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9,2009
新知報報 2009.11.07~11.09
新知報報 2009.11.07~11.09
【性工作除罪化 新聞】
罰娼不罰嫖違憲 擬設紅燈區
2009.11.07 自由時報 項程鎮、邱俊福、范正祥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侵害憲法「平等權原則」,宣告違憲,並要求兩年內失效。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委員會主任委員賴芳玉說,本件釋憲可能促使性產業未來走向「特區化」,在特區之外則「娼嫖都罰」。
內部:朝除罪化研擬
內政部昨天晚上回應,將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關於「設置專區」部分,原則上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宜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罰娼不罰嫖」既已違憲,則即日起的兩年過渡期間,不罰嫖的警察,面對「娼」時又該如何處理,才符合大法官解釋的精神?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執法機關可依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警政署則說,內政部已跟簡易法庭溝通過,會儘量以裁罰金來代替拘留,警方查獲色情都會交簡易法院斟酌。
賴芳玉說,政府未來規劃性產業特區時,一定要在合乎「比例原則」前提之下,做好行政管理及衛教措施,避免性產業工作者被標籤化、污名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說,娼妓合法化在台灣社會的接受度還是有一段距離,但人類社會一定有性產業需求,全面禁絕只是讓它轉入地下化;法界人士對於本釋憲案多表歡迎。
至於大法官的解釋,會不會變相鼓勵性產業或支持性交易除罪化?謝文定否認,他說,大法官持中性態度,釋憲意旨不代表大法官主張「嫖娼皆罰」或「嫖娼都不罰」,行政機關或民眾不要誤解。
違平等權原則 兩年失效
負責執行取締性交易的警政署表示,未來執行該怎麼做,正由內政部社會司研議;一名高階警官說,雖然目前朝性交易除罪化的方向走,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對此不管理,所以還是會擬訂相關配套,比如「設專區」或「設禁區」,再對違反者加以處罰。
本案是因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審理到九件高齡婦女性交易案,老婦陪宿只收數百元夜渡資,卻須面對最高三萬元罰款或最多三天拘禁,反觀嫖客卻完全沒事,兩位法官認為不公、可能違憲,因而聲請釋憲。
「罰娼不罰嫖」條款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司法機關對於性交易,有權最多拘留三天或最高處三萬元罰鍰;大法官給予兩年緩衝,是為了讓就輔單位協助性產業者轉業及職訓,並完善配套措施。
大法官要求儘速修法
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但實際執行造成不平等,並使部分從事性交易的經濟弱勢女性,因受罰導致原本困窘生活更為不利,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並實施健檢或衛教。
但為免性交易影響他人權益、或侵害社會公益,大法官也要求行政機關應考量修法進行管制或處罰規定,同時應對性交易人實施健檢或衛教等管理措施,以維國民健康和善良風俗。
現行唯一不受「罰娼不罰嫖」規範的是公娼,據警政署統計,至今年十月,全國合法妓女戶有十一家、五十一人,台中市三家、宜蘭縣四家,而台中縣、台南市、桃園縣、澎湖縣各一家。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t1.htm
江宜樺:性工作除罰化 需有管理措施
2009.11.07 中國時報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違憲,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將研擬性工作除罰化,但未來還是要有管理措施,不可能在既沒專區也沒執照下全面開放。
至於是否設置專區?江宜樺說,設立專區是先前討論時,很多團體提出的可能性;但究竟是原則上開放、例外以專區管理,或是以專區做為原則,都正由學者研究中。若研究結果認為應設置專區,會交由各縣市政府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共同決定,中央會提供法源。
