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6,2006

一如預期,無腦泛國民黨果然不會放過公投

今天真是不幸的一天,一早起床就不小心看到泛國民黨(相對於民進黨、台聯)又在亂來的消息,破壞我假日的好心情。

黨產公投提案 公審會駁回
自由時報  2006.11.25
〔記者王貝林、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晚透過表決,以十二比八票不予認定(駁回)黨產公投提案;另以十七比三通過反貪腐公投提案符合公投規定,可以在通過戶籍查核後進行公民連署。……公審會主委高永光會後表示,黨產公投案不予認定的原因,主要是認為其鎖定特定社團,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法的一般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且立院黨產條例草案已有七個版本,沒必要再公投。


公民投票法中,關於駁回公民投票提案的規定,有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規定在提案人數不足者、提案名冊有瑕疵者、核對後發覺人數不足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同一事件前經公投而未逾三年重複提案者,以及提案不合法定程式者(解釋上除程序問題外,並應包含第二條之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依照以上規定,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僅有形式審核的資格,憑什麼審查提案的實質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憑什麼以提案的內容決定駁回?

對啦,法律原則上應該一般性、抽象性的向未來發生效力。但重大事件,並非不能例外的針對個案或過去的事件,制訂相關的法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就是為了平復過去的不正義所定的法律。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之前由國民黨主導在2001年為了連戰而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2004年泛國民黨共同主導的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難道不是針對特定事件制訂的法律?如果國民黨因半世紀盤據國家從而取得龐大黨產的問題不算是重大政治問題,到底還有什麼事情算得上重大?

且不當黨產的追究有兩個部分,一是行為責任追究,一是狀態責任追究。前者才有不溯及既往之適用,狀態責任並沒有溯及既往的適用,因為不法狀態只要一直存續,就是違反狀態的一直存續。至多只有善良第三人的信賴保護的問題而已。

再說,泛國民黨立委利用程序委員會濫行阻擋法案,使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長期無法排入院會,高主委竟然還有臉說什麼必要性的問題。這樣的駁回理由,不僅越權,更是可笑。

這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在惡搞嗎?不是,這是泛國民黨在惡搞,一如他們惡搞立法院一樣。照國民黨的代表,”號稱”憲法學者的李永然在審議委員會之聽證會上的意見(中央社 2006-11-14):「民進黨提出的公投案針對國民黨而來,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以及個別性法律禁止原則」、「更嚴重破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政黨財產取得理應制定『政黨法』通盤規範,這部分也已送到立院審議中,因此沒有必要再循公投立法制裁特定政黨」。而照高永光主委的說法,除了「不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的『立法原則之創制』事項」、「違反法明確性原則」二點外,幾乎是完全照採國民黨的意見。

檢視一下同時通過的國民黨反貪腐公投提案,益見審議委員會的失職與偏頗。該案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討不當所得?」(中央社 2006-09-22)(我沒有查到理由書,希望有朋友能提供,頓首再拜m(_ _)m),照主文來看,不是該叫「決策錯誤追究責任公投嗎?」為什麼會叫做「反貪腐及決策錯誤追究責任公投」而被簡稱為「反貪腐公投」?倒底哪裡反貪腐?這樣算不算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狀況?為何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意見?若一個政策或施行政策所需之預算,經過立委同意,按法理,立法院亦應共同負責,但憲法第七十三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如此該提案算不算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全國性公民投票僅適用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而不及於提出修正案之規定?為何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此亦無意見?更明確的說,政治責任反應在執政者的輪替、政務官的去留、選票等方面,但絕對與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無關。此提案明顯將嚴重的衝擊責任政治基本原則,何以公投審議委員會又默不作聲?(質疑一下,泛國民黨既然佔立法院多數,要通過什麼法案直接通過不就好了,幹嘛還公投?輸人不輸陣嗎?不過這是題外話啦)

如此荒謬的差別待遇,也不難理解,簡直可說是事所必然。正如同NCC委員投票時一樣的情況;泛國民黨系嘴上說得再怎麼好聽,也只支持自己的人馬,而其他委員卻條直的獨立行使職權。這次審議委員中國民黨推薦的有九位、民進黨八位、親民黨二位、台聯一位、無盟一位(中央社2006-10-24)。而依據中央社11月24日報導,追討黨產提案的投票結果是八票贊成,十二票反對;反貪腐提案十七票贊成,三票反對,(總數均為二十,顯見有一名委員缺席或棄權)。可見,反貪腐提案,民進黨及台聯所推薦的委員,過半數投下贊成票;追討黨產提案,國民黨、親民黨以及一向傾國民黨的無盟所推薦的委員,幾乎全數投下反對票(說不定正好是泛國民黨系的委員缺席)。這結果早在公民投票法通過時,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設立審議委員會,即可預見。

