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應否享有拒絕證言權?
這週聯合報記者高年憶因拒絕證言,遭台北地方法院裁罰的事情,媒體按照慣例,又抬出新聞自由的帽子來,疾呼記者關於消息來源,享有絕對的拒絕證言權。且讓我們看看,此一主張在法律論理上是否站得住腳。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其中不包含記者或新聞媒體業者。
據報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中,認為本條規定不包含記者,屬於法律漏洞;亦即法律對於相同事項應作相同規定,而漏未規定之情形。我必須要說,台北地方法院這部份的見解,顯然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人,都有一項共通的特點:依據職業分工,當事人必須向這些人透露自己的隱私,以獲得這些人在職業上的服務,並藉由這些人的幫助,當事人因而能(正確的)參與社會生活或保障自我權益。
譬如說,病患必須向醫療人員告知病情徵狀等個人隱私,始能獲得正確診斷;或訴訟當事人必須向律師透露事件經過,以獲得訴訟上協助;或業者必須告以營業秘密,以便會計師正確估算;教徒必須向神父告解懺悔,以完成宗教儀式。
本條中涉及的,不僅只是當事人的隱私權而已,更涉及數種憲法所保障的主、客觀基本原則,包括人格自我開展權、無罪推定與不自證己罪原則、宗教自由、(傳統意義的)制度性保障等等。由於這些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憲法價值,因此刑事訴訟法賦予這些人得拒絕證言的權利;更進一步以法律科予守密之義務。除了行政上懲戒之外,並有刑事處罰;刑法第三百十六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記者保護消息來源,是不是與上述理由具有相同或至少類似的原因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從高年憶一事來看,記者報導的,是當事人自己的隱私嗎?不,他報導的是金管會因懷疑某公司財報不實而即將對該公司展開檢查的消息,亦即該公務員將其因職務而知悉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透露給記者;而非某公務員將自己之隱私告知記者以尋求記者諮詢、協助。這是資訊持有者的不同。
這正是記者拒絕證言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意旨最最不同的區別所在。透過記者揭露者,通常是透露資訊者以外他人之秘密,而非透露資訊者自己的秘密;亦即記者取得之資訊並非出於資訊所有人之主動提供或同意;反而是揭發某些未公之於眾、且資訊所有人並不樂意公之於眾的內幕消息。這是獲取資訊是否經當事人同意的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規定的各種從業人員,其服務是每個人參與社會運作時所必須;人皆有生老病死而不得不求醫;面對龐大而繁雜的法律制度,尋求律師專業意見;帳目千頭萬緒,請會計師協助整理;以上皆是正當、正常,且作為一個社會參與者不得不尋求之協助。那麼,找記者將非屬於自己之不公開資訊、甚且揭露者本即負有保密義務之資訊,在媒體上揭露,是否是揭露者參與社會運作所必須的正當行為?這是資訊提供者洩漏消息有無正當性的不同。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等從業人員,需經過相當的訓練,並通過考核取得證照;經由嚴格的專業養成過程,使我們可以大致信賴相關從業人員具備相當程度的職業道德;且除了執業前的訓練外,並有執業中的行政監督與懲戒制度,加以控制。那麼,記者呢?哈!
如前述,得因業務關係而拒絕證言的制度,可以直接上溯到憲法的基本原則;記者呢?現在學界普遍認為,新聞自由乃是源於憲法明文之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規定,為維持民主體制所不可或缺之制度,但這與記者是否有權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乃是兩事。
記者和私家偵探,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職業;獨家匿名報導,固然是新聞報導中所難以避免的一環,但絕不該是常態;客觀的記述與報導,負責的引述與具名,合理的分析資料並加以評論,才是記者的職責所在。
要知道,匿名消息來源,等於是以記者和新聞媒體之聲譽為擔保,以現今記者與新聞媒體名譽之敗壞,其擔保是否值得信賴?再者,所謂的獨家匿名消息,通常來說,不但與透露訊息者之個人隱私無關,且涉及他人之權利或名譽;賦予記者有絕對的拒絕證言權,無異於容忍新聞業者所發佈之消息無須提出佐證、新聞業者得任意發佈足以損害他人之訊息而不受事後究責;如此豈能謂合於憲法意旨?
