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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婦女新知基金會 部落格──【婦女新知】後花園-子女從母姓</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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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爭取從母姓！我們需要妳/你的故事！ ~徵文活動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爭取從母姓！我們需要妳/你的故事！&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徵文活動開跑~&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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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 style="font-size: 13px; color: #323232; font-family: Arial" class="Apple-style-span"><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 face="文鼎超明" size="5" class="Apple-style-span" color="#800080"><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purple; font-family: 文鼎超明"><p class="MsoNormal">&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 />&nbsp;&nbsp;&nbsp; &nbsp;<font color="#993300">爭取從母姓！我們需要妳<span>/</span>你的故事！</font><span><br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purple; font-family: 新細明體"><br /><font color="#993300">&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span><font color="#993300"><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purple; font-family: 新細明體">&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purple; font-family: 文鼎超明">~</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purple; font-family: 文鼎超明"><font color="#993300">徵文活動開跑<span>~</span></font></span></p></span></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size="3"><span style="color: #323232; font-family: 新細明體"><div align="justify"><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color: #323232; font-family: 新細明體">&nbsp;&nbsp;&nbsp; <br /><a href="http://mother2009.pixnet.net/blo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sset2.url.com.tw/public/20/ba/20ba7fb7ccbe7f3a2829d0b10026cbc7_l.jpg" alt="" width="500" height="160" /></a><br /><br /><br /><br /></span></p></div></span></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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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04 Aug 2009 09:45: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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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善盡新聞倫理  還給姓氏自由</title>
	<description><![CDATA[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善盡新聞倫理&nbsp; 還給姓氏自由&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文/ 趙文瑾（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nbsp; 日前貴報南部版刊登「＜命理專家建議＞ 子女改姓 祖先牌位前擲筊」（3/30，洪定宏高雄報導），令人實感憤怒與不解。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報導社會事件或觀念宣導前，除了應瞭解其脈絡外，更重要的，應秉持社會責任與新聞倫理，衡平報導。然而，在此篇報導姓氏與祖先的報導中，我們看見的作法幾乎與如上原則完全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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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993300; font-size: 16pt"><br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善盡新聞倫理</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993300; font-size: 16p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 </font></span></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993300; font-size: 16pt">還給姓氏自由</span></strong><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 <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br />&nbsp;&nbsp;&nbsp;&nbsp;</span><sp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nbsp;</span><sp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br /></span></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font size="2">文</font></span><font size="2"><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趙文瑾（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span></font></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 <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日前貴報南部版刊登「<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30/today-south2.htm"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命理專家建議＞</font></a></span><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30/today-south2.htm"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改姓</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font></a><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30/today-south2.htm"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祖先牌位前擲筊</font></a>」（</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30</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洪定宏高雄報導），令人實感憤怒與不解。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器，報導社會事件或觀念宣導前，除了應瞭解其脈絡外，更重要的，應秉持社會責任與新聞倫理，衡平報導。然而，在此篇報導姓氏與祖先的報導中，我們看見的作法幾乎與如上原則完全背道而馳。</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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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31 Mar 2009 20:44: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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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母親節 從母姓」徵文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
			從現在起 妳\你也可以 在另一個姓氏裡書寫歷史&hellip; 民法親屬編1059條子女姓氏規定自2007年5月23日起，修改子女姓氏由父母書面約定，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雖然修法只修改了一半，成年子女尚無法自行決定改從母姓，但至少宣示了以後面對所有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慎重思考選擇姓氏的權力，在多元家庭的台灣社會展現多元姓氏的選擇空間。然而，姓氏所伴隨的文化意含是這樣糾結複雜，法律的規定只是其中一個面向而已。妳/你曾經試圖從母姓嗎？曾經想讓妳/你的孩子從母姓嗎？另一半支持嗎？另一半的家人親友支持嗎？我們想要知道妳/你的想法與故事，請跟我們聊一聊&hellip;一、參加對象：不限年齡、不限性別二、徵文條件：一千五百字以下個人心情故事三、收件時間：即日起至五月四日為止四、收件方式：emerald@awakening.org.tw 或(104)台北市龍江路264號4樓 婦女新知基金會收。來稿請註明真實姓名、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與住址。活動聯絡人：趙文瑾 (02-2502-8715)五、評審標準：以2007年底民法親屬篇從母姓相關法律修正前後個人實際生命經驗為佳。六、獎勵：經錄用者贈送本會T恤一件，並刊登於本會電子報與通訊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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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br /><br /><font size="4" color="#000000">從現在起 <br />妳\你也可以 <br />在另一個姓氏裡書寫歷史&hellip;</font></strong><font size="4" color="#000000"> </font><font color="#000000"><br /><br /><br /><br />民法親屬編1059條子女姓氏規定自2007年5月23日起，修改子女姓氏由父母書面約定，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雖然修法只修改了一半，成年子女尚無法自行決定改從母姓，但至少宣示了以後面對所有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慎重思考選擇姓氏的權力，在多元家庭的台灣社會展現多元姓氏的選擇空間。然而，姓氏所伴隨的文化意含是這樣糾結複雜，法律的規定只是其中一個面向而已。妳/你曾經試圖從母姓嗎？曾經想讓妳/你的孩子從母姓嗎？另一半支持嗎？另一半的家人親友支持嗎？我們想要知道妳/你的想法與故事，請跟我們聊一聊&hellip;<br /><br />一、參加對象：不限年齡、不限性別<br />二、徵文條件：一千五百字以下個人心情故事<br />三、收件時間：即日起至五月四日為止<br />四、收件方式：emerald@awakening.org.tw 或(104)台北市龍江路264號4樓 婦女新知基金會收。來稿請註明真實姓名、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與住址。活動聯絡人：趙文瑾 (02-2502-8715)<br />五、評審標準：以2007年底民法親屬篇從母姓相關法律修正前後個人實際生命經驗為佳。<br />六、獎勵：經錄用者贈送本會T恤一件，並刊登於本會電子報與通訊季刊。 <br /><br /><br /><br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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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hu, 17 Apr 2008 17:00:3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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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
