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嫌洗錢 司法院應徹查
簡單的三段論證
大前提:一個人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
小前提:法官是人
結論:法官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是正常的
昨天的新聞,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旬﹐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委托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臺北地方法院宣判胡忠信無罪。
照中央社28日的報導,台北地院判決無罪的理由是:
1. 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2.被告聽聞轉述的轉述(不知道轉述幾次),合理的相信陳幸妤有在米國開戶。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
3.陳幸妤並非不可能利用在米國的時間去銀行開戶
4.沒有事實證明(因無從調查)陳幸妤沒有開戶
綜上,胡忠信中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為阿扁洗錢,是合理的評論。
本案的起訴理由,照中央社2006.10.20日的報導,是因為:
1. 檢方曾傳喚三名同行牙醫,三人均證稱陳幸妤確實赴美學植牙,且課程緊湊,應無時間去開戶。
2. 被告(胡忠信)辯稱消息是一莊姓台裔美籍銀行家帶陳幸妤去開戶,事後莊姓銀行家將此事告訴美麗島受刑人紀萬生,由紀萬生向他轉述;但紀萬生作證時卻表示,自己只是在台中火車站遇到兩名不認識的同鄉,兩人稱在美國聽過紀萬生演講,然後在閒聊間提到在美曾看到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3. 胡忠信顯然在聽聞紀萬生轉述後,擅自臆測,扭曲原意而在電視節目中誇大事實。
照台北地院的講法,胡忠信說陳幸妤幫阿扁洗錢,「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都叫作意見表達,而不是事實陳述,那我說法官涉嫌幫助洗錢,涉嫌喔~比胡忠信用肯定句還含蓄一些,想來也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嘍?
再者,審判之所以要公開,判決之所以要公開,就是為了要讓社會大眾監督法官審判品質,以保障被告人權;所以法官的判決是否合理,當然也是得受公評之事,所以我用判決書的邏輯加以引伸,法官的名譽權保障當然應該受到限制啦。
台北地院認為,紀萬生聽兩個不認識的同鄉轉述陳幸妤去開戶,胡忠信說是帶陳幸妤去開戶的人向紀萬生說、紀萬生在跟胡忠信說,所以陳幸妤確實是去開戶洗錢,這樣算有合理依據;那麼我用比轉述更強的經驗法則說,既然一般人都會有兩三個銀行帳戶,法官是人,當然也會有兩三個銀行帳戶,足證法官不知道在幫誰洗錢,想必台北地院也會認為我的講法是我主觀上欠缺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吧?
再說,台北地院既然認為陳幸妤並非不可能有去開戶,也無從證明陳幸妤並未去開戶,那我說除非法官能證明自己的帳戶並未用於洗錢,法官的戶頭並非不可能拿來幫助洗錢,自然也是正確的推論。
所以,我說全國的上千位法官們涉嫌幫助洗錢,是依據合理的確信,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請司法院好好查查,究竟是哪些法官在幫助洗錢,就從本案的審判長和受命法官查起!!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日電)
政治評論家胡忠信去年在電視節目爆料總統千金陳幸妤赴美洗錢,被陳幸妤訴請檢方調查,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胡忠信曲解他人轉述內容的原意,已構成誹謗,今天將胡忠信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陳幸妤去年九月赴美參加植牙研習,被胡忠信指為赴海外開帳戶洗錢,陳幸妤因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檢方曾傳喚三名同行牙醫,三人均證稱陳幸妤確實赴美學植牙,且課程緊湊,應無時間去開戶,但胡忠信應訊時向檢察官聲稱,他的消息是一位民進黨「大老」所言,並非杜撰。
檢方聲請簡判書類指出,被告辯稱消息是一莊姓台裔美籍銀行家帶陳幸妤去開戶,事後莊姓銀行家將此事告訴美麗島受刑人紀萬生,由紀萬生向他轉述;但紀萬生作證時卻表示,自己只是在台中火車站遇到兩名不認識的同鄉,兩人稱在美國聽過紀萬生演講,然後在閒聊間提到在美曾看到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檢察官認為胡忠信顯然在聽聞紀萬生轉述後,擅自臆測,扭曲原意而在電視節目中誇大事實,且連續在去年十月十一、十八日發表相同主題的不實誹謗言論,構成連續犯行,因此起訴聲請簡判後,建請法官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中央社記者黃旭升臺北二十八日電)媒體人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旬﹐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委托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胡忠信無罪﹔法院認為﹐胡忠信所言為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不是陳述「確定有開戶」事實﹔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第一家庭成員動見觀瞻﹐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被告所提到洗錢的言論﹐與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貪瀆弊案有關﹐屬于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若採極嚴格的審查標准﹐將產生「寒蟬效應」﹐有礙民主發展。