我一直覺得,泛國民黨患有嚴重的焦慮症,以致於在政治上相當短視。在學理上而言;依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三年,意即不與總統或行政院長或立法院同進退,性質似乎是獨立機關。但照前引公投法的條文看來,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僅有形式審查的權限,除開提案同一性、全國性或地方性的問題外,不得進行實質審查;性質上就和獨立機關的高度專業性不同。且獨立委員會的本意,乃是因其高度專業性,需排除政治干涉,不論干涉來自執政黨或在野黨且;而政黨比例代表制,恰恰好就是政治角力的延伸,根本不適合用於獨立機關。泛國民黨一再地通過有利於自己卻明顯違憲的法律制度,讓大法官宣告違憲,對他們真的有好處嗎?

在政治現實上,一再地試圖奪取行政院的權力,納入立法院,又一再地在行政院轄下安插政黨比例代表制-即是在2007立法院改選前可由泛國民黨控制的-機關。若有一天當他們在立院也成為在野黨時,如今所為豈不是自掘墳墓?

當初泛國民黨的公民投票法版本通過時,就有人說,是想藉著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來妨礙台灣人行使公投的權利。這種說法明顯是錯誤的;錯誤在於,說這話的人太抬舉國民黨及其附庸的政治智慧了;事實證明,國民黨不但自己提出公投法提案,之前罷免案時,九主席以及和他眉來眼去的施前主席也說過「總統去留交付全民公投」的話。國民黨及其附庸並沒有那麼深思熟慮;他們只是單純的想將國會優勢物盡其用,以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阻礙任何不利他們的政治發展。至於公民投票可能造成法理台獨什麼的,並不在他們的腦漿容量許可範圍內。

一如起草公民投票法的白癡連審議委員會的決定該訴願或逕行訴訟都沒定清楚,導致現在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各自作成各自的決定一樣;對這次泛國民黨主導的審議委員會,僅僅為了阻礙在北高市長選舉時可一併徵求連署的蠅頭小利,而髒手肆意亂伸、濫權否決公投提案的無腦行徑,倒底可以為他們加分多少?實在很難瞭解他的明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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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有注意這件事,再看漢堡兄的分析,確實更讓人理解泛藍政治流氓有多可惡。辛苦您了!
Posted by Freeman at November 26,2006 05:22
Freeman桑才辛苦了~ m(_ _)m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6,2006 05:53
對了,原來的新聞中還有一段更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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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公投提案 公審會駁回
自由時報 2006.11.25
〔記者王貝林、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晚透過表決,以十二比八票不予認定(駁回)黨產公投提案;另以十七比三通過反貪腐公投提案符合公投規定,可以在通過戶籍查核後進行公民連署。
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羅正方說,民進黨推薦的委員有一致的想法,就是不論是藍營提出的反貪腐公投案,還是討黨產的公投案,公投審議委員會都沒有資格去否決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所以,兩案最後都投下贊成票。民進黨不理會政黨比例產生的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場鬧劇,將繼續推動討黨產的公投。
對於行政院訴願會日前以公投審議委員會行政怠惰,代為認定黨產公投案符合公投規定,並已行文中選會開始進行戶籍查核。公審會決議認為依訴願法第八十二條,訴願會無權代為認定,仍會將昨日的二項公投提案決議送交行政院,並視行政院的回應,再開會決定是否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做為救濟手段。
行政院發言人鄭文燦對此表示,黨產公投提案已交付中選會查核戶籍,不可能再回頭接受公審會的決議,否則將徒生爭議,所以黨產公投提案還是會「繼續往前走」。
公審會主委高永光會後表示,黨產公投案不予認定的原因,主要是認為其鎖定特定社團,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法的一般性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且立院黨產條例草案已有七個版本,沒必要再公投。
---