			{記者會新聞稿 2007.05.07}&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好事做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立法院於本會期在立法委員的支持及努力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是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在強調多元文化的21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單親媽媽、原住民母親、外籍配偶等母親們及其子女，無法得償心願、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因此，民法親屬編修正正是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nbsp; 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nbsp;一、&nbsp;&nbsp; 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院各堅持不同立場，一方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他方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朝野協商結果於本條修正草案中不予明文協商不成之情形。因此，雖然戶政機關承諾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現行戶籍法並未規定有協商不成之情形下，勢必戶政機關會遵循以往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則使當事人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則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nbsp;&nbsp;&nbsp;&nbsp; &nbsp;二、&nbsp;&nbsp; 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新通過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之子女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後，得以改姓，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新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仍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就中國時報5月5日2版小王的例子來說，&nbsp;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母親蜷縮在客廳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父母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然而，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範下，小王如果未能得到父親之同意，仍無法如期所願改從母姓。 &nbsp;三、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一款加入「父母離婚者」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92年6月25日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產生衝突，使得改姓更加困難，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遭受家暴或性侵害之子女，無法給予改姓之機會。就拿小王的例子來說，如果小王未滿二十歲，且父母已離婚，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即可到戶政機關去申請改姓，但若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小王則必須向法院請求宣告改姓，而改姓是否成功，端賴法官之心證，倘若法官認為子女改姓與家暴無關連性，則小王仍無法改從母姓。由此甚者，如果小王的父母未離婚，父親又不同意改姓，小王則連請求法院宣告的機會都沒有。&nbsp;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皆有所異議，本會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並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之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且應維持成年子女之姓名選擇權，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時間：2007年5月7日（一）上午10：0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臺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與會者：（依姓名筆畫排列） 尤美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紀惠容（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黃長玲（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nbsp; &nbsp;新聞聯絡人：副秘書長 黃嘉韻 chiayun@awakening.org.tw &nbsp;&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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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pan><font color="#000000">{記者會新聞稿<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2007.05.07}</font></font></span><span><font color="#000000">&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span>&nbsp;</span></font></span></font><font size="4"><font size="3"><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nbsp; </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span></font><strong><font color="#000000">好事做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font></strong></font></span><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nbsp;</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nbsp;</span></font></span> </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nbsp;</span>&nbsp;</font></span>立法院於本會期在立法委員的支持及努力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是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在強調多元文化的<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1</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單親媽媽、原住民母親、外籍配偶等母親們及其子女，無法得償心願、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因此，民法親屬編修正正是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span></font></p></span><font color="#000000"><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 </font><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span></font></p><font color="#000000"><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trong><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一、<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nbsp;&nbsp; </span></font></span>民法第</strong></span><span><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strong></span><span>本次民法親屬編第</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1059</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院各堅持不同立場，一方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他方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朝野協商結果於本條修正草案中不予明文協商不成之情形。</span></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因此，雖然戶政機關承諾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現行戶籍法並未規定有協商不成之情形下，勢必戶政機關會遵循以往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則使當事人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則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span></fon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nbsp;</span></font></span><strong><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span>&nbsp; </span></font></span></span></strong></font><strong><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span></font></span></span></strong><strong><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二、<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nbsp;&nbsp; </span></font></font></span></span></strong><font color="#000000"><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民法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新通過之民法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規定已成年之子女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後，得以改姓，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新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仍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就中國時報</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月</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日</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版小王的例子來說，</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өũ; 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span>母親</span></span></span>蜷縮在<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span>客廳</span></span></span>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span>父母</span></span></span>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然而，在新修正的民法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өũ; color: black"><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條第三項規範下，小王如果未能得到父親之同意，仍無法如期所願改從母姓。</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span></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color: black"><font color="#000000"><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三、<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民法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span>　　<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新修正民法第<span>1059</span>條第五項規定：「</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第一款加入「</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父母離婚者</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2</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年</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月</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款規定：『</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產生衝突，使得改姓更加困難，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遭受家暴或性侵害之子女，無法給予改姓之機會。就拿小王的例子來說，如果小王未滿二十歲，且父母已離婚，依姓名條例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6</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款即可到戶政機關去申請改姓，但若依新修正之民法第</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59</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條之規定，小王則必須向法院請求宣告改姓，而改姓是否成功，端賴法官之心證，倘若法官認為子女改姓與家暴無關連性，則小王仍無法改從母姓。由此甚者，如果小王的父母未離婚，父親又不同意改姓，小王則連請求法院宣告的機會都沒有。