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17,2007

【2008選舉倒數】【轉載】同志權益五大訴求:致各黨總統、立委候選人

 

同志權益五大訴求:致各黨總統、立委候選人
台灣同志遊行聯盟

(轉貼來源:性別流、PTT Gay版)

給關心同志人權的各政黨總統候選人與立法委員候選人:

很高興今年同志遊行,有許多政治人物關心同志族群及性別弱勢的議題。長期以來同志與許多性別弱勢的朋友在社會上遭遇許多困難跟不平等的對待,這些困難有的來自於社會長期以來的歧視與污名,不平等的對待許多則出現在國家法令制度的設計不良。同志及性別弱勢的朋友對於政治人物願意開始關注這些問題感到欣慰,但也希望這些關心不是來自於短期政治操作的考量。

因此在經過細緻的討論後,下列的幾個議題是我們認為,在目前同志及性別弱勢族群相當關切的議題,我們希望身為各政黨不論是總統或是立法委員的候選人,都應該對這些議題提出更具體同志政策,以表達自己在同志及性別政策上的立場與政見。

一、性權即是人權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平等權在性別平等的概念均擴及於性傾向及性別如歐盟歐洲人權公約,對於性傾向之保障雖為明文列於該公約之中,但歐洲人權法庭採取較進步的解釋以保障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及性別少數之權利。

我們認為一個進步的國家,對性/別人權應該有更寬闊的解釋。對性/別人權的對象不僅僅是生理的男與女,更包含了心理男與女的性別認同,相同與不同性別愛戀的對象,青少年的性自主,性多元的主體,以及性的工作者。

性別人權是關乎於弱勢性別主體的文化權、社會權、政治權、經濟權,關乎於消弭歧視、建立主體文化,以及均等共享社會權力與資源。因此我們認為在這樣的架構下,性權即是人權,政府應該重視並立法保障不同性/別的基本人權。

二、制定反歧視法

反歧視的概念為平等權之延伸,除了人人都享有相同權利,更進一步防止對平等權侵害的行為產生。

在台灣,目前仍然有許多人對於同志及性別弱勢族群有許多污名與偏見;這些偏見往往造成許多同志及性別弱勢朋友在生活上權益的受損。比如,許多跨性別朋友尋找工作不易,或者如2005年有同志於宜蘭蜜月灣被肢體攻擊,現場警察卻不處理的事件,更有許多政治人物會公然講出「同志是變態、傷風敗俗」,「同志會導致亡國」等言論。

台灣目前已經有一些法律帶入反歧視的概念,如「性別平等教育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就業服務法」。但是這些散落各處的法律,並不足以完全保障社會的弱勢族群。

我們呼籲,各候選人在當選之後應推動反歧視法的通過,保障弱勢族群(同志、性別弱勢、愛滋感染者、性工作者、原住民、外籍勞工、新移民等)的權益,並進一步禁止仇恨犯罪與仇恨言論的煽動。

三、性言論自由之保障

刑法第235條與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造成網路文字獄,形成網路白色恐怖,已經違反憲法所欲保障之言論自由。刑法第235條中關於「猥褻」言論的定義不清,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所造成的後果是許多同志與性少數族群因此被偵辦。同志朋友由於社會壓力,經常必須透過網路來交友(網路匿名性)。但是刑法第235條,卻造成許多同志朋友只是在網路上刊登徵友文章,竟被警方認定為散佈「猥褻」言論而移送。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造成的擾民與冤獄更不勝枚舉,許多人並非青少年,也未進行性交易之實,卻被警方以該法偵辦。早期警方偵辦網路援交還需要刊登訊息有明顯字眼,如「援交」,對話實際涉及金錢交易。到後來,該法修訂加入「暗示」一詞,大開檢警釣魚業績方便之門,網路上只要刊登「圓」、「幫助」等詞句就會被移送偵辦,警方更透過釣魚的方式,引誘個案在對話過程中提及金錢或物品,隨後就會在見面的過程中被捕。

警方通常會告知個案只要承認就沒有事情,個案在飽受驚嚇中,對於警方出示的對話紀錄馬上就承認,一承認的下場就是立刻移送地檢署。移送後檢察官通常以「緩起訴」、「緩起訴金」或「社會服務」作為處分。現在警方更是食髓知味,連網路上刊登一夜情的均視為網路援交,寄通知書到家裡,要求到案說明,若不到案說明則告知他們有可能被強制拘提。

我們認為,刑法第235條與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已經嚴重侵害到個人言論自由。應該立刻修法廢除刑法第235條,以及修訂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 條,將該法適法對象限定為未成年人,並刪除「暗示」字眼。保障人民的性言論自由,防止網路文字獄的產生,並杜絕台灣進入網路白色恐怖時期。