對媒體詢問,性工作者也希望參與未來法律修訂的討論。江宜樺正面回應,歡迎所有關心這項議題的社會人士提供建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會議在第666號釋憲文指出,相關規定已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
江宜樺下午出席中華民國第22屆志願服務楷模頒獎典禮,會後受訪時表示,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認為過去「罰娼不罰嫖」有違憲法人人平等原則,這個解釋文和內政部研議方向一致。
他說,今年6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會中裁示研議性工作除罰化、除罪化,並指示半年內研擬法令修改腹案。
江宜樺指出,內政部委託學校團體研究的結果11月底、12月初出爐後,將舉行一系列公聽會,希望最終能讓性工作除罰化,「至少要做到大法官所講,不要單純只罰一邊這樣不平等的情況。」
至於性工作未來除罰化後,江宜樺說,還是要有管理措施,以保障國人衛生健康、防制人口販賣,「不可能全部開放,然後既沒有專區也沒執照。」內政部會在有配套管理下處理此議題。
大法官未解釋 當街拉客賣淫、皮條客 仍要罰
2009.11.07 自由時報 張文川、項程鎮
歷年來大法官釋憲,對未在聲請釋憲範圍,卻做出解釋者不在少數,大法官還會「一併提醒」行政機關另作適法處分,但大法官這次僅認定社維法處罰陪宿者牴觸憲法平等權,對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只罰「站壁」和「皮條客」規定卻視而不見,罰娼不罰嫖爭議依然未解,徒增警方執法困擾。
罰不罰爭議未解
司法院解釋,提出聲請釋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未一併要求大法官就 「站壁、皮條客處罰條款」進行解釋。「站壁、皮條客處罰條款」規定為公共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應予最高三萬元罰鍰、最多拘留三天的處罰。
在目前「罰娼不罰嫖」法令之下,警方取締私娼姦宿,主要是靠證人的自白、指認,咬出與私娼完成「留宿姦宿」的事實,未來修法若傾向「娼嫖皆罰」,嫖客願為證人的誘因大減,辦案難度恐將大增。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萬華警分局一名刑事警官認為,基層員警可能轉個方向辦案,揚棄在房門外「站哨」等待性交易完成的現行主流辦案模式,轉而專攻取締當街拉客的私娼,等男女談好價碼就提前逮人。
收買線民當嫖客
這樣能防杜警方釣魚嗎?恰恰相反,私娼們一致認為「只會變本加厲」,私娼阿雪就說,有些懶一點的員警,常花三百至五百元收買線民,讓線民充當嫖客向她們詢價,問完價格剛要上樓,員警就現身抓人,她說,就算未來要罰嫖客,未遂犯也無從罰起,「警察到時候只能用這招來衝績效了」。
萬華警分局劉姓員警從性產業觀點分析,倘若嫖客也要挨罰,嫖客為免於被逮,勢必為尋求「更安全的性交易」轉向有組織的應召站以求解脫,勢將衝擊站壁私娼生意,「私娼會更不好做」。
現今警方勸嫖客指證私娼的方法,第一招往往就是「嫖妓不犯法,免罰錢、免拘留,有什麼好怕的」,員警說,這招很管用。
但也常有「有情有義」的恩客,因疼惜曾同床溫存的枕邊人而不願作證,這時警方往往會使出「通知你家人來分局協助查證」,家有妻小的嫖客怕老婆知悉,大多繳械全都招了,訊後警方還會安慰嫖客「嫖妓不會留下前科」。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fo3.htm
日日春:免罰 婦團:懲嫖
2009.11.07 中國時報 唐鎮宇
大法官六六六號釋憲認定「罰娼不罰嫖」違憲,日日春協會與婦團皆表示肯定,但日日春認為未來應朝「娼嫖都不罰」修法,婦團則認為「應對嫖客科以罰款」,未來兩年間還需凝聚社會共識。
日日春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認為大法官解釋對弱勢性工作者權益有幫助,因為過去性工作者成為弱勢族群,政府法令的處罰是助長原因之一。
鍾君竺認為,成年人合意的性交易就不應被處罰。
但鍾君竺指出,大法官沒有進一步解釋應該「兩者皆罰」或「兩者都不罰」,而內政部今年六月仍倡議設立性交易專區,專區外的性交易仍須處罰,顯見未來修法方向仍有待釐清。由於社會各界對性產業專區意見紛歧,日日春未來會繼續努力,針對性產業地點、廣告、招牌以及攬客行為等溝通。
婦團則認為,性工作者多屬經濟弱勢階層又缺乏社會支持,釋憲免除性工作者單方面承受刑罰的責任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但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認為,性交易行為讓女性遭受剝削,不能不斷擴張,必須對嫖客科以罰款才能達到限縮性產業的目的。
蔡宛芬表示,從事性工作者多半身不由己,不應再予以處罰;反倒是嫖客既然要「消費」,就應該付出相對的社會成本,應該罰款來抑止人口販運等犯罪行為。