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與記者的拒絕證言權,不但在理論基礎與規範目的上不同,單就法條釋義上來說,主體、客體、性質,亦無一相同。絕非如台北地方法院所持見解:是相同事項應作相同規定而漏未規定之法律漏洞。
但記者拒絕證言權,在某些狀況下,仍有其合理性,此乃後話的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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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Roodo!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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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政客與親中媒體之批判上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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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各報紛紛為高年億報不平,我心中想到一段劇情。這故事應該多少可以反映,新聞自由可以操作成怎樣,記者涉及犯罪卻不供出消息來源,有什麼後果。
[惡搞] 新聞自由殺人事件【浪跡天涯】
at June 18,2006 03:10
其實看到各報紛紛為高年億報不平,我心中想到一段劇情。這故事應該多少可以反映,新聞自由可以操作成怎樣,記者涉及犯罪卻不供出消息來源,有什麼後果。
[惡搞] 新聞自由殺人事件【浪跡天涯】
at June 18,2006 03:11
OH YEAH~ ^^
大作來了,而且還有後話耶。快寫快寫,先貼出來給大家拜讀,之後再拿去投期刊,稿費拿來請大家吃飯~ XD
寫這種硬梆梆的東西累死了...耍白爛還是比較輕鬆的啦.... Orz
>據報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中,認為本條規定不包含記者,屬於法律漏洞
這意思難道是說台北地院認為記者應該享有拒絕證言的權利嗎?@@?
這應該是理由上的錯誤。
地院的裁定內容,應該是說記者享有相對的權利:可以主張不作證,但是必須經過法院審認。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二條規定的是一個絕對權利,只要證人說我拒絕陳述,就可以拒絕陳述。
因此記者拒絕證言權絕對不會是本條的法律漏洞,而必須是依據法理另外取得依據。
大致上,我是贊成地院的見解,只有這個「法律漏洞」的部分,不夠嚴謹。
不過勒,這些的這些,那些的那些,都是後話的啦....
唷,了改你的意鼠。你是同意台北地院的結論,但你的依據不同。所以咧,這是一個典型的、應該要投期刊打筆仗的題目。
漢堡加油!台灣的未來就靠你了!
(我們的麻辣鍋 + vodka 也靠你了!)XD
先等我喝夠單一麥芽再說 ="=
我等著吃~~~
不過這個米國的記者也炒過說。
我相信米國一定吵過;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權利,主張到過頭,是很正常的現象。
只不過台灣的媒體未免太誇張了一點....
ㄟ 那台北地院的意思是記者這個職業也應該列入那個一百八十二條裡面?
漢堡的意思是說,刑訴§182規定的是絕對權利,而台北地院認為記者經法院審認得有拒絕證言權(相對的權利),所以「台北地院認為§182沒規範到記者是法律漏洞」這一點可謂自相矛盾。
漢堡同意某些情況下記者可以拒絕證言,但不認為這權利的由來是§182。也就是說,漢堡認為§182沒規範到記者,並非該條的漏洞。他不這麼認為的理由在文中有說明,是從該條的立法意旨來分析。為什麼§182規定了那幾種職業,理由在這一段:「本條中涉及的,不僅只是當事人的隱私權而已。。。」
而那以下數段則是在討論,記者為什麼不是該條要規範的對象。漢堡舉出了三種差異。
(論法的能力是還給老師了,讀的能力尚保留一點).....Orz
懂了懂了,謝謝瓜老師~~~鞠躬狀
所以記者要是也想被一百八十二條包起來,也要考個證照,遵守個『媒體法』,亂來就要吊銷執照,回家賣西瓜。(絕對沒有對賣瓜人不敬的意思)
瓜老師是沒睡覺還是起來了阿@@
我。。。還在當苦力。。。="=
說到這個瓜,上次去大溪老街時見到一間店名為「達文西瓜」。這家店不錯。所以,我認為記者若真的受那種規範,被吊銷執照以後恐怕連賣瓜的資格都沒有。XD 達文西瓜賣不成,若到瓜也未必賣得成,我們這種瓜是太巴塱特有種,很貴的說。。。XD
(再回去當苦力。。。)
剛想到:記者未必想被§182包起來,他們只是看到別人有就眼紅。。。記者,看來很多是連常識都沒有,大概也不會想到每個法律條文都有他的規範目的吧。(就算知道他們可能也想假裝不知道吧。)="=
那店達文西瓜真的在賣西瓜嗎?想出這個名字的老闆太酷了Orz
迷有的,他賣的是大溪風的手工藝品和紀念品等。。。呵~
漢堡分析得真好。
有沒有可能吵一吵,§182 以後還真的把記者加進去?真調會條例都會過了。。。
真要經過專業訓練又考試又實習幹嘛才能當記者而且還立「記者法」來規範的話,記者一定又說:你打壓新聞自由~ XD
>>有沒有可能吵一吵,§182 以後還真的把記者加進去?真調會條例都會過了。。。
照媒體和在野黨互相依存的關係來看,相當相當有可能....
