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1,2007

拉媽的困境 皇冠小劇場演出

上週桃園女同志伴侶領養被拒的新聞,加上後續聯合報的報導。

【聯合報2007/09/08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一對女同志想收養女嬰,被法官以「會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裁定不准,長期接觸相關個案的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指出,其實就他們觀察,同志的孩子通常都適應社會良好,外界不了解才會白擔心。

針對這許多問題,同權會成員陳亮君將導演一齣劇「一百種回家的方法」,將她身邊碰到的拉媽(身為母親的女同志)故事編入劇中,反映出同志組成家庭時所碰到的種種社會困境。

該劇十三至十六日在皇冠藝文小劇場演出,票早在一個月前就賣光,同時在劇場大廳擺「拉媽創意市集」,讓大家體會到「拉媽是存在的」。

同權會指出,他們接觸的拉媽,教育作風往往很開放,孩子從小就無形學到平等的價值觀,不受偏見制約,活得更自由。

「所謂缺席的父親形象是想像出來的,小孩該學習的不就是美德和善良嗎?」同權會指出,外界對拉媽的質疑是因為不認識拉媽,才會基於異性戀結構產生偏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06/2/k3j1.html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
2007/09/07 記者呂開瑞、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自認是夫妻的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想要收養女嬰,完成美滿家庭夢想,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可預期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

國內同志辦理收養的案例很少見,法界以往幾乎未探討同志「夫妻」是否可收養子女。桃園地院這一判決,是全國首例。

女嬰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獲悉法院裁定後,她為姊姊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這是家族的決定。

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希望收養女嬰的這對同志,一姓林、一姓吳。今年四月間,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嬰,因家境困難,林女與「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議後,決定由林女向法院辦理收養。

法院審理時,廿七歲的林女出庭,因長相較男性化,一度被誤認是女嬰的舅舅。她說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時,法官嚇了一跳。林女陳述和吳女相戀八年,目前同居,長輩已接納兩人是同性戀的事實,她與女友想收養孩子,讓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託家扶基金會做家庭訪視,得知林女月入三萬餘元,工作穩定,同居女友也喜歡小孩,兩人都說未來不會和男性結婚生子,希望擁有小孩過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親承認女兒是同性戀,也接受女兒的女友,願意協助照顧女嬰。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愛成為戀人是個人自由,社會應尊重包容;但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06/2/k3j3.html
纏訟如願收養 變性藝人聲援
2007/09/07 地方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桃園地院駁回一對女同志收養小孩,學界、社工和律師看法分歧。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主持人何春蕤認為「法院永遠跟不上時代潮流,缺乏平權觀念」;桃園家扶中心和律師賴彌鼎則認同法官觀點。

何春蕤說,好父母的基本條件是愛小孩、適時且適當的教育子女,而非局限於「一男一女的家庭組織與基本結構」。她說,國外近年以包容、平權的立場,認同同志組織家庭甚至成為合法夫妻,也認同收養子女,桃園地院駁回收養,讓社會各階層少了接納與包容。

曾歷經纏訟才如願收養一名兒子的變性藝人鍾玲,大方秀出七歲兒子「大文」的照片,以自己的遭遇呼應何春蕤的看法。她強調:「只要有愛,就有資格當父母親。」

家扶中心桃園分會主任游淑貞則持不同看法。她指出,兒童人格成長歷程中,父母親的角色非常重要,如果成長過程中出現性別混亂,兒福專家評估時,就會趨於保守。

律師賴彌鼎指出,法律上的收養以健全家庭為要件,目前社會還無法完全接受同性戀,同志「婚姻」也未合法,就法論法,法院駁回是適宜裁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06/2/k3j2.html
單身身分聲請 2 男分手爭兒
記者徐如宜∕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曾有一對同性戀者,以單身身分申請領養成功,後來因分手爭奪孩子,才使內情曝光。

兒童福利聯盟南區收出養組副組長余佳音表示,兒盟在審核領養者資格時,原則上是以家庭支持系統、經濟狀況、領養者教育背景、身體狀況等條件來決定,結婚者優先,單身也在考量之內。

高雄市吳姓、張姓一對同志,兩人一起生活時,有意領養一名小孩,後來是以吳姓男子名義領養,小孩也由兩人共同照顧,未料今年三月間,兩人鬧分手,張姓男子到吳姓男子家中,將領養的兩歲男童強行抱走,兩人為爭奪「兒子」而鬧上法院。

余佳音表示,經兒福單位介入了解,發現被領養的孩子,由兩人照顧得很好。

高師大性別研究所研究生蔣琬斯表示,社會對同志伴侶仍有歧視眼光,會質疑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合適性,認為孩子必須有父親、母親的學習對象才完整。其實小孩的學習典範並不是只有父母,單親家庭一樣可教養出很好的子女。

Posted by yam_betsy4bliss at 樂多Roodo! │16:15 │回應(0)引用(0)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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