救濟你個大頭!!
審議委員會是為原處分之下級機關,既不是受處分人,又不是利害關係人,憑什麼救濟啊?
下級機關以原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那行政一體到底是什麼意思?
一點基礎行政法都不懂,還有臉自稱獨立機關!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6,2006 05:57
真的有腦漿嘛? Orz
Posted by alann at November 26,2006 08:51
他們當然短視近利.... 我認為他們的算盤是:「哼~等我把所有權利攏在身上,我再修法就好了!經過這六年的生聚教訓,以後當然行政權也要、立法權也要,最好再想個什麼辦法連司法權也要了,此後回復到美好的蔣經國時代,這種亂象就再也不會出現,台灣人民都會哭著來感謝我~」

真是認真起來像kuso一樣..... ~"~
Posted by Nakao at November 26,2006 08:51
="= .... 是「所有權力」,不是「所有權利」,打錯了.... Orz
Posted by Nakao at November 26,2006 08:51
國民黨跟民進黨真的是一樣爛呀!

還公投勒!
Posted by kevinsigma at November 26,2006 09:11
公投等於一樣爛?不懂耶?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6,2006 12:02
我可以體會上面K君的立論喔....XD

上次2004年大選綁公投,泛藍軍可是多麼努力用心的想把公投打成民進黨實行民粹(也就是邪惡領域)的第一步,
連偶老媽聽到偶要領公投票,好像天要塌下來一樣,
當然,他親眼目睹了偶真的領了公投票,也相信偶不是在對他開玩笑,情緒就老實地讓塌下來的天給砸了....

之前當然也不是沒有消息說國民黨要玩公投,但我相信如我老媽的泛藍支持者都覺得他們只是嘴上說說而已,不會真的玩,
結果這次好像要玩真的了,難怪會開始覺得國民黨要跟民進黨一樣爛了呀。:P
Posted by 黑喵 at November 26,2006 15:07
我是說:
之前國民黨要罷免公投,民進黨不是沒投票,被國民黨說的...

結果哩!一樣嘛!
Posted by kevinsigma at November 26,2006 15:29
"下級機關以原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那行政一體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懂了
不正是這些人的自我定位是利害關係人(國民黨)而非機關I(公審會)的意思嗎?
這也太不遮掩了吧?
@@||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6,2006 15:32
黑喵:
原來你跟我一樣悲慘

kevinsigma :
不一樣喔
罷免這個極端對立的議題,既然程序上要求先由立法院通過後交付公投,那立法院通不過,就是程序沒有完備。一個國民黨立委代表的是民意,一個民進黨立委代表的也是民意。我不認為民進黨不支持罷免案有什麼錯誤可言。

至於公審會,卻是明顯逾越法律授權而違法攔阻已經完備的程序。

基本上,謀取自己政治的最大利益,是每個政黨的本能,只要是在公認的遊戲規則內進行,我也不會認為那是錯的。頂多是手段好看不好看的問題。

民進黨雖然有時候欠缺對憲政秩序的深刻理解,譬如說游錫昆當院長時的部分覆議,譬如說蘇嘉全當內政部長時的指紋案,譬如說阿扁在去年327同意修法以行政驗票,這些問題都會在基本原則上,產生或多或少的爭議。但是大體上來說,總還維持著法治的界線。

泛國民黨則不然,從真調會、和促法、三通條例、行政院長任命、監察委員任命、NCC委員任命等等議題,都赤裸裸的踐踏了憲政的重要原則。大法官近來關於重大政治議題的解釋文,已經快要可以編成一本憲法入門教科書了。原因正是因為泛國民黨所衝撞的,都是基本到不能在基本的原則。

這是我對兩個陣營評價不同的原因。在憲政法治的道路上,國民三黨遠遠比不上民進黨。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6,2006 15:44
看到這個東西:「非常時期要有非常的做法,此時不可再用四書五經的作戰方式,一定要用金庸武俠小說的方式才能平定天下。」就知道國民三黨現在根本就是以小說虛擬的方式在處理現實問題啊。XD
Posted by Tiat at November 27,2006 13:29
原本的訴願如下,就是因為有個單位一直不作決定,所以才會變成這樣,他現在做出決定,是要去提訴訟喔!話說,李永然什麼時候是「憲法」學者?