但她認為,成年人的性交易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不應科以刑責。
8位大法官提意見書 嫖娼是否沒事 半套釋憲沒解
2009.11.07 中國時報 陳志賢
化意見。大法官陳新民認為,解釋文雖從主張嫖娼平等權出發,但未能夠進一步論究「娼妓行為無處罰」的合憲依據,只能算是討論了一半,這是「鋸箭法」式且「未完成」的釋憲。
陳新民認為,六六六號解釋「罰娼不罰嫖」形同對女性的處罰,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解釋文只針對嫖娼雙方的平等權問題,有可能會促使立法者對嫖娼「雙罰」的危險性。大法官許宗力也認為,在國家對此解釋文有所回應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應該是選項。
陳新民認為,援引平等權只作為不贊成單方面處罰娼妓的立論,這與平等權要求立法者要「相同對待」的精神,完全不符,這種「拖嫖客下水」的訴求,對娼妓權益有何助益?對援引平等權又有何實益可言?只有導入娼妓和嫖客皆「無罪」的立法待遇,才對娼妓的權利有所幫助。
陳新民認為人民擁有性自主權、公序良俗概念已嫌落伍僵化,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生計照顧,政府應制定類似《性工作者扶助與保護法》,貫徹憲法保障從事性交易的弱勢國民權益。此外,六六六號釋文所引伸出的娼嫖的性交易行為,是否受憲法保障職業自由,大法官法律見解分歧。
大法官林錫堯、陳敏、陳春生認為本案不宜處理性交易行為是否為職業自由的保障,性交易是否屬於職業自由保護範圍,我國還缺乏一致共識,依目前法制現況、社會文化觀念等因素,是否適宜逕由釋憲機關承認並受憲法保障,容有爭議。
大法官許宗力、葉百修、許玉秀都認為性交易屬職業,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葉百修認為,性工作者工作權應受保障,全面禁止性交易行為是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並強調性交易雖受憲法工作權保障,仍應取配套措施。
許宗力說,大法官們雖在本解釋文的相關問題有歧見,但一致認定那些因經濟困難而在街頭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社維法「罰娼不罰嫖」規定最不利的群體,公權力不僅沒有提供她們當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苦楚,「這樣的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了」。
「性工作除罰化」終獲大法官加持
台灣法律網 廖元豪教授
大法官在十一月六日作成的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本號解釋,將是我國人權發展史中,重要的里程碑。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單從形式來看就不合邏輯。而在實際效果上,更對經濟弱勢女性雪上加霜。它就跟通姦罪往往處罰了女性第三者,卻讓偷腥的丈夫逍遙法外一樣,不知不覺地鞏固了男性霸權與階級偏見。花錢購買性服務的男人不罰,為了一口飯吃而出賣身體的女性卻被懲處,情何以堪?
然而,這樣既不合理又不正義的規定,十一年來卻不動如山。民間團體爭取多年,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開了無數次會議,更花了將近千萬的經費,多次委託專家研究。並依總統指示,舉行「公民會議」。雖然各界對「不罰娼」有高度共識;研究報告及公民會議,也都建議政府朝「除罰化」方向思考,但主管機關總是推託。明明警政單位顧慮的事項,在各個研究報告中都已經提出因應方法,主管機關人員仍然不願廢止此等規定。
甚至在今年六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內政部突然宣稱有新的「委辦研究」建議要設「專區」:禁娼為原則,准許為例外。還好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當時作為人權小組成員之一的筆者,也為這個結論感到欣慰。
但即便結論如此明確,部分官員依然緊抓著「管理」的雞毛當令箭。想用嚴格限制的「專區」,把「不罰娼」的原則變成例外—只有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專區」內才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依然要被罰。如此頑強抵抗,不惜扭曲並挖空人權小組結論的心態,著實可議。
就在這個關頭,大法官臨門一腳,斬釘截鐵地宣告此一惡法違憲。主管機關再也不能堅持「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與多年攜手奮鬥的民間團體,終於在憲法維護者的加持下,取得重要戰果!
