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2009
婦女新知基金會 VS. 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
★ 2009年,「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與「反性剝削聯盟」立場比較:
| 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日日春互助關懷協會、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 |
| 不罰娼、不罰嫖,也不罰得利第三人,亦即,性工作和性產業除罪化 |
| 反性剝削聯盟(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 |
| 1. 反對性交易為合法工作,亦反對性產業2. 制訂縮減性產業政策3. 不處罰賣性者4. 對嫖客處以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5. 嚴懲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
★ 2004~至今,性工作、性產業議題大事紀與婦女新知基金會之立場:
【延伸閱讀】
我想看官方新聞稿
我想看「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新聞稿
我想看「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 2004.1 政策動向:內政部會商確立性產業除罪化的政策方向,當時的內政部長余政憲表態將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未來「娼、嫖」皆不罰。 |
| 民間團體動作: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等團體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出面反對,並提出其主張:1. 制訂縮減性產業政策2. 不處罰賣性者3. 嫖客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4. 懲罰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5. 促進平等、非交易的性關係 |
| 2006.9 婦女救援基金會主辦婦團平台會議 |
|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擔任與談人,提出她與部分董監事之主張:不罰娼、不罰嫖,罰得利第三人,而且性產業必須「非營利化」,亦即只准許性工作者所組成的協會或勞動合作社,可以經營性產業,凡是該協會或勞動合作社所聘用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得利第三人」,利潤需由所有勞動者共享分配,且應有配套措施,不容該協會或勞動合作社的經營被任何商業變相滲入,否則將視為「得利第三人」嚴厲處罰之。 |
| 2007.11 政策動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11月27日討論是否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13位民間委員當天有9位出席,超過半數的6位委員(王如玄、陳瑤華、喀飛、黃文雄、廖福特、黃越綏),都支持性交易除罪化,未發言委員(顧立雄、周志宏、李英明)也未反對。會中僅內政部長李逸洋一人反對性交易合法,並主張「娼嫖都罰」,行政院長張俊雄最後裁示下次開會再議。中國時報的報導則說是「政策大轉彎,改交由內政部朝『娼、嫖都處罰』的方向研議修法」。 |
| 新知行動:連署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支持「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
| 2008.11研考會委託台大社會系舉辦「性交易應不應該處罰」公民會議 |
| 18位全程參與公民會議的公民小組成員,經過11月1日、2日兩天預備會議的專家授課,以及11月15日、16日兩天正式會議的討論之後,達成「性交易買賣雙方及第三者皆不處罰」的初步共識,公民們認為成人之間自願的性交易是性自主權的一部份,從事性工作也是工作的選擇權之一,他們主張改變目前「罰娼不罰嫖」的政策,在合法化的規範之下,訂定保護性工作者權益的法規,並通盤考量相關法規的修訂及配套措施。 |
|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簡至潔發言主張:1.支持公民會議結論,不該繼續在「罰娼」議題上僵持,婦團之間早就對此達成共識。2.政府盡快回應公民會議結論,並且訂立配套措施,才能持續針對配套部分進行討論與回應。 |
| 2009.6.17 政策動向: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前會中,內政部提案設立性工作專區,在專區內娼嫖都不罰,但是在專區外娼嫖都處罰,至於哪些縣市將設置專區,則交由地方議會決定。內政部拋出政策方向後,蘋果日報以「台灣該不該設置『紅燈區』」普查全國24縣市首長,只有雲林、屏東、宜蘭縣長表示贊成。 |
| 民間團體動作: 此政策方向一出,日日春、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團體成立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益聯盟」, 要求政府兩年內完成廢除社維法第80條及相關配套措施,並且納入性工作者的意見;另一方面,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組成了「反性剝削聯盟」,贊成不處罰賣性者,但是反對賣性為合法行為,因此反對性產業、反對設置紅燈區。 新知具體行動: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黃長玲於會前會中提議,內政部提出的「研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是否廢除報告案」改為討論案,力求行政院院長於會中做出具體裁示。 |
| 2009.6.26 政策動向: 行政院長劉兆玄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裁示: 一、原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辦理; 二、請內政部以六個月為目標,儘速研擬性工作相關管理法令及配套措施,並將性工作者之意見納入,再研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三、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不以公投方式辦理,較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四、內政部優先協調推動短期可辦理事項: 1. 衛生署研議規劃提供性工作者免費傳染病篩檢; 2. 勞委會研議強化性工作者職業訓練輔導及轉業照顧等措施; 3. 內政部繼續秉持「警察取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案件不計入績效分數」原則; 4. 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能否考量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罰鍰之裁定宜有裁量準則,並符合比例原則; 5. 內政部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之取締。 五、研究比較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性工作者之管理作法,並以民調方式廣徵各界意見,持續做研究規劃。 |
| 新知發出聲明:1. 娼嫖均不罰。2. 反對設置性工作專區。 3. 避免大型資本進入性產業,政府必須規劃以勞動者權益為中心的性產業管理配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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