</span></font></span></p></font></span></span></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span><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本次</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民法親屬編第</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1059</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條修正之內容皆有所異議，本會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並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之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且應</span></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維持成年子女之姓名選擇權，</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中黑">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span></font></font><span><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span>&nbsp;</span></font>&nbsp;</fon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nbsp; </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span><strong><font color="#000000">時間：<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7</font></font></strong></span><font color="#000000"><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年</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月</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7</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一）上午</span></strong><span><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00 </font></strong><strong>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臺北市龍江路<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64</font>號</strong></span><strong><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font>樓）</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trong><sp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trong>&nbsp;</strong></font></span><sp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trong>&nbsp;</strong></font></span><span> </span></span></span></font><span><strong><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 color="#000000">與會者：</font></strong><font color="#000000">（依姓名筆畫排列）</font></span><span><font color="#000000"> </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trong><font color="#000000">尤美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font></strong></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trong><font color="#000000">紀惠容（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font></strong></p><strong><font color="#000000">黃長玲（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font></strong></span><span><font color="#000000"> </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trong><font color="#000000">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font></strong></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trong>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strong><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 </font></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新聞聯絡人：<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副秘書長</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黃嘉韻 </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 href="mailto:chiayun@awakening.org.tw">chiayun@awakening.org.tw</a></font></span></fon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a href="mailto:chiayun@awakening.org.tw"><font color="#000000"> </font><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a></font></span></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span>&nbsp;</span>&nbsp;</font></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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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87515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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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hu, 17 Apr 2008 16:21:4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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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法條版本比較                   </title>
	<description><![CDATA[
			&nbsp;&nbsp;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法條版本比較&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原條文版 n&nbsp;&nbsp;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n&nbsp;&nbsp;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nbsp;&nbsp;&nbsp;&nbsp;新修正版 n&nbsp;&nbsp;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n&nbsp;&nbsp;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bsp;&nbsp;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n&nbsp;&nbsp;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n&nbsp;&nbsp;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nbsp;&nbsp;　婦女新知版n&nbsp;&nbsp;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n&nbsp;&nbsp;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n&nbsp;&nbsp;非婚生子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n&nbsp;&nbsp;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n&nbsp;&nbsp;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　　　 n&nbsp;&nbsp;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以一次為限。n&nbsp;&nbsp;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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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pan><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標楷體" size="4"><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5p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 font-size: 15pt"><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5pt"><font size="4"><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5p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span><u>民法親屬編第<span>1059</span>條 法條版本比較</u></span></font></span></span></span></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nbsp;<span>&nbsp;&nbsp;</span></font></span></font></span></font></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4pt"><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size="3">&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size="3">&nbsp;</font></span>&nbs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nbsp;</font></span><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size="3">&nbsp;&nbsp;<span>&nbsp;</span></font></span></fon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 color="#000000">&nbsp;</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size="3" color="#000000">&nbsp;<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nbsp;</span> </font></span></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4pt"><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font color="#000000">&nbsp;</font></font></span></p></span></font></span><font color="#000000"><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 size="3">&nbsp;<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color="#000000">&nbsp;</font></span></font><font size="4">原條文版</font></font></span><font color="#000000"> </font><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span></font></p><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font-size: 14pt"><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color="#000000"><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font size="3">&nbsp;</font></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標楷體; color: black"><font size="3" color="#000000">&nbsp;</font></span></span><font size="4" color="#000000">新修正版</font></span><font color="#000000"> </font><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一、父母離婚者。