另值注意者,是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釋字666號解釋特別關切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不平等效果」。大法官認為,在當前社會狀況,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性,此等規定會「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加不利」。亦即,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上平等」,也更注意「社會地位平等」,將社會權力差異與現實處境納入考量。自此,憲法上的「平等」不再只是「等者等之」的邏輯遊戲;更是濟弱扶傾,消弭社會壓迫與階級差異的重要武器。
尤有甚者,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在貧富差異日漸拉大,社會組成愈趨多元的今日台灣,更可以警示政府應對窮人、原住民族、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性少數等弱勢群體,付出更多的關懷,而不是當作次等公民般排斥或貶抑!人權不僅是美麗的詞彙,而是真切保障在妳我身旁生活的人。期許大法官以及政府團隊,在一向欠缺保障弱勢意識的台灣,能繼續推動本號解釋的實質平等精神。
罰娼不罰嫖違憲 北縣:查獲暗娼不列績效
2009.11.07 中國時報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違憲。台北縣警察局今天表示,已將查獲暗娼賣淫案件,不列入績效統計;釋憲不影響警方取締色情場所及犯罪行為。
台北縣警察局表示,目前取締妨害風化,都是以刑法妨害風化罪嫌,移送負責人、媒介行為人為主。警察機關僅負責偵辦及移送案件,有關裁定權及處罰權都不在警察機關。
縣警局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成人性交易除罪化問題,10月底已經召集相關單位研商。這次大法官會議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釋憲結果,不影響台北縣政府取締色情營業場所,淨化社區環境的立場。
縣警局表示,警察單位如發現妨害風化案件,都必須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裁罰,若不移送,反而有違法之虞。
台北縣政府表示,落實釋憲解釋意旨,已要求縣警察局,查獲暗娼賣淫案件不列入績效統計,且主動協調轄內地方法院簡易庭或少年法庭,對現階段移送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涉案情節較輕微或基於家庭因素從事性工作者,予以從寬或從輕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相關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失效。
郝龍斌:北市不適合成立性工作專區
2009.11.07 中國時報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解釋後,性工作者的議題在社會各層面發酵。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面對媒體詢問時表示,台北市不適合成立性工作專區。
郝龍斌說,每個地方有不同的特性,從台北市的角度來看,台北市內並不適合有這樣的專區,相信所有的台北市民也都不會接受成立性工作專區。
郝龍斌今天下午出席在內湖舊宗路大潤發停車場「警民齊心、鐵馬FUN心、預防犯罪宣導」活動時,針對媒體記者的詢問,做出上述表示。
