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6,2006

在崖邊,退一步就落海

事情是這樣的。前天晚上亂轉電視,發現公視在重播「橘子紅了」,那個講述女人們在封建時代下為男人犧牲一輩子幸福甚至性命的悲慘故事。我很喜歡周迅水汪汪的眼睛,那眼神有著隨命運擺弄的無奈怯弱,卻同時顯出毅然面對的美麗。相較之下,歸亞蕾雖然是老薑,卻顯得匠氣了。

意猶未盡地看完了,還沒來得及轉台,就看見接下來播的是紀錄觀點:「公娼啟示錄」。

然後就再也無法轉台了。因為我看到了一個熟悉的身影,那是麗君阿姨。先前因為工作緣故曾經有機會與她聊過天,她阿沙力的個性,質樸可愛的說話方式,當然還有她那坎坷的生命故事,令我印象深刻。你聽她唱歌就可以聽得出來,那嗓音雖然滄桑,咬字卻像孩子一樣認真。

還有白蘭和官姐的故事。影片敘述廢娼之後,白蘭試著轉業作檳榔攤,連按計算機都不會,點出要她們突破現況的艱難。而官姐闊別家鄉二十多年後終於回去探視,儼然是黃春明「看海的日子」現代真人版,意外遇見乾媽那段,看得我終於濕了眼眶。

我從沒看過官姐的影像,故深深為之震懾。她身被黑色毛皮大衣,梳著講究的髮髻,有一股凜然冷豔的風華,一種唯我獨尊的傲態。這種裝扮走在三貂村鄉間小路上實在非常突兀,但若是走在某大官的身旁,比起那些官夫人們倒是毫不遜色。

這是2001年蔡崇隆拍的紀錄片,我很慶幸我終於有緣看見。

今天去美術館隨手拿了一份破報,一翻開,心突然猛一縮,一串標題映入眼簾:「紀念妓運鬥士官姐,一代名妓官秀琴影像回顧展」。我昨天才在電視上認識的官姐,那位從不蒙面總是站在第一線抗議的烈女,跳海自殺了。

為什麼為什麼?那樣堅強無畏的女性,什麼苦都熬過來了,怎會結束自己的生命?我不敢置信。旋即上了日日春的網站,才明白她的死因。她曾說過自己像是「在崖邊,退一步就落海」,沒想到一語成讖。我這才知道,重播「公娼啟示錄」,原來是為了紀念官姐。

讓我驚詫的,還有白蘭在去年也因為酗酒過度陷入昏迷,經搶救後撿回一命,但已無法行動言語,甚至喪失了大小便自理的能力。復健後稍有好轉,但恐怕是很難完全恢復了。

官姐並不是唯一的犧牲者。早在她之前就有好幾個尋短見的例子,在她之後也難保不再重演。政策殺人,莫此為甚。

橘子紅了是數十年前的故事,那時候的女人對社會巨輪的碾壓只能逆來順受。數十年後,女人懂得抗爭了,悲慘的境遇,卻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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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五)-9/3(日)下午2:00-8:00
【紀念妓運鬥士官姐】一代名妓影像回顧展
前公娼館,前公娼館自救會(台北市大同區歸綏街139號)

8/29(二)晚上7:00
妓運鬥士官姐追思會
日日春辦公室(台北市大同區歸綏街128號)

9/17(日)晚上6:00
【紀念妓運鬥士官姐】一代名妓記錄片展
歸綏戲曲公園(重慶北路與歸綏街交叉口)


Posted by aphasiacafe at 樂多Roodo! │12:38 │回應(6)引用(0)日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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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官姊自殺了?不敢相信。從媒體得到的印象,她很勇敢很堅強耶。
不過自殺也需要勇氣。總算可以結束坎苛的一生。
Posted by 小氣版主 at July 9,2007 21:43

你何時回臺北?
要不要一起去看紀錄片展?
我曾經不經意晃進日日春網站,讀到了白蘭的故事,所以,對於你說的,也知道幾分。
Posted by 阿姐 at July 9,2007 21:43

紀錄片展是何時? 有哪些片? 我可能九月中才會回去耶。
Posted by 不拉格 at July 9,2007 21:43

阿姐阿妹

一代名妓官秀琴紀錄片展 9月17日(星期日)晚上6:00-9:00 ,地點:戲曲公園(歸綏街與重慶北路交叉口)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正在發起連署支持性工作者除罪化
我們一起來宣傳支持吧!
連署後的資料請寄到日日春信箱 coswas@mail2000.com.tw
謝謝
> http://coswas.org/archives/2006/08/ec_aeeccc80aca.html
> 內政部在2004年一月六日開會討論達成共識:未來性產業將朝除罪化的方向修正。首先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對日日春而言,當然支持肯定這個方向,但是兩年過去了,內政部啥事也沒幹。這印證了性工作者們和妓權支持者的擔心:政客們果然是選前支票,選後跳票,
>
> 因此我們希望邀請社會各團體及個人一起支持連署修法刪除「社維法第80條的罰娼條款」訴求,支持未來持續推動立法院修法通過此案。
>
> 至於複雜的性產業除罪化問題,還需要持續不斷與社會對話,討論各界的諸多疑慮,釐清處理性產業問題的有效務實的管理方式。
>
> 這是一條漫漫長路。
>
> 以下的回條回傳至本協會,以利作業,謝謝。
>
> ‧支持連署修法刪除「社維法第80條的罰娼條款」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
>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連續行為加重罰)
>
> 連署單位或個人: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email:
Posted by nikar at July 9,2007 21:43

已經去連署囉! 感謝nikar. :)

(ps.你的雨林憂鬱了好久呢.)
Posted by 不拉格 at July 9,2007 21:43

不憂鬱了,多看影展吧!



Posted by nikar at July 9,2007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