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2009

司法不公嗎?Well, Forget you!

兩年多前在聯合報上看到一則新聞:「美籍婦『操』洋罵還硬拗 判罰六千」,這則新聞雖然在聯合新聞網上已經消失,但是網路上還可以找得到自由時報的報導。美籍婦操洋罵被罰六千,實在是個沒有什麼重要性的無聊新聞。不過對於不相信司法的人來說,這個新聞雖然無聊,卻不無實用價值。質疑司法不公的人,一般來說盯上的是牽扯政客的案件,說是政治干預司法。問題是任何司法案件,只要牽扯進政客,就自然和政治發生了關係,甩都甩不脫。到最後究竟是當事人,是當權者,還是雙方支持者在政治干預司法,永遠是各執一詞,扯不清楚了。

至於這個新聞當中的當事人,則非但不是政客,甚至還不是台灣人。而聯合報與自由時報,口徑難得一致,都認定當事的洋女人的確以「Fuck you」辱罵別人,還硬拗自己說的是「Forget you」,幸好法官們明鏡高懸,不被洋女人託詞所惑,而在判決書中強調「稍懂英語的人都知道,英語是以『Forget it!』表達不想理會之意,並無『Forget you!』的用法,鮑女既是美國人,更不可能不知道,況且『Fuck』與『Forget you』發音截然不同,周女及證人不可能誤聽。」這個判決,還附上英文名師的背書:「曾是花蓮英文名師的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解釋說,『Forget You』不會單獨被使用,確實用法是『Forget it』。」,應該列入教科書當作正面教材,對質疑司法的人,有什麼實用價值呢?

據自由時報指出,該案法官鄭光婷強調這起案件是可受公評的。我個人並不了解,判決定讞的案件,那一件是不能受公評的,我猜鄭法官想說的或許是,她的判決是經得起檢驗的。在沒有拜讀判決書的情形下,單以媒體報導的內容來看,這個判決當中的心證成立理由,似乎有一些問題。首先,法官認定當事人是以「Fuck you」辱罵別人,而不採納當事人「Forget you」的辯解,主要原因是法官認定英語當中並無「Forget you!」的用法。問題是,「Forget you」在美國電視播出的動作片電影當中,經常出現,一般來講,是用來蓋住電影裡原本的「Fuck you」,以免兒童不宜。也有人認為是類似「Forget it」,但是更為負面的說法(參見Urban Dictionary)。所以這位被控罵人的洋女人,並不是沒有可能用「Forget you」來取代她其實真正想說的「Fuck you」。再說,以英文為母語的人,想把「Forget you」說成聽起來有一點像是「Fuck you」,恐怕並非不可能。在無法排除被告所說的確是「Forget you」的情形下,無論被告是不是有可能說過「Fuck you」,都不該認定被告的辯解不實,而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

這個案件最有意思的部分,就是台灣的法官搖身一變,成為英語會話的權威,並且在判決書中糾正美國人的英語。這有一點像是台灣人在美國說某個洋人很「機車」,被一狀告上法院說是用髒話罵人「雞掰」,而美國的法官在判決書上表示「機車」是交通工具,被告身為台灣人,不可能不知道,在中文當中並沒有「某人很機車」的用法。洋女人到底有沒有罵人「Fuck you」,恐怕很難釐清,但是法官心證形成的理由,卻是問題重重。鄭法官認為這件案子可受公評,我想,台灣的司法品質到底如何,也應該被公評一下。公評的結果如何,我不知道,但至少對我而言,我只能說,「Forget you」,喔,不對,是「Forget it」。

Posted by aspartam at 樂多Roodo! │14:47 │回應(0)引用(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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