設紅燈區 3縣市轉保守
2009.11.07 蘋果日報
大法官昨認為「罰娼不罰嫖」違憲,牽動後續修法是否朝性工作除罪化方向走,要不要設立性工作專區(俗稱紅燈區),立委對此提出「娼嫖都不罰」、「罰嫖不罰娼」等差異極大的修法草案。內政部官員昨私下批評,設紅燈專區壓力大,政院議而不決,「等於把皮球推回內政部,拉長戰線搞死人!」
娼嫖如何罰版本多
而先前贊成設置紅燈區的縣長,昨態度轉為保守。宜蘭縣長呂國華說,雖贊同設紅燈專區理念,但不適宜設在宜蘭縣;雲林縣長蘇治芬也表示,應考慮普世價值觀,讓人民做主,而非由公部門片面決定;屏東縣長曹啟鴻則表示,社會觀念是否跟得上,應仔細評估。
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今年6月裁示,對於性工作將朝除罪化、除罰化方向辦理,並責成內政部6個月內研擬「成人性工作管理法」草案,在這段過渡期間,取消警方取締賣淫績效,放鬆取締性交易。
針對「罰娼不罰嫖」修法,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各自提出不同修正案,目前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審。鄭麗文昨說:「成年人雙方自主的性交易,並不傷害他人,都屬基本人權,娼嫖都不應受罰。」她主張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條文全部刪除,取消罰娼條款,連帶對於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也除罪。
黃淑英則說:「嫖客是經濟強勢的人,因為性需求可能衍生疾病傳染、人口販賣,甚至性侵等,應由嫖客來擔負社會成本,應罰嫖不罰娼來降低嫖妓問題。」她主張,將「罰娼不罰嫖」修正為「罰嫖不罰娼」
港允妓女私下交易
多名內政部官員昨對「性工作專區」還要不要推,是否修法讓娼嫖不罰或娼嫖都罰,均不敢下定論,只說還有兩年,會通盤考量。
世界各國對於娼妓是否合法,在法律和執法上有很大差異。澳洲各省法律規定不一,昆士蘭、新南威爾斯娼嫖都不罰,南澳和西澳則是非法,但罰娼不罰嫖。法、義大利只處罰應召站、老鴇、馬伕等賣淫媒介者;香港容許妓女私底下性交易,不能上街拉客;中國和馬來西亞,娼嫖均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074009/IssueID/20091107
「接下來看你的嘍!」 何春蕤 向江宜樺喊話
2009.11.07 中國時報 朱立群
大法官會議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力挺性自主權的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教授何春蕤大呼,「很棒!」
何春蕤進一步指出,成年人基於協商合意發生性行為,法律不應干涉,她認為大法官必須明確要求「廢除」罰娼不罰嫖的法條。何春蕤強調,娼不該罰,嫖不該罰,第三者也不該罰。第三者指的是從性交易裡獲益的其他人士。
何春蕤說,罰娼不罰嫖只會引來更多問題,譬如,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警察「先姦再罰」或「白嫖」案件時有所聞。
何春蕤表示,去年內政部召開公民審議會議,與會的公民小組做出罰娼不罰嫖的結論,但遭宗教團體反對,內政部因此決議再研議六個月,拖到現在還沒解決,所以何春蕤要向學界出身的內政部長江宜樺喊話:「接下來就看你怎麼做。」
《他山之石》瑞典罰嫖不罰娼 荷蘭都不罰
2009.11.07 自由時報 羅彥傑、記者邱紹雯
妓女和嫖客,究竟何者該罰,何者不該罰呢?在許多國家都是極富爭議性的話題,而且作法不一。
台灣現行是「罰娼不罰嫖」,而約有八萬名性工作者的英國,禁止妓女阻街拉客,若妓女阻街要被罰,瑞典的政策也與台灣剛好相反,是「罰嫖不罰娼」。
