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李慶安案的「自始無效」
李慶安因隱瞞美國籍出任公職,前天台北地院昨依詐欺罪判她兩年徒刑。判決書指出,她在當選民代後,於人事資料的「是否有無其他國籍」欄,隱瞞自己具美國籍 的事實,不是消極留白不填,就是積極不實填寫「無」。合議庭認為,李慶安刻意隱瞞美國籍身分,欺騙北市議會及立法院, 詐欺薪資,非她的律師所說「欺騙選民」,這不只是詐欺,更是違反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合議庭認為,李慶安當選自始無效,無法依貪污罪論。(判決內文引用自自 由時報)
很多人說李慶安應該用貪污判刑,而不是用詐欺,但是還沒看到有人整理好完整的理由,大概是因為寫法律概念是這麼冗長又不討好的事情,所以沒人寫。我來說明一下好了。
遇到法律要件有欠缺、瑕疵時,法律效果如何?這是經常會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的問題。「自始無效」只是其中的一個選項,而且也蠻符合非法律人的直覺,但並不見得是正確的。
先看兩則舊聞:
NowNewa 2009.2.7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 對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的雙重國籍疑雲,中央選舉委員會6日下午再次召開委員會,歷經約3個小時的討論,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指出,中選會認定李慶安自 1991年到2005年2月1日之前都具有雙重國籍,決議撤銷其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5、6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名單之公告,並註銷其當選證書。
......鄧天佑則表示,「在行政機關來講,這是一個確定的,但是這是一個行政處分,如果李慶安認為此處分違法,可以依照行政救濟的方式來處理」。
...... 中選會表示,該會曾於委員會議中決議「依據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1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此規定自民國80年8月2日增訂起至96年11月7日修刪止之有效期間內,公職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 籍;如逾期未放棄者,雖於該規定修刪後始行發現,其當選仍然視為無效,應由該會撤銷其當選人名單之公告,並註銷其當選證書。」......
2009-9-26
自由時報
雙重國籍 黃紹庭議員資格遭撤銷
〔記者范正祥、侯承旭/綜合報導〕美方函覆確認黃紹庭喪失美國國籍的日期為去年六月十三日,以及美籍人士宣誓就職他國公職,不符喪失美國國籍身分的條件,中選會委員會議昨以七比二表決通過,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具雙重國籍「視為當選無效」,撤銷市議員資格。......
這兩則新聞裡的關鍵字,是「撤銷」、「行政處分」、「當選無效」。
又要來講基本法律概念了。
「自始無效」,望文生義,大家都知道是什麼意思。「撤銷」,則是將原本有的法律效果除去,溯及的變成無效。
「行政處分」,不精確的說,是行政機關以單方的意思,產生法律效果。相對來說,不產生法律效果的,只能叫「通知」,而不能叫行政處分。
「當選無效」,意思當然也就是當選無效,但是不能望文生義,需要來解釋一下。
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來看。投票過後,候選人依投票結果確認可以當選,並不代表在開票同時,就已經具備當選人資格,必須經過「當選公告」(第38條第1項 第6款),這個當選公告不是在告知大家事實,而是在創造出法律效果,是一種行政處分,賦予特定人當選人資格的法律效果。
對照第69條的重新驗票規定,「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照法條文字的意思,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就是要再以一次行政處分,使原公告的法律效果消滅。
同樣的,公告當選人之後,當選人也還不是公職人員,要另外依照就職程序,取得公職人員資格,就職前就職後,法律狀態又不一樣。各個狀態是有階段性的。
而 「當選無效」呢,也不是一發現有違法情事,會就當選無效。看選罷法的規定,通通是要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也就是說,由法院來創造出當選無效的效果,消滅之前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公告)創設出來的法律效果。賣弄一下專有名詞,這叫「形成判決」,講破不值三文錢,也就是「形成法律狀態的判決」啦。
這也是為什麼2004連宋選輸起蝦龜時要去衝中選會的原因,因為公告之前和之後的法律狀態是不一樣的。在中選會公告之前,阿扁還不是當選人,只是自行宣布當選,只要連宋能搞定中選會,說不定就改成公告連宋當選呢。在中選會公告過後,連宋就只能走麻煩的當選無效之訴,才能除掉阿扁的當選人資格。所以連宋陣營要阻止中選會依法公告。
講到連宋,來回顧一下當年的經典名曲回到本案,李慶安在投票之後,經過公告當選,取得當選人法律資格,經過宣誓就職,取得議員或立委的法律資格,之後東窗事發,又被撤銷當選人資格、立委資格。這是一個法律資格從無到有再到無的過程。不論是依法律規定,或者依照上面的新聞中選會的意見,都不是台北地院認定的「自始無效」的從無到無到無的過程。
