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14,2006

【國務機要費案】民進黨聲請解釋什麼?

有個許多人都知道,而且經常應驗的讀報經驗法則:「凡中時獨家 = 有鬼」。這句話今天又應驗一次。

中時黑報事件


今天各大媒體都報導了民進黨立院黨團將提出憲法第五十二條釋憲案的消息。其中唯有中時獨家報導了不太一樣的內容:

民進黨主張 總統永久豁免 今聲請釋憲 促暫停審國務費案╱黎珍珍、曾薏蘋
報導中提到「永久豁免」的部分:「民進黨釋憲聲請書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大為擴張,他們主張,依憲法第五十二條精神,總統豁免權應包括「實體上之永久豁免」與「程序上之暫時豁 免」。前者指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卸任後亦然,也就是永久免責;後者指總統在其任期內得暫時免於司法程序的進行,這部分應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都包含在內。」

如果民進黨起草的釋憲聲請書果真是這麼寫的話,那麼起草人-據報導是汪平雲律師,一定是白癡!既然已經主張總統在任期內的行為永遠不受司法程序之訴追的「實體上之永久豁免」,再主張「程序上之暫時豁免」,不是脫褲子放屁嗎?不用查別家新聞,也可以知道中時報導有問題。

幸好媒體作亂了這麼些年,各方也培養出一些制式的應對方法,通常早上獨家抹黑,中午新聞就看得到說明;雖然澄清說明的能見度依然不高,而作亂媒體也不會因此乖乖道歉悔過,但是至少有心追查的話,就查得到資料。果不其然,中廣新聞11:27報導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至於聲請書中的『永久豁免』,遭到平面媒體的抨擊,立委吳秉叡說:這是媒體斷章取義,其實聲請書寫得很清楚,永久豁免的範圍是總統職務之內業務,貪污罪並非永久豁免。因此以國務機要費而言,總統卸任後司法仍然可以調查,如果判定不是業務範圍,可以可以進入司法程序。」

顯然中時是略去了民進黨團釋憲聲請書中「職務上」三個字,才得出「民進黨主張總統永久豁免」的結論。這樣的遺漏,是有心還是無意?

話說中時雖然整體品質不佳,但記者編輯本身不少學有專長,竟然會遺漏了重要關鍵字,以致於報導出來的聲請書內容在法律邏輯上猶如法律行外人所寫,輕忽殆慢的程度,實在不可思議。

再說,同日蕭旭岑一篇特稿,大罵「永久免責? 豈不變成帝制」,內文中譴責民進黨團的主張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還費心舉出以色列和美國的例子供佐證;如此隆重的特稿,若說完稿前沒有再三審視聲請書原文,其誰能信?

而且蕭旭岑這篇特稿中,還暗藏了獨門見解:「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文字很清楚,……無須大法官解釋,『訴究』字面上就是『追訴、究責』,或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換言之,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但照之前我已經貼出的資料,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所以會有爭議,正是「訴究」這兩個字的範圍不清楚,蕭大記者竟然認為清楚到無須大法官解釋;之前幾位支持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教授,最多也僅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以不得起訴為界線」,沒想到蕭大記者竟然說「這項特權保障的是刑事偵查的『結果』,絕非包括刑事偵查的『過程』」,意思莫非是可以起訴,只是不能判決?或可以判決,只是不能執行?若果蕭大記者之意確實如此,可說是國內獨步的見解;不知蕭大記者是否曾經想過,其見解將有可能抵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關於彈劾總統應由立法院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排除一般法院管轄的規定?

恩……我想蕭大記者想不到這麼多的,就像他在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訴究」的意義時說,就等於刑事訴訟法的「起訴、追究」;見鬼了,整部刑事訴訟法上也沒有「追究」這兩個字。想當然爾的隨口說說,到底是解釋了什麼?

再說,如果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違背了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的話,是不是請蕭大記者也為我們解釋一下,為什麼憲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會期中不受逮捕特權,沒有違反平等原則?

本來是很簡單的原則,總會被中時基於政治動機而曲解。越是容易被嫉妒、被懷恨、被鬥爭、被污衊、容易檔人財路的職位,就越需要受到保障,以保障該在位者政治上的言論自由和落實於施政的空間;立法委員是如此,總統亦復如此。難道別的總統可以,就只有阿扁不行嗎?就像國民黨團也批評民進黨團聲請釋憲,是「意圖延滯訴訟」,照我之前的分析,沒錯,這件將會嚴重傷害到憲法上關於統治權行使保障、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的訴訟,本來就不該繼續進行,當然應該要擋下來。聲請釋憲,由大法官做出解釋,從而建立制度,才是正辦。國民黨團的批評,在我看來簡直就是稱讚,怎麼拿來當作批評用呢?

