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6日
【新知活動】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法條版本比較
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 法條版本比較
原條文版
n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n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新修正版
n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n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n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n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婦女新知版
n 子女之姓氏,於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母姓或父母之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n 子女未成年者,經出生登記後,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n 非婚生子從母姓;其經生父認領者,姓氏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之;經強制認領者,亦同。約定不成者,由戶政機關經公開抽籤定之。
n 前三項情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由尚生存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定之。
n 子女滿七歲以上者,姓氏之變更,應尊重其意願。n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其姓氏,以一次為限。
n 上述公開抽籤之辦法,由戶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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