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而發的舊文重貼,原文發表於2004/09/11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一詞,原指封建時代社會三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以外的第四階級,如軍隊及暴民之流,其後才用以指稱新聞記者。
國內慣譯為「第四權」;依其字面,似指新聞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外之第四權,而非單指新聞記者;其內涵已由原來的階級意義轉為法律意義。我國憲法學界或稱第四權為「憲法上制度性的基本權利」,或認為其係憲法第十一條言論、出版自由的具體開展。學理上對「第四權」的解讀容有不同,然其目的則一:為達成基本人權的保障與發揚,藉由分權、民主與保障言論自由的諸般制度,達成公眾參與監督政府、促進社會利益之目的;這其中新聞媒體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既是資訊的守門人、篩選者,更擁有主導閱聽人對新聞事件的觀感與評價的地位。由此可見,所謂「第四權」並非是以自我為目的的概念,而是一種為民主憲政服務的制度;脫離民主憲政的基本理想,「第四權」之概念即失其依據;所謂的「第四權」不僅標誌著新聞媒體的權利,更代表了相對應的社會義務。但是很遺憾的,本週又一次見到兩家老牌平面新聞媒體-中國時報與聯合報辜負其社會義務與公眾期待。
8月24日,國親兩黨憑藉著在立法院的席次優勢,不顧各界批評聲浪,強行通過二黨聯合提出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依本條例所規定之真調會職權,嚴重違背了憲法上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兩大原則,且罔顧人民基本權利,無怪本條例被戲稱為「真相製造委員會」、「連宋戒嚴條例」;其違憲殆無疑義。真調會若果悍然運作,勢必如東廠復辟,警備總部再生。對此,司法院、行政院、檢改會、民間司改會、澄社、台灣法學會等機關或民間組織相繼表示不滿;國親兩黨毀憲以圖一己之私,甘與司法界全體對立的行為,實難想像是出於在野第一大政治勢力所為。
對於國親兩黨以立法程序戕害憲法制度的行為,中國時報僅於25日以小社論表達「國親兩黨雖宣稱已參酌檢改會、民間司改會等司法專業團體意見,但卻遭到檢改會等團體『吐槽』為魚目混珠,使得國親版本的違憲疑慮始終未曾稍減」,以及「真調會由各政黨依比例推派代表參加,其職權行使也不受刑事訴訟法之限制」二點,輕描淡寫的指出真調會條例的「違憲疑慮」。同日同版,雖有記者陳嘉宏抨擊真調會條例的特稿,但亦有記者羅如蘭為國親緩頰、題為「透明公開相互監督一起面對真相」的特稿;羅如蘭於其特稿中以「如果真的能夠司法歸司法,政治歸政治,三一九槍擊案其實根本不需要真調會來調查」等語塑造真調會的必要性,更以真調會具有獨立檢察官和合議制的精神,是「一個透明公開的相互監督機制」,為國親及真調會條例美言。26日,中國時報再刊出「避免政治對決,何不接受檢驗」一文,記者蕭旭岑在文中也對真調會條例持懷疑的立場,「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刑事訴訟法限制,確有超越法院、檢察機關的問題」,但旋即將責任推給執政黨:「前國安會與總統府侍衛長等人員甚至迄今未受檢調約談,也未見政府釋出善意解決」;因此,「如果政府也認為追求真相重要,為何不體諒在野黨的心情,以政治妥協取代法條表決,非要以更激烈的政治反擊更加激化對立?」中國時報的論點可依此摘要如下:真調會條例有違憲之虞,但因政府暗中妨礙發現真相,而使得真調會的必要性、正當性足以補正其違憲疑慮,縱使真調會條例果真違憲,也當歸咎於政府,而非在野黨;所以行政院不可對違憲的法律提出覆議或聲請釋憲,以免激化對立,而應以政治妥協取代法條表決。
相較於中國時報以特稿婉轉發言的含蓄作法,聯合報更是毫不避諱的展現其如何目無憲政;聯合報在25日即以社論全力為真調會條例辯護;該篇題為「主政者不宜對真調會條例輕率發動覆議」的社論,其內容不外乎:檢調失職無能、調查工作毫無進展,真調會條例已排除了立、監委以及行政、考試及公營事業人員參與,及行政機關意圖阻擾三一九真相調查等與中時如出一轍之論點。對照其他各大報,如台灣日報、自由時報、甚至同屬中時報系的經濟日報,莫不嚴詞抨擊國親亂憲之舉;中時與聯合竟能大發違背憲法基本價值的謬論,要以政黨協商方式縱容違憲的法律,寧不有愧?
我們可以理解中時與聯合有其黨派立場;新聞媒體有黨派立場並不是錯事,毋寧說是正常且正當的狀況;但若一向自詡為「第四權」與「社會公器」的媒體將社會整體賴以維繫的基礎貶為替特定政黨發聲的口號,有利其立場時高呼憲法為口號以攻敵,反之則欲使憲章制度屈從於黨派立場,而對「第四權」在憲法上的意義與義務毫無知覺時,或許我們該認真的思考:所謂的「第四權」,會不會只是為了自身利益的「第四階級」在自抬身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