出的論述,就事論事;二是首長特別費分兩部分,一部分要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另一部分則領據領取即可。(其實這樣的區分不太嚴謹,因為領據也是一種原始憑證;不過這樣講大家都聽得懂,就將錯就錯照著這樣用吧。)
 
接下來,就是整個都錯。「馬英九被逮到「小辮子」,是因他把領據請領的特別費,存入帳戶,構成所謂的詐領。」這一點其實很多人搞不清楚。固然在特別費案剛開始時有這樣的爭議,不過檢方最後起訴馬英九的時候,並沒有認為這部份犯罪。照馬英九的一審判決一開頭:
詎被告馬○○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擔任臺北市市長之職務上之機會,……致負責審核之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認定被告馬○○於領得特別費之半數後,來日定會支出使用於預算書所指定之公務,而於次月初即將該月份之17萬元匯進被告馬○○……薪資帳戶內……。然被告馬○○於領得該等金額計10,238,300元後,至多僅使用其中之3,495, 874元於公務支出,而將領得款與支出款間之差額共計6,742 ,426 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
看判決書就知道,馬英九之所以被起訴,完全不是因為「錢放進自己戶頭」,而是「把應用於公務的錢中飽私囊」。社論接下來的「理論上來看,若特別費納入私人帳戶,便有爭議的話,那支出是否大於存入根本就不是重點」、「若事關詐領,那入個人帳戶就不對」也是一樣的問題。顯然聯合報這篇社論,離他自己所要求的就事論事,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社論中還有,「檢方對所謂均用於公務,並無詳細說明,這都給人作文章之空間」,做什麼文章呢?正如同一天黑白集「沒查到贓? 沒查贓?」所說的:「檢察官只根據帳戶支出大於存入款,即以無法追究流向,推定其無罪;這和當初辦馬,三番兩次偵訊,要求他一一證明每筆收支合法,這不是兩套標準?」、「如果檢察官不去查,怎麼知道裡頭有沒有贓物?」
  
為什麼黑白集這麼說呢?很簡單,因為馬英九是這麼說的:
「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今天說,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從寬認定綠營天王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即可……馬英九特別費使用狀況也是支出大於收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已證明此點,但當初侯卻不採信,因此侯寬仁有必要為寬嚴不一的辦案情形向外界解釋……在不需單據的特別費上,侯寬仁鋪天蓋地式的細查馬英九所有帳戶,每一筆收入皆盤問、每一筆支出皆分類,並將之公布,對同樣是將特別費匯入帳戶內的謝蘇,卻一句「支大於收」就帶過,檢方應勇敢承認他們在偵辦綠營天王特別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時,採用不同的標準。」
  
真的有不同標準嗎?看馬英九的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貳之二的部份,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所依據之證據的部份,其中(七)的部份如下:

(七)……然查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帳戶,客觀上大多有其獨立之資金來源(競選經費捐款、競選費用補貼、國大代表薪資等),另從被告馬○○於捐款時主觀上有無「從特別費支出」之認識言之,本件案發前之95年5月19日被告馬○○曾對外公佈「馬○○財產申報說明」(影本附卷參照),其第四點指出:「本人在87年與91年兩次參選臺北市長,選票補助款合計4,775萬元(分別為87年2,299萬元與91年2,476萬元),自88年起陸續捐助本人設立之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2,271萬元)與財團法人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2,480萬元)以及中國國際法學會(預定捐助100萬元,已捐出36萬元)、法治斌教授紀念學術基金(50萬元)、台灣住民多族群文化交流協會(98,775元)等單位,捐款總金額已超過選票補助款總額72萬餘元。此外,本人兩次選舉競選經費結餘242萬元亦已捐助中華聯合勸募協會130萬元、政大指南法學基金會100萬元,餘款12萬元。綜合言之,本人因二次選舉之補助款已全部捐出,且並非全數僅捐助本人設立之基金會,捐款總額甚至超過補助款金額,實無所謂『發選舉財』的問題。」,已明確表明前述各項捐款依馬○○當時主觀之認識,均係來自「選票補助款」與「選舉經費結餘款」,而非來自「特別費之收入」。換言之,被告馬○○自88年至92年間為前述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亦不得做為被告在請領特別費時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依據。
可見,之所以檢察官要詳查馬英九的帳戶,一是因為馬英九之前就表示過這些款項是從別的來源支出,二是因為馬英九支出少於收入,才有必要就具體款項進一步追查。如果馬英九的支出也大於收入,也不要拿特別費去申報財產,檢察官吃飽撐著沒事幹繼續往下查幹嘛?簡單的說,這是偵查進行程度的問題,而不是不同標準的問題。
  
