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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9,2006

October 10,2006

September 21,2006

同玩節海報……你禁?我貼!

剛在性別人權協會看到
今年被北市民政局禁掉的同玩節海報。
同玩節被禁海報

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23:02回應(5)引用(0)

August 27,2006

比藍綠混戰更重要的事:對抗「歧視同志社群」

無論同性戀(或各種非主流性傾向)是「天生注定」還是「自主選擇」,國家社會為什麼要去「矯正」他們?即使法律有一天承認同性婚姻制度,請問又直接礙著異性戀者了嗎?

在一個多元民主、政教分離的世俗社會中,性傾向涉及的是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及實踐。只要沒有干預他人的「生活方式」,同性或異性戀都是百分之百的基本自由。但異性戀霸權的擁護者,卻不能容忍這個社會出現新穎、多元的價值觀,而且要動用公共資源去鎮壓、排拒「非我族類」。這種「優勢權力」與「主流價值」相互結合,並用以排斥「其他價值」的行動,就是「歧視」!
——廖元豪

同性戀公民權,應該跟任何一位異性戀公民權完全相同,一樣屬於基本人權。

從9月中旬到9月底,台北市將有一連串爭取同性戀公民權的運動,從同玩節、同志公民論壇到9月30日登場的「一同去家遊」同志驕傲遊行及集團婚禮。
部分抱持僵化信仰的教會與心存偏見的民代與社團,則趕在8月25日召開記者會,對同性戀群體與性/別人權多所污衊扭曲,意圖壓制傷害好不容易要發聲的同志與多元家庭公民權訴求。

倒扁、對抗保皇惡行固然要緊,但是這場同志公民權與「偏見/歧視社群」的對話與鬥爭更迫切、更重要、更義所當為。

這次台灣同志驕傲運動相關網摘,持續更新增加,請點擊【繼續閱讀】觀看網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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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17:01回應(52)引用(0)

August 22,2006

〈轉載與怒吼〉彭渰雯、陳美華:停止懲罰底層性工作者

停止懲罰底層性工作者

彭渰雯( 綠黨中執委、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陳美華(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本月初,前台北市公娼自救會會長官秀琴投海自殺。這個消息夾雜在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貧困殺人事件當中,並不比其他令人鼻酸的自殺新聞更為突出。但我們相信,對九年前曾經因為廢公娼事件而激烈「交戰」的相關決策者和婦運工作者而言,看到這起新聞,不可能同情過後就算了。因為我們都深知壓倒駱駝的那根關鍵的稻草是什麼。因為我們都為這幾年來沒有採取更積極的性交易修法改革行動,而感到愧疚。

九年前台北市長陳水扁的廢公娼決策,已經成為許多教師在課堂上講述「草根民主」最經典的反面教材。參與式民主的核心要義,就是讓受政策影響的人能夠參與決策過程;傾聽那些最受到政策影響的人的聲音,並將之納入決策內容。然而九年前台北市廢娼政策所依據的那場由市警局在1996年10月召開的「娼妓管理辦法公聽會」,邀請了「社會賢達、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眾多人士參與,就是沒有邀請工作權益可能因此遭剝奪的公娼。甚至在九月廢娼前後,公娼組織自救會陳情、抗議無效,進而積極地在兩個月內透過體制內的遊說策略,終於讓市議會通過緩衝兩年的新管理辦法,陳水扁市長都還可以悍然拒絕執行,並且將所有過錯歸咎於政黨惡鬥的產物。馬英九市長上任後雖然做到了「依法行政」,緩衝兩年,卻也不曾積極為這群底層的性工作者們再爭取些什麼。

台灣的婦女運動因為公娼事件的分裂而元氣大傷。事件過後,大家各自忙各自的議題,妓權運動只剩下「日日春協會」在推動,在窘迫的資源下努力爭取性工作除罪和去污名化。這期間,唯一一次的修法契機曾經出現在二○○四年一月,內政部考量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將現行明顯具有差別待遇的「罰娼不罰嫖」政策,改為「娼嫖皆不罰」,也就是讓從事「性工作者」除罪化,不需要因為擔心被抓而賄賂警察、依靠黑道或忍受惡客。然而,這則新聞當時被媒體誤導為「性產業」除罪化,引發一群反色情婦女團體的緊張,迅速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向內政部抗議,明確要求應將法令修改為「罰嫖不罰娼」,也就是不同意單獨取消「罰娼」條款。「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認為,性交易市場的存在,很大一部份得歸因於資本主義市場利用女人在男權社會底下的劣勢,讓男性嫖客的慾望可以無止盡的延伸。在「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懲罰嫖客就能打擊性產業」的簡化邏輯下,「懲罰嫖客」頓時取代「不罰娼」成為該聯盟的核心訴求,該聯盟甚至揚言「不罰嫖,就不修法」。內政部眼見婦女團體沒有共識,遂也不再推動相關政策修改,致使「罰娼不罰嫖」的惡法延續至今。

