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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誰給法官上上課 .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記者會</title>
<link>http://blog.roodo.com/awakeningfoundation/archives/629828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婦女新知基金會 記者會  2008年7月3日◆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近來的「舌吻五秒無罪案」更是讓民眾疑惑不安，甚至出現「捏臀五秒無罪論」的仿效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解法官的判決，甚至有人開始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引發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應。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因為這些讀秒式的無罪判決而開始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 我們不禁要問：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1999年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自限於「猥褻罪」幾秒鐘始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 法官大人 猥褻不是早洩 持續幾秒有差嗎？ 當我們檢視這幾個引起民眾爭議的判決所顯現的共同問題，都是對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過於陳腐，在修法之後仍然固守著舊法時代的的老舊見解，導致民眾誤以為無論怎樣「亂吃豆腐」，只要不超過十秒或五秒，就不至於有罪。從「摸胸十秒案」到「舌吻五秒案」的地方法院判決書中，仍然引用以下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對於猥褻的定義：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 (一) 民國17 年10 月 13 日：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摸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Ａ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之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讀秒案例 誤導民眾 加強司法改革 法官教育訓練 這些判決的另一共同問題在於對「強制」的定義太過荒謬，這些法官再度使用「須為到達不能抗拒」的舊法時代概念，而與新時代的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大相違背。「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之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或是非要拿出刀槍才算是強制？ 這些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在在顯示我們的法官大人需要進行性別課程訓練，以符合新時代法律的人權精神。否則，這樣違背人心的判決，司法體系無法保護人民權益，倒成了負面的法律反教材，誤導民眾、引誘犯罪！我們強烈呼籲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 記者會出席代表：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02）2502-8715 / 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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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誰給法官上上課 .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記者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昨天在內湖遇到色狼 我今天有去報警 但看完上面的 那也代表說就算抓到那個色狼 那個色狼也會沒事嗎?那就是說我報警沒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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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et22666@yahoo.com.tw(YOYO)</author>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01 Oct 2008 01:33:49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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