案由
游錫堃君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

訴願人
游錫堃君

決定書字號
0950094170

日期
2006/11/17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游錫堃君
訴 願代理人:林佳龍君 
訴願人因公民投票提案認定事件,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人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合於規定。
  事 實
 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 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經本院於同日以院臺秘字第0950091130號函送被委任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本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人上開提案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中選會。茲訴願人於95年11月6日提起訴願,以本院為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雖依公投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將公投法第9條第1項及第14條之事項委任中選會辦理,惟該會自95年9月4日收受其公民投票提案後,未依規定於15日內完成審查,至同年10月4日始函送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而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作成任何決定;依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本院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至遲於60日內作成准駁,惟95年9月4日收案迄今,並未作成任何決定,有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法情事,或縱認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為內部審查期間,非屬應作為之法定期間,然依訴願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受理其公民投票提案迄今已逾2個月,提案人難以展開第二階段徵求連署之程序;其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性質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提案人名冊計103,837人,亦合於公投法第9條規定,復無同法第2條第4項或第33條所定情形,提案應屬合法,公投審議委員會並無裁量權,公投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民投票提案應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公投審議委員會逾30日不為認定,公然違法,該會既僅為本院內部組織,本院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地位,自得本於職權認定其公民投票提案為合法,並不違反管轄法定原則,亦屬依法行政之舉;公投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本院提請總統任命,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將影響人民對其超越政治之公正信賴,有違憲之虞,且其提案涉及中國國民黨黨產之追討,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有6位領取該黨薪俸等,顯有利益衝突,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構成應迴避事由,其所提上開公民投票提案由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為決定,可解決該等委員迴避問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本旨云云。
理 由
按訴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第82條第1項規定「對於依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次按公投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第3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第6條規定「本法所定各種期間之計算,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15日內予以駁回:一、提案不合第9條規定者。二、提案人有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三、提案有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四、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公民投票案經審查無前項各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提案送請各該審議委員會認定,該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公民投票案經前項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第33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第34條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二、第33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委員會審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訴願人訴稱本院就其95年9月4日依法申請案件迄95年11月4日已逾2個月未決定云云,查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領銜向本院提出「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含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1份,本院於同日函送中選會辦理。嗣中選會審查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未有公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95年10月4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139號函送請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及第33條規定,並請該會於30日內通知認定結果。公投審議委員會為本院內部專業諮詢單位,該會所為決議,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應以本院名義為之,是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已使本院就訴願人於95年9月4日提出之公民投票案,逾2個月法定期間未有作為。又公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應於30日內將認定結果通知主管機關,該30日期間之計算,依同法第6條規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之規定,屬法定不變期間,公投審議委員會自95年10月4日提案送請認定,亦已逾30日法定不變期間,未就訴願人上開公民投票提案作成任何認定,訴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提起訴願,本院應予受理。而訴願之目的在進行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及受理訴願機關均係本院,由本院逕為認定,較可達成救濟目的。審諸公投法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制定,為該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所楬櫫,本件訴願人所提公民投票提案,依其提案主文及理由書所述,係擬透過公民投票課予立法院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義務,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且無同法第33條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情事,而公投審議委員會依前述說明已逾期未予認定,基於落實本院職權及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應予認定訴願人領銜提出之「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合於規定。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2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郭 介 恆
委員  蔡 墩 銘
委員  周 志 宏
委員  陳 慈 陽
委員  蔡 宗 珍
委員  林 明 鏘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Posted by 德國豬 at November 29,2006 03:29
最早注意到,大概是2004真調會條例釋憲言詞辯論的時候,發現國民黨一方的代表人是"憲法學者"李永然。

以後每次看到爭議案件,"憲法學者"李永然若不是國民黨代表人,就是採取與國民黨一致的主張。

至於他幾時變成"憲法學者"的.....天知道!!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9,2006 11:00
一直忘了把徐永明談當天開會表決的情形剪出來
明天一定要記得

基本上,國民黨根本不願意讓兩個案子過
在表決反貪腐的那一案時
國民黨預期民進黨及台聯會投反對
於是私下要求三席的親民黨投反對,而自己則投贊成
想藉此把不通過的惡名推給民進黨
結果沒想到民進黨及台聯堅持程序審查,兩案皆投贊成票
讓國民黨代表當場錯愕
現在就可以好好觀察,反貪腐公投的第二階段連署
國民黨是不是玩真的了
Posted by Snosrap at November 29,2006 12:09
我看國民黨一定是玩假的啦
可能只是為了「反貪腐公投連署」的名義而已

Snosrap兄要是有內線的話,幫忙打聽一下錢林慧君在幹嘛好嗎
覺得他的表現怪怪的...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29,2006 13:17
ㄟ漢堡大大
沒有內線,也不知道她在做什麼
自從她落選後就很少聽到她的消息了耶

