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7,2006

大法官窺淫的姿勢

Guitar Lesson 1934
Balthus, Guitar Lesson 1934


十月二十六日,大法官提出釋字第617號文件,解釋刑法235條是否違憲問題。

在解釋文裡,第一個引起我注意的是大法官明文確定,「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的傳布行為,憲法允許由國家刑法加以限制。我不太懂法律用詞,不過對比下一句「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大法官會議明確指出,某些資訊或物品的傳布由刑法限制的行為並不違憲。

司法體系請注意,我現在就違犯了一條刑法,我請求所有進這個部落格的不特定讀者觀賞本句中的連結,請檢察官盡快分案起訴。



另外,解釋文中認為,對於那些「其他客觀上...」的資訊或物品,必須要有「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我只能猜測,這種「適當措施」,或許就是前一陣子新聞局提出的管理條例

謝謝大法官,我懷疑我自己已經參與了具有顛覆憲法性質的違憲叛亂團體,或許檢察官可以妨礙公務的罪名將我們一干人等全部起訴,以維法紀,以正視聽。

努力那麼久。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越解越倒退。我沒有什麼話好說了。

對了,所謂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已經造成同人作家承受創作縮減的壓力,無數租售書屋營業被騷擾、老闆被拘提、檢察官以不起訴交換而來的捐款源源滾進各大主流女性團體。

受迫害的永遠只是「其他類」書籍,如今大法官做的,不是保證某些言論的安全,而是下達指令:原來的迫害請繼續,至於其中那些特別惡劣的,以後給我小心了。

就我看來,這很明顯就是一種性虐待。希望眾奴們能樂在其中。

司法院大法官617號解釋

強烈推薦:看得懂的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許玉秀
大法官林子儀


Posted by ancorena at 樂多Roodo! │12:34 │回應(13)引用(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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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備忘錄〉譴責道德殺人,反對刑法235
〈備忘錄〉譴責道德殺人,反對刑法235【迷幻機器】 at October 29,2006 15:34
回應文章
瓦礫你說:"檢察官以不起訴交換而來的捐款源源滾進各大主流女性團體。" 這是真的嗎? 真是太恐怖了,希望這只是萬聖節的即景呀。

還有,根據齊傑克的說法,虐待狂其實是受瘧狂,受虐狂其實是虐待狂。你說大法官的解釋條文宛如一份虐待狂的愉虐項目公告,而貼拉子調情(琴)圖片的你則是未來可能受虐的奴役(如果真有檢察官要告你的話)。

不,實情剛好相反,檢查官看見你大剌剌地貼調情(琴)圖片,好像在呼喚他:"快來告我呀,快來告我呀!" 所以檢察官其實是受虐狂,被你的挑釁行為給驅動他的受虐基因,而你則是一付虐待狂的姿態,召喚受虐者拜倒在你的淫威之下。

哈哈。
Posted by 弱慢 at October 27,2006 18:58
這是真的。我們有收集到來自曾被起訴的書店老闆說法。而且恐怕不在少數。

至於角色螺旋的問題...既然我提到螺旋...你也知道我要講誰了吧...

根據我們老師說,最早提出這種施虐與受虐雙義性運動的,應該是巴塔耶?不過我...嗯...我題目又不是這個...

有機會的話,收個檢察官當奴倒是可以解決我心裡某個忿恨的空缺...喔喔....
Posted by 瓦礫 at October 27,2006 23:52
>檢察官以不起訴交換而來的捐款源源滾進各大主流女性團體

瓦礫要不要多說一點啊?
那個…捐款…………(越來越小聲)
Posted by anarch at October 29,2006 01:48
喔喔。話說,每年警方都會有一個全國性的治安專案,名為夏潔專案。

引性別人權協會的報導:
(每年寒暑假,警政署都會執行「夏潔專案」,通告全國,由各地警察局執行。作為執行出版法工具之「夏潔專案」原本應該於出版法廢止時一併廢止,然而,今年夏潔專案因出版分級制度已開跑,警政署卻以配合新聞單位以「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污染、淨化青少年身心」為名,繼續執行「夏潔專案」,針對書店、租書屋、租片店業者進行突襲臨檢,並且還將「夏潔專案」的業績列入成果競賽。

「臺灣省中部地區小說漫畫書刊租售業者聯誼會」在陳情書中表示:『在這個「夏潔專案」的陰影下,許多業者(尤其是中部)每年被移送法辦,不只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還要背負「妨害風化」的污名,而警察只要輕鬆到店裡吹冷氣,動員翻書──吹毛求疵的翻,只要翻到一小段模糊的字句,就全部查扣。…』)

我們一直沒有放到公開文宣裡的,是租書業者向我們報告的後續消息。

一般來說,當然不是每個案子都值得起訴,或真的具備任何起訴要件。但是檢警大可用這些嫌疑書籍當理由來拘禁一會。然後檢察官就會問老闆們,不想被起訴,要不要談個條件(用詞我忘了),於是就約定好,捐兩萬給兒福聯盟...或捐兩萬給勵馨...或給其他看來不是那麼諷刺的社福團體...哪個老闆受的起官司折磨,於是每年兩三萬兩三萬匯聚起來的捐款,就源源不絕地流向各大兒少福利團體...
Posted by 瓦礫 at October 29,2006 22:26
挖哩咧

這簡直是惡劣共謀。

不過。平平是警察,有的要出生入死,有的只要上網釣援交賣內褲,有的只要去租書店吹冷氣看書順便挑骨頭……

命運那A差這麼多?
Posted by anarch at October 30,2006 17:01
為什麼不是我們的國稅局勞委會有這麼鬼?

例如抓到高收入者等權貴逃稅或不乾淨手腳,抓到雇主暗暗吃員工豆腐偷剝員工皮,就叫他們捐錢給弱勢團體或社運組織……
Posted by anarch狂想中 at October 30,2006 17:07
贊成anarch的想法,該抓的人不抓,該捐的單位收不到足夠的錢,搞什麼鬼?
Posted by 弱慢 at October 30,2006 21:16
說起來,其實我不大相信這些檢察官是有意資助特定立場的團體,
只是認識的不過就是這些主流團體導致。

執法者碰到家大業大,背後站著光鮮律師的白領犯罪甚至權貴犯罪者,只有低聲下氣的份。哪有這麼厲害。
Posted by 瓦礫 at October 30,2006 22:51
這份大法官解釋文與不同意見書,老實說,太多法律術語,總是讀沒兩句就放棄,沒想到昨天又出現極其重要的判決書,老天,法學惡夢又來了。
Posted by 弱慢 at November 4,2006 18:33
是起訴書,不是判決書,筆誤,筆誤呀。
Posted by 弱慢 at November 4,2006 18:34
我也是帶著...呃...多重痛苦的心情看完的...

許玉秀寫的很白話呀。
Posted by 瓦礫 at November 4,2006 22:33
很白? 我覺得我讀傅柯的速度還比較快。
Posted by 弱慢 at November 4,2006 22:49
那就是我比較白...囧...
Posted by 瓦礫 at November 5,200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