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6,2005

健康新社會,還是威權舊社會?

為什麼衛生署在新訂定的「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中第五條第四款會規定「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血友病患」永不得捐血?





事實上,只要在網路上搜尋「同性性行為」,我們就會恍然大悟。這些網頁分成兩種。一種是各式各樣的愛滋病宣導訊息,另一種則是歷史上中外各文化對同性性行為的汙名與懲罰方式大觀。至於查詢「同志」、「同性戀」等等媒體愛用的語彙,觸目所及更是「轟趴」、「性愛派對」之類奇奇怪怪的報導,


這就是台灣對同性性行為的觀感縮影。「男性間性行為」被當成是濫交的同義詞,因此也被認為會污染「健康人」的血庫,而找不到證據的衛生署,只能以散播「有人利用捐血驗愛滋」這類神話來執行無謂的保護。但我們仍然不能忽略最簡單的事實:同性性行為當然不等於危險性行為。只有危險性行為之類無保護措施的體液交換,才會有真正影響到受血者權益的可能。危險性行為是個人選擇,而這與上床的人是什麼性別,顯然毫無關係。


在今天的台灣,同性戀似乎已經成為思想犯的一種。就像在威權社會裡,思想犯的定義不必法律明文規定,就像讀馬克吐溫就會被判定為共黨第五縱隊馬列思想信徒的詭異連結,只需要利用劃分範疇的方式,將同性戀悄悄地劃入一個完全無關的範疇:「同性戀-(?)-高危險群-不得捐血」的等式中間,缺漏的問號項目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填充。而從衛生署以降(也可以算進某些聽說同志是天譴或覺得同志會亡國的政客),說不定很多人正默默在心中為這些條文叫好,不願意檢討自身的偏見,為了一群莫須有的思想犯,卻把自己推進思想的監牢。


當然,這也不會只是同志們的問題而已。更重要的,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曾為...及前款所稱之性伴侶者」,同樣永久不得捐血。考慮台灣的同性戀比例超過十分之一,加上認同雙性戀者和曾有過少數同性性行為的異性戀者,光是這樣(還不包括刺青或一夜情這些同樣不清楚所為何來的對象),我們似乎能了解,在「健康人」的範圍日益狹小的趨勢下,台灣血庫為何長期處於不足的窘況。




Posted by ancorena at 樂多Roodo! │05:40 │回應(1)引用(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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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蠢規定看來,女同志則「幸運地」消失了...
Posted by QQ at November 7,2006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