補上廣播連結
http://taiwanradio.us/other/d112706.wma
Posted by Snosrap at November 29,2006 20:45
沒有評論!
只是來這邊報告
慶賀學長搬新家!
雖然我早已選擇依附在「天空」…
Posted by 二個孩子的爹 at November 29,2006 21:05
Snosrap 兄:

參考一下:

公審會否決黨產公投 蘇揆不甩:訴願會已定案 不必爭議
東森新聞報╱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06-11-25 13:22

......蘇貞昌說,「這個案子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已經依法做成了決定,已經定案,行政院也已經發文,就依法定程序來進行,不必再爭議了」。

公審會自認位階和行政院平行,但是訴願會卻在公審會開始正式運作前,倉促通過民進黨提案的追討不黨黨產公投案,這樣的動作連綠營提名的公審會委員都看不下去。

公審會委員錢林慧君說,「在場的一位李教授,他也是曾經是訴願委員會的委員,他說,從來就沒有一種這個結論是一天就做決定的,所以這有一點鴨霸,所以我們一致,連民進黨自己提名的委員,我們都很坦蕩蕩的覺得說,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這樣子是不對的」。

除此之外,公審會委員日前到訴願會說明時,也遭到言語諷刺。

錢林慧君說,「那個主席根本不聽我們的解釋,而且又罵我們說,我們是下下的機關,就是對我們非常的不禮貌,所以我們昨天就決議說,要提出一份抗告」。 ......
-----

是被人把話塞進嘴裡了?
還是斷章取義的結果?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30,2006 09:15
嗯嗯!漏掉這條新聞
看來有為泛藍做嫁的感覺
貼到台聯的網站去問看看
Posted by Snosrap at November 30,2006 12:51
>公審會自認位階和行政院平行

那我看跟行政院平行的單位多囉,多的不勝枚舉囉。
恭喜恭喜,台灣突破了「五權憲法」的體制了。
Posted by 德國豬 at November 30,2006 22:39
這個也不是新聞了
之前真調會違憲問題
中時就大大宣揚真調會是「憲法未規範之國家權力」
說真調會沒有違憲問題
Posted by bigburger at November 30,2006 22:59
很好,很好,
我們只少有上百個「權」了吧!
「百權憲法」萬歲!
Posted by 德國豬 at November 30,2006 23:27
對啊,不需要的時候,五權少個一權也沒關係
需要的時候,多出幾權也沒關係
這大概叫「憲法權力之交錯適用」
挖哈哈!!!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2006 00:02
憲法權力的交錯適用

不錯,憲法權力的混同適用,漢堡大覺得如何?
Posted by 德國豬 at December 1,2006 00:20
剛很好奇跑去看公審會的委員是從哪找來的....結果是總統核定的呀。@@
(該不會據此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吧....Orz,改天要是有人說:他們自認位階和總統平行....的話也不令人奇怪了,實在是太美妙的kuso了 XD)

錢林慧君真的怪怪的,該不會還在記恨民進黨上次選舉的事?趁機會報老鼠仔冤?
Posted by 黑喵 at December 1,2006 11:25
德國豬:
「不純正不作為權力分立」如何 XD

黑喵:
全國所有公務人員,不管怎麼產生的,最後一定是總統任命啦
儘管總統沒有選擇權 依法非任命不可 只能認命的任命 XD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2006 16:57
不純正不作為權力分立ˊˋ
把作為都概括進去了嗎?
其實我們的憲法是民法對吧
有類推適用的可能性
Posted by BLUE at December 1,2006 19:35
漢堡:
不純正不作為權力分立.....
哈哈哈哈,這個好!
Posted by 德國豬 at December 1,2006 21:08
又是泛國民黨強推有違憲疑慮法案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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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親再聯手封殺軍購 強推直航
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藍綠甲動 本週五大對決

〔記者陳詩婷、黃忠榮、李欣芳、許紹軒/台北報導〕國親兩黨立委昨天在程委會再度擋下監委、檢察總長同意權等議案,並六十六度封殺軍購案,同時聯手將「開放松山機場直航港澳」、兩岸關係條例「直航條款」等爭議法案排入週五院會討論事項,不惜於週五強行表決通過,民進黨團表達強烈反對,朝野黨團紛紛發布甲級動員,預計週五將上演表決大戰!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直航牽涉國家安全、主權,不可等閒視之,若兩岸航運不經協商就可推動,不但會架空台灣的行政權,更將兩岸關係矮化為國內關係、讓兩岸航線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航線,黨團堅決反對。