最後可能還是需要大法官把關。
ㄚ公的意思應該是,乾脆就納入吧,立個記者法管管,證照制度也來吧。那以後就不准有匿名消息來源,有的話就吊銷執照,編故事。。。吊銷執照~讓他們連瓜都賣不成~這叫做媒體改革~ XD
等你喝夠單一麥芽?不行不行~這樣小掛包都成年了~
寫得好呀~還是需要這種硬文章,不然背景知識不夠,就沒辦法去反駁那些無理之人了~
這篇好啊,果然是具有法學背景的專業文章。
不過看了之後,發現其實法律的本身就具有邏輯在裡面,只要努力給他K下去,就懂得背後的原理了。像漢堡解釋的就是這樣淺顯不是咩?
是的是的。但醬子還不夠哩。。。
漢堡~~~後話咧?投稿咧?稿費咧?麻辣鍋+vodka咧?XD
被催稿這種事,你自己享受就好了...不用催到這邊來吧... =.=
="= 這是蝦米話呢。。。我是在造福人群耶。。。^O^
後話咧?投稿咧?稿費咧?麻辣鍋+vodka咧? XD
後話咧?投稿咧?稿費咧?牛排+Whisky咧?
(我最近都在催稿...所以不差多催你一個^O^)
這種事是要加入的:
後話咧?投稿咧?稿費咧?麻辣鍋+vodka咧?XD
你們這些人真的怪怪的....什麼主題都可以講到吃.....
教授,那不都是你教的嗎? XD
我記得貴校有一位名教授,每次上課,顧著寫黑板,就會摔下講台,十數年如一,你也會嗎? @_____@
="= 才沒有咧。是你在寫黑板吧,我是在台下幫忙打雜而已。。。XD
P.S.那位教授不僅會摔下講台,還會跟我說:「我最喜歡看池塘裡的烏龜游泳,因為我高血壓,看烏龜游泳可以降血壓。。。」
你應該跟他說:
「老師,要降血壓最重要是心裡要平靜,為了你的身體健康,你就別再苛責東苛責西了...」
XD
不對,應該要跟他說:「老師,看烏龜游泳降不了什麼血壓的,尤其是如果不小心看到烏龜學以前某一群小魚往上游的時候,你會爆血管的...」
XD
>為了你的身體健康,你就別再苛責東苛責西了...
差點從椅子上摔下。。。XD
他可能會說:「我是苛責東,但我真的沒有苛責西。。。」XD
>不對,應該要跟他說:「老師,看烏龜游泳降不了什麼血壓的,尤其是如果不小心看到烏龜學以前某一群小魚往上游的時候,你會爆血管的...」
kaka:他跟我講這話時正站在「弄春池」旁,我從那裡經過,他很突然的把我叫住,很突然的跟我講完看烏龜游泳的好處之後,又突然說:
你戴這個帽子很像我們在巴黎看到的那種。。。
我心想:原來海商給我那麼高分是因為老師思路有問題。。。Orz
safa,思路有問題的老師給你降子高分,是不是代表他覺得你的思路跟他差不多...XD
我也有此疑問,此疑問至今未解。。。
這事件值得搬出來給大家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