判決書說﹐由于陳幸妤2005年九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剛好前往美國紐約大學學習植牙課程﹐胡忠信依據友人轉述﹐有同鄉在紐約目睹有人陪同陳幸妤到銀行開戶。胡忠信于是在電視節目中發表言論﹐表示「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
陳幸妤後來委任律師提出誹謗案告訴﹐並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這項不實指控經中國網站惡意轉述引用﹐將總統家庭形容為犯罪集團﹐已嚴重損害陳幸妤及總統家庭名譽﹐甚至影響社會對總統及第一家庭的評價。
臺北地院今天判決認為﹐是否成立誹謗罪﹐必須探究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沒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經過調查與訊問證人紀萬生﹑張友驊都表示﹐有美國返回臺灣的同鄉或友人﹐轉述在紐約看見有人帶著陳幸妤到銀行開戶。
且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陳幸妤留在當地﹐讓人直覺陳幸妤是處理涉及機密的私事。
判決書認為﹐胡忠信所聽信的轉述﹐在邏輯上以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陳幸妤確實在美國學習植牙過程中開戶。
至于陳幸妤是否真的有在美國銀行開戶﹖法院曾經請法務部依照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協助調閱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的狀況﹐但法務部認為﹐誹謗在美國非刑事犯罪﹐僅為民事侵權﹐請求司法互助必須「雙重可罰」﹐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有犯罪可罰行為。
與陳幸妤一起學習植牙的醫師連新杰也作證指稱陳幸妤曾經有一天下午的課沒有上。法院認為﹐陳幸妤不無可能利用當天銀行上班日去開戶﹐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于誹謗罪的規范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于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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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過考試篩選與嚴格訓練.對於評論新聞與不實指控應有認知.會出現這麼奇怪的判決.偶也合理懷疑:有些法官心理不正常
1.法官為現任司法官﹐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2.人民眼見奇怪的判決,合理的懷疑該法官痴戀.狂戀.暗戀.單戀胡X信。以致於喪失正常的專業水準。
3.該法官並非不可能利用職權做出怪異判決.向胡X信示好.搖尾巴求愛
4.沒有事實證明(因無從調查)該法官心理正常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于誹謗罪的規范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于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按照法官的定義,那麼造謠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因為造謠的內容絕對不是「事實陳述」,而是「意見表達」,而「意見表達」「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漢堡,你只是推論,不是造謠,顯然更不會有問題,甚至......可能更貼近事實啊啊啊啊~XD
sys:
我的「意見評論」
承審法官和胡忠信沒有一手也有一腿
即使這樣說算是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啊啊啊啊啊
Tiat:
就這位法官的見解來看
沒有什麼不是「意見評論」
「事實陳述」已經被這位法官整個取消了
應該沒一腿
有一腿的話.不用這麼不擇手段.利用職權.曲解是非.百般討好啊~~
一定速粗不到而喪心病狂
司法判決攸關國家形象.看到這種笑話判決(事實).據以合理評論.即使這樣算是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啊啊啊啊啊
所以這位法官的判決,也是「意見表達」......嗯,中國看到了,應該會記一支嘉獎吧。
> 法院認為﹐胡忠信所言為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不是陳述「確定有開戶」事實
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是吧,嘖嘖.....
> 判決書認為﹐胡忠信所聽信的轉述﹐在邏輯上以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陳幸妤確實在美國學習植牙過程中開戶
開戶就開戶啊,關洗錢鳥事?
sys:
那叫「求歡不遂」嗎?
喔喔喔我這叫意見評論
即使這樣算是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啊啊啊啊啊
tait:
>>嗯,中國看到了,應該會記一支嘉獎吧
恩 你的意見評論很好~~
阿藍:
>>紀萬生作證時卻表示,自己只是在台中火車站遇到兩名不認識的同鄉,兩人稱在美國聽過紀萬生演講,然後在閒聊間提到在美曾看到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我碼不知道關洗錢什麼鳥事
可能要問法官的鳥,恩,我是說他家養的鳥,法官是怎麼把帳戶拿去幫助洗錢的
>>有人帶陳幸妤去銀行,可能是存錢或轉 帳,僅止於此。
這樣可以合理懷疑洗錢?
那~~
法官帶著「求歡工具」審理胡OO
當然也可以合理懷疑「意圖求歡」
幹,我跟我老姐在美國的銀行都有開戶,那我他媽的是不是再幹洗錢的勾當?!
趕快來起訴我啊!!
漢堡,你該小心了
你把台灣司法界最大的秘密給抖出來了呀~~~~
躲過誹謗罪
還有洩密罪~
XD
發現連法院都只幫泛藍服務.
覺醒的人會再多一些吧.
在來只剩下漫不在乎的那一群了..