柯建銘也認為,北高市長選舉進入倒數階段,國民黨此時提開放松山機場飛航港澳地區方案,完全是為拉抬郝龍斌聲勢。但首都機場直航中國可能危害國防安全,對未來兩岸包機談判造成壓力,希望在野黨不要為了選舉,犧牲國家權益。

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則強調,不管是直航條款或松山機場直航案,都超過四個月朝野協商期,本來就應處理。現在連台中清泉崗機場都可直航香港,為什麼松山不可以飛航港澳?台灣政治對立實在過於嚴重,導致每案子都被迫和政治扯上關係,有些實在和政治沒關係。

國民黨立委朱鳳芝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兩岸直航由現行的「原則禁止,例外許可」,改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要求政府授權民間相關協會與中國建立協商機制,也限定行政機關須在三個月內議決協商結果,並在同意協商結果後的十二個月內,由交通部擬定直航相關辦法。

政院表態 支持黨團立場

行政院昨晚舉行黨政協調會報中,柯建銘表達偷渡直航條款是喪權辱國表現,民進黨堅持國家主權不能表決;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也表示,行政院立場與黨團完全一致。

昨天程委會再度封殺軍購案。但王金平昨晚接見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時表示,馬英九主席已承諾北高市長選後處理軍購案;軍購案年底可能出現曙光。

軍事發言人吳季方則說,美方已明確表示,台灣採購F-16C/D戰機的需求,須待明年軍購相關預算通過後才能定案。國防部希望軍購預算能儘快審議通過。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3,2006 15:11
直航條款 綠誓死擋關 不惜焦土戰

〔記者李明賢、黃忠榮、黃維助/台北報導〕國親黨團力推的兩岸關係條例「直航條款」、「開放松山機場直航港澳」等爭議法案分別排入今日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藍營雖不惜訴諸表決,但綠營已嗆聲「誓死抵抗」,不排除議事杯葛、進行焦土戰,也不讓損及國家主權的直航案過關。

立法院長王金平說,有關直航條款,他主張避免動用表決,今天他會邀朝野黨團協商,「大家談談看」。

十八%改革方案列為今日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其次為直航條款、松山機場直航案、眷改條例修正草案、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等,其中多數屬重大爭議法案,引發藍綠對立。

排入議程的還有被綠營視為荒謬的提案,像有藍軍立委以陳水扁總統行使職權欠缺民主正當性為由,提出「總統不能視事公投案」,但卻忽略公投法明定,人事事項不能列為公投提案,而被綠營譏為違法的公投提案。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黨團會「先禮後兵」,要求直航條款等爭議法案暫付協商,並將「勞退基金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改列第一案;黨團幹事長葉宜津也說,藍營刻意排直航條款等案,是要累積「相罵本」,轉化為北高輔選動力。

柯建銘表示,直航條款事涉國家主權尊嚴,民進黨不可能坐在椅子上等待表決結果,黨內主戰氣氛濃厚,力主採取焦土政策;葉宜津也說,若國親堅持表決,綠營將誓死抵抗到底。

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表示,直航條款、松山機場直航案,已超過四個月的協商期,國親陣營絕不退讓。他強調,兩案與北高選舉毫無關聯性,為爭取人民福祉,不惜訴諸表決。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3,2006 15:12
討黨產公投訴願成立 廖風德:違法濫權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6/11/21 11:37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昨天逕行認定,由民進黨主席游錫(方方土)提案的追討不當黨產公投案合法。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廖風德今天說,訴願委員會的決定是「違法濫權」、「越俎代庖」,國民黨近日將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對這項訴願決定聲請假處分。

民主進步黨不滿公投審議委員會迄今未完成認定,讓追討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公投提案,無法在北高選舉時在投票場外進行第二階段連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決定書昨日出爐,逕行認定民進黨提案合規定,在戶政機關進行查對提案人名冊後,將可展開第二階段連署。

公投審議委員會上午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國民黨所提的「反貪腐公投」案召開聽證會;對於訴願委員會昨天就不當黨產公投案的認定,與會委員廖風德、薛香川及黃國鐘受訪時,都表達不滿立場。