</font></span></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font></span></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font></span></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font></span></p><span><font face="Times New Roman"><font color="#000000"><span><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粗鋼筆行楷; font-size: 14pt"><font face="標楷體"><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font size="3">　</font><font size="4">婦女新知版</font></p></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span><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非婚生子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span></font></p><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span></font></p><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span></font><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　　　</span></span></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font color="#000000"> <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以一次為限。</span></font></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span><p style="text-indent: -24pt; margin: 0cm 0cm 0pt 24pt; tab-stops: list 24.0pt" class="MsoNormal"><font color="#000000"><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span>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3">&nbsp;&nbsp;</font></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新細明體">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span></font></p></span></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Wingdings; color: black; font-size: 12pt; text-decoration: none; text-underline: none"><span><span style="font: 7pt 'Times New Rom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span></span><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nbsp;</p>&nbsp; <span style="font-family: 文鼎粗鋼筆行楷; font-size: 14pt">　</span></span></font></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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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0581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05819.html</guid>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Wed, 16 Apr 2008 16:33:0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1</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NO.1 　　我的孩子就是從母姓，源於我的前夫從妻姓。他為何從妻姓？因為他是德國籍，據他所言，該國結婚的夫妻必須共用同一姓氏，夫或妻姓均可，而他不喜歡自己的姓，因為他的父親家暴導致他很小的時候父母離異，後母親再婚，又再離婚，而自己的親生父親則在他青少年時自殺身亡，因此他痛恨自己父親的姓，趁著結婚改姓，他樂意之至。而我們離婚後，小孩還是姓我的姓不變，他也姓我的姓不變。 　　因此，真要說來，我的案例是不是最能當台灣婦女新知的代言人？您看看，多麼厲害，不但孩子跟著我姓了，連丈夫都跟著我姓，而且離異後都不能改，一輩子跟著他，我的女權運動發展至此，甚至還發揚光大到德國，真是極致吧！不過，這字裡行間怎麼透露出一股酸味？原因是，除了我的姓成為家姓，我感到十分光榮外，我尚未感受到實質的好處。譬如說，母親生小孩的生育津貼，母親養育小孩的教育津貼，單親母親的補助──無論有錢沒錢都可以獲得補助&hellip;&hellip;等等的福利。對我而言，這些實質的金援更有意義，誰不這麼覺得呢？ 　　曾向人提及有些先進國家，再以我熟悉的德國為例吧，特別照顧單親家庭，那人不以為然的說，台灣政府何必照顧單親家庭？我們雙親家庭也需要照顧啊！政府是統統都沒照顧，一視同仁。沒錯，雙親家庭也過的很辛苦，也需要金錢的撫慰，因為他們已夠苦了，就不會將心比心，善待單親家庭。 　　再加上，傳統的觀念，便覺得單親是不幸，是一種惡，不幸的惡人才會單親，幸福的人會擁有婚姻、子女，幸福的人要離不幸的人遠一點，以免招來惡運。而單親當中，又要以沒有父親的為最糟，連父姓都沒有的人，就會被視為 &quot;野&quot;孩子，一定是這個媽媽行為不檢點，在哪裡偷生出來的。當然這些話我沒有當面聽到，但透過傳媒或第三者，我已瞭然於心社會大眾對我和我孩子的看法。孩子從母姓，我除了自己爽，從社會大眾獲得的是羞辱吧？ 　　所以那些學者機構做這些改姓的動作，有沒有先瞭解華人的傳統觀念是怎樣的，要硬改可行嗎？您要說社會進步，大家觀念改了，那請問，多位知名藝人如小Ｓ、賈永婕&hellip;&hellip;等等為什麼連生二女後，還要再接再厲再生個男的？而且還到處說一定要男的，非男不可。請問學者機構，你們在上面喊半天，不如幾個受歡迎明星的小動作啊，或者我該說他們是明目張膽的大喊男的比女的好，而他們的影響力遠甚過各位。 　　我記得小時候，母親的姓上還冠有父親的姓，我的印象是母親十分不滿意，她很想擺脫父親的姓，因為她生在重男輕女的家庭，從小就有做不完的家事，結了婚還是得活在父權的陰影下，她受不了，後來應是政策改變，她去掉了夫姓。母親的年代，是職業婦女開始盛行的年代，婦女一定要有自己的工作，否則就是落伍了，試問，三十多年來，大部份的婦女除了多了一份家庭外的工作，除了不用冠夫姓外，經濟狀況及地位有實質的改善嗎？ 　　現在又繞著孩子要從父姓還是母姓的問題上打轉，根本的問題沒解決，再轉也還是原地打轉，跨不出任何一步。根本的問題是什麼？就是在前文中一而再再而三提到的，錢。一個人，有了經濟能力，自然就有尊嚴，而政府能保障其基本的經濟能力，她就有尊嚴，她就不會被別人說：妳不能沒有工作，否則妳錢哪裡來？或者是，妳靠老公生活，妳是伸手牌。就算妳自認為自己是家庭主婦，拿錢理直氣壯，可是，多少婦女是當職業婦女，家庭工作兩頭燒，妳認為她們會認同妳的理直氣壯拿錢嗎？沒有人會壯妳的氣勢，娘家不會，婆家更不會。 　　所以，我的想法就是，解決男女經濟不平等問題為先，改變大眾從母姓就等同沒父親的野孩子為後，再來談從母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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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投稿文章｝NO.1</strong> 　　我的孩子就是從母姓，源於我的前夫從妻姓。他為何從妻姓？因為他是德國籍，據他所言，該國結婚的夫妻必須共用同一姓氏，夫或妻姓均可，而他不喜歡自己的姓，因為他的父親家暴導致他很小的時候父母離異，後母親再婚，又再離婚，而自己的親生父親則在他青少年時自殺身亡，因此他痛恨自己父親的姓，趁著結婚改姓，他樂意之至。而我們離婚後，小孩還是姓我的姓不變，他也姓我的姓不變。 　　因此，真要說來，我的案例是不是最能當台灣婦女新知的代言人？您看看，多麼厲害，不但孩子跟著我姓了，連丈夫都跟著我姓，而且離異後都不能改，一輩子跟著他，我的女權運動發展至此，甚至還發揚光大到德國，真是極致吧！不過，這字裡行間怎麼透露出一股酸味？原因是，除了我的姓成為家姓，我感到十分光榮外，我尚未感受到實質的好處。譬如說，母親生小孩的生育津貼，母親養育小孩的教育津貼，單親母親的補助──無論有錢沒錢都可以獲得補助&hellip;&hellip;等等的福利。對我而言，這些實質的金援更有意義，誰不這麼覺得呢？ 　　曾向人提及有些先進國家，再以我熟悉的德國為例吧，特別照顧單親家庭，那人不以為然的說，台灣政府何必照顧單親家庭？我們雙親家庭也需要照顧啊！政府是統統都沒照顧，一視同仁。沒錯，雙親家庭也過的很辛苦，也需要金錢的撫慰，因為他們已夠苦了，就不會將心比心，善待單親家庭。 　　再加上，傳統的觀念，便覺得單親是不幸，是一種惡，不幸的惡人才會單親，幸福的人會擁有婚姻、子女，幸福的人要離不幸的人遠一點，以免招來惡運。而單親當中，又要以沒有父親的為最糟，連父姓都沒有的人，就會被視為 &quot;野&quot;孩子，一定是這個媽媽行為不檢點，在哪裡偷生出來的。當然這些話我沒有當面聽到，但透過傳媒或第三者，我已瞭然於心社會大眾對我和我孩子的看法。孩子從母姓，我除了自己爽，從社會大眾獲得的是羞辱吧？ 　　所以那些學者機構做這些改姓的動作，有沒有先瞭解華人的傳統觀念是怎樣的，要硬改可行嗎？您要說社會進步，大家觀念改了，那請問，多位知名藝人如小Ｓ、賈永婕&hellip;&hellip;等等為什麼連生二女後，還要再接再厲再生個男的？而且還到處說一定要男的，非男不可。請問學者機構，你們在上面喊半天，不如幾個受歡迎明星的小動作啊，或者我該說他們是明目張膽的大喊男的比女的好，而他們的影響力遠甚過各位。 　　我記得小時候，母親的姓上還冠有父親的姓，我的印象是母親十分不滿意，她很想擺脫父親的姓，因為她生在重男輕女的家庭，從小就有做不完的家事，結了婚還是得活在父權的陰影下，她受不了，後來應是政策改變，她去掉了夫姓。母親的年代，是職業婦女開始盛行的年代，婦女一定要有自己的工作，否則就是落伍了，試問，三十多年來，大部份的婦女除了多了一份家庭外的工作，除了不用冠夫姓外，經濟狀況及地位有實質的改善嗎？ 　　現在又繞著孩子要從父姓還是母姓的問題上打轉，根本的問題沒解決，再轉也還是原地打轉，跨不出任何一步。根本的問題是什麼？就是在前文中一而再再而三提到的，錢。一個人，有了經濟能力，自然就有尊嚴，而政府能保障其基本的經濟能力，她就有尊嚴，她就不會被別人說：妳不能沒有工作，否則妳錢哪裡來？或者是，妳靠老公生活，妳是伸手牌。就算妳自認為自己是家庭主婦，拿錢理直氣壯，可是，多少婦女是當職業婦女，家庭工作兩頭燒，妳認為她們會認同妳的理直氣壯拿錢嗎？沒有人會壯妳的氣勢，娘家不會，婆家更不會。 　　所以，我的想法就是，解決男女經濟不平等問題為先，改變大眾從母姓就等同沒父親的野孩子為後，再來談從母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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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86348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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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12:28:02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2</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2　　 　　那天，母親在電話裡抽泣，她希望我可以考慮改從她的姓，畢竟我也二十多歲了，但我無法馬上答應她，只能回答說：嗯，可以考慮看看！ 　　母親的奶奶生了二個兒子，母親的爸爸在她出生後沒多久便去世了，所以母親連爸爸長怎樣只能從照片上去想像，又外婆改嫁，母親還是留在原來的家，隔代教養還有叔叔嬸嬸的幫忙照顧，算一算，母親是外公唯一的女兒，是單傳吧。 　　這一、二年來，家裡發生大風暴，父母親之間的關係因為彼此的不信任和猜忌，醞釀了分開的風暴，在一次摑掌後，風暴成形了，母親在友人的陪同下回家收拾行李，離開了嫁入二十一年的「家」，隻身來到陌生的大城市，遠遠逃離使她受傷的家鄉。在親戚朋友的陪伴下，憂鬱症也漸漸好轉，當初的骨瘦如柴，漸漸圓潤起來，只是心裡仍然有著許多的怨懟和不甘心，所以她過得不是很快樂，放不寬的心，消除不去的恨意流轉在兩人之間，折磨。 　　改從母姓，這是我到目前從未想過的事情，曾經有人開玩笑說改從母親的姓，就跟立法委員（那時候是）的名字一樣。而今，如此嚴肅的告訴我考慮改姓，我設想了幾個後果：母親那邊，可以對祖先有個交代，加上又是當地的大姓，認同感很高，似乎沒什麼壞處；父親那邊，大概就不能原諒我了吧，在父母交惡期間，雙方各執其詞，我似乎是被長輩歸類在「親母」那邊，這下若是真的改姓，父親家人應該直接拿掃把把我掃出門了吧（雖然上了大學後不常回家），然後冠上「背祖」之名，從家族名單上徹底刪除；父親家的姓較為特殊，常被人認為是大陸來的，母親家的姓較大眾化，路上叫○先生小姐，大概會有一堆人同時回頭，所以換母姓，感覺上好像少了點特別的味道。 　　妳姓什麼，就是那家的人，即使妳結婚了，人家還是認為妳不完全屬於嫁入的家庭的人，寫到這，大概有一票的人要對我提出抗議，我接受，因為我在描寫的是我的經驗。從母姓，好像在父親家庭來說有一種說不出的奇妙，當家族的人問名字的時候，說出了不同於家族的姓，大家不免好奇，解釋完了，又好像可以接受了，只是在心裡，會不會偷偷把那個人推到一旁去，下個註解：我們不一樣。 　　姓不姓由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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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投稿文章} NO.2</strong>　　 　　那天，母親在電話裡抽泣，她希望我可以考慮改從她的姓，畢竟我也二十多歲了，但我無法馬上答應她，只能回答說：嗯，可以考慮看看！ 　　母親的奶奶生了二個兒子，母親的爸爸在她出生後沒多久便去世了，所以母親連爸爸長怎樣只能從照片上去想像，又外婆改嫁，母親還是留在原來的家，隔代教養還有叔叔嬸嬸的幫忙照顧，算一算，母親是外公唯一的女兒，是單傳吧。 　　這一、二年來，家裡發生大風暴，父母親之間的關係因為彼此的不信任和猜忌，醞釀了分開的風暴，在一次摑掌後，風暴成形了，母親在友人的陪同下回家收拾行李，離開了嫁入二十一年的「家」，隻身來到陌生的大城市，遠遠逃離使她受傷的家鄉。在親戚朋友的陪伴下，憂鬱症也漸漸好轉，當初的骨瘦如柴，漸漸圓潤起來，只是心裡仍然有著許多的怨懟和不甘心，所以她過得不是很快樂，放不寬的心，消除不去的恨意流轉在兩人之間，折磨。 　　改從母姓，這是我到目前從未想過的事情，曾經有人開玩笑說改從母親的姓，就跟立法委員（那時候是）的名字一樣。而今，如此嚴肅的告訴我考慮改姓，我設想了幾個後果：母親那邊，可以對祖先有個交代，加上又是當地的大姓，認同感很高，似乎沒什麼壞處；父親那邊，大概就不能原諒我了吧，在父母交惡期間，雙方各執其詞，我似乎是被長輩歸類在「親母」那邊，這下若是真的改姓，父親家人應該直接拿掃把把我掃出門了吧（雖然上了大學後不常回家），然後冠上「背祖」之名，從家族名單上徹底刪除；父親家的姓較為特殊，常被人認為是大陸來的，母親家的姓較大眾化，路上叫○先生小姐，大概會有一堆人同時回頭，所以換母姓，感覺上好像少了點特別的味道。 　　妳姓什麼，就是那家的人，即使妳結婚了，人家還是認為妳不完全屬於嫁入的家庭的人，寫到這，大概有一票的人要對我提出抗議，我接受，因為我在描寫的是我的經驗。從母姓，好像在父親家庭來說有一種說不出的奇妙，當家族的人問名字的時候，說出了不同於家族的姓，大家不免好奇，解釋完了，又好像可以接受了，只是在心裡，會不會偷偷把那個人推到一旁去，下個註解：我們不一樣。 　　姓不姓由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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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863441.