再說,檢察官真的有苛待馬英九嗎?看一審判決書就知道。在判決書貳之一的部份,檢察官起訴以:「(3)清查被告馬○○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並依罪疑惟輕原則將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那麼檢察官以謝蘇二人特別費支出大於收入,且現金流向無法追查,財產又沒有異常增加情況,依據無罪推定原則為不起訴處分,怎麼會是不同標準?馬英九要怪,就怪你之前已經說了那些捐款不是從特別費支出吧。
  
要真的說標準不一的話,平平是用蒐集來的發票報帳,周美菁的發票也有拿來報帳,為什麼只有余文就可以扛下來?
 
說真的,馬英九既然一審已經無罪了,說一聲「尊重司法」就行了,講這些有什麼幫助?
  
馬英九說,應該細查特別費支出用途,我倒是要問,為什麼要?如果馬英九贊成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話,連不支出都沒問題了,支出到那裡去,又能改變什麼?
馬英九似乎搞不清楚,質疑「支出大於收入」的標準不妥而應查細目的話,等於是在說特別費應該公款公用,如同馬英九在市議會備詢時主張的一樣;但是如此主張,等於推翻了一審判決馬英九的關鍵理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
  
所以,馬英九到底在質疑什麼??質疑自己不該無罪嗎??我如果是馬英九案的二審蒞庭公訴人,一定把馬英九所說的這些,在當作證據提出來!這種法學博士,真是蠢斃了。
  
比起來,自由時報的兩篇特稿寫得好多了。
  
 
報帳真假 起訴與否關鍵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09/22 04:09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綠營天王特別費案,有人起訴,有人不起訴,主要關鍵在於用來報帳的單據是否屬「因公支用」,呂秀蓮、陳唐山、游錫三人用來報帳的發票,被檢察官認定是向親友蒐集而來,通通「不實」,三人遭起訴貪污;謝長廷及蘇貞昌報帳的發票單據則屬實在,且記載極詳細,檢方即認定全屬公務支出,二人獲不起訴。
本案檢方是針對需要原始單據憑證實報實銷的部分來進行查辦,相關單據總共分成三大類,一是統一發票、二是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類、三是捐贈餽贈與犒賞。
呂、游、陳三人雖都主張,用來報銷的憑證單據都是屬公務支出及公務捐贈餽贈與犒賞,但檢方調查發現,這些發票均是蒐集幕僚及家屬的私人消費發票,均屬不實,故認定被告是報假帳套取公款私用。
至於獲不起訴的謝、蘇,檢方逐一比對兩人用來報帳的原始憑證,在犒賞招待部分的發票,的確是有其人其事;至於婚喪紅白帖支用單據,均詳載人事時地,檢方查證後也無誤;至於獎金餽贈,也有要求領取人簽名並留身分證字號,且造冊登載,檢方傳喚領獎人也證實確有其事。
謝、蘇有個共同點,就是金錢支出均記載得一清二楚,以結婚禮金為例,除時間地點外,紅包送多少、新郎新娘是誰,都詳加記載,就連新郎新娘父母的名字,也都要寫在收支本中,檢方因此認定,謝蘇兩人沒有報假帳。
至於本案未來法院審理情形如何,有前例可參酌推斷,呂、游、陳的案情與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市府秘書余文及國務機要費第一夫人吳淑珍被訴貪污部分案情相似,均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但檢方若無法證明三人用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後,款項是用在非公務支出,呂、游、陳三人貪污部分極可能如同余文獲判無罪,但恐難逃偽造文書罪。
 