漢堡老爹,
你在這邊講沒啥用,
沒有胡忠信有媒體麥克風權力,
那些法官才不鳥你....
pc :
你可以學紅蟑螂去辦個百萬人自首 XD
瘋狂喵喵、sys:
抱歉喔
這個秘密在特珠費判決出來之後
就已經是眾所皆知了 XD
carlo :
他們大概要等到滿街都是中國人的時候才會覺醒吧
CHWu:
不是一直以來都這樣嗎? XD
我寫本來就是寫爽的啊
可不敢期待誰看了之後會豁然開朗大徹大悟
其實現在法官的問題不在於政治力介入
而在於獨立性太高 監督太少
外部監督幾乎等於零
今天會有這種鳥判決出來
可以說是過去十年司法改革高舉法官獨立、撤除行政監管
卻沒有相應的建立外部監督機制的必然後果
貼一篇宋律師的文章
請參考
《法官法》不能再拖了
宋明潭2007/08/23
如果有《法官法》,幾個本土社團可以不必大費周章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法官枉法裁判,而直接向法官評鑑基金會申請評鑑。
如果有《法官法》,承審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蔡守訓等三位法官,若認自己受誤解而有必要澄清,也可以申請法官評鑑基金會評鑑。
如果有《法官法》,一般人民只要是案件之當事人,如果法官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審判案件顯然有重大違誤;或者法官違反了職務上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等情形,小市民們,歡迎你們申請法官評鑑!
但是,非常抱歉,我們現在還沒有《法官法》。
什麼是《法官法》?《法官法》除了「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外,更重要的係「確保國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簡單來說,整部《法官法》最重要目的在「保障優秀法官、淘汰不適任法官,讓裁判品質全面提升」。
十年前,首部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催生而出;二○○二年,民間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積極遊說司法、行政、考試三院並展開漫長的協商,但《法官法》最後卻因司法院遲未提出官方版本,而遭到擱置未能通過;二○○七年四月,政府會銜版送進立院,民間苦等十年的政府版草案出爐,這是十年來《法官法》最靠近人民的一刻,那麼現在問題又出在哪裡?
首先是政府與民間版草案的差異,包括三合一考試、評鑑機制與職務法庭等,民間對於司法院只要「享利益」不要「受監督」的態度相當不滿。其次,院際與部會之間意見仍舊不一,譬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考試院對法官俸給仍有意見,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檢察官能否準用及期限,也有極大的歧見。最後,《法官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並「不積極」地進行溝通協調並撫平歧見,反倒「被動」地任由民間團體聲嘶力竭地在外催促改革。
《法官法》雖不能說是司法改革的「萬靈丹」,至少還算一劑導正法官裁判品質的「特效藥」,如果《法官法》在這個會期仍無法通過,人民對於這款司法沈痾還必須要繼續忍受多久?若人人都不想遇到「擲骰子的司法」,那就在九月新會期開議後,睜開眼睛仔細地瞧瞧,究竟誰是阻擾《法官法》通過的大石頭。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妳們的意見都很好
希望本案受命法官趕緊公開三等親內帳戶明細以自清
維護司法皇后的貞操阿
>>維護司法皇后的貞操阿
::那是什麼東西?可以吃嗎?XD
ㄟ 以我對Tiat的瞭解
還以為Tiat會說
「貞操就是要拿來打破的啊~~」
我認為是綠營一直以來都沒把「司法改革」列為優先執行項目,
所以才放著法官法這麼多年都沒有進展,
只會嘴巴講尊重司法,現在好了,被司法系統惡搞才開始想到要改革?
看看正常國家決議文裡面,也沒有提到台灣不正常的司法狀況,
可見那些綠營人士還弄不太清楚狀況,以後還是會繼續被惡搞...
聽說第一次打破會有點痛...
不過,看來我們的皇后已經樂在其中了...
要大才比較有快感
小的話應該沒什麼感覺
恩,我是說案子大小啦
像這種誹謗罪
小案
沒感覺的
CHWu:
這問題講起來千頭萬緒 ^^"
說民進黨以前沒想到也對
說民進黨不為也也對(不然新中間路線哪來的)
就算民進黨真的要作
能得到多少支持也是問題
要像二戰後的德國那樣清算公務員做為納粹的幫兇
一口氣幹掉一半的公務員
對於沒有流血革命的台灣人來說
恐怕是太激烈了
說民進黨不能也也對
畢竟司法改革的任何重要措施
都要通過立法院
可是立法院持續無差別杯葛中......
