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3,2007

通傳法應重視多元文化

NCC發言人石世豪在11月6日NCC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第二次「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公聽會預計在 11月19日舉行。這項宣布雖然與原本NCC打算在10月底完成草案公聽的說法,足足晚了將近兩個多禮拜,但也讓人期待NCC在9月份第一次「通傳法草 案」公聽會後,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改變?而第二次公聽會召開時,「通傳法草案」是否仍像第一次一樣的「重財團、輕弱勢」?


石世豪副主委在記者會中指出了上次公聽會後「通傳法草案」的幾個修改方向,包括:三項管制層級(自律、他律、法律)分類管理,以及有關通訊傳播市場界定與 市場主導者之界定與規範,NCC會斟酌參考各界意見並盡可能採納;對於公共廣播電視將採納參與公聽之團體的意見將另外處理,而有關普及基金的分配方式將統 整為電信普及基金之模式,原公共廣電與地方政府的普及基金使用部分將另訂法律,要求政府須另開公務預算撥款。

NCC雖然回應了公民團體的部分意見,但對於公民團體最關切,也影響台灣傳媒生態最嚴重的開放外資及跨媒體經營的問題卻未見說明。事實上,在上次 「通傳法草案」公聽會以及相關聲明中,公民團體便已指出, NCC制定的「傳播通訊管理法草案」,其實是一部重財團、輕弱勢,充滿著「解除管制」的思維,以及,有利於業者所有權擴張的法律。因此主張應該對媒體所有 權應多所限制,並且設計多元的媒體結構,以利媒體多樣化的發展。

公民團體的訴求無非是鑑於目前財團壟斷媒體嚴重,弱勢及邊緣群體不僅無法在限有的傳播法制的架構下經營媒體,商業媒體對於少數團體呈現大多偏向負面形象,無法清楚及正確呈現公民社會的多樣面貌。

無獨有偶,今年11月上旬,美國的媒改團體Free Press、消保組織「消費者聯盟 (Consumers Union)」、美國消費者協會(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也發表了千頁的評論抨擊 FCC的媒體所有權政策。他們指出,如果FCC再開放財團跨媒體經營的限制,造成媒體大幅整併,將會降低少數族群擁有媒體的機會。Free Press 研究總監Turner更明白指出,所有權規則存在只為一個原因:增加多樣性與在地性,依此才能生產更多元的言論、給聽眾更多的選擇以及讓更多所有權人能夠 與當地社群互動。

美國的傳媒問題其實早已在台灣發生,原本作為地方媒體的有線電視系統,在財團的控制下,原有的地方特色幾乎全然消失,而原初規劃成為社區媒體及指定 用途頻道(如客家、原民、公益頻道)的中小功率電台也淪為大型廣播集團(如:飛碟電台)的轉播站,小眾及地方服務的功能遭到壓縮;而有線電視的衛星頻道更 在財團的壟斷下,嚴重缺乏公民社會的多樣意見與多元文化。

NCC制定的「通傳法草案」如果仍不了解社會現實,如果不解決上述的問題,這部分法案恐怕也只是幫財團擴大版圖的新衣裳,而在草案立法說明中,提到的「培植多元文化」的目的,將只是一種說嘴的裝飾。

Posted by benlakuang at 樂多Roodo! │22:35 │回應(0)引用(0)媒來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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