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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9,2008

加盟商事業手冊

加盟商事業手冊
欣生活事業公司 加盟商事業手冊

此處僅為方便伙伴參考之用,內容如有錯誤,以公司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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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的理念

永續經營
開創通路
秉持專業、誠實的態度,發揮愛心、助人的精神。
創造就業機會,讓智富商機,人人有機會。


 
欣生活事業行銷計畫一、加盟方式
1.
申請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年滿18,但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2.
條件:需電信信用良好,本人或家人新申辦或續號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所經營之3G門號一門且開通成功, 並繳交300/每年一次 (含事業手冊資料及網路管理費用)
二、升格條件    
階級行動門市加盟商聯盟商小聯盟商大聯盟商
資格取得加盟成功直接推廣2家行動門市(.右各一家)直接推廣5家行動門市直接推廣10家行動門市
  欣生活事業獎金制度說明一、推廣獎金:800/家,直接推廣一家個人行動門市並加盟成功。例:
AA直接推廣B加盟成功
 
BA獎金=800
二、聯盟獎金:500~50000/週 ,50000~200000/月 。  週結週領:最高每週領取50000元、大邊無限期保留、小邊歸零。   例:
 聯盟商   
----------------+----------------  
1|1 500
| 
2|2 1000 
| 
100|100 50000
----------------+----------------無限代(大邊無限期保留)  
 三、聯盟分紅10~20%,依不同階級領取不同代數聯盟分紅獎金 。
    第一代聯盟商第二代聯盟商第二代聯盟商
小聯盟商10%5%---
大聯盟商10%5%5%
例: 
          ABCDE是你直推第一代 
    A      
      B   E直推F
  C     D  D直推GFG是你的第二代
 E       G  
F         HG直推HH是你的第三代


 
 
+---------+-------+-------+--------+ 
ABCDE→ 第一代
   || 
   GF→ 第二代
   |  
   H → 第三代
   制度施行細則
1.加盟商完成過件核卡成為正式加盟商,如本身未過而推薦下線已核卡過件,以下線核卡日起算35天內核卡得補發推廣獎金。
2.加盟商入會如遭系統退件,須在21天內補件,如未在退件21日內補件,該經營權將被註銷,該加盟商再加入時,需重新填寫加盟商申請書,重新安置。
3.加盟商領取聯盟獎金必須完成直接推廣二家加盟商,並分別置於先左後右各一位,始成為聯盟商方可領取聯盟獎金、及保留業績。
4.加盟商本身尚未推廣任何新加盟商,而上線有安置加盟商在其左或右時,該加盟商須在此業績過件後60天內,直接推廣一家加盟商,並安置在上線安置之加盟商的左或右,方可保留業績。
5.加盟商領取第一次獎金時,公司將扣新台幣300元做為該加盟商電子辦公室維護費,及郵寄獎金報表費用。該費用一年代扣一次。
6.若加盟商提供之轉帳存款帳戶為郵局,則每次匯款郵局手續費將扣10元,土銀、合庫則不需扣款。
7.聯盟獎金為公共財如已過量發放,公司有權做調整,但須事先通知加盟商。
8.加盟商資格每兩年考核一次,加入本公司滿兩年需再NP續號或新辦一支門號,且須在21天完成送件,未完成送件者取消資格,原推薦人仍是推薦人,若原推薦人已非本公司加盟商則推薦人往上一代追溯。
9.續領獎金資格,表準如下:
 (1) 聯盟商須保持直推左右各一家加盟商活絡。
 (2) 小聯盟商須保持直推五家加盟商活絡。
 (3) 大聯盟商須保持直推十家加盟商活絡。
以上若無法保持活絡標準者,須先補足活絡標準後,方可重新領取獎金。
10.本公司加盟商資格可世襲,但不得轉讓。

 
.加盟商的權益 1. 經銷商具有 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產品非獨占性之推廣權, 且具備推薦新加盟商資格,
     
並可於推廣活動完成後依照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規定之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2.
加盟商為以自己之名義獨立運作之經營主體, 對外不得以欣生活公司名義從事與欣生活公司無關之業務或其他行為
3.
加盟商之任何金錢財務往來, 屬加盟商私人之行為, 一切與欣生活公司無關
4.
加盟商有行使經營權益, 如銷售服務, 推薦, 輔導等行為, 經證實有破壞公司名譽權益
     