 
特別費案 應訂定一致處理標準
 更新日期:2007/09/22 04:09
記者林慶川特稿
最高檢特偵組偵結綠營四大天王特別費案,認定副總統呂秀蓮等人有貪污犯意,不過,法務部已提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的見解,加上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幾乎是很多首長報帳的「慣例之一」,案件進入法院審理中,是否成立貪污罪,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依目前檢方的看法,首長特別費中,因領法不同、及有無使用之實,攸關涉及貪污,還是偽造文書罪嫌。
以不實發票核銷,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若有悔意,最輕可以給予緩起訴,此條罪並不重;不過,首長不實核銷的作法,可能被認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論以貪污罪,還是要看是否有犯意,在檢方認定中,昨天被起訴的呂秀蓮等三人,都是意圖詐取財物。
有法界人士則認為,依法論法,以他人發票核銷,確涉及偽造文書罪嫌;不過,首長若是認為此筆款項是實質補貼,加上辯稱確無詐取財物故意,在法官裁判時,就會有爭論的空間。
不只是呂秀蓮等人,相信有很多的機關首長,都有持不實發票核銷首長特別費的經驗,若事後,法院在此幾件指標性案件,作出未涉貪污的認定,後續的相關首長特別費案件,恐就要有一套處理的標準,否則一味起訴後,法院判處無罪,在檢方人力有限下,讓首長特別費浪費司法資源,恐不是全民樂見。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 │01:41 │回應(7)引用(2)政治外一章 - 九九神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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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接二連三的首長特別費訴訟案會「癱瘓司法」的考量,謝長廷提出以大赦化解的方案。已經習慣拿錯香跟拜的馬英九則昧於法律常識地主張「特赦」。另有些人則建議以特別立法方式來解
來告必查,癱瘓司法【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September 28,2007 21:56
針對拙文來告必查,癱瘓司法,有位媒體工作者問我對「發動偵查的法律規定與要件」有何看法。這是個好問題:它觸及了該文所略過、卻又
從告發到偵查:檢察官的判斷【Passion: 慕容理深のblog 】 at October 2,2007 15:49
回應文章
ㄜ...那個,蠢的人通常不會承認自己是蠢的,而「發蠢」呢...是因為想要證明自己不是蠢的。 XD
Posted by Geral at September 24,2007 04:15
我無法同意你更多,Geral
Posted by Blue at September 24,2007 16:18
人發蠢的時候絕對不會察覺自己的蠢~
Posted by alann at September 24,2007 23:30
就算察覺了也要當作沒這回事一樣,掩耳盜鈴騙騙自己也好
Posted by Blue at September 25,2007 02:31
該聯晚社論撰筆者...大概是食用馬口水過量,或已影響思判能力...哀...
Posted by Taokara at September 25,2007 10:52
這個好,寄去給檢察官.... XD
Posted by Nakao at September 27,2007 09:06
檢察官:馬好幾個「水庫」 不能混談
聯合 更新日期:2007/09/29 07:00 記者: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對於外界質疑特偵組對四大天王特別費案時,採「大水庫理論」,馬英九案卻不採;特偵組檢察官昨天指出,馬英九的錢有好幾個水庫,但「井水不犯河水」,不能混在一起談。

特偵組指出,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用在他自己身上,是說不通的,因為他每個帳戶的錢來源都不一樣,有市長薪資帳戶、國代薪資帳戶及選舉補助款帳戶,等於好幾個水庫的水,各有各的源頭與流向,不能混在一起談。

檢察官說,尤其馬英九在去年五月,曾以書面表示會把選舉補助款都捐出去,在馬英九的主觀上,該部分捐款就無法視為特別費支出。

此外,馬英九本人的薪資帳戶,現金提領比例低,大部分是匯到太太周美菁帳戶,檢方無法確認現金提領金額超過特別費支出,只好再追查匯款後的流向。

特偵組指出,偵辦馬英九與查蘇貞昌、謝長廷的特別費案,都是採取同樣標準,只是因為蘇、謝在特別費入帳後,現金提領數額超過入帳金額,足已證明支出大於入款,而這些現金去向無法查明,因而不能認定是私用。
Posted by bigburger at September 30,2007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