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863441.html</guid>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11:21:4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3</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3 　　最近一直有個念頭，想要將兒子的姓改為我的。 　　初期是因為兒子的名字中有個電腦也打不出來的字，那是當初依循他生父家族譜所用的古字，我覺得這以後會造成兒子的許多不方便，一直想改變它。 　　後來，有種莫名奇妙的不悅感覺，總覺得這孩子沒跟過他生父一天，為什麼不能完全是我的？ 　　於是我查了相關資料然後帶著載明監護權的文件和戶口名簿殺到戶政事務所去，原本可以在幾分鐘就辦好的手續卻讓我鎩羽而歸。 　　原因是去年5月政策改變了，現在的單親媽媽想要完全擁有自己辛苦養育的孩子卻必須備妥一個生父簽字的同意書，也就是說，如果妳找不到那個不負責任的東西，你的孩子就必須永遠冠著一個毫不相干的姓氏。 　　我耐著性子和辦事員討論了一下，雖然我知道她們只是依照政策行事，但終究還是不平的詢問：「孩子是我生的，我養的，我教育的，我監護的，他從出生到長大成年之前都是我要負責，離婚也已經八九年，對方從沒聯繫過&hellip;&hellip;難道這樣還沒有權利能將孩子的姓氏改成我的？」 　　辦事員回答說：「我建議妳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法律的規定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到這裡，我已經冷一半了。 　　要經過法院的程序來回奔波是必要的，也許我有時間、有耐心，但是一般需要上班養小孩的單親媽媽們可能就會因此卻步，那麼，想辦法找回生父簽張同意書應該會是省麻煩的方式吧？其實不然，大部分人離婚不會是平靜或快樂分手的，甚至有些媽媽是經歷了家暴或是不平等待遇，好不容易找回了自己生活步調的人，要她們再次去面對困窘的過去（說不定也沒機會面對，因為根本找不到人），情何以堪？ 　　現在的我不想抱怨這些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地如何不公平對待單親媽媽，我只想將該做的事情完成。 　　於是我第一個步驟就是開始找尋孩子的生父，離婚多年，不知道對方住處，不知道對方電話，只能運用自己的網路技能去搜尋，我居然還找到了對方的部落格，最可悲的是，我竟然只能客氣地在留言板上請對方與我聯繫。 　　關於離婚時的過去開始在我腦海裡被翻炒出來，這些年我並未向對方求取任何支援獨立照顧著兒子，因為早已經看開了，也不曾對於前夫的毫無責任發出怨言，但是好巧的，我總是會輾轉聽說對方到處放話說我不給他看小孩，或是聽說我失聯不讓他找到之類的話語&hellip;&hellip;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我的手機號碼從未更改過，但是從來沒有一通電話是來關心我和孩子依靠什麼活下來，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一個單親媽媽只有能力搬家租在舊公寓裡生活，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這個單親媽媽從未昧著良心不去面對現實。 　　所以我根本不害怕再度面對前夫，我甚至可以驕傲的抬高下巴，據理力爭的把回子的姓氏改回來。 　　我所能做的，絕對比想像中的多更多。 　　感謝一切，我順利的在兩週後完成了兒子的改姓事件。 　　兒子的生父確實是個完全不想負責的男人，所以當我留言要他出面時，基本上是不用掙扎的，將孩子丟給別人對他而言是少了未知的負擔，當然，我也是告知他這次不是為了贍養費來找他。 　　改姓手續挺複雜的，但拜電腦之賜，可以在單一窗口坐著等辦事員將手續完成，也不必填太多的表格，兒子的生父怕我找人黑他，在急急簽完名之後就一溜煙跑了，連孩子現在唸幾年級、長多高&hellip;&hellip;都沒問過一聲。 　　這無關緊要了，兒子從這天起便完全屬於我的了，這對我和家人來說都像是一個全新的開始，光就改姓這件事我比其他單親媽媽要來的順利和幸運，如果自己能塗改戶口名簿，我還真想用立可白將關於他生父的註記全擦掉，就瞎說我是未知懷孕，兒子是天上掉下來的天使。 　　好啦，這些都是無聊幻想而已，我只是很高興自己完成了想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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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strong>{投稿文章} NO.3</strong> 　　最近一直有個念頭，想要將兒子的姓改為我的。 　　初期是因為兒子的名字中有個電腦也打不出來的字，那是當初依循他生父家族譜所用的古字，我覺得這以後會造成兒子的許多不方便，一直想改變它。 　　後來，有種莫名奇妙的不悅感覺，總覺得這孩子沒跟過他生父一天，為什麼不能完全是我的？ 　　於是我查了相關資料然後帶著載明監護權的文件和戶口名簿殺到戶政事務所去，原本可以在幾分鐘就辦好的手續卻讓我鎩羽而歸。 　　原因是去年5月政策改變了，現在的單親媽媽想要完全擁有自己辛苦養育的孩子卻必須備妥一個生父簽字的同意書，也就是說，如果妳找不到那個不負責任的東西，你的孩子就必須永遠冠著一個毫不相干的姓氏。 　　我耐著性子和辦事員討論了一下，雖然我知道她們只是依照政策行事，但終究還是不平的詢問：「孩子是我生的，我養的，我教育的，我監護的，他從出生到長大成年之前都是我要負責，離婚也已經八九年，對方從沒聯繫過&hellip;&hellip;難道這樣還沒有權利能將孩子的姓氏改成我的？」 　　辦事員回答說：「我建議妳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法律的規定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 　　到這裡，我已經冷一半了。 　　要經過法院的程序來回奔波是必要的，也許我有時間、有耐心，但是一般需要上班養小孩的單親媽媽們可能就會因此卻步，那麼，想辦法找回生父簽張同意書應該會是省麻煩的方式吧？其實不然，大部分人離婚不會是平靜或快樂分手的，甚至有些媽媽是經歷了家暴或是不平等待遇，好不容易找回了自己生活步調的人，要她們再次去面對困窘的過去（說不定也沒機會面對，因為根本找不到人），情何以堪？ 　　現在的我不想抱怨這些法律條文咬文嚼字地如何不公平對待單親媽媽，我只想將該做的事情完成。 　　於是我第一個步驟就是開始找尋孩子的生父，離婚多年，不知道對方住處，不知道對方電話，只能運用自己的網路技能去搜尋，我居然還找到了對方的部落格，最可悲的是，我竟然只能客氣地在留言板上請對方與我聯繫。 　　關於離婚時的過去開始在我腦海裡被翻炒出來，這些年我並未向對方求取任何支援獨立照顧著兒子，因為早已經看開了，也不曾對於前夫的毫無責任發出怨言，但是好巧的，我總是會輾轉聽說對方到處放話說我不給他看小孩，或是聽說我失聯不讓他找到之類的話語&hellip;&hellip;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我的手機號碼從未更改過，但是從來沒有一通電話是來關心我和孩子依靠什麼活下來，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一個單親媽媽只有能力搬家租在舊公寓裡生活，如果神明有眼睛，祂會看見這個單親媽媽從未昧著良心不去面對現實。 　　所以我根本不害怕再度面對前夫，我甚至可以驕傲的抬高下巴，據理力爭的把回子的姓氏改回來。 　　我所能做的，絕對比想像中的多更多。 　　感謝一切，我順利的在兩週後完成了兒子的改姓事件。 　　兒子的生父確實是個完全不想負責的男人，所以當我留言要他出面時，基本上是不用掙扎的，將孩子丟給別人對他而言是少了未知的負擔，當然，我也是告知他這次不是為了贍養費來找他。 　　改姓手續挺複雜的，但拜電腦之賜，可以在單一窗口坐著等辦事員將手續完成，也不必填太多的表格，兒子的生父怕我找人黑他，在急急簽完名之後就一溜煙跑了，連孩子現在唸幾年級、長多高&hellip;&hellip;都沒問過一聲。 　　這無關緊要了，兒子從這天起便完全屬於我的了，這對我和家人來說都像是一個全新的開始，光就改姓這件事我比其他單親媽媽要來的順利和幸運，如果自己能塗改戶口名簿，我還真想用立可白將關於他生父的註記全擦掉，就瞎說我是未知懷孕，兒子是天上掉下來的天使。 　　好啦，這些都是無聊幻想而已，我只是很高興自己完成了想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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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1072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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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11:00: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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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4</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4 一律從母姓比雙軌姓氏好 　　二千多年以來，漢文化的真諦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其中齊家就是重視家族，也就是說，家族是漢文化鏈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家族的符號就是姓，很多女性誤以為冠夫姓就是冠丈夫的姓，那是錯誤的觀念，而是冠夫家家族符號的意思，表示妻是夫家家族的成員，與夫權的強勢與否無關。 　　妻冠夫姓或子女從父姓是因為漢人社會是父系社會，並且已有二千多年歷史，在春秋之前，漢人的子女仍然從母姓，因為古代的漢人是母系社會，如果我們去參觀陝西半坡遺址即可看到古代人是母系社會的證據，那麼為何母系社會要變成父系社會？那是他們經過數千年的生活經驗累積而成，古人認為男系社會比較適合人類的生活。 　　其實，到目前為止，世界上仍然還有母系社會的民族，例如臺灣東部的阿美族即是母系社會，只是光復後，國府強制他們使用漢姓漢名，而且要依照我國戶籍法子女必須從父姓，搞亂了他們母系社會的秩序，否則他們的風俗習慣仍然保存母系社會的運作。 　　二千多年來，漢人社會一直保存父系社會，一切的生活習慣及稱謂均依父系社會制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家族的形成，也就是姓的存在，同姓才能形成家族，所以家族的具備三條件是祠堂（即是姓氏）、族產、族譜，一個祠堂不可以多姓聚合，如果多姓祠堂就叫做「百姓公」、「有應公」或「大眾爺」，那是無後裔的孤魂野鬼祠。 　　我國民法親屬編1059條子女從姓新規定是從去年5月23日開始實施，從此之後，子女姓氏須由父母書面約定，換句話說，今後子女可從父姓也可從母姓，也就是由父系社會的單軌制變成父、母雙系社會的雙軌制，立法院去年立了這個法是說為了兩性平權，其實這是人類文明開倒車，這個現象就如同行人靠右行（美式）或靠左行（英式）都可以，而我國的制度是可以右行又可以左行的雙向行，這樣必然交通紊亂。 　　家族是漢人文化鏈的重要一個環節，子女從姓雙軌制之後，經過五、六代，一個人的後裔就有好幾十個姓，家族當然就蕩然無存，這種斷鏈的漢文化會變成什麼樣的社會，大家不難想像。 　　去年立法院立了這個1059條民法是不負責任的立法，這樣只能製造社會紊亂，而對兩性平權並沒有凸顯意義，因為後續的風俗習慣或稱謂等並沒有進一步的立法，爾後，我們應該男娶女或女娶男也沒說明清楚。 　　總之，姓只是家族符號，它與男女平權無關。因此我建議立法院重新考慮這個問題，如果認為維持父系社會從父姓不好，要不然改為母系社會，子女一律從母姓，這樣的母系社會仍然可以使母系家族存在，否則姓氏雙軌制將造成家族制度瓦解，漢文化鏈也將造成斷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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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文章} NO.4 <strong>一律從母姓比雙軌姓氏好</strong> 　　二千多年以來，漢文化的真諦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其中齊家就是重視家族，也就是說，家族是漢文化鏈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 　　家族的符號就是姓，很多女性誤以為冠夫姓就是冠丈夫的姓，那是錯誤的觀念，而是冠夫家家族符號的意思，表示妻是夫家家族的成員，與夫權的強勢與否無關。 　　妻冠夫姓或子女從父姓是因為漢人社會是父系社會，並且已有二千多年歷史，在春秋之前，漢人的子女仍然從母姓，因為古代的漢人是母系社會，如果我們去參觀陝西半坡遺址即可看到古代人是母系社會的證據，那麼為何母系社會要變成父系社會？那是他們經過數千年的生活經驗累積而成，古人認為男系社會比較適合人類的生活。 　　其實，到目前為止，世界上仍然還有母系社會的民族，例如臺灣東部的阿美族即是母系社會，只是光復後，國府強制他們使用漢姓漢名，而且要依照我國戶籍法子女必須從父姓，搞亂了他們母系社會的秩序，否則他們的風俗習慣仍然保存母系社會的運作。 　　二千多年來，漢人社會一直保存父系社會，一切的生活習慣及稱謂均依父系社會制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家族的形成，也就是姓的存在，同姓才能形成家族，所以家族的具備三條件是祠堂（即是姓氏）、族產、族譜，一個祠堂不可以多姓聚合，如果多姓祠堂就叫做「百姓公」、「有應公」或「大眾爺」，那是無後裔的孤魂野鬼祠。 　　我國民法親屬編1059條子女從姓新規定是從去年5月23日開始實施，從此之後，子女姓氏須由父母書面約定，換句話說，今後子女可從父姓也可從母姓，也就是由父系社會的單軌制變成父、母雙系社會的雙軌制，立法院去年立了這個法是說為了兩性平權，其實這是人類文明開倒車，這個現象就如同行人靠右行（美式）或靠左行（英式）都可以，而我國的制度是可以右行又可以左行的雙向行，這樣必然交通紊亂。 　　家族是漢人文化鏈的重要一個環節，子女從姓雙軌制之後，經過五、六代，一個人的後裔就有好幾十個姓，家族當然就蕩然無存，這種斷鏈的漢文化會變成什麼樣的社會，大家不難想像。 　　去年立法院立了這個1059條民法是不負責任的立法，這樣只能製造社會紊亂，而對兩性平權並沒有凸顯意義，因為後續的風俗習慣或稱謂等並沒有進一步的立法，爾後，我們應該男娶女或女娶男也沒說明清楚。 　　總之，姓只是家族符號，它與男女平權無關。因此我建議立法院重新考慮這個問題，如果認為維持父系社會從父姓不好，要不然改為母系社會，子女一律從母姓，這樣的母系社會仍然可以使母系家族存在，否則姓氏雙軌制將造成家族制度瓦解，漢文化鏈也將造成斷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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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3470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34709.html</guid>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10:26:4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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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5</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5 　　這樣的新法案不知可以幫助多少弱勢的女人，就本人的例子而言，我是原住民，二十歲嫁人，先生是高雄閩南人，從一個熱鬧和諧的家庭裡嫁到一個家庭關係復雜的環境，還得承受他們家族對我是原住民身分給的冷言冷語，加上自身又不會說閩南語，那樣的生活確實造成我莫大的壓力，忍受了好幾年才稍得到他們的接納 。然而維繫十六年婚姻關係卻為了一個在聲色場所上班的女人跟我離婚，沒有所謂的贍養費給我，只留下一女兩男跟我相依為命。在法院裡，當法官面前所協議的內容裡，每個月必須支付孩子教育費用三萬元也是當月還沒付完隔月又到，每個月要錢好像乞丐在乞討似的，要不是為了孩子我根本不想被他這樣糟蹋。