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7日

Miller與Fehr對大聯盟工會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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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工會無非是反資方剝削,為球員爭取權益及福利,能做什麼?內容極為繁複,為方便理解,先認識大聯盟球員工會(
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簡稱MLBPA)簡史,可大約知道個梗概。

19世紀末,美國職棒賽大受歡迎,球隊開始職業化經營,挖角簽球員、組聯盟對抗等等,好不熱鬧,但一切由資方掌權。當時合約都設有「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球員無權轉隊,球團擁有永久續約權,也就是中職的不定存續約。


當初台灣大聯盟籌組,對中華聯盟而言,有所謂「叛將」(跳槽球員),他們違反的就是這個條款。
 美國職棒第一個類似工會組織,就是為了對抗「保留條款」和爭取談薪談合約的權利。


1885
年由球星John Montgomery Ward聯合其他8位球員,成立「Brotherhood of Professional Base Ball Players」,比較接近兄弟互助會,成功地讓老闆不動用保留條款,但John Montgomery Ward被減半薪,且這個組織只運作了一年。


後來陸續有些工會型組織出現,包括
1900年「Players' Protective Association」、1912年「Fraternity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s of America」、1946年「American Baseball Guild」等,都無法讓球團徹底放棄保留條款。


1953年成立了MLBPA,是大聯盟球員工會的正式機構,兩聯盟2540人名單內的球員都有會員資格,只有Barry Bonds因商業因素退出。1959年聘經紀人Frank Scott為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r),只在合約協商、爭取上場機會等項目,有所著力,Frank Scott個性溫和,勞資兩邊都想做和事佬,反倒打不破不平等條約。1966年由經濟學家Marvin Miller主導才有了進展。


1970年起,歷經「Curt Flood案」、1974年「Catfish Hunter案」,直到1975年,道奇投手Andy Messersmith在工會協助下,由聯邦法仲裁,裁定他已完成舊合約的義務,是個自由球員,判例確定後,同時意味保留條款失效。因而老闆們便和工會協議,為自由球員設立機制與規範,是工會的一大突破!


Miller
剛到任時,工會戶頭裡只有5400美元,就開始爭取建立授權制,比如商標權、肖像權等,這可以讓工會關闢財源,才能營運下去。並打破20年沒變的6000元球員基本薪,調高到一萬。除廢掉賣身契般的保留條款,以及建立自由球員制外,勞資集體協商(Collective Agreement),退休年金、薪資仲裁與由經紀人談薪等,都是球員權益、福利的一大保障,結束資方獨大的局面,並且使大聯盟體制更完善,也讓棒球產業的餅做得更大。


Marvin Miller
後來轉任顧問,1983年底由Donald Fehr接任至今。Fehr原是MLBPA駐堪薩斯的律師,1975年參與處理Messersmith-McNally自由球員案,多有貢獻,1977年受聘為執行主任。現身為執行長,也是勞資集體協商的球員首席談判代表,主要事項包括合約管理、申訴仲裁、退休及醫療保險等等MLBPA業務。1990年高達$280 million的「free agency collusion案」,談判成功;94年罷工,也是他任內重要事蹟,現在頭疼的則是禁藥事件。


不論
Marvin Miller或是Donald Fehr,工會擁有優秀的執行長,是成功的關鍵。綜合MillerFehr的特質,不外勤於聽取球員心聲與需要,擁有工運經驗、財經法律專長、談判技巧高超,要膽大心細、有遠見,都是執行長必要的背景和能力。中職工會復活,百廢待舉,最要緊的就是聘請一位執行長,而MillerFehr是非常值得學習的榜樣。

Posted by won1016 at 樂多Roodo! │23:25 │回應(2)引用(0)歷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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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2009年03月7日 02:23
菊大寫的真好,受教了。讓我又對球員工會有了更深一層的了解。今天剛出爐的棒協檢討決議想必您已經知悉,但不知為何棒協都不找你們真的了解棒球生態的這些專家列席呢?
Posted by 金太郎 at 2009年03月12日 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