另外還有司法制度的走向以及相應的司法官養成制度的問題
其中必然會碰到一個很大的既得利益團體
也就是檢察官
可以肯定的是
民進黨還要繼續被惡搞好一陣子
噗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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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指法官偏藍 法界譁然
更新日期:2007/09/03 04:39 記者: 劉鳳琴/台北報導
陳總統於媒體訪問談話中,提及司法只問顏色,不問是非,及司法官偏藍的說詞,讓司法界群情譁然,司法院昨天發表聲明指出,法官是憑法律審案,不會有因藍綠好惡而影響審判。
司法院表示,對於法院的判決,當事人縱有不同意見,仍應尊重法院判決,如有不服,應依法循上訴程序救濟。
法官協會表示,總統身為一國元首,不應任意破壞司法公信,抹殺全體法官之努力,為此,法官協會嚴正呼籲總統若查知有如所指之不肖司法人員,請即依法交由權責單位查辦。
檢察官協會也說,陳總統連番空泛影射司法官的政治立場,其失格的言論,是對兢兢業業,努力工作的司法官的嚴重侵侮;其引導人民對司法陷入疑惑,亦重創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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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覺得、也不會說法界偏藍啦
只不過最近這些判決
實在是....嘿嘿嘿嘿.......
好好檢討一下什麼叫「司法獨立」吧
淘汰壞法官,不能再拖
陳傳岳 2007/09/18
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二端:一是審判獨立,一是要有好法官,淘汰壞法官。因為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好壞在法官,壞的法官就會有壞的審理與判決,所以要淘汰。道理很簡單,但如何認定壞法官?依照什麼程序去淘汰?
先說審判獨立。以往,司法審判的內部管控,是維持審判品質的方法,例如法官就案件的判決,必須送請庭長、院長核閱後,才可對外發佈。這種送閱制度,對判決品質的控制,有它的功能;但演變結果,卻造成上級對審判的干預,所以說送閱制度是干涉審判的罪魁禍首。經過數十年的努力,好不容易廢除了送閱制度,使法官審判案件能夠獨立。這是我國司法改革近十年來的最大成果。
但是法官獨立審判之後的結果,卻出現不少孤傲蠻橫,武斷擅決,無視法律與證據為何物,讓人民看了或氣憤填膺、或啼笑皆非的壞判決。那人民怎麼辦?
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是保障法官的「帝王條款」,近來批判的聲音日多,主張修憲的也大有人在。法官如果沒有受刑事有罪判決,無法免職;如果不是審判疏失,受監察院提出彈劾,經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懲戒,就不會受到撤職、休職的處分。現在,監察院停止運作,壞法官更可高枕無憂了!
人民的辦法,就是「法官法」!這是一部法官制度的法案,民間與官方研議了十多年,數次進出立法院,好不容易現在官方版及民間版都已經在立法院了。「法官法」就是要監督法官,淘汰壞法官,保障人民權益,其中,最具體有效的是法官評鑑制度。這制度是對法官有不法或不當行為,可由人民或機關向特定的一個機構來申訴,經過這機構調查認為嫌疑重大的話,即由這機構向特別設立的法庭來移送,由這法庭來審判法官有無不法或不當的情事,如有,這個法庭對被移送法官就做一定的懲處來淘汰壞法官。
如果諸位立法委員認為司法應該改革,壞法官應該淘汰,請你們積積功德,在這會期讓法官法立法。否則,立委明年初改選,如果這會期不能通過,在法案不過屆的規定下,又不知何年何日才能立法?
各界人士,如果你們希望司法改革,不想再讓壞法官折磨、虐待、受罪,請你們大家起來一起推動法官法的立法吧!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前董事長暨法官法推動聯盟召集人)
稱陳幸妤在美置產 邱毅無罪
中時 更新日期:"2008/09/27 04:36" 王己由/台北報導
立委邱毅在前年十一月間召開記者會,指稱前總統陳水扁子女陳致中、陳幸妤在美開戶擁有鉅款,且購買豪宅、超市,經陳幸妤姐弟提告,檢察官依誹謗罪起訴後,法官審理認為,邱毅並無誹謗故意,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陳幸妤姐弟在美開戶、置產,但並不表示就沒有這些事實細節存在,廿六日判決邱毅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後,法官認為邱毅是根據在美國的民眾提供的檢舉資料,盡調查能事,才召開記者會。陳幸妤姐弟在兩年前是總統子女,二人身為國家元首家屬身分,邱毅的說法,縱使聳動、誇張,卻和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相關貪瀆弊案有關,屬公共事務之一,目的不外是要喚起一般民眾注意。
那麼叫阿扁吃大便也應該沒事啊!
好一句不代表事實不存在,法院不審事實,還來個想像力練習。
老句一句,順手球好打,落水狗也好打,這情節是人之常情,但是法官判斷也是如此一般,還自願自的回答。有本事就大聲講明,在特殊身份上司法會自動伸縮,而不是用「不代表事實不存在」,把雞毛當箭令。
嘿,算了吧
他們當然是說依法獨立審判
真實隱藏在法律術語的背後
怎麼會明白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