但回歸正題並站在客觀的角度想，我還得感謝他。離婚前一年我提議孩子更改姓氏氏從母姓，讓孩子擁有原住民的福利，他居然爽快答應，我不疑有他還很高興以後孩子可以享有原住民的福利了&hellip;&hellip;，之後才恍然大悟。 　　但在離了婚後的一年裡，生活與教育壓力把我壓得喘不過氣來，母兼父職，身兼兩職希望給孩子更好的生活環境，但原本健康狀況不好的我不敵疲勞過度生病了也得了憂鬱症，終究還是辭掉另一個工作，當中也四處奔波去尋求社會資源福利，替孩子辦取原住民的就學補助或減免之類的一些申請動作，也辦取原住民單親低收資格，雖然這樣的名詞就某些人而言蠻讓人看不起眼的，可是在以一個沒有經濟背景沒有任何經濟依靠的弱女子而言，這樣的社會福利著實幫了不少忙也減輕我許多負擔。雖然他為了外婆放棄我跟孩子們，也曾在離婚前表示：如果我不接受孩子，將把他們三個送往孤兒院&hellip;&hellip;。這樣的所作所為雖然讓身邊不少親友唾棄，不過有時候我還蠻感謝他的&hellip;&hellip;。因為十六年的婚姻裡，我跟他學做小工，也曾到安養中心當看護、當送貨司機&hellip;&hellip;，做過不少工作，累積了我社會經驗與勇氣，因為我原本是很膽小學歷又只有國中夜校畢業而已。其中我也去學開車，在孩子小時候遇到下雨天大都是我接送，公公生病時也是我載&hellip;&hellip;。這十六年裡的時間無形中他把我訓練的很獨立，讓我遇到現在這樣的環境可以不用花太長時間去適應，所以我應該感謝他不是嗎?現在老大已十九歲、老么十三歲，她們姐弟從母姓，老二是長子因為是心智障礙的原因，所以他有這方面的福利，當初就沒去更改他的姓氏。在享有這樣的福利當中我不會讓孩子認為那是應該有的東西，我會告訴他們這是怎麼來的，以後長大要懂得去照顧更多更苦的人，要有報恩惜福的心&hellip;&hellip;。 　　現在的人對婚姻的觀念已不像以前的人有著那份堅持，離婚率之大不負責任的男人滿街是，孩子的監護權與養育責任等於都落在女人身上，這樣的犧牲下還跟從父姓，對女人當然不公平，再者現在孩子的想法與資訊來源很豐富，他們會看會聽更有自己的選擇權讓孩子自己選擇跟從父姓或母姓不也很好嗎。 　　男女經濟平等的問題與姓氏是兩碼事，應該分別去做努力吧，尤其現在時代進步的快速，更讓貧富差距變大，也直接影響弱勢家庭求學的孩子，所以啦&hellip;&hellip;，兩者問題都該努力求進步啦&hellip;&hellip;。 　　雖然現在社會進步的快速，增進每個人的生活領域，可是對於種族認知跟接受度上還是有待教育，我不懂這個世上為何要有種族區分，同是人嘛，何苦分的這樣辛苦，還用異樣的眼光與帶刺的言詞來看待我們原住民，我希望也期待我們的社會在這方面能更進步，同是一個土地的同胞不是該一視同仁？同心諧力國家社會不是更安定？　　　現在我跟孩子平常也參加創價佛學會的各個活動，創價佛學會除了談修行更秉持著朝向文化教育的理念，所以我會鼓勵孩子參加，我的孩子們在創價學會裡的薰陶成長不少，最重要的事不會因為家庭背景而自卑，反而過的很快樂很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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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投稿文章} NO.5 　　這樣的新法案不知可以幫助多少弱勢的女人，就本人的例子而言，我是原住民，二十歲嫁人，先生是高雄閩南人，從一個熱鬧和諧的家庭裡嫁到一個家庭關係復雜的環境，還得承受他們家族對我是原住民身分給的冷言冷語，加上自身又不會說閩南語，那樣的生活確實造成我莫大的壓力，忍受了好幾年才稍得到他們的接納 。然而維繫十六年婚姻關係卻為了一個在聲色場所上班的女人跟我離婚，沒有所謂的贍養費給我，只留下一女兩男跟我相依為命。在法院裡，當法官面前所協議的內容裡，每個月必須支付孩子教育費用三萬元也是當月還沒付完隔月又到，每個月要錢好像乞丐在乞討似的，要不是為了孩子我根本不想被他這樣糟蹋。但回歸正題並站在客觀的角度想，我還得感謝他。離婚前一年我提議孩子更改姓氏氏從母姓，讓孩子擁有原住民的福利，他居然爽快答應，我不疑有他還很高興以後孩子可以享有原住民的福利了&hellip;&hellip;，之後才恍然大悟。 　　但在離了婚後的一年裡，生活與教育壓力把我壓得喘不過氣來，母兼父職，身兼兩職希望給孩子更好的生活環境，但原本健康狀況不好的我不敵疲勞過度生病了也得了憂鬱症，終究還是辭掉另一個工作，當中也四處奔波去尋求社會資源福利，替孩子辦取原住民的就學補助或減免之類的一些申請動作，也辦取原住民單親低收資格，雖然這樣的名詞就某些人而言蠻讓人看不起眼的，可是在以一個沒有經濟背景沒有任何經濟依靠的弱女子而言，這樣的社會福利著實幫了不少忙也減輕我許多負擔。雖然他為了外婆放棄我跟孩子們，也曾在離婚前表示：如果我不接受孩子，將把他們三個送往孤兒院&hellip;&hellip;。這樣的所作所為雖然讓身邊不少親友唾棄，不過有時候我還蠻感謝他的&hellip;&hellip;。因為十六年的婚姻裡，我跟他學做小工，也曾到安養中心當看護、當送貨司機&hellip;&hellip;，做過不少工作，累積了我社會經驗與勇氣，因為我原本是很膽小學歷又只有國中夜校畢業而已。其中我也去學開車，在孩子小時候遇到下雨天大都是我接送，公公生病時也是我載&hellip;&hellip;。這十六年裡的時間無形中他把我訓練的很獨立，讓我遇到現在這樣的環境可以不用花太長時間去適應，所以我應該感謝他不是嗎?現在老大已十九歲、老么十三歲，她們姐弟從母姓，老二是長子因為是心智障礙的原因，所以他有這方面的福利，當初就沒去更改他的姓氏。在享有這樣的福利當中我不會讓孩子認為那是應該有的東西，我會告訴他們這是怎麼來的，以後長大要懂得去照顧更多更苦的人，要有報恩惜福的心&hellip;&hellip;。 　　現在的人對婚姻的觀念已不像以前的人有著那份堅持，離婚率之大不負責任的男人滿街是，孩子的監護權與養育責任等於都落在女人身上，這樣的犧牲下還跟從父姓，對女人當然不公平，再者現在孩子的想法與資訊來源很豐富，他們會看會聽更有自己的選擇權讓孩子自己選擇跟從父姓或母姓不也很好嗎。 　　男女經濟平等的問題與姓氏是兩碼事，應該分別去做努力吧，尤其現在時代進步的快速，更讓貧富差距變大，也直接影響弱勢家庭求學的孩子，所以啦&hellip;&hellip;，兩者問題都該努力求進步啦&hellip;&hellip;。 　　雖然現在社會進步的快速，增進每個人的生活領域，可是對於種族認知跟接受度上還是有待教育，我不懂這個世上為何要有種族區分，同是人嘛，何苦分的這樣辛苦，還用異樣的眼光與帶刺的言詞來看待我們原住民，我希望也期待我們的社會在這方面能更進步，同是一個土地的同胞不是該一視同仁？同心諧力國家社會不是更安定？　　　現在我跟孩子平常也參加創價佛學會的各個活動，創價佛學會除了談修行更秉持著朝向文化教育的理念，所以我會鼓勵孩子參加，我的孩子們在創價學會裡的薰陶成長不少，最重要的事不會因為家庭背景而自卑，反而過的很快樂很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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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10:01:4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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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6</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6 可從母姓是一項德政，我樂觀其成　　好友美娟的娘家有四個姐妹，就是沒有男孩。 　　所幸結婚後，她陸續生了一女及一男，不負婆家所望，此時卻發現父親得了血癌，老人家因為擔心死後，無男丁可以傳宗接代、繼承家業，病情更加不樂觀。 　　於是，美娟跟先生商量再生一個孩子，如果是男孩就從娘家姓，先生很明理，認為孩子不管從誰的姓，都改變不了他們的親子關係，於是就爽快答應了，很幸運他們又生了一個男孩，依約定從母姓，由外公、外婆接回去照顧。 　　小兒子很有福相，一出生就是醫院的幸運寶寶，登上了報紙，領有金牌外，還有一年的奶粉免費供應，家裡也喜事連連，連連抽中大獎、中統一發票。 　　美娟的父親更高興有人可傳後，他想照顧孫子長大，很積極地配合治療，其間換了幾次血，多活了近十年的時間。 　　父親過世後，美娟把小兒子與母親接過來一起住，全家人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至於孩子是從母姓或父姓根本不重要。 　　舊法規定從父姓是為了避免近親結婚，現在芋頭、蕃薯、外籍配偶，大家都是台灣人了，姓誰的姓都一樣。 　　早期有許多私生子被認定為父不詳，不得不從母姓，長期受到社會所鄙視，對他們的心靈傷害很大。現在時代不同了，有很多獨立的女姓選擇未婚生子，所以順應時代潮流，不要幫孩子貼標籤，讓孩子可以選擇從母姓，也是一項德政，我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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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投稿文章} NO.6 <strong><p>可從母姓是一項德政，我樂觀其成</p></strong>　　好友美娟的娘家有四個姐妹，就是沒有男孩。 　　所幸結婚後，她陸續生了一女及一男，不負婆家所望，此時卻發現父親得了血癌，老人家因為擔心死後，無男丁可以傳宗接代、繼承家業，病情更加不樂觀。 　　於是，美娟跟先生商量再生一個孩子，如果是男孩就從娘家姓，先生很明理，認為孩子不管從誰的姓，都改變不了他們的親子關係，於是就爽快答應了，很幸運他們又生了一個男孩，依約定從母姓，由外公、外婆接回去照顧。 　　小兒子很有福相，一出生就是醫院的幸運寶寶，登上了報紙，領有金牌外，還有一年的奶粉免費供應，家裡也喜事連連，連連抽中大獎、中統一發票。 　　美娟的父親更高興有人可傳後，他想照顧孫子長大，很積極地配合治療，其間換了幾次血，多活了近十年的時間。 　　父親過世後，美娟把小兒子與母親接過來一起住，全家人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至於孩子是從母姓或父姓根本不重要。 　　舊法規定從父姓是為了避免近親結婚，現在芋頭、蕃薯、外籍配偶，大家都是台灣人了，姓誰的姓都一樣。 　　早期有許多私生子被認定為父不詳，不得不從母姓，長期受到社會所鄙視，對他們的心靈傷害很大。現在時代不同了，有很多獨立的女姓選擇未婚生子，所以順應時代潮流，不要幫孩子貼標籤，讓孩子可以選擇從母姓，也是一項德政，我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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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84035.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84035.html</guid>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30:37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7</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7 　　關於新法個人覺得對單親媽媽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就我個人的例子來說: 我無兄弟姐妹我是獨生女,嫁了一個不負責的先生,我是去年96年5月判決離婚的,當時興高采列的去辦理了離婚登記,那時我還有問戶政人員是否可改母性,但就在2天後法條改了,變成要父親簽字才可辦理,當時我針後悔錯過了時機改姓 . 　　當初走上法院已是不得已,礦時2年的官司好不容易才判決下來孩子監護權歸我,我一個單親媽媽要養小孩跟養父母是多大的壓力阿?我不但要上班要接送小孩上學,我還要煩惱小孩一切的問題,小孩父親完全沒給生活費也完全沒來看小孩,他什麼責任與義務都沒盡,憑什麼小孩要跟他姓?只因他是名義上的父親嗎?改姓對我而言是勢在必行的,1.我不能讓我家無後 不然老父會難過 2.小孩本來就希望與我同姓在學校時小朋友問家裡問題時,我家小朋友也較好回答,我希望小孩心理能盡量正面思考,我不希望小孩負面思考對小孩身心都是一種傷害。 　　再說法條要我們舉出: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請問誰可以告訴我怎麼舉證?這句話簡直是離譜,小孩父親都找不到了,怎麼簽字?怎麼舉證?難道單親媽媽要養別姓小孩一輩子嗎?小孩跟媽媽同姓小孩也較有安全感對媽媽心理而言也較愉快. 新修正版 :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gt; 這條對新生兒教適當.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誰能幫助我們這些單親媽媽將小孩改姓?我希望將舊法恢復這才是真正照顧單親媽媽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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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投稿文章} NO.7 　　關於新法個人覺得對單親媽媽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就我個人的例子來說: 我無兄弟姐妹我是獨生女,嫁了一個不負責的先生,我是去年96年5月判決離婚的,當時興高采列的去辦理了離婚登記,那時我還有問戶政人員是否可改母性,但就在2天後法條改了,變成要父親簽字才可辦理,當時我針後悔錯過了時機改姓 . 　　當初走上法院已是不得已,礦時2年的官司好不容易才判決下來孩子監護權歸我,我一個單親媽媽要養小孩跟養父母是多大的壓力阿?我不但要上班要接送小孩上學,我還要煩惱小孩一切的問題,小孩父親完全沒給生活費也完全沒來看小孩,他什麼責任與義務都沒盡,憑什麼小孩要跟他姓?只因他是名義上的父親嗎?改姓對我而言是勢在必行的,1.我不能讓我家無後 不然老父會難過 2.小孩本來就希望與我同姓在學校時小朋友問家裡問題時,我家小朋友也較好回答,我希望小孩心理能盡量正面思考,我不希望小孩負面思考對小孩身心都是一種傷害。 　　再說法條要我們舉出: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請問誰可以告訴我怎麼舉證?這句話簡直是離譜,小孩父親都找不到了,怎麼簽字?怎麼舉證?難道單親媽媽要養別姓小孩一輩子嗎?小孩跟媽媽同姓小孩也較有安全感對媽媽心理而言也較愉快. 新修正版 :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gt; 這條對新生兒教適當.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誰能幫助我們這些單親媽媽將小孩改姓?我希望將舊法恢復這才是真正照顧單親媽媽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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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84039.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84039.html</guid>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29:08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8</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8 母姓的『光』『灰』　　爸爸.....爸爸....爸爸......一聲聲的呼喚..... 　　　　從大老遠的庭院那一頭,聲聲的呼喚爸爸...爸爸...叫到爸爸走進廚房,一句「阿進仔」直接衝口而出,沒想到竟是得到一陣怒罵。當時才五、六歲的我,很惶恐更疑惑的想,為什麼叫爸爸他不願回答我,叫他的名字卻又被罵?只能無辜的躲到牆角的一邊哭泣。 　　記得小時候,每次奶奶要我進去房間拿拖鞋,打死我也不敢進房門,只因為爸爸在房間睡覺。從小就不解為什麼老是不得爸爸的緣?為什麼動不動就被罵? 　　印象好深刻的一次,就是剛好布鞋『開口笑』壞了, 哭了好幾天就是哭不到一雙新鞋。隔幾天一大早爸爸就叫媽媽载弟弟去買鞋,順便買我的鞋,因為弟弟的鞋子前一天晚上壞掉了。託弟弟的福,要不然還不知道要等幾天才有新鞋子穿呢! 　　高三要畢業的那年,因為學校規定要參加「公訓」三天,所以請媽媽跟爸爸要200元零用,以備不時之需。