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3,2008
婦女新知26週年 音樂、藝術與啤酒的午後盛宴
婦女新知26週年
音樂、藝術與啤酒的午後盛宴
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前身為1982年所創立的婦女新知雜誌社,這二十六年來,婦女新知在性別議題的推動上不遺餘力,胼手胝足進行各項法案政策的制訂與修正,在社會、教育、文化、政治、媒體的改革上也不曾停歇。今年,該基金會為了慶祝成立二十六週年,邀請了原住民音樂創作者「阿洛‧卡力亭‧巴奇辣」以及「野薑花男孩三重奏」現場為大家獻唱與演奏。此外,國際知名的雕塑大師楊英風、王秀杞、李寶龍,與知名畫家沈東榮、吳松明,也提供其藝術創作支持該基金會現場拍賣,一同為台灣的性別平權盡一份力。
July 11,2008
只問藍綠,不問公義的國會!
只問藍綠,不問公義的國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
立法院針對監察委員同意權進行投票的結果,讓我們看到理應代表全國民意的國會,是如何只問藍綠,不問公義。投入修法運動、全心爭取婦女權益長達二十多年的人權律師尤美女,在獲得眾多婦女團體及跨黨派專家學者聯合推薦、並得到馬英九總統提名後,居然在藍綠惡鬥之下被惡意封殺。
尤美女律師為人正直熱誠,處事公正、為民喉舌,多年來在婦運界與法界有目共睹,其人品操守或經驗能力,歷經考驗,絕對是優秀
的監委人選。立法院的公開審查,也未曾發現或提出任何尤美女律師不適任之處。然而,國民黨團會議,卻只因尤美女之所謂「偏綠」色彩而無視其長期公益貢獻而予以封殺,聽到這個消息的婦女團體以及婦女學界朋友,同感義憤。
監察院為憲法重要機關,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理應超越黨派立場,為全民舉才。藍營立委先是罔顧監察院的功能,對於監委提名流露出選戰論功行賞的酬庸心態;後是在其內部黨團會議中,任憑立委個人喜好,隨意中傷。所有監察委員的名單中,獨獨四人未能通過審查。尤美女長期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及,「民法親屬編」中涉及婦女權益的關於夫妻財產制、子女監護權、夫妻住所、子女姓氏條文的修正。其為公益所付出之心血、精力與時間,絕不亞於投身選戰之政治人物。我們想問的是,通過審查的多數監委中,有哪些人過去對民眾權益的堅持與奉獻,可以和尤美女律師相提並論?眼界狹隘的立委褻只問藍綠,任意專斷的審查與投票,不僅褻瀆了國會形象,也在實質上傷害了台灣民眾在公共事務上跨越黨派追求改革的進步力量。
這次事件並不是尤美女個人的損失,我們相信,她的人生,也許會「因此活得更久」。我們憤怒的是國會殿堂中這種只問藍綠,不問才德與專業的惡質政治文化。這樣的政治文化,傷害的不只是女界清流;這樣的政治文化,給我們社會的訊息是,台灣惡質的國會政治是如何在公共事務的參與上,實質催化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立委諸公的投票結果,對台灣未來與國家發展所造成的傷害,豈止是國會形象而已。
最後,我們相當遺憾,當初提名的馬英九總統,只提名不輔選,任由藍營立委破壞國家取材本應超然中立、審慎以對之制度。我們以為,馬英九總統應以全民總統之高度回應此事。請馬總統告訴全民未來要如何改革國民黨,以免禍延國家社稷與人民福祉!
本文刊登於 2008-07-06 中國時報 中時論壇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8070600066,00.html
給司法院長賴英照的一封公開信──襲胸舌吻 竟然無罪?