黃國鐘說,訴願委員會的這項決定違反訴願法第八十二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及一百十四條;薛香川則說,這項決定真是不可思議,更違反行政院訴願的慣例。

廖風德指出,公投審議委員會即將在二十四日就「追討不當黨產」及「反貪腐」等兩項公投案做出審議決定,訴願委員會選在此時,代替公投審議委員會做出決定,根本是「越俎代庖」,顯見訴願委員會是受到民進黨中央黨部的綁架,背後充滿政治考量。

他說,即使公投審議委員會真的刻意「不作為」,依訴願法的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該是要求儘速處分即可,而不是代替做出決定。

被民進黨質疑是行政怠惰,廖風德回復,公投法自九十二年經總統公佈後,行政院一直沒有任命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直到今年十月五日才發出聘書,十月十三日並召開首次會議推舉主任委員,十月二十五日正式開會。

他表示,正式開會時,與會委員曾表決一項決議,認定二十五日才算是「正式接案」,因此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在三十天內決定提案是否通過,也就是十一月二十四日,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必須作出決議的法定期限。

至於有人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以政黨比例組成,恐有不公,廖風德認為,當初民進黨也曾對此提出釋憲,不過,自民進黨派出委員,並經過總統任命後,等於是承認公審會委員的合憲性與合法性。

他說,至於審議結果是否公允,外界應等到審議結果出爐再做評斷,而不是還沒做出決議前,訴願委員會就「違法濫權」。951121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4,2006 11:44
>與會委員曾表決一項決議,認定二十五日才算是「正式接案」,因此公投審議委員會應在三十天內決定提案是否通過,也就是十一月二十四日,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必須作出決議的法定期限。

驚!訴願法原來在台灣有「一國兩制」!他們的原則怎麼跟大家都不一樣!

>至於有人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以政黨比例組成,恐有不公,廖風德認為,當初民進黨也曾對此提出釋憲,不過,自民進黨派出委員,並經過總統任命後,等於是承認公審會委員的合憲性與合法性。

搭馬幫幫忙,總統任命只是補強了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的問題,不代表,這個委員會以「政黨比例」組成,不是違憲的機構。
Posted by 德國豬 at December 14,2006 22:06
你才知道他們是這樣主張的喔

全台灣的機關收件日都是以收件戳章為準,只有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自己認定收件日。
就算是好了,你們不會早點開會喔?看!!!
Posted by bigburger at December 14,2006 22:15
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與否 各方意見不同
央廣新聞
時間: 2006/12/25
撰稿:呂欣憓 編輯:夏治平 新聞引據:採訪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部份的條文,會中各方人馬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廢有著不同的意見,綠營立委普遍認為審議委員會的權力過大,阻擋了人民行使公民權力,藍營立委則普遍主張應該要保留,雙方對此無法達成共識,最後這個條文保留,委員會擇期另外審查。根據目前的公投法修正草案第二條,公民投票的項目,必須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綠營立委黃適卓、高建智、林耘生及趙永清等人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不夠行政中立,他們指出,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是按照政黨比例,一切都掌握在立法院多數政黨的手中,日前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了關於國民黨黨產的公投,根本沒辦法達到主權在民的目標。趙永清說:『公投審議委員會哪有這個權力去剝奪人民行使公投權利呢?他怎麼可以去進行認定,哪些是可以公投哪些不能公投,這個審議委員會又完全是由政黨操控。』

  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使用政黨比例組成,是怕由行政院自己專斷獨行,因此政黨比例原則是符合政治現狀,審議委員會不宜廢除。吳志揚說:『如果不用政黨比例去推派學者專家,最後的結果就是行政院一個人決定。』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則表示,在行政院版的草案條文中,已經把由公投審議委員會決定公投項目的條文拿掉,日後等中選會獨立出來,跟公民投票相關的執行事項將會交給中選會,避免爭議。由於各方對此條文無法達成共識,這條條文保留,委員會擇期另外審查。
Posted by bigburger at January 21,2007 22:57
不要扯法 因為民進黨重來不守法~~
不論搬出啥原則原理法條 都會被拗 只要有利於他自己的就會亂搞
只不過是大選前的動作而已~~~~~~
要自清 等大選後再搞 誰真誰假不就一清二楚了嗎?