紐西蘭、荷蘭將娼、嫖行為一律除罪化,以荷蘭為例,政府允許娼館在一定條件下合法經營並有效管理,准許在某些區域設立街頭性工作者候客容忍區,同時規範禁止未滿十六歲或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從娼。加拿大則是賣春合法,但禁止拉客、開妓院。
買春罰錢判刑還公告
瑞典一九九九年實施的「買春法」,採取「同情娼妓、開鍘嫖客」的觀點,在當時堪稱是相當激進的作法,雖曾引來其他國家訕笑,但瑞典官員說,這項作法降低了對於娼妓的需求,而且重新改變外界對性交易的態度。英國、荷蘭後來都向瑞典取經,挪威政府也提案採取「瑞典模式」的買春法。
加國賣春合法禁拉客
瑞典的「買春法」規定,花錢買春會被課以罰金或長達半年的徒刑,外加公告周知使嫖客顏面無光,而居間的皮條客和老鴇也會被罰。就有數名瑞典法官捲入買春醜聞,二○○五年就有一名大法官,坦承和年輕男子性交易而被處以罰金。
加拿大法律明文規定「賣淫合法」,卻又禁止上街拉客、開妓院、靠賣淫為生。三名性工作者打憲法官司挑戰此法的合憲性。但政府的立場是,賣淫不論在何處,都是不安全,若拿掉此法只會更糟。
老鴇僱用少女要罰
紐西蘭將性交易除罪化,儘管政策上不支持賣淫、買春,道德上也不為這類行為背書,但法律宗旨是創造一種架構,保障性工作者人權且免於被剝削,以提升其福祉及職業安全。
在紐西蘭,妓院雖然合法,但老鴇若未確保妓女的工作條件安全,或僱用未成年伴遊,也會被罰。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對性交易營業場所設置有細膩規範,包括地點與土地分區管制,皆須依照營業規模大小有不同的鬆緊限制,同時尊重社區民主精神,設立前都應先獲得周邊居民意見,但居民不得以道德理由反對。
德國則不設專區,避免造成對特定地區居民之歧視,各邦政府有權在轄區內,以負面表列規範性產業不得在某些區域經營,或離學校、教堂一定之距離。
在美國,只有羅德島州、內華達州的部分地區,沒有明文禁止室內賣淫,由於這個法律漏洞,羅德島州有三十多家妓院,但羅德島最近通過新的賣淫法,明文禁止室內賣淫行為,初犯的娼妓將面臨六個月以下的拘役,而嫖客將面臨一年以下的拘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fo3-5.htm
性自主權 博士下海 夏林清為公娼發聲
2009.11.07 中國時報 郭石城
現實社會中,大學教授是升斗小民不敢奢望的職業。輔大心理系主任夏林清長年與公娼同行,卻心有所感地說:「我雖然在大學教書,但看的書不算太多,我不是一個依靠書本文本生產知識的人,我只是一個在大學教書的『賺吃查某』!」
擁有哈佛大學心理博士學位的夏林清,是台灣第一個自稱在大學教書是賺吃查某的女教授,日前她在一場論壇公開發出此語,心情其實是沉重與嚴肅的。
三個月女工生涯 感覺階級差異
年輕時的夏林清,是一個都會區長大的女孩。在美國唸碩士時,為了體會底層女工的生活,暑假飛回台灣、矇騙工廠主管應徵女工,混進桃園大園一家工廠,與一群可能一輩子都得做女工的女孩生活在一起,體驗心理專業領域的不同社會與群體。
夏林清發現這一群女工,很多是屏東內埔的客家小女生,初中畢業典禮剛結束,就整車被送過來。在台北都會區長大的她,從來不知道工人、農人是怎麼生活,三個月的女工生涯,讓她清楚知道階級的差異。
不停趕工的女工工作,讓夏林清累得身心失調,連月經都停了,她深刻感受「社會階級就像是一把凳子,人一出生就坐在比較好或比較差的凳子,雖可以搬著走,但不可能不受家庭環境帶來的影響。我的生命有退路,她們卻沒有!」
輔導未成年少女 深入公娼生活
離開工廠、完成碩士學位,夏林清在淡江大學學生輔導中心認識了李元貞,之後轉到輔仁大學任教。一九七八年,她負責廣慈輔導方案,在廣慈博愛院雛妓收容所「輔導」未成年從娼被捕的少女,那時在萬華娼館被綁約從娼的白蘭,年僅十五歲。
廣慈「糾正式救援」讓女孩們站在「我不正」的集體地標上,在「學習轉行走向正途」的合法名義下,她們三個月的身體休息,反而成了最實質的利益。