隔天一早要出門坐車到學校,在站牌等車時,爸爸終於要拿200元給我了,可是因為他說沒有百元鈔票,只有千元大鈔，就怒罵我不早點說，結果就沒給我。幸好出門前媽媽已經跟鄰居借給我了(或許媽媽早知道爸爸不會給我吧!)。只是當時很難過,因為弟弟剛好也是那一天要參加學校的三天露營,爸爸給了弟弟一千塊。當時心想為什麼爸爸要如此差別待遇?心裡很難過的掉下淚來。 　　從小我就懷疑自己不是爸爸的親生女兒,每次爸爸跟媽媽吵架時.他都會說要離婚他誰都不想要,他只要帶大弟離家。家裡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因為爸爸是入贅,所以除了大弟之外,其餘的都從母姓,所以只要爸爸有離家的念頭,都只強調他只要大弟,其他孩子他都不要。因此從父姓的『光』,永遠在大弟的身上,其餘的我們都一輩子壟罩在從母姓的『灰』暗中。 　　小弟是從母姓,也就是姓外公的姓,所以從小外公外婆就比較疼小弟,爸爸和奶奶就疼大弟。外公過世後,他名下的財產也都登記給小弟,大弟什麼都沒有。家裡經常因為『姓』別之異而偏心對待我們兄弟姊妹。 　　從小就不喜歡這樣的一個家庭,也很不解為什一樣都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只是因為姓氏不同,就如此差別對待!所以從小的觀念裡,我非常不贊同兄弟姐妹間,有不同的姓氏,要從父姓或從母姓都無所謂,只要不要親兄弟姊妹不同姓氏就就好。 　　當然現在少子化的社會裡,應該從父或母姓的觀念比較不會像以前那樣守舊,可是畢竟每個父母都有長輩,還是會有一些問題存在,如果不是當事人,絕對很難體會那種無奈!不管從父姓或是從母姓,個人認為不是那麼重要,只要一家能和樂,那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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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文章} NO.8 <strong><p>母姓的『光』『灰』</p></strong>　　爸爸.....爸爸....爸爸......一聲聲的呼喚..... 　　　　從大老遠的庭院那一頭,聲聲的呼喚爸爸...爸爸...叫到爸爸走進廚房,一句「阿進仔」直接衝口而出,沒想到竟是得到一陣怒罵。當時才五、六歲的我,很惶恐更疑惑的想,為什麼叫爸爸他不願回答我,叫他的名字卻又被罵?只能無辜的躲到牆角的一邊哭泣。 　　記得小時候,每次奶奶要我進去房間拿拖鞋,打死我也不敢進房門,只因為爸爸在房間睡覺。從小就不解為什麼老是不得爸爸的緣?為什麼動不動就被罵? 　　印象好深刻的一次,就是剛好布鞋『開口笑』壞了, 哭了好幾天就是哭不到一雙新鞋。隔幾天一大早爸爸就叫媽媽载弟弟去買鞋,順便買我的鞋,因為弟弟的鞋子前一天晚上壞掉了。託弟弟的福,要不然還不知道要等幾天才有新鞋子穿呢! 　　高三要畢業的那年,因為學校規定要參加「公訓」三天,所以請媽媽跟爸爸要200元零用,以備不時之需。隔天一早要出門坐車到學校,在站牌等車時,爸爸終於要拿200元給我了,可是因為他說沒有百元鈔票,只有千元大鈔，就怒罵我不早點說，結果就沒給我。幸好出門前媽媽已經跟鄰居借給我了(或許媽媽早知道爸爸不會給我吧!)。只是當時很難過,因為弟弟剛好也是那一天要參加學校的三天露營,爸爸給了弟弟一千塊。當時心想為什麼爸爸要如此差別待遇?心裡很難過的掉下淚來。 　　從小我就懷疑自己不是爸爸的親生女兒,每次爸爸跟媽媽吵架時.他都會說要離婚他誰都不想要,他只要帶大弟離家。家裡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因為爸爸是入贅,所以除了大弟之外,其餘的都從母姓,所以只要爸爸有離家的念頭,都只強調他只要大弟,其他孩子他都不要。因此從父姓的『光』,永遠在大弟的身上,其餘的我們都一輩子壟罩在從母姓的『灰』暗中。 　　小弟是從母姓,也就是姓外公的姓,所以從小外公外婆就比較疼小弟,爸爸和奶奶就疼大弟。外公過世後,他名下的財產也都登記給小弟,大弟什麼都沒有。家裡經常因為『姓』別之異而偏心對待我們兄弟姊妹。 　　從小就不喜歡這樣的一個家庭,也很不解為什一樣都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只是因為姓氏不同,就如此差別對待!所以從小的觀念裡,我非常不贊同兄弟姐妹間,有不同的姓氏,要從父姓或從母姓都無所謂,只要不要親兄弟姊妹不同姓氏就就好。 　　當然現在少子化的社會裡,應該從父或母姓的觀念比較不會像以前那樣守舊,可是畢竟每個父母都有長輩,還是會有一些問題存在,如果不是當事人,絕對很難體會那種無奈!不管從父姓或是從母姓,個人認為不是那麼重要,只要一家能和樂,那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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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28:13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9</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9 　　其實對我而言，是否從母姓這個議題從來不是個大問題，然而當有些人知道我家的特殊情況之後，那驚訝的神情常常被我來拿轉述給父母聽。 　　我們全家都姓李，但是我還得先聲明我媽媽並沒有冠夫姓。是的，我們是一個同姓聯姻的家庭。從國小開始，每當有人知道媽媽的姓名之後，臉上都會露出疑惑的神情，一開始我還會很正經的向大家解釋，久而久之，一方面其實自己也懶惰這樣不斷敘述的行為，另一方面我也想嘗試看看，如果我採用另一種解釋，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更令我訝異的表情？ 　　正基於這樣惡作劇的想像，每當一有人談到這個話題，我總是率先跳出來說：「因為我跟媽媽姓。」其實不難想像，大家的臉上又是一抹疑惑，因為他們會質疑我並非單親的身分，所以我必須再度正經八百地說：「因為我跟媽媽姓！」接下來，大家就會開始認真地聽我談論我的姓氏成形之因。 　　我是這麼說的，自從父母親不在乎外界世俗倫理的無謂束縛，仍是在愛情的滋潤之下爭取其同姓之婚，我們家庭的觀念就顯得更益開放，並且在家庭討論之下因而決定改從母姓，雖然本質上看起來沒有差異。 　　說真的，有一部分我確實是瞎扯，但是從父姓或母性的觀念對我而言其實並沒有衝突，更大的原因是因為我是來自單「姓」家庭。父親或者母親的認同對我而言，即排除以姓氏的認同為定論，更多的是來自家庭的相互關係，因此是否從父姓抑或是否從母姓在我看來只是一個家族姓氏的掛名，我更在乎的是如何認同自己、認同自己於家庭甚至他人心中的定位。 　　打從國中就開始有「從母姓」這個想法，一方面在抱怨為何我們不能自己決定自己的姓名，而非得由他人命名；另一方面則是刻意地想要挑戰這個以父為主的社會觀點。除了告知父母同學對於同姓之婚的疑惑外，我也這麼向父母談起有無從母姓的可能，我的父母很樂意地與我討論這個話題，一笑置之地回應同姓之婚的議題，並且肯定我的想法，告訴我一個人的養成雖然外界的影響甚多，但是自我認知的心態更是重要。 　　正因如此，對我而言「從母姓」的意圖不單只是為了打破父系社會的沙文主義，更是對我自我意識的認知、自我生命的追尋以及建構自己的歷史，無論是選擇父系還是母系歷史，皆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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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文章} NO.9 　　其實對我而言，是否從母姓這個議題從來不是個大問題，然而當有些人知道我家的特殊情況之後，那驚訝的神情常常被我來拿轉述給父母聽。 　　我們全家都姓李，但是我還得先聲明我媽媽並沒有冠夫姓。是的，我們是一個同姓聯姻的家庭。從國小開始，每當有人知道媽媽的姓名之後，臉上都會露出疑惑的神情，一開始我還會很正經的向大家解釋，久而久之，一方面其實自己也懶惰這樣不斷敘述的行為，另一方面我也想嘗試看看，如果我採用另一種解釋，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更令我訝異的表情？ 　　正基於這樣惡作劇的想像，每當一有人談到這個話題，我總是率先跳出來說：「因為我跟媽媽姓。」其實不難想像，大家的臉上又是一抹疑惑，因為他們會質疑我並非單親的身分，所以我必須再度正經八百地說：「因為我跟媽媽姓！」接下來，大家就會開始認真地聽我談論我的姓氏成形之因。 　　我是這麼說的，自從父母親不在乎外界世俗倫理的無謂束縛，仍是在愛情的滋潤之下爭取其同姓之婚，我們家庭的觀念就顯得更益開放，並且在家庭討論之下因而決定改從母姓，雖然本質上看起來沒有差異。 　　說真的，有一部分我確實是瞎扯，但是從父姓或母性的觀念對我而言其實並沒有衝突，更大的原因是因為我是來自單「姓」家庭。父親或者母親的認同對我而言，即排除以姓氏的認同為定論，更多的是來自家庭的相互關係，因此是否從父姓抑或是否從母姓在我看來只是一個家族姓氏的掛名，我更在乎的是如何認同自己、認同自己於家庭甚至他人心中的定位。 　　打從國中就開始有「從母姓」這個想法，一方面在抱怨為何我們不能自己決定自己的姓名，而非得由他人命名；另一方面則是刻意地想要挑戰這個以父為主的社會觀點。除了告知父母同學對於同姓之婚的疑惑外，我也這麼向父母談起有無從母姓的可能，我的父母很樂意地與我討論這個話題，一笑置之地回應同姓之婚的議題，並且肯定我的想法，告訴我一個人的養成雖然外界的影響甚多，但是自我認知的心態更是重要。 　　正因如此，對我而言「從母姓」的意圖不單只是為了打破父系社會的沙文主義，更是對我自我意識的認知、自我生命的追尋以及建構自己的歷史，無論是選擇父系還是母系歷史，皆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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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5984049.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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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25:5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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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10</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10 這樣的法，為的是保護誰？　　我的婚姻在不斷的肢體暴力，精神凌虐最後收場在他的第二次外遇。身心俱疲的在去年二月簽下離婚協議書，我在心寧上受到極大的創傷，健康也因為長期憂鬱失眠變得非常差。只有小孩的笑容是我的唯一慰藉，還好爭取到小孩的親權。我不知道記憶是幾歲開始，但是前夫施暴時，通常小孩是在場的。他似乎已經知道父母離異的事實。改姓這件事，我並不想勉強，希望等他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再改。進幼稚園登記名字時猶豫了一陣子，但還是用原來的名字。幾次參與活動，或在路上遇到小孩的同學媽媽，他們一開口就叫：X媽媽X太太&hellip;為了不讓小孩難堪，我只是反射性的問好，心裡卻非常不自在，這樣的情緒小孩感受到了。有一天，我哄他睡覺，他忽然說：媽媽，我是姓W吧，我們明天天亮就去改好嗎？我的淚在黑暗中飆了下來。心，忽然因為他的敏感及懂事，全都揪在一起了。 　　原來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我以為時候到了，可以幫小孩改姓了，沒想到到了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立法院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我很想切割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但這個難堪的姓氏卻如影隨形。我向戶政機關提起訴願，被駁回。到法務部長信箱陳情，甚至指名向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先生陳情，得到都是制式的回答，又建議我去內政部陳情，到內政部長信箱陳情，得到的一樣是制式的回答：要改姓就上法院。法官判定姓氏不利子女就可以改。「姓氏不利子女」，標準是什麼呢？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而且都是特殊到可以上報紙。 　　離婚後，原只想躲開傷害我的人。為了小孩我只好又去求前夫，他不斷的奚落冷笑，問我：「要我簽，你的『誠意』在哪裡？」我說：「你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講。」他說：「誠意是看妳自己表現嘛！」表情和語氣都曖昧，我想他要的是錢吧！為了盡快結束不堪的婚姻，我沒有要求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我也沒有房子，還好娘家收容我，我還得養小孩。他怎麼也不明說到底要我有怎樣的「誠意」，最後不歡而散，只拋下一句：「你別想了，我絕不可能簽的。」 　　離婚後有親權的媽媽，不能替小孩改姓？這個法究竟保護的是誰？有多少對離婚是喜劇收場？要簽一紙姓氏更改協議書，是要這些無權無勢的單媽再度被踐踏嗎？小孩有著一個讓人想到就心痛的姓，將來在家中，也只有他的姓和其他人不同，對他的心理會有多大的影響？單親媽媽，繼親爸爸三天兩頭要被別人冠上錯誤的姓氏，真是情何以堪！這對一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立法者可以想想嗎？ 　　新法之精神，是基於小孩姓氏從此是兩人互相約定而成，「子女的姓氏屬父母的權利之一」，因此嗣後要更改，亦需兩人都同意。但新法實施之前小孩的姓氏，是根據舊民法「子從父姓」，直接就決定了。當時單媽們沒有「權利」約定小孩之姓氏，為何現在還需檢具「父母約定書」更改姓氏？是否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在新法實施前已遵循舊法登記姓氏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憑據證明「離婚」且「擁有親權」就可改姓？ 而且姓名條例第六條於９２年公布實施後，原本單媽們及小孩享有可改姓之權利，而民法於９６年５月修正有關子女改姓之相關規定卻剝奪了單媽們及小孩原來依法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因為法律一夕之間改變而剝奪人民既有的權利，至少應該有一個公告緩衝期，讓人民有機會去行使原有的權利才對，否則就違反了人民對政府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這段時間，我感謝永遠支持我的父母，所以我還能在這裡寫這篇文章。相信更多無助的單媽在暗處為了更現實的問題哭泣。只希望立法者，能多體諒單親媽媽的辛苦，不要再用為德不卒的民法1059條，榨乾弱勢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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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