 

此外,我對民進黨團所謂的「職務上行為永久豁免」也有點疑惑。照中時今日所載汪平雲律師的說法:「台灣智庫法政諮詢委員汪平雲昨日指出,國務機要費只有總統能依職權使用,檢察官訊問總統使用情況並不妥適,希望儘快釋憲或法院不受理國務機要費案,解決爭議。汪平雲認為,國務機要費案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不該審國務機要費案,不該先代替人民審判。」應該是指「不受司法審查的統治行為」,這是學說上沒有問題,但是憲法上尚無明文的東西,理論結構上似不屬於憲法第五十二條。不過這部份要等看到聲請書原文才能評論。此乃是後話的啦~


Posted by bigburger at 樂多Roodo! │12:48 │回應(12)引用(0)得意政客與親中媒體之批判上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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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漢堡說明的好啊!
(雖然我不看中時,不知道有這個報導......)
Posted by Tiat at December 14,2006 18:32
我馬是千百個不願意啊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4,2006 19:27
唉!
今天在本公司吃早餐時把這則「毒家」新聞「配」進肚子裡了!
接獲貴台通知後…
將儘速「拉」掉!
Posted by 二個孩子的爹 at December 14,2006 23:52
就叫你別看中時的 XD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4,2006 23:52
來支持一下漢堡!

中國時報的記者水準?哈!大概只有「稀巴爛」可以形容三分!

憲法五十二條的「訴究」還居然被他們講得這麼「輕巧」、「簡單」,還可以偽造法條文字,真是天才!那我們這些飄洋過海來唸憲法、公法、刑事訴訟法.....等等法律專業的都是吃飽太閒了囉?原來去去中時掛個記者,就可以亂寫,還不用費心研究、分析與引註。如此說來,德國的法學教授大概都是笨蛋,這麼簡單的「研究方法」、「創新學說」的方式都不會!套句中國人的話:真是笨到姥姥家了!

中國時報,早就該被列為有害身心的讀物(毒物),應該建議儘量避免閱讀才是。

至於漢堡的最後一段的批評,我也原則同意。汪律師的寫法,並不夠嚴謹。而憲法五十二條的規範目的,是否僅僅是統治行為?需要再檢討,遽論為這個範疇,恐有太過偏狹之嫌,當然,這些問題的開展一樣要等到大法官會議審議後,再來論說比較妥適。
Posted by 米那娃之梟 at December 15,2006 00:29
好加在我還沒吃早餐就先看到漢堡!
Posted by morning at December 15,2006 00:56
梟 :
最後那段猜測的成分居多,沒看到原始文件沒辦法精確寫
(民進黨這些混蛋,這麼重要的資料都不上網,搞屁啊)

我的猜測是,民進黨團希望大法官就司法審查和統治行為兩者的界線,但是找不到實體法依據,畢竟檢察官的偵察"作為"並不是適合的釋憲對象,只好栽在憲法第五十二條頭上。也就是說,訴訟策略就是了。又或者是依據李鴻禧他們的日派說法,認為這條應該直接歸於權力分立。

總之要看到聲請書才能定論。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5,2006 01:02
不只有中時

很多電視媒體和評論節目 標題都下:總統永久豁免 ......
儘管民進黨解釋了 他們還是照打 永久............
Posted by rw at December 15,2006 19:41
>>很多電視媒體和評論節目 標題都下:總統永久豁免 ......
儘管民進黨解釋了 他們還是照打 永久............

對媒體來說,謊話說久了就會變真的了,這也正是他們的打算.....
Posted by 大腸 at December 15,2006 21:54
自由時報可以拿來擦屁股,但是事後還要用水沖一下,不然黑黑的!
Posted by 過路人 at February 15,2007 16:42
過路人
你家窮到要用報紙擦屁股啊
真口連
都是阿扁的錯啦啦啦啦啦啦~~
Posted by bigburger at February 15,2007 19:25
>>自由時報可以拿來擦屁股,但是事後還要用水沖一下,不然黑黑的!

對阿
中國時報比較clean,用來擦屁股最合適了
Posted by morning at February 15,2007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