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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3,2009

婚外性除刑罰中部地區座談會 邀請函

「婚外性除刑罰---親愛的,我們的婚姻要被刑法介入嗎?」

中部地區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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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一條通姦罪,牽動著多種女性

被背叛的元配、狐狸精第三者、非婚生子女、、、、、

還有許多我們不知道的故事

大老婆真的都愛抓姦嗎?

2009年──通姦除罪化南部地區座談中,一位離過婚的單親媽媽說:「回顧過去這30年,我很感激自己沒有抓姦。真正的釋放別人,才是釋放自己。婚姻回歸民法,可以讓女性知道說,我們要靠自己,獨立自主,不是結了婚就要附在男人身上。」

第三者真的都是狐狸精嗎?

1994年──師大女學生被黎姓教授強暴案。黎教授太太反控告女學生「妨害家庭」,法院以「發生多次性行為」為由,將女學生起訴。

權力不對等之下,相對弱勢的學生,受到雙重傷害。

非婚生子女真的有錯嗎?

2009年──自由時報   「婦外遇51刀殺嬰滅跡 驗DNA 兒卻是夫的種」。              

來不及長大為自己說話的嬰孩,慘死刀下,因為婚外性污名。

妳/你的故事是什麼?請給我們一個傾聽的機會。

誠摯地邀請妳/你參加婚外性除刑罰座談會分享多元觀點與可貴的生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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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

二、時間:2009122日(三)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

三、地點:維他露基金會館404台中市雙十路一段123

四、邀請對象:(1)各民間相關團體代表(2)關心本議題之社會大眾(3)學者專家

五、議程:<<婚外性除刑罰中部地區座談會 議程>>

六、報名方式:

    請於11/27(五)前將報名表傳真或e-mail 婦女新知基金會
    文宣部專員 黃斐新 
    聯絡電話:(022502-8715 傳真:(02)2502-8725
    電子信箱:fhh@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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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除刑罰中部地區座談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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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am_awakening at 樂多Roodo!10:36回應(0)引用(0)

March 19,2009

人民情感關係 無須國家刑法介入


人民情感關係   無須國家刑法介入


                                                            文/簡至潔(婦女新知基金會 政策部主任)



        前幾天影劇版出現知名女星潘越雲被抓姦的大篇幅報導,並引發眾多討論,主要是因為這位女星所面臨的婚姻處境,引發大家重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以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當事人就必須在法庭上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若當事人為了孩子、為了多年相處的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的關係,只能選擇留在婚姻的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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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am_awakening at 樂多Roodo!16:24回應(1)引用(0)
標籤:修法,通姦除刑罪,婚姻家庭

March 13,2009

「好聚不好散,野百合怎麼會有春天?──從潘越雲事件談離婚制度缺失與去除通姦刑罪」記者會

 

好聚不好散,野百合怎麼會有春天?
從潘越雲事件談離婚制度缺失與去除通姦刑罪

2009/3/13  婦女新知基金會 記者會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  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尤美女(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執業律師)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前幾天影劇版出現知名女星潘越雲被抓姦的大篇幅報導,雖然影劇版從來不缺明星疑似外遇的新聞,但是,女明星的外遇總是被特別渲染,只是這次媒體報導一反常態對這位女星頗多同情,少有譴責,主要是因為這位女星所面臨的婚姻處境,引發大家重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潘越雲坦言十年婚姻不協調,結婚第二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但在先生始終不願意離婚,自己又無法和對方相處的情況下,她只好與先生分居,並和他人發展親密關係,導致被先生抓姦在床。即便如此,潘越雲始終希望先生顧慮女兒、願意放手,讓兩人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

本會正是因為看見社會上許多人正面對與這位女星相同的處境,因此多年來致力於倡議好聚好散、無過失離婚,以及免去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處罰,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為和平的離開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展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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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am_awakening at 樂多Roodo!21:03回應(2)引用(0)
標籤:修法,通姦除刑罪,婚姻家庭

October 14,2008

「通姦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讓婚姻回歸民法?」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會議


「通姦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會議


    婦女團體提出通姦除罪化的呼籲已經超過十年,但每次提出都遭遇強烈的反對聲浪,尤其是遭遇先生外遇的元配,更是不諒解一向為女性發聲的婦女團體,怎麼會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不顧她們的處境與權利。不過這十年來,多元親密關係與家庭的論述逐漸累積,對於家庭的想像不再限縮於異性戀一夫一妻的組成模式,對於合法性關係的界線也漸漸挪移,因此我們認為這或許是一個很好的時機,回頭檢視「通姦除罪化」這個停滯不前的婦運議題。

    整理過去正反兩方的意見,支持通姦除罪者多站在情慾自主的觀點,認為元配即便提告通姦罪,也無法挽回已經變調的婚姻,況且成年男女妳情我願的性/情愛關係,國家機器本不該介入;以目前的社會現況,外遇的一方多為男性,太太常為了維持婚姻,撤銷對先生的通姦告訴,結果演變成先生外遇對象和元配的戰爭;除此之外,妻子被告通姦的比例也逐年上升,而且比起妻子告先生通姦,先生撤銷妻子通姦的比率是相對低的。也就是說,通姦罪懲罰的對象還是女人為多。

    而反對通姦除罪的一方,則認為婚姻不單只是愛情,對家庭的責任才是婚姻核心,因此通姦罪是維持婚姻穩定的重要規範,讓有心無膽的人不敢越界;此外,通姦的一方通常是男性,而男性在家庭中通常掌有經濟大權,因此通姦罪可保障元配在離婚後拿到監護權和贍養費。

    不過,夫妻財產制已於20026月修法通過,妻子在婚姻中一樣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對於不忠配偶的民事求償也並未取消,在這樣的基礎上,維持刑事通姦罪是否仍然必要?我們或許還可以進一步問,請求民事賠償的對象是通姦的雙方,或是只限於在婚姻關係中外遇的一方?

    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能還給每一個在婚姻裡、婚姻外的女性自由,邀請每一位對通姦除罪化有興趣的你,站在各種不同觀點對這個議題發聲。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
    
指導單位: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
時間:2008114日(二)下午一時至五時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號九樓 糧政大樓) 

時間內容主持人/引言人
13:00-13:30報到 
13:30-13:35主持人開場主持人:沈秀華(清華大學社會所助理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
13:35-13:45婦權基金會平台工作宗旨簡介行政院婦權會委員或婦權基金會代表
13:45-13:50主持人說明會議主題與議程主持人:沈秀華
13:50-14:00與會人員自我介紹主持人:沈秀華
14:00-15:15座談主題:「通姦除罪化--除刑法之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1.    回顧通姦除罪化過往的
辯論焦點。
2.    從不同專業工作者角度談通姦除罪化對個人與社會的影響。

3. 展望通姦除罪化推動的論述、時機與策略。

主持人:沈秀華

與談人:
簡至潔(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所助理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
紀冠伶(執業律師;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
  蘋(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

林雪琴(資深心理諮商師)

15:15-15:30休息 
15:30-17:00綜合討論及結論

主持人:沈秀華

 
報名方式:報名表請傳真或e-mail 婦女新知基金會 政策部主任 簡至潔傳真:(02)25028725   電子信箱:youle@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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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am_awakening at 樂多Roodo!17:01回應(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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