			{投稿文章} NO.10 <strong><p>這樣的法，為的是保護誰？</p></strong>　　我的婚姻在不斷的肢體暴力，精神凌虐最後收場在他的第二次外遇。身心俱疲的在去年二月簽下離婚協議書，我在心寧上受到極大的創傷，健康也因為長期憂鬱失眠變得非常差。只有小孩的笑容是我的唯一慰藉，還好爭取到小孩的親權。我不知道記憶是幾歲開始，但是前夫施暴時，通常小孩是在場的。他似乎已經知道父母離異的事實。改姓這件事，我並不想勉強，希望等他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再改。進幼稚園登記名字時猶豫了一陣子，但還是用原來的名字。幾次參與活動，或在路上遇到小孩的同學媽媽，他們一開口就叫：X媽媽X太太&hellip;為了不讓小孩難堪，我只是反射性的問好，心裡卻非常不自在，這樣的情緒小孩感受到了。有一天，我哄他睡覺，他忽然說：媽媽，我是姓W吧，我們明天天亮就去改好嗎？我的淚在黑暗中飆了下來。心，忽然因為他的敏感及懂事，全都揪在一起了。 　　原來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我以為時候到了，可以幫小孩改姓了，沒想到到了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立法院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我很想切割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但這個難堪的姓氏卻如影隨形。我向戶政機關提起訴願，被駁回。到法務部長信箱陳情，甚至指名向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先生陳情，得到都是制式的回答，又建議我去內政部陳情，到內政部長信箱陳情，得到的一樣是制式的回答：要改姓就上法院。法官判定姓氏不利子女就可以改。「姓氏不利子女」，標準是什麼呢？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而且都是特殊到可以上報紙。 　　離婚後，原只想躲開傷害我的人。為了小孩我只好又去求前夫，他不斷的奚落冷笑，問我：「要我簽，你的『誠意』在哪裡？」我說：「你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講。」他說：「誠意是看妳自己表現嘛！」表情和語氣都曖昧，我想他要的是錢吧！為了盡快結束不堪的婚姻，我沒有要求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我也沒有房子，還好娘家收容我，我還得養小孩。他怎麼也不明說到底要我有怎樣的「誠意」，最後不歡而散，只拋下一句：「你別想了，我絕不可能簽的。」 　　離婚後有親權的媽媽，不能替小孩改姓？這個法究竟保護的是誰？有多少對離婚是喜劇收場？要簽一紙姓氏更改協議書，是要這些無權無勢的單媽再度被踐踏嗎？小孩有著一個讓人想到就心痛的姓，將來在家中，也只有他的姓和其他人不同，對他的心理會有多大的影響？單親媽媽，繼親爸爸三天兩頭要被別人冠上錯誤的姓氏，真是情何以堪！這對一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立法者可以想想嗎？ 　　新法之精神，是基於小孩姓氏從此是兩人互相約定而成，「子女的姓氏屬父母的權利之一」，因此嗣後要更改，亦需兩人都同意。但新法實施之前小孩的姓氏，是根據舊民法「子從父姓」，直接就決定了。當時單媽們沒有「權利」約定小孩之姓氏，為何現在還需檢具「父母約定書」更改姓氏？是否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在新法實施前已遵循舊法登記姓氏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憑據證明「離婚」且「擁有親權」就可改姓？ 而且姓名條例第六條於９２年公布實施後，原本單媽們及小孩享有可改姓之權利，而民法於９６年５月修正有關子女改姓之相關規定卻剝奪了單媽們及小孩原來依法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因為法律一夕之間改變而剝奪人民既有的權利，至少應該有一個公告緩衝期，讓人民有機會去行使原有的權利才對，否則就違反了人民對政府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這段時間，我感謝永遠支持我的父母，所以我還能在這裡寫這篇文章。相信更多無助的單媽在暗處為了更現實的問題哭泣。只希望立法者，能多體諒單親媽媽的辛苦，不要再用為德不卒的民法1059條，榨乾弱勢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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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20:2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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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 NO.11</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 NO.11 　　我與前夫已離異多年,我已再婚,前夫也再婚,前夫婚後育有一子一女,不願意再撫養我兩所生的孩子,前夫不願孩子讓我先生辦領養,也不願孩子從母姓,而且也沒有再支付孩子任何費用。 　　孩子從我監護至今,已經快一年了...還記得,孩子剛上國中時,由於學校老師需要與家長聯繫,打電話到家中時,若是我先生接的,就直接把我兒子的姓氏冠在我先生(也就是孩子繼父的身上)&quot;某某爸爸&quot;或是&quot;某某媽媽&quot;還有課輔班的老師來電也乾脆稱呼&quot;某公館&quot;。 　　說真的,面對外人我已經解釋過一次又一次,也看到我先生一次又一次刊尬的笑容&quot;。甚至孩子穿著制服不敢與我們同進出,深怕在電梯中被不知情的鄰居問到....你們孩子為何與你們不同姓呢?因而產生尷尬。有時想想也難為孩子和先生了,可是,我又能如何呢？其實我若沒有再婚的話,也許我不會那麼在意姓氏問題,但如今對我現任的先生與孩子而言,卻徒增他們不少的困擾與遺憾... 　　我們曾經在網路上推動:子從行使親權之母姓的連署,打算由團體模式推動政策與立法的修訂,這段時間大約有十幾個單親母親來信,表示也有相同的問題與困擾,願意參加連署活動,其中有位熱心的媽媽,到各大的婦聯團體去呼籲,到法務部網站去陳情,立法院陳情,請願委員會訴願等,不斷的提供資訊,哪怕只有一絲希望,我們也要付諸行動,不過得到的回答,大都敷衍制式的回答,每每希望落空,所以除了失望還是失望。 　　我想,因為民法1059條的成立,我這輩子大概在也沒機會讓孩子改姓了吧! 　　所以想請問各位立法大人們?可以請您同情我們這群可憐又委屈的單親媽媽和繼親爸爸嗎?當失婚女子又可重組家庭時,卻老是要遭遇到旁人的疑問?你們小孩為何和你們不同姓....,孩子的自卑.媽媽的無奈與繼父的尷尬,可知因一家有三個姓, 常遭遇到外人的閒言閒語,小孩被冠上拖油瓶的封號,先生因而被取笑,好不容易才有的安定生活與幸福卻因此而動搖....我很珍惜我現在的家庭,不能讓我的婚姻再有個萬一...。 　　這次婦女新知基金會,為了民法1059這條不完整與不公平的法,決定召開記者會,使我們又燃起了一絲絲的希望,衷心希望藉由記者會的招開能喚起各界的重視,聽到我們這群特殊族群的聲音,我們的無奈,我們的委屈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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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文章} NO.11 　　我與前夫已離異多年,我已再婚,前夫也再婚,前夫婚後育有一子一女,不願意再撫養我兩所生的孩子,前夫不願孩子讓我先生辦領養,也不願孩子從母姓,而且也沒有再支付孩子任何費用。 　　孩子從我監護至今,已經快一年了...還記得,孩子剛上國中時,由於學校老師需要與家長聯繫,打電話到家中時,若是我先生接的,就直接把我兒子的姓氏冠在我先生(也就是孩子繼父的身上)&quot;某某爸爸&quot;或是&quot;某某媽媽&quot;還有課輔班的老師來電也乾脆稱呼&quot;某公館&quot;。 　　說真的,面對外人我已經解釋過一次又一次,也看到我先生一次又一次刊尬的笑容&quot;。甚至孩子穿著制服不敢與我們同進出,深怕在電梯中被不知情的鄰居問到....你們孩子為何與你們不同姓呢?因而產生尷尬。有時想想也難為孩子和先生了,可是,我又能如何呢？其實我若沒有再婚的話,也許我不會那麼在意姓氏問題,但如今對我現任的先生與孩子而言,卻徒增他們不少的困擾與遺憾... 　　我們曾經在網路上推動:子從行使親權之母姓的連署,打算由團體模式推動政策與立法的修訂,這段時間大約有十幾個單親母親來信,表示也有相同的問題與困擾,願意參加連署活動,其中有位熱心的媽媽,到各大的婦聯團體去呼籲,到法務部網站去陳情,立法院陳情,請願委員會訴願等,不斷的提供資訊,哪怕只有一絲希望,我們也要付諸行動,不過得到的回答,大都敷衍制式的回答,每每希望落空,所以除了失望還是失望。 　　我想,因為民法1059條的成立,我這輩子大概在也沒機會讓孩子改姓了吧! 　　所以想請問各位立法大人們?可以請您同情我們這群可憐又委屈的單親媽媽和繼親爸爸嗎?當失婚女子又可重組家庭時,卻老是要遭遇到旁人的疑問?你們小孩為何和你們不同姓....,孩子的自卑.媽媽的無奈與繼父的尷尬,可知因一家有三個姓, 常遭遇到外人的閒言閒語,小孩被冠上拖油瓶的封號,先生因而被取笑,好不容易才有的安定生活與幸福卻因此而動搖....我很珍惜我現在的家庭,不能讓我的婚姻再有個萬一...。 　　這次婦女新知基金會,為了民法1059這條不完整與不公平的法,決定召開記者會,使我們又燃起了一絲絲的希望,衷心希望藉由記者會的招開能喚起各界的重視,聽到我們這群特殊族群的聲音,我們的無奈,我們的委屈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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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10:2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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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從母姓徵文活動」投稿文章NO.12</title>
	<description><![CDATA[
			｛投稿文章｝NO.12 為什麼我從母姓？--新生兒Harry的告白 　　我叫Harry，現在剛滿四個月大，我從母姓。 　　我媽媽從學生時代就參加婦女運動，畢業後也曾經在婦女團體工作，現在她在教書。爸爸從學生時代就支持媽媽的各項婦女運動，現在他在環保團體工作。爸爸媽媽的工作和生活，都環繞在對抗各種「社會不平等」，他們覺得很有意義。 　　去年5月4日，電視新聞播報立法院三讀通過子女姓氏可以選擇「從母姓」時，正是我媽媽發現懷了我的同一天。於是，媽媽當下決定我應當從母姓。與爸爸表達這個想法之後，爸爸也很爽快地答應了。 　　當爸爸媽媽把這個想法告訴阿公阿嬤（爸爸的爸媽）以及爺爺婆婆（媽媽的爸媽）時，他們都不太高興。阿公阿嬤擔心外人覺得爸爸是「入贅」的，很沒面子；爺爺婆婆也覺得這樣子媽媽會被人講話，不是好媳婦。 　　後來，媽媽因為高齡產婦所以去做羊膜穿刺，得知我是男生，這使得阿公阿嬤以及爺爺婆婆更有意見了，因為我是男生、長子，一定要從父姓，以後生第二胎他們就不管。但是爸爸媽媽覺得自己年紀太大，而且也不想為地球增加太多人口，所以生了我就好，不準備生第二胎。他們的態度非常堅定。 　　媽媽說，華人社會一向重視傳宗接代，子女過去只能從父姓，是造成「重男輕女」觀念不斷持續的主要原因，害得許多已婚女性如同生育機器，生了女兒就得再生，直到生出兒子，才算對夫家人有所交代。但是時代一直在改變，如今不婚或不生小孩的人愈來愈多，成立家庭也不見得是為了傳宗接代。因此，媽媽認為姓氏的解放是遲早會到來的事，姓氏就是一種對家人的紀念與認同，不應當只有認同父姓才叫做「正常」。 　　爸爸的美籍好友Robin叔叔，他的姓氏是他祖母的姓，和父親母親都不一樣，這是Robin叔叔的爸媽為了紀念祖母而取的。還有媽媽非常喜歡的一位美國學者Iris Young，她的女兒就姓Alexander-Young（Alexander是她先生的姓）。雖然這種多元姓氏的情況，在美國也不見得普遍，但至少是被視為「正常」的情況。 　　爸爸媽媽覺得，修改民法親屬編「從父姓」的規定，一直是婦女運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如今這個條文好不容易通過，而我又正逢其時地出生，如果還回頭選擇「從父姓」的舊傳統，繼續支持父權的性別秩序，實在對不起他們自己過去的努力。 　　爸爸媽媽唯一擔心的是，我因為從母姓，會遭受到異樣的眼光。因此他們決定從小就要幫我做心理建設。提醒我說，有時我們堅持理想與信念，並不能讓人生過得比較順利，反而招來許多衝突與挫折，但至少我們知道這樣做對社會很有意義。不過，他們也答應，等到我成年以後，如果想要改姓、改名，他們也會尊重我的決定。 　　我出生後一個月都還沒有取名字，因為爸爸媽媽仍然感受到阿公阿嬤的為難，花了很多腦筋想求得雙贏之道。最後，他們想出了一個妙招，就是讓我的姓名只有兩個字：在台北的時候用媽媽的姓+單名，到了高雄鄉下加上爸爸的姓變成三個字，讓阿公阿嬤不會無法對親人交代。於是，阿公阿嬤算是勉強接受了。 　　我希望以後有愈來愈多人跟我一樣從母姓，這樣從母姓的孩子就不會被人覺得是異類，而是很自然的現象。這樣爸爸媽媽就不用為我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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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rong>｛投稿文章｝NO.12</strong> <strong>為什麼我從母姓？--新生兒Harry的告白</strong> 　　我叫Harry，現在剛滿四個月大，我從母姓。 　　我媽媽從學生時代就參加婦女運動，畢業後也曾經在婦女團體工作，現在她在教書。爸爸從學生時代就支持媽媽的各項婦女運動，現在他在環保團體工作。爸爸媽媽的工作和生活，都環繞在對抗各種「社會不平等」，他們覺得很有意義。 　　去年5月4日，電視新聞播報立法院三讀通過子女姓氏可以選擇「從母姓」時，正是我媽媽發現懷了我的同一天。於是，媽媽當下決定我應當從母姓。與爸爸表達這個想法之後，爸爸也很爽快地答應了。 　　當爸爸媽媽把這個想法告訴阿公阿嬤（爸爸的爸媽）以及爺爺婆婆（媽媽的爸媽）時，他們都不太高興。阿公阿嬤擔心外人覺得爸爸是「入贅」的，很沒面子；爺爺婆婆也覺得這樣子媽媽會被人講話，不是好媳婦。 　　後來，媽媽因為高齡產婦所以去做羊膜穿刺，得知我是男生，這使得阿公阿嬤以及爺爺婆婆更有意見了，因為我是男生、長子，一定要從父姓，以後生第二胎他們就不管。但是爸爸媽媽覺得自己年紀太大，而且也不想為地球增加太多人口，所以生了我就好，不準備生第二胎。他們的態度非常堅定。 　　媽媽說，華人社會一向重視傳宗接代，子女過去只能從父姓，是造成「重男輕女」觀念不斷持續的主要原因，害得許多已婚女性如同生育機器，生了女兒就得再生，直到生出兒子，才算對夫家人有所交代。但是時代一直在改變，如今不婚或不生小孩的人愈來愈多，成立家庭也不見得是為了傳宗接代。因此，媽媽認為姓氏的解放是遲早會到來的事，姓氏就是一種對家人的紀念與認同，不應當只有認同父姓才叫做「正常」。 　　爸爸的美籍好友Robin叔叔，他的姓氏是他祖母的姓，和父親母親都不一樣，這是Robin叔叔的爸媽為了紀念祖母而取的。還有媽媽非常喜歡的一位美國學者Iris Young，她的女兒就姓Alexander-Young（Alexander是她先生的姓）。雖然這種多元姓氏的情況，在美國也不見得普遍，但至少是被視為「正常」的情況。 　　爸爸媽媽覺得，修改民法親屬編「從父姓」的規定，一直是婦女運動的重要目標之一。如今這個條文好不容易通過，而我又正逢其時地出生，如果還回頭選擇「從父姓」的舊傳統，繼續支持父權的性別秩序，實在對不起他們自己過去的努力。 　　爸爸媽媽唯一擔心的是，我因為從母姓，會遭受到異樣的眼光。因此他們決定從小就要幫我做心理建設。提醒我說，有時我們堅持理想與信念，並不能讓人生過得比較順利，反而招來許多衝突與挫折，但至少我們知道這樣做對社會很有意義。不過，他們也答應，等到我成年以後，如果想要改姓、改名，他們也會尊重我的決定。 　　我出生後一個月都還沒有取名字，因為爸爸媽媽仍然感受到阿公阿嬤的為難，花了很多腦筋想求得雙贏之道。最後，他們想出了一個妙招，就是讓我的姓名只有兩個字：在台北的時候用媽媽的姓+單名，到了高雄鄉下加上爸爸的姓變成三個字，讓阿公阿嬤不會無法對親人交代。於是，阿公阿嬤算是勉強接受了。 　　我希望以後有愈來愈多人跟我一樣從母姓，這樣從母姓的孩子就不會被人覺得是異類，而是很自然的現象。這樣爸爸媽媽就不用為我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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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600563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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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子女從母姓</category>
	<pubDate>Tue, 15 Apr 2008 09:09:0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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