廿年後,夏林清因緣際會結識一群公娼,更沒想到再度遇見白蘭,白蘭的生命只是轉個彎,命運沒改變。白蘭憑藉身體的勞動,支撐了貧窮的原生家庭和一群巷子裡的流浪貓。但人權未獲尊重的廢娼,卻改變了一切。
性自主權的基石 性工作除罪化
三年前,前台北市公娼自救會會長官秀琴投海自殺,這起令人鼻酸的自殺新聞,再次喚起「停止懲罰底層性工作者」的聲音,也讓頂著心理學博士學位的夏林清,感嘆「台灣和我這樣一個從事諮商與心理治療工作、被社會評價置於『高級』位階的從事智性與情感勞動的人,與她們其實是同行。」
也因參與公娼抗爭,夏林清進一步探索其他邊緣族群的性,包括底邊家庭、身心障礙者、同志及工傷者的性需求議題;也由於性交易議題的探討,反思婚姻制度內、或家庭制度外的性,她認為凸顯性工作除罪化,是性自主權最重要基石。
夏林清在體驗女工生活期間,結識在大學社工系擔任助教的鄭村棋。鄭出身農家子弟,後來成為著名工運領袖,兩人一起輔導女工生活,深刻體會社會階級的差異性,感情迅速昇華結為連理。當夏林清投入性自主權運動時,鄭村棋全力支持。如今曾任馬英九市府勞工局長的鄭村棋成了名嘴,夏林清說:「性工作再不除罪化,他一定適時開轟馬政府。」
邊緣族群自主權 應該全面包容
廢娼政策迄今十二年,性工作除罪化的議題,在行政院長劉兆玄下台前,政府終於正視搬上政策議程,只是接棒的吳敦義院長,面對立委質詢時又開始打迷糊仗,夏林清期待的是政府該拿出魄力做事。
在「邊緣族群的家庭與性」論壇中,夏林清與五位從事性輔導工作的身障者,暢談性自主權,透過「開放空間」對談,「無障之愛」是大家的共識,那怕你是視障、肢障,都大可找到牽繫彼此的情慾與情感。十月底在台北舉行的同志大遊行,夏林清與組織工作者全力投入,訴求更寬廣的包容性。
「性自主權涵括性工作者自主權,也包括男人的性自主權,性的消費者不只男人,只是女人無法浮上檯面。」夏林清最不願見二元對立論,「性交易合法的爭議,與害怕衍生出性道德氾濫,是兩層次問題。」
合法交易須尊重 不能用法律管
「性自主權是主軸框架,如果性工作除罪,合法性交易是被尊重的,剩下的人民婚姻道德倫理、男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性,都不能用法律來管。」夏林清強調:「至於通姦除罪,是對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對待,只是通姦議題不能與性自主權混為一談。」
「性工作除罪化是性自主權最重要的基石,政府應認真對待。」夏林清挑明的說:「鰥寡孤獨、外勞、長期出差的商人,他們不能沒有情慾出口,如果性產業合法化,性就只是宣洩,反而能杜絕很多問題。」
夏林清強調,同志也有性自主權,性自主權並包括年輕人同居實驗,成年人面對的性議題,有不同社會心理身心範疇,公娼妓運最大貢獻就是公娼勇敢站出來,聲音被聽到,打下了基礎,社會大眾才會開始面對性自主權。
台大畢業小女生 公娼阿姨支柱
2009.11.07 中國時報 郭石城
相較夏林清教授走出學術殿堂與公娼同行,台大哲學系畢業的鍾君竺,學生時代誤打誤撞投入聲援性工作者運動,還被公娼阿姨質疑「這個『猴囝仔』是來幹什麼?」前年,鍾君竺扛下日日春關懷協會執行長的重擔,成了公娼阿姨們的支柱,她們每天的生活已少不了她。
鍾君竺大二時參加台大勞工社,社團邀不同社運團體分享理念,女工團體生產線王芳萍講述投入工會組織,幫工人爭取權益的艱辛歷程,震撼了在中產公教家庭長大、不知人間疾苦的她。之後九月發生公娼事件,鍾君竺剛滿廿歲,就義無反顧加入義工行列。
日日春姊妹「小玉」笑稱:「那時候看她像『猴囝仔』一樣,總是一個人靜靜的站在後頭幫忙,一個小女生不知道跑來這裡幹什麼?後來白蘭要擺檳榔攤,她為了幫忙載東西特別去學機車,卻摔得滿身傷,真的『揪感心』!」
日日春理事長麗君有次向前市長陳水扁激烈抗爭,當場昏倒,鍾君竺一路細心陪伴送進台大醫院急診室,麗君才發覺身旁這位義工真是個乖巧女生,只是當時的麗君同樣搞不清楚,這個台大小女生怎會跑來這裡?
