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和輿論,都將「良心犯」這個詞,套用在連續在公共場所放置爆裂物的炸彈犯楊儒門身上。且讓我們檢視一下,何謂「良心犯」?
最近新聞和輿論,都將「良心犯」這個詞,套用在連續在公共場所放置爆裂物的炸彈犯楊儒門身上。且讓我們檢視一下,何謂「良心犯」?
「良心犯」一詞,在犯罪學教科書上其實不常提到,各家說法的內涵也不盡相同,共通點是都屬於政治犯罪。一種說法認為,此種政治犯罪的行為人因其個人的政治確信,而與現行法律秩序發生衝突,是一種「確信犯」,由於行為人常具有良知上的衝突,或經過良心交戰後才決定行動,故亦有稱為「良心犯」。依此,則良心犯是確信犯中的一種。另一種說法認為,確信犯也包含政治偏激者或政治狂熱者,其信念將導致良知泯滅的行為,應將此種盲目的狂熱者與應受尊敬的良心犯區分開來。依此,則良心犯是確信犯中值得尊敬的一種。此外還有用「確信犯」指涉因確信唯有暴力手段可以達成目的,而其暴力手段最終將有益於社會整體的犯罪。亦有完全相反的說法,則根本將盲目的政治狂熱者從確信犯之中排除的說法。以上是由犯罪人本身的心理狀態來的角度來描述。
國際特赦組織的定義,則是由行為的方式和獲罪的原因加以定義,認為「良心犯」是無犯罪行為、無暴力手段、因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而獲罪的人,獲罪的原因通常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種族歧視等。
看了這些不同說法,不知道媒體和輿論所用的「良心犯」,到底是哪個良心犯?但我想媒體也知道,楊儒門的所作所為,另有一個相當適合的詞可以指稱,而且各家的界定一致;這個詞是用犯罪人的目的和手段加以界定的,用來指稱「以不特定人為犯罪對象,施以破壞、暴力攻擊、威脅等非法行為,意圖製造並散播驚慌的氣氛,以迫使個人、團體或政府屈從其政治訴求」的行為,叫做「恐怖主義」。不論楊儒門是不是良心犯,但他絕對是個恐怖份子;這是真正適合加在楊儒門身上的詞。媒體相當一致的,用了一個非常好聽、甚至崇高,但是內涵曖昧不明、也很有可能並不符合其對象的詞彙,來形容楊儒門;卻刻意忽略了另一個完全符合而無爭議的詞,何以故?
對於一個恐怖份子,一個怯懦、不敢承擔公民責任,只敢躲在暗處,以無辜市民的安危要脅政府的犯罪人,一個對於其暴力危害公安行為毫無悔意的犯罪人,傳媒不但為之美言,還強力播送著楊嫌家中的老大人「哭訴判太重」、楊嫌自溺的陳述著「法律只會懲罰弱者」;竟還有司法從業人員輕率投書,以其職司審判之頭銜,稱頌楊儒門為「良心犯」;這些毫不留情的踐踏著社會賴以運作的基本規範的人,正是恐怖份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