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4,2009
March 31,2009
善盡新聞倫理 還給姓氏自由
April 17,2008
「母親節 從母姓」徵文活動
從現在起
妳\你也可以
在另一個姓氏裡書寫歷史…
民法親屬編1059條子女姓氏規定自2007年5月23日起,修改子女姓氏由父母書面約定,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雖然修法只修改了一半,成年子女尚無法自行決定改從母姓,但至少宣示了以後面對所有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有慎重思考選擇姓氏的權力,在多元家庭的台灣社會展現多元姓氏的選擇空間。然而,姓氏所伴隨的文化意含是這樣糾結複雜,法律的規定只是其中一個面向而已。妳/你曾經試圖從母姓嗎?曾經想讓妳/你的孩子從母姓嗎?另一半支持嗎?另一半的家人親友支持嗎?我們想要知道妳/你的想法與故事,請跟我們聊一聊…
一、參加對象:不限年齡、不限性別
二、徵文條件:一千五百字以下個人心情故事
三、收件時間:即日起至五月四日為止
四、收件方式:emerald@awakening.org.tw 或(104)台北市龍江路264號4樓 婦女新知基金會收。來稿請註明真實姓名、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與住址。活動聯絡人:趙文瑾 (02-2502-8715)
五、評審標準:以2007年底民法親屬篇從母姓相關法律修正前後個人實際生命經驗為佳。
六、獎勵:經錄用者贈送本會T恤一件,並刊登於本會電子報與通訊季刊。
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
好事做到底,平等不打折──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還差一大步
立法院於本會期在立法委員的支持及努力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是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在強調多元文化的21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單親媽媽、原住民母親、外籍配偶等母親們及其子女,無法得償心願、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因此,民法親屬編修正正是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
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
一、 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院各堅持不同立場,一方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他方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朝野協商結果於本條修正草案中不予明文協商不成之情形。因此,雖然戶政機關承諾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現行戶籍法並未規定有協商不成之情形下,勢必戶政機關會遵循以往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則使當事人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則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二、 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新通過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之子女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後,得以改姓,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新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仍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就中國時報5月5日2版小王的例子來說, 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母親蜷縮在客廳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父母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然而,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範下,小王如果未能得到父親之同意,仍無法如期所願改從母姓。
三、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一款加入「父母離婚者」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92年6月25日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產生衝突,使得改姓更加困難,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遭受家暴或性侵害之子女,無法給予改姓之機會。就拿小王的例子來說,如果小王未滿二十歲,且父母已離婚,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即可到戶政機關去申請改姓,但若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小王則必須向法院請求宣告改姓,而改姓是否成功,端賴法官之心證,倘若法官認為子女改姓與家暴無關連性,則小王仍無法改從母姓。由此甚者,如果小王的父母未離婚,父親又不同意改姓,小王則連請求法院宣告的機會都沒有。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皆有所異議,本會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並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之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且應維持成年子女之姓名選擇權,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時間:2007年5月7日(一)上午10:0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臺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
與會者:(依姓名筆畫排列)
尤美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紀惠容(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黃長玲(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新聞聯絡人:副秘書長 黃嘉韻 chiayun@awakening.org.tw
April 16,2008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法條版本比較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法條版本比較
原條文版
n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n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新修正版
n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n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n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n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婦女新知版
n 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n 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n 非婚生子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n 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
n 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n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以一次為限。
n 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
April 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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