或損害其他經銷商之權益名譽團體和諧等情形, 欣生活公司有權對其終止其經銷商資格及所享有一切權益.
5.
加盟商不得對下屬加盟商提出下列要求 :
     (1)
購買非欣生活公司產品或業務輔助
     (2)
購買非欣生活公司製作之創業資料袋或文宣品
     (3)
購買或儲存顯為不合理的產品數量或業務輔助品
     (4)
購買研討會或其他訓練費用 (公司舉辦者除外)
. 加盟商守則 1. 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之事業經營策略, 經營計畫, 經營規範及營運規章
2.
加盟商之權利義務與獎金制度
3.
加盟商退出制度
4.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5.
推薦人應善盡職責輔導下屬加盟商瞭解欣生活公司營運規章及經營守則以及欣生活公司之各項規定
     
應避免妨礙加盟商所屬推薦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其上屬加盟商之推薦權益, 不得直接或間接親自或
     
協助他人誘導干預或煽動另一加盟商離開原推薦體系或以他人之名義轉換組織
6.
不得更換推薦人或離開原組織
7.
加盟商一切銷售行為均須遵守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並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
8.
加盟商不得從事或介紹其他與欣生活公司營業性質相同之多層次傳銷公司
9.
除非取得欣生活公司的書面同意書,加盟商若自行製作非由欣生活公司準備提供的文宣資料時,
     
不得有違反事業手冊規範事項之內容
10.
欣生活公司允許加盟商於公司舉辦的說明會, 訓練會時錄音, 但僅以個人使用為限, 不得有複製銷售及供作其他用途的行為
11.
經銷商應抱著誠實心情對待欣生活公司, 全體經銷商不得有不誠實的行為, 導致公司損失, 影響欣生活公司及整體經銷商的權益

 
. 規章守則變更 欣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與加盟商所簽訂之契約, 因天災, 政府法令變更, 戰爭或社會經濟情勢之變動和其他不可抗拒事件之發生, 導致欣生活公司無法履行或必須變更契約內容, 欣生活公司得免負一切責任  . 經銷商之繼承轉讓及終止 () 加盟商不得轉讓其加盟商資格予他人
(
) 經 營 權 之 繼 承
 
          1. 繼承人應為成年人, 有一人以上時應推選代表一人辦理繼承, 繼承人以符合加盟商之資格者為限
          2.
繼承人如係未成年者, 應指定代表人或監護人, 該代表人或監護人應具備加盟商資格
() 加盟權及推薦權的終止: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訂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以欺罔或引入錯誤之方式推薦, 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5.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法令之銷售活動
          6.
與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書者不得再參與其他與公司相關業務傳銷事業
          7.
各加盟商如以不實欺罔行為招募顧客, 及虛偽方式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領取欣生活公司各項獎金應負賠償,
              
令致他人受損害時亦同
          8.
各經銷商如有上述1-7款之行為, 經查證屬實, 立即撤銷其經銷商資格, 終止其所有權益, 欣生活公司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 加盟權之撤銷及推薦權終止之理由及生效日期, 欣生活公司應以掛號信告知加盟商,
           
其郵寄地址以加盟商申請書所填寫之原通訊地址為準
() 凡加盟商與欣生活公司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任何爭議, 應本誠實協商之原則解決, 若有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欣生活公司所在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營須 知資料填寫詳細1. 顧客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訂單一份
2.
獨立加盟商資格申請暨契約書一份(需本人親自簽名)
3.
每一門號需填寫[門號申請書], 各系統專案需填寫[授權讓渡書]
4.
通訊地址: 請正楷書寫並註明郵遞區號, 不可寫郵政信箱
5.
電 話 : 一定要寫明住宅電話或公司電話, 並註明最佳照會時間, 不可只寫行動電話
證件務必齊全清 晰1. 身分證及第二證件正反面影印, 物必清晰不可塗改, 塗描或寫任何字; 未滿20歲需加附監護人同意書,身分證及第二證件正反面影印
2.
合作金庫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帳號影本一份黏貼於加盟商申請人證件影本表格(第四聯), 非本人帳號不予受理.以公司名義經營者, 須附公司帳戶並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後,獎金始撥入公司帳戶, 不得撥入個人帳戶
3.
曾經在戶政機關更改姓名或證件之申請人須另附證件及戶口謄本
 退 () 出辦法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銷商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1. 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 以書面通知欣生活公司解除契約
2.
參加人解除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欣生活公司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之費用
3.
欣生活公司依前款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 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款之退貨如係欣生活公司取回者, 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4.
參加人於第一款解約全期間經過後, 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5.
參加人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6.
Posted by hoangan0503 at 17:45回應(0)引用(0)事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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