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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3日

The Other Quest 

 

  CWT18天翼之鍊新刊的封面喔>w<~~

  詳情請往這邊走←

  其實這張封面…我已經畫超過半年了囧

  是當初TW復活時畫來參加比賽的,

  當時就故意設計成封面要用的…XD

  不過雖然封面好了,內文今天才剛要開始囧

  32p …因為22號還要出國的關係+學業,

  其實只有五天能趕Orz|||

  12月已經開天窗了,這次死也要趕出來啊,

  而且宣傳一貼就是沒退路了囧囧囧

  原來這就是沒退路的感受嗎(喂喂

  08.01.13


Posted by atrandom at 1:17回應(0)引用(0)開發日誌
標籤:同人,繪圖創作,天翼之鍊

2008年01月8日

  [新聞] 線上盜寶不算偷 買到自認倒楣

  中國時報 08/01/07 (轉載)

  線上遊戲玩家們所獲得的貨幣及寶物,其實並非玩家的「私人財產」

  根據遊戲商的解釋,遊戲中的貨幣、寶物,都只是增加遊戲樂趣的規則變化之一,

  玩家雖可於遊戲中轉讓虛寶,但僅擁有寶物「在遊戲中的支配權」,而非「所有權」

  這個論點也已獲得司法的支持,
電磁記錄(包括寶物及貨幣)原於刑法竊盜罪中,

  被視為可以被偷的動產,因此檢警以前受理玩家報案寶物被盜的案件,

  都將嫌犯依竊盜罪逮捕及起訴,但近年來已將電磁記錄排除於動產之外



 
司法界認為,所謂寶物被盜或買賣,只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

  其實相關的電磁記錄,始終都還保留在伺服器中,不曾被真正取出,

  因此正確的說法是只會被更改,而不能當作被偷。

  為此,刑法亦增列了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而警方在移送類似案件時的罪名,

  也都改成「妨害電腦使用」。


  這樣的觀點,等於潑了沉迷於網路交易的線上玩家一大盆冷水,

  花錢買來的寶物竟然沒有「所有權」?相信大部分的買家都無法接受,

  而盜寶的人不算竊盜?更被玩家撻伐為助長網路犯罪的亂源關鍵。


  反而是無辜的玩家,在不知情下,花大錢買來其他不肖玩家偷來的寶物,

  最後卻因他人犯行,落得寶物被遊戲商沒收,又不能向虛擬寶物交易網站要求處理,

  只能自認倒楣地落得錢財、寶物兩頭空,交易幾乎毫無保障。


  無怪乎在全國消保會的申訴案件中,線上遊戲所佔件數居高不下,

  消保會議更於日前發函各級學校,將線上遊戲列為「高風險產品」,提醒學子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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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在中國時報上看的……

  喵的!什麼叫『相關的電磁記錄,始終都還保留在伺服器中,

 不曾被真正取出,因此正確的說法是只會被更改,而不能當作被偷。

  這不就跟拿著別人的身分證去做壞事一樣嗎?

  竟然判定轉輕ˋˊ

  ( 盜寶100%是有受害者的帳號和密碼,才可能更動受害者遊戲內寶物,

 若是駭客入侵修改公司資料行為本身絕對有罪. )

  還有那個遊戲商的解釋,有法律效力和定義嗎?!

  肯定是黑心規則,遊戲會造成人內心的喜怒哀樂,猶如現實般有失有得,

  猶如現實般你失去的東西是被詐騙、盜竊奪走時,怎麼可能只當它是1與0的組合而以?!

  ( 嘛,該專欄還有提到幣商和虛寶商,

    基本上絕對99%幣商和虛寶商都不是用正當手段拿到東西的,

    買那種東西受害是買的人的風險.)

 

  當網路與網路遊戲是如此結合生活時,為什麼相關機構就是無法了解,

  並且制定更有保障的法律呢?

  還是說法律果然是讓強者欺負弱者罷了,

  《觀念平台》法律鬥爭或宰殺?

 『 現實是:法律在修理弱勢之際,「鬥爭」得理直氣壯,毫不手軟。

 是法律這種東西,讓台灣原住民族徜徉的場域,一夕之間變成漢人「公有」的土地……

 法官對於迫遷樂生療養院院民可能傷害院民健康權之主張,斤斤計較要求「具體證據」;

 卻從不質疑政府規劃的捷運路線是否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

 千萬人賴以生存的水愈來愈髒,法院不承認有「權利」受害;

 ……,這哪兒是鬥爭?應該正名為「宰殺」! 』

 

 

  稍微冷靜…,不過其實在同專欄卻提到『定型契約規定 寶物被盜 可要求業者凍結帳號』

  很奇怪的矛盾,到底是會抓壞人還是輕判還是不抓啊?

  不是很懂,文章都沒提到最終罪行和罰責=3=

  而根據各大討論版來看,就算能申訴,業者愛理不理,警方沒實質成績可見,

  也無法遏止、減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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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發展普及,線上遊戲引發的消費糾紛也越多。

  消基會統計發現,這類申訴案件,近五年都擠進前十名;

  糾紛類型以玩家帳號遭停權使用、寶物被盜、系統故障而寶物歸零、

  系統無預警斷線、客服受理申訴態度不佳等居多。


  消保會、經濟部工業局因而在去年十一月中旬,

  公布實施《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業者必須保存玩家個人的遊戲電磁紀錄卅天以上,

  以備玩家帳號遭他人侵入與盜用時,可供查詢與申訴。


  不過,對於玩家私自設置交易平台,進行寶物交換或價購,

  前述定型化契約無法提供保障。因為這就像「黑市交易」,

  若兩方在交易過程互有欺瞞,例如,一方花了錢卻拿不到寶物,

  或一方轉移寶物而拿不到錢,這類糾紛,公權力就無法介入。


  根據消基會統計,九十一年到九十五年,

  電信類消費糾紛案一直位居所有申訴案件的榜首,

  而電信類申訴案中的線上遊戲消費糾紛也逐年成長,

  例如,九十一年申訴案約一百五十件,九十六年增為二百廿多件。


  線上消費糾紛的類型以「帳號停權」占最多,主要是玩家並未使用外掛程式、

  病毒,卻遭到業者鎖住帳號而不能登入,業者雖無法證明玩家使用外掛程式

  或惡意侵入,但對玩家要退費,卻加以拒絕。


  再者是帳號遭冒用、寶物遭盜取。當玩家上線且輸入正確帳號與密碼,卻無法登入,

  經打電話向客服人員反映,才發現自己的帳號「正在使用中」,

  顯示他人已冒用侵入玩家本人的帳號,連先前過關獲得的寶物也被換走。


  此外,還包括系統故障而寶物被歸零、系統無預警斷線、客服受理申訴態度不佳,

  以及儲值卡或點數卡已被他人儲值完成、業者變相或突然宣布漲價、光碟片瑕疵等。


 
依照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玩家若發現寶物或天幣被盜,

  可立即請業者暫時凍結其帳號,再要求業者透過電磁紀錄,

  查明是誰盜用這名玩家的寶物,並要求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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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1.08


Posted by atrandom at 1:16引用(0)社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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