當有利於民進黨時 他就用中華民國法律
當不利於民進黨時 就搬出台獨思維來抗爭 甚至不承認自己所訂的法
或者不尊重國會多數所制訂的法 那麼立法院要來幹什麼 全部都改成行政院全權決定就好囉
Posted by mad2 at July 12,2007 19:11
今天不管用政黨比例 或由行政院任命

民進黨就是要公投綁大選罷了 老把戲了!!

公投完了 也未見其實行 上次不是公投否決軍購案嗎?

還不是拼命巴著立法院要通過預算案~~~

今天不管公投性質為何 組織地位如何

他存在的意義 是決定於民進黨的存在性 不是人民的利益為優先

今天若執政的好 這些議題需要有這麼大的爭議嗎?

需要民進黨擔心東 擔心西 還要用授權給下級機關的權力否決他嗎?

需要通過反對成案時 綠色人員集體請辭嗎?若不是有政治動作 就是法律動作

目的為何 當然還是公投綁大選~~~~有本事等選完立委、總統再來辦
Posted by mad2 at July 12,2007 19:20
公審會表決通過 國民黨「重返聯合國」案合乎規定
中廣新聞網╱黃悅嬌 2007-08-28 15:57
調整字級:


在民進黨推薦的八名公審會委員集體請辭後,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下午以八票贊成,四票反對認定國民黨提出的重返聯合國案合乎規定,親民黨推薦的胡祖慶、馬傑明、台聯推薦的錢林慧君,及無黨籍委員楊泰順投下反對票。

(黃悅嬌報導)

行政院公投議委員會二十八號以八票對四票,表決通過由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領銜提出的「重返聯合國」公投提案,八票贊成票由國民黨推薦委員投下,親民黨則不同調,親民黨委員胡祖慶與馬傑明投下反對票,胡祖慶說,親民黨認為要以台灣名義,應先修憲。「如果要以更改國號來參與聯合國,應由修憲程序進行」。

無黨籍推薦的楊泰順,與台聯代表錢林慧君則都認為國民黨提案語意不明確。用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用台灣加入其他組織,不要或、或、或,這個題目都會覺得yes、no裡面又再一個選擇題」。

至於公審會曾以政府已推動入聯工作多年,做為駁回民進黨入聯公投提案理由之一,如今認定國民黨提案合乎規定是否標準不一?投下贊成票的主委高永光說,會中對這個部份未有討論。
Posted by bigburger at August 28,2007 22:16
mad2:

說民進黨有時候會違法,我是同意的。說民進黨從來不守法,那就很誇張了。
不管有利不利,走上種花民國式獨立路線的民進黨,一直都在用種花民國的法律;如果不利的法律民進黨就惡搞,那麼請問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很奇怪又明顯不利於民進黨的組織,民進黨有惡搞嗎?mad2所謂的「不承認自己所訂的法、或者不尊重國會多數所制訂的法」,除了公投法之外,還有什麼例子?

單以公投法而論,馬英九在20040103時曾說,公投合併大選舉辦,法律上沒有問題,想來你一定是不知道這回事的。請自己去看看:
http://funshowtimes.net/phpbb/viewtopic.php?p=2321#2321

民進黨就是要公投綁大選,沒錯,這點我完全同意。不過……公投綁大選有什麼不對嗎?單獨辦一次全國性公投,費用據估計要十二億,那為什麼不在本來就要舉辦的全國性投票時一起辦,不是比較省錢嗎?泛藍不是最愛說台灣很窮不可以亂花錢嗎?講台灣選舉史和各國法制,選舉合併舉辦公投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何不可?如果國民黨會輸的議題就不可,那還選舉幹嘛?讓國民黨繼續執政五十年不就好了?

上次的公投被否決,也沒錯,然後呢?公投被否決的效力是什麼?公投通過乃是對政府執行某政策的特別授權,公投否決是對該政策「未特別授權」,而非「禁止」,兩者天差地遠。

假若公投制度只是為民進黨的利益存在的話,那國民黨為什麼這次推出兩個公投案呢?豈不是幫民進黨助選嗎 XD

執政得好不好,跟這些議題是否值得討論,完全是兩回事。不管國民黨執政時期,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是親美抗中,持續加強軍備對抗中國侵略,照mad2的說法,國民黨時期也是執政不好所以有抵抗中國侵略的需求嘍?

還有,民進黨是個法人,不等於中央政府,公審會不是民進黨的下級機關,請搞清楚提案人是誰。
Posted by bigburger at August 29,2007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