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9,2009
人民情感關係 無須國家刑法介入
人民情感關係 無須國家刑法介入
文/簡至潔(婦女新知基金會 政策部主任)
前幾天影劇版出現知名女星潘越雲被抓姦的大篇幅報導,並引發眾多討論,主要是因為這位女星所面臨的婚姻處境,引發大家重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以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當事人就必須在法庭上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若當事人為了孩子、為了多年相處的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的關係,只能選擇留在婚姻的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
如果我們把婚姻締結視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那麼有關婚姻不協調衍生的種種糾紛,應該放置在民法中處理,無論是財產、子女監護、子女姓氏…等等。那麼,配偶發生婚姻外的性關係,等於是背棄了婚姻契約中的守貞約定,那麼,我們的確可以要求背約的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台灣現行的法律,已經可以針對配偶外遇提請民事賠償,等於已經保障了被欺騙者的權益。那麼,為什麼還需要保留刑事通姦罪,讓原本應該維持治安的警察,還得充當抓姦者的打手,保護抓姦者破門入侵他人住宅?
一般認為刑事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大老婆,但是若以通姦罪產生的實質效果而言並非如此。最近幾則新聞都出現抓姦者反被告「妨害秘密、傷害罪、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刑,而這些罪刑往往高於通姦罪;若以司法統計而言,由於先生更無法容許太太外遇,因此一旦太太被告通姦,被撤回的機率相當低,造成社會上外遇得多是男性,但是從法院判決統計,被判處通姦確定的人中(包括:先生、太太、女性第三者、女性第三者),先生是比率反而是最低的。也就是說,這一條被視為大老婆護身符的法,反而讓大老婆陷入違法的風險,而且真正被處罰的人,根本不是外遇的先生。
因此我們認為,與其耗費國家警察及司法資源,由國家出面來鼓勵情感上的報復主義,不如將國家資源轉為提供更多婚姻諮商及情感教育的管道。因此主張應該推動修法,去除刑法中的通姦罪,保留民法求償途徑,讓婚姻回歸民法。
引用URL

台灣的婚姻制度下,牽手容易分手難,歹戲拖棚,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成人的情感關係由國家刑法介入,實屬不合理。
我個人贊同分居3年,一方即可提出離婚之法案的推動,因為婚姻是2人情投意合共同組成家庭,夫妻能鬧到3年分居的地步難道有了法令的規範就能綁住人心而讓其回到家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