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則司法新聞,在台北地院,某被訴通姦罪的被告,主張他的通姦行為係在中國發生,屬台灣境外犯罪,依法不罰,且在中國通姦依中國法律亦屬不罰;但台北地院認為,中國仍是中華民國領土,因而判處被告有罪。
台北地院的判決當然是衝撞了台灣人普遍的觀念;台灣與中國不相隸屬。因而這則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的議論,也多半是說法官瘋了亂判,或者陰謀論的認為是由於執政黨親中的緣故。其實法官真的沒有瘋,因為法律就是如此規定的。對於在中國境內犯罪究竟是不是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問題,在地方法院的層級,或許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在二、三審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並沒有不同的見解。
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領土變更屬於國民大會的權限,而國民大會迄今不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或複決;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又將台灣與中國規定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所謂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我國領土;均已明示中國仍屬我國之領土,從而在中國犯罪,仍屬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此一見解雖然不是判例,但是在二、三審各相類案件中均加以援用。
最高法院上述見解,在憲法史上亦非無據。現行的憲法本文固然在1949年即移植到台灣,但長時間未曾真正施行。直至1991年,由李登輝前總統主導,前後六次修憲,才使僵死了四十餘年的憲法活化,真正開始運作。在1991年制定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我國主權及於事實上所及的台灣、事實上所不及的中國、還有台灣與中國皆事實上與法律上不及的外蒙古,是主流且不可挑戰的主權觀。故而在增修條文的前言就表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並且由立法院通過相應的法律。
至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主政的民主進步黨固然高舉台灣獨立的理想,但由於政治實力不及,只能在實際施政上,以兩國的關係看待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而無力修法,遑論修憲或制憲。至今中國國民黨再度執政後,再度恢復以往的主權觀,不論實際上的政策作為如何,但可以確定更不可能更動上述憲法或法規的內容。
同場加映馬辣麻辣鍋西門店。
雖然說吃到飽的麻辣鍋店同質性都很高,不過會紅的店還是有他的道理啦。
只有一張照片耶~麻辣鍋耶~還過份嗎?

雖然陰謀論總是伴隨著令人著迷的氛圍,不過在這類的案件上,不論政黨如何輪替,法律的內容不曾有所改變,而法院的見解也始終一致。既不是法官的錯,也和誰執政無關,純粹是憲法明文的主權觀與現實狀況脫節而已。更進一步的說,許多人會在這個法律見解感到驚訝與不滿,其實也就是台灣人一向與歷史和法律脫節的必然結果。
如此和現實脫節的主權觀,當然會引起一些有趣的狀況。在2003年,曾有人向高等法院提起自訴,以其為法輪功信徒,至中國時遭受迫害為由,控告當時的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犯了我國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結果,高院和最高法院的處理方式,是以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該案被告、犯罪地均不在台灣高等法院轄區,自訴人等又未於訴訟中聲請將案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故而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免去了台灣高等法院通緝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的窘境。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一句耐人尋味的話,說:況中國目前為我國法權所不及,實亦無從為移轉管轄之諭知,原判決未為此項諭知,顯難認為違法。這一段話究竟是什麼意思?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的規定,當找不到有管轄權法院時,應該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法院;當案件無法依一般的管轄權規定決定管轄權法院時,本條也規定,應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顯然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一定要有法院受理訴訟,而不得依事實上無從移轉管轄為理由,拒絕受理;最高法院所說無從諭知的說法,只是在陳述當前的事實?或是在表明法律見解?若是後則,則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那麼,當最高法院堅持在中國的行為有我國法律的適用時,發生在中國的刑事案件,譬如法輪功信徒遭到中國政府迫害,譬如中國在東土耳其斯坦進行核彈試爆致維吾爾族人死傷,譬如四川地震中被大舉揭發的工程偷工減料使得許多學生枉死等等,都應該有我國法律的適用,若有人再次向台灣各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指定管轄法院時,最高法院該如何處理呢?
個人雖然由衷期待台灣人發揮集體的智慧,早日正視從制度與現實間的鴻溝並且加以解決;但對於最高法院將展現何種高超手腕與深厚的法律見解,再次避免台灣法院通緝中國官員、介入中國內政的難局,亦是滿心的期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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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October 9,2009 23:20
把那個胡錦濤抓關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