這困惑,鍾君竺也曾有過。歷經十二年廢公娼抗爭運動,她得到明確答案:「貼近這些性工作者的阿姨們,對我而言最大的收穫,就是看見我自己身上的某種痛苦,原來也是體制造成的。它不是我個人、我姐個人、或我的家庭個別的問題」
鍾君竺有感而發:「『性自主權』不只是個人有權利決定她的身體要怎麼運用,另一層意義是,社會怎麼認識性工作者的性勞動承擔了什麼?怎麼認識性工作者在不同的生存發展條件下,做了這樣自主的選擇?」
鍾君竺強調,前行政院長劉兆玄下台前宣示「性工作除罪除罰化」是不夠的,必須廢除社維法第八十條罰娼條款,再研擬配套措施,才能全面管理。
「十二年來,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已花掉一千多萬元經費研究政策,性產業合法化、性工作者及性消費者都不應被法律處罰,已是研究報告的共識,政府實在不應再以民眾沒有共識為由搪塞!」
民國九十年二月廢娼,一二八位公娼轉業之路辛酸坎坷,幾乎沒有成功轉業者,就業貸款在轉業後,反而成為沉重壓力。日日春關懷協會除繼續協助性工作者製銷四物醋,前公娼館文萌樓已打造成「身心靈性/幸福雜貨店」,提供談話諮詢、刮手、塔羅牌、腳底按摩、花精等服務。
鍾君竺幫忙促銷四物醋的同時,不忘向馬政府喊話:「性工作合法化才有性自主權,除罪化是基本原則,性工作者願意繳稅,也願意在規範地點工作,但不能因為沒在指定地點工作,就被依性交易處罰;如同賣鹽酥雞的攤販被警察開罰單,是因妨礙交通而不是因為賣鹽酥雞,這是基本工作權與人權!」
【校園性侵 新聞】
2個月速審 狼師解聘永不錄用
2009.11.07 自由時報 邱燕玲、郭芳綺、阮怡瑜、陳怡靜、林曉雲
「狼師校園止步」,立法院完成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縮短處理狼師時間,涉嫌性侵害行為的教師,一個月內停聘、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屬實就解聘,且列入不適任教師黑名單,不可能再流竄他校,十一月廿三日總統公告實施後即適用,不過不溯及既往。
教師法修正案明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的教師,經調查屬實,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就可予以解聘。
迅速裁處 列入黑名單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縮短教師涉性侵害事件的調查時間,一個月內完成調查的可行性;校園性侵事件,學校如果隱匿不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處分。教育部應邀請司法人員參與性侵專業調查人力培訓,以利校園性侵害案件能夠迅速有效調查,早日結案。
目前教育部列管「行為不檢」永不得再任老師的黑名單有一百四十一人,教育部人事處昨表示,未來新制採雙軌制,縮短處理狼師的時間,若屬實直接解聘並列入黑名單登錄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網上,各級學校聘請老師時,必須先上網以身分證號查詢是否為黑名單,列入黑名單即不得聘用。
過去因案件採三審制、程序冗長,狼師即便被踢爆,仍能繼續在學校造成「威脅」。
過去三年共受理超過二十件教師性侵案的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呼籲,三年內掌握到的受害學生就超過五十人,希望修正法案儘速公告實施,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處也應立即清查轄內案件,快速處理校園狼師問題。
受制規定 校方:難落實
目前都有教師因涉嫌性侵被停職中的高市前金國中、彰化縣明倫國中及員林農工對於狼師條款,則各有看法。
高市前金國中校長康思平表示,如果法源確立,一切即遵照法律規定。
彰化縣員林鎮明倫國中校長陳錫溪表示,該修正案的精神極佳,但仍有不足,因為就算學校性平會通過調查,但教師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仍受制於「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的規定,無法做出更公允而即時的裁處。
國立員林農工校長陳江源則表示,教師法修正若能與性平法有更完善的配合,才能真正落實解聘狼師的制度。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life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