我們想問的是,為什麼對於「懲罰男人」的堅持,要優先於「保障女人」?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去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而被逮捕的一九七○位女性當中,三十歲以上的就有一四五七人,超過四十歲的更有八九五位。換言之,每四位被逮捕的性工作者當中,就有三位超過三十歲,有將近一半超過四十歲。在性產業裡,超過三十歲以上的女人稱為「中年」的弱勢者並不為過,換言之,現行社維法第八十條,很明顯地就是一道有著明顯年齡與階級歧視的條款:它懲罰的主要對象,就是在性產業內相對弱勢的底層性工作者。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於,警方往往是選擇性的執法,越是規模大的酒店、理容院,越是安全;相對的,越是跑單幫、站街頭的個體戶越是容易成為警方鎖定的目標。

社維法第八十條是否廢除,對於在高級酒店、俱樂部上班的小姐而言,也許「無關痛癢」,因為她們的工作有合法、光鮮的門面保護,即使「做S」也是在五星級飯店或是高級俱樂部,鮮少有警察敢抓。同樣地,我們可以預期,如果未來反娼女性主義倡議的「罰嫖不罰娼」條款得以通過,這些高檔性產業也不會因此而關門大吉(畢竟台灣不乏有錢的大爺);可以預期的是,底層男性為了避免被抓,而不敢再上街找小姐 — — 因而,會直接受到打擊的又是底層的性工作者。目前反娼女性主義者汲汲要求的「罰嫖不罰娼」,也很可能只造成底層階級的男性被抓的「階級歧視」效果。

台北市廢公娼九年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女性尊嚴,實在難以回答。但我們很清楚的是,它迫使許多底層女人更走入絕境。官姐之死,對我們造成很大的震撼,我們相信對於反娼女性者和當年參與決策者也應該有所警示。性交易政策牽扯的利益與價值雖然複雜,但是身為婦運者和人道主義者,應當對於一個主要目標有所共識:那就是改善弱勢女性的處境。以這樣的共識為基礎,現在就是我們重新開啟政策對話,加速修法的時刻。

轉貼來源:台灣綠黨
本文已刊載於 2006.08.22 中時時論廣場

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22:08回應(26)引用(0)

August 20,2006

August 17,2006

台北二二八公園,不只承載「二二八」……

前有林一方帶著所謂二二八受難家屬往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圍堵施明德,後面據說8月26日汪笨湖也要在同一地點誓師伐施,每個保皇勢力都藉機拿台北市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作秀(嗯……施明德也算吧),卻都故意漠視台北二二八公園承載的,不只是「各自表述」的二二八精神。

台北市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舊名「台北新公園」,在同性戀文化圈又名「公司」,比較年輕的異性戀朋友如果還很陌生,維基百科的內容可以稍微幫助認識。

這樣一個地方,除了是本土意識與反抗意識的紀念聖地,它也是長久以來台灣的男同性戀藉以交換體溫、撫慰與社交的聖地。尤其在同性戀人權尚未在台灣播種的幽暗迫害年代,台北新公園更為被禁錮被污名的男同情慾提供一個隱蔽的空間與流洩的出口。

從性/別人權來看,台北新公園的同志血淚彰顯的,絕不下於當年二二八反抗惡政的犧牲。要站在這塊聖地談精神傳承、談轉型正義、談壓迫血淚史,二二八與同性戀受難史都不能偏廢其一。

【備忘】
我對台灣同性戀史的認識還很淺薄,不知道台北新公園跟女同志的連結,所以這裡只提到男同性戀的部分,深感抱歉。希望瞭解的人可以留言補充。

我這塊土磚頭,有感於林一方對施明德的抹黃與朋友們帶出的「性政治」討論,當時政小四提到相關話題所引發。
希望能引出更多更豐富關於「台北二二八/新公園」的重新書寫。
【Twcivilsociety︱我想聽你怎麼說】

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22:37回應(14)引用(0)

August 8,2006

July 6,2006

〈剪報〉誰才是「不衛生」?

誰才是「不衛生」?是AV女優還是用一種鄙夷嘴臉評論AV女優的女藝人和她的醫生男友?

今天看了相關報導,一肚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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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0:23回應(10)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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