襲胸舌吻 竟然無罪 人人自危
法院不理我們要求司法體系加強法官教育訓練!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7月3日舉行「誰給法官上上課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記者會,要求法官應加強性別意識教育訓練,以掌握各項新修正法令之性別平等原則精神。但司法單位近日的回應令人失望,未對我們的訴求「加強法官法治教育訓練,提升兩性平權概念」做出回應。司法院刑事廳長官劉令祺7月7日表示案件判有罪或無罪由法官獨立決定,外界無從置喙或變更,但有關判決書的文字用語,院方可以建議法官作適當的修飾,以免引發議論。
根據報載,司法院刑事廳長官因此以電話關切彰化地方法院,日後對類似判決的文字用語要做重點把關與修飾;而彰化地院事後卻不召開法官會議檢討,竟登門拜託彰化地檢署不要提供判決書、上訴書給新聞媒體報導,以免類似判決再受議論。為此,彰化地檢署檢察長施良波含蓄地承認有這回事。法院要怎麼做,他不便過問或評論,但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上訴書都是可以、也應該接受、社會公評,檢方不會逃避監督。
對此,我們對於司法單位的反應,感到憤怒與失望。難道要確認當事人性慾已被引起或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老舊的法律見解,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彰化地院對於如此之判決,非但沒有檢討自身的判斷基準是否有誤,也未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反而採取「過濾判決書」的鴕鳥措施,意圖躲避社會大眾的評論,而司法院的發言等於告訴大眾,個案之判決悉由法官之個人見解來做決定,無由社會大眾與媒體評論之餘地。在事件之處理上,我們完全看不到司法院對於如何提升司法人員之性別意識的思維。倘若法官之專業與社會大眾之認知脫節,則司法之威信又從何建立?。
因此,為了表達我們對司法的不滿,與司法單位執法人員對於女性權益的漠視、不尊重,對於加害人卻沒有確實的懲罰與約束力,反而造成負面的犯罪教學及模仿效應。我們要求,請司法單位能給我們確實的回應,正視如何加強法官之性別課程教育訓練此一問題,而不是只將焦點放在判決書上文字的修飾!
酬庸惡鬥下的犧牲者 黨派意識阻撓國家發展──抗議尤美女律師未能通過立院之監委投票
酬庸惡鬥下的犧牲者 黨派意識阻撓國家發展
婦女團體對尤美女律師未通過立院之監委投票 表達憤怒及不滿!
時間:2008年7月7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台北市濟南路與中山南路交叉口)
流程:行動劇→出席團體代表(穿黑衣)在群賢樓門口發言→進入立法院請願
參加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女性影像學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防暴聯盟、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 人權促進會、台灣法學會、健康人生聯盟 等
July 3,2008
「誰給法官上上課 .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記者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記者會
2008年7月3日
◆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近來的「舌吻五秒無罪案」更是讓民眾疑惑不安,甚至出現「捏臀五秒無罪論」的仿效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解法官的判決,甚至有人開始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引發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應。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因為這些讀秒式的無罪判決而開始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
我們不禁要問: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1999年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自限於「猥褻罪」幾秒鐘始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
法官大人 猥褻不是早洩 持續幾秒有差嗎?
當我們檢視這幾個引起民眾爭議的判決所顯現的共同問題,都是對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過於陳腐,在修法之後仍然固守著舊法時代的的老舊見解,導致民眾誤以為無論怎樣「亂吃豆腐」,只要不超過十秒或五秒,就不至於有罪。從「摸胸十秒案」到「舌吻五秒案」的地方法院判決書中,仍然引用以下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對於猥褻的定義: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 (一) 民國17 年10 月 13 日: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之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讀秒案例 誤導民眾 加強司法改革 法官教育訓練
這些判決的另一共同問題在於對「強制」的定義太過荒謬,這些法官再度使用「須為到達不能抗拒」的舊法時代概念,而與新時代的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大相違背。「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之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或是非要拿出刀槍才算是強制?
這些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在在顯示我們的法官大人需要進行性別課程訓練,以符合新時代法律的人權精神。否則,這樣違背人心的判決,司法體系無法保護人民權益,倒成了負面的法律反教材,誤導民眾、引誘犯罪!我們強烈呼籲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02)2502-8715 / 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