台北地院的見解,大概是認為,有美國籍的事實在就任時就存在,依法視為當選無效,所以就職程序有問題,也不生就職的效力,自始未取得公務員資格。可是我們對照一下選罷法第120條關於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事由,連投票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票數問題,遇有當選票數不實影響選舉結果,都要以當選無效之訴來處理,而不是自始不生效力,那麼有外國國籍,顯然也不該用自始無效來理解。
更何況,如果是自始不生效力,那麼李慶安的問題就多了。譬如說,李慶安應邀以立委身分出席立院外的研討會或演講之類的場合,並且受領出席費車馬費,是不是也是詐欺呢?李慶安每年都要謊稱自己有公務員身分申報財產,是不是使監察院主管之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在公文書上呢?選民捐款給李慶安委員,是不是也是被詐欺呢?李慶安只要一以立委身分做什麼事情,都有可能觸及偽造文書或詐欺。(大家要是對判決不滿意的話,可以考慮去告發一下李慶安使監察院公務員登載不實 XD )
不過說實在話,我也不太介意李慶安案在二審是不是會變更法條依貪污罪來判,反正濫用權勢圖私利,事發之後潛逃,乃是國民黨的優良傳統,權貴犯罪如李慶安,豈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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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教授昨天也有一篇投書,推薦閱讀,全文如下。
輕判李慶安
◎ 吳景欽
李慶 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檢察官在起訴時,即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而認為雙重國籍者,即便宣誓就職 且執行職務,亦非屬於公務員,自然也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重罪起訴之理,而僅以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起 訴,法官也認同檢察官的看法。而因上述兩罪,法官又認定屬於一行為觸犯侵害數法益的想像競合,從較重的詐欺罪處,而由於連續犯已經刪除,所以必須依據其當 選次數來計算罪數,而必須判處四個詐欺罪,惟因其可適用減刑條例為減刑下,最後所定的應執行刑為兩年。在如此複雜的法條適用與運作下,看似合理,實則有讓 被告擺脫重罪之嫌。
雖然依據國籍法的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若為宣誓就職,則違法效果為何,實無法從法條中明確看出,到底是自始無效而不具有公務員身分,還是必須經由免職處分或法院判決,才失去公務員身分,這是有解釋空間的。
惟 如果從後續的效果來看,只要未有任何解職或免職的處分存在,其仍然可以執行公職,且其所執行的公務行為,自然也不會因事後的雙重國籍身分,而變成無效。且 若在已具有雙重國籍身分,而仍隱瞞與掩飾,並繼續領有薪資的情況下,正凸顯其惡性重大,且就因其仍具有公務員的外觀,才有此機會詐領財物,此正是貪污治罪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為何針對公務員詐領財物要加重處罰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因,檢察官與法官將刑法公務員的定義為極端限縮,實有可議之處。
退一步言,即便僅以詐欺罪處,惟在犯有四個詐欺罪,且不法所得金額上億的情況下,竟然僅有兩年徒刑,實已違反罪刑相當,而有輕縱之嫌。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借來貼。
所以這個判決也就是說一群知法的人故意在那邊玩法?
果然外省權貴+米國人就很行啊!
我覺得重點在最後一句......
好清楚啊。@@
簡而言之,就是這句話:
雖然依據國籍法的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若為「宣誓就職,則違法效果為何」,實無法從法條中明確看出,到底是自始無效而不具有公務員身分,還是必須經由免職處分或法院判決,才失去公務員身分,這是有解釋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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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從業人員在此案,否定中華流亡民國有賦予「公職人員資格」的相關的程序和權利。
就好像民間公司一樣,假設舔耳安刻意隱藏自己僅有某大學畢業的事實,但是牠確以某米國大學博士的學歷應徵某私人公司被錄取,而後牠被舉發假造學歷。但因為是私人公司,所以如此舔耳安就只能是詐欺,不能是公務人員的貪污。
也就是說,中華流亡民國跟私人公司一樣啦,無法賦予所屬的從業員工可以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照這麼看來,所有中華流亡民國的司法從業人員同樣也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就跟民間的律師事務所和保全公司一樣。XD
又因為中華流亡民國的公職身份的賦予,是不存在的。也因此,中華流亡民國的法官或檢察官所做的任何裁判和偵察起訴,自始無效,不具有代表公權力的行使。就跟民間的律師事務所和保全公司一樣。XD
台灣就是**他們**使大環境不好,
又自己愛牽拖導致海綿體受損導致常起蝦龜。
最後一句台肯!
米國安還我錢來。
看完覺得最後一句才是重點。
等好久了終於看到漢堡的新文章。
不過這篇沒有分隔線,是美中不足的地方。
下回請改進,建議京都屋的鰻魚定食~
版大,感謝好文,已經選錄到蓬萊島駐站部落客單元了,有註明作者出處和網址,感謝。www.formosanews.tw
誰說只能事發潛逃的 ?
在這個民主寒夜 , 漢堡大你再梟叫狼嚎 , 當心李慶安就要宣佈參選總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