四、杜絕警察濫權

由上述兩法衍生的是警察過度濫權的現象。警察在業績的壓力下,選擇輕鬆辦案的網路釣魚方式,不需要真正的犯罪事實,就可以要求人民隨時到案說明。辦案過程中,更經常隱略告知人民的基本權利,同志、人權與司法團體經常接到個案投訴、求救;警察利用個案性身份不敢被曝光的恐懼,在不出示正式到案通知公文的情況下,在電話中威脅個案到警局配合說明。有些個案更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飽受警察對其同志身份的污辱,甚至有些個案還在警察的壓迫下簽署悖離事實的筆錄,等到了檢察署才發現自己竟然承認莫須有的罪名。

台灣廢除戒嚴已經二十年,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已經通過超過五年,但是我們卻看到警察對於弱勢族群採取選擇性辦案,更經常不依正常程序偵辦,並在偵辦過程中侵犯人民應有的權利。我們認為,針對警察濫權的執法擾民,應該有更嚴格的規範,並且改善申訴管道的設計,建立內部與外部公評人的申訴平台,以杜絕警察濫權。

五、同志伴侶相關權利

由於同志伴侶目前還不被法律認可,造成許多同志伴侶在現實生活上許多權利的損害。同志沒有辦法結婚,沒有辦法組織家庭、收養小孩。也不可能在社會福利系統中獲得保障,沒有辦法以伴侶的身份加入健保,或享受相關的社會福利措施,無法為伴侶簽署緊急醫療同意書。也沒辦法成為共同置產遺產的繼承人,在保險受益人上也需要經過迂迴的方式才能填寫同志伴侶的名字。

憲法第七條保障所有人之平等權,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有締結婚姻之權利。國際社會也普遍認為性身份(性傾向)為個人之隱私,為個人之自由。我們認為,同性伴侶之結合為個人之自由及權利,各候選人在當選之後應於任期內,推動並通過相關法律應認可同性伴侶有締結婚姻、組織家庭、收養子女以及享受異性配偶相同之權利。

 


Posted by anarch at 樂多Roodo! │13:56 │回應(6)引用(0)性/別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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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反對制定反歧視法
不是這個概念我不認同
而是這個法案會如同集會遊行法一樣變成惡法
很容易會變成限制言論自由的"工具"
比如日前破報發生因為刊登教會電影廣告遭到同志團體抗議的事件
如果這發生在反歧視法制定之後
破報或者是"我看見獸"的工作人員可能就會被起訴

我是認為用輿論來制裁就好
一旦立法反而容易受到有心人操作
好意變成惡意

而且我總覺得必須保障絕對的言論自由
如果制定了反歧視法
那樣的感覺就好像告訴人民"你只要乖乖聽話-謹言慎行-自然就不會犯法"

這種類似集會遊行法或者是強制民眾戴安全帽-強制加裝汽車安全坐椅的法律

我實在無法接受

這一類法條一旦通過
目前許多的文學作品就立刻要被查禁
原因無他
因為許多作品都含有歧視不同族群性別階級的成分在
比如說許多中國各地方言當中的髒話
比如"日你娘"之類的歧視女性的措辭處處可見
更別說18-19世紀各類西方文學作品當中
處處可見的白人種族優越的作品
連台灣日本殖民時期的作品也都將會被禁
(因為裡面常常出現清國奴的字眼之類的-或把中國人比作豬狗的寫實呈現)

這不是危言聳聽
而是一種將言論限制法制化的後果
透過輿論可以將言語當中的歧見或貶意將以討論分辨
一旦立法就必須在法院審判

我覺得大是不妥



.
Posted by 獨立軍發言人 at October 17,2007 20:36
我對於-制定反歧視法-也有著獨立軍發言人的疑慮
有時刻意的平權也可能造成某種形式的特權
法律層面的考慮須要審慎細密
不過我覺得-同志伴侶相關權利-倒是很迫切實際的訴求
Posted by pp at October 17,2007 22:20

發言人的疑慮,我也是一直都有。

不過,我覺得一方面把疑慮提出來
另一方面也該讓「反歧視法」議題拉到檯面上,讓各方意見參與討論、折衝和辯論。

我之前其實有想過一條「界線」:「言論」與「法制」

在言論與傳教的自由上,不應該立法限制。也就是說,即使某些宗教團體宣揚「同性戀下地獄」或某些人宣揚「東南亞移民應該為奴」,可能還是必須同意其言論自由……

但若宗教團體或反移民團體推動違反人權的法令,這時候「反歧視法」或許就能發揮裁決與捍衛人權的效用?

*****************************************************

另外,其實我想到另一點

我們現有法律的「公然污辱罪」或說「公然毀謗」「名譽損壞」之類的法條,先不說有沒有發言人說的疑慮,但這些法條畢竟現成,是不是也可以當成某種「反歧視」的工具?

例如,當一位保守偏激的神職人員當面污名化同性戀者時,其實不需要反歧視法就可以告他毀謗或污辱?東南亞移民或原住民也一樣可以援引?

(我倒不是認為類似毀謗罪或污辱罪的法條和審判標準就沒有問題,而是指出:是否這些現有法條就能當成弱勢族群對抗污名與羞辱的憑靠?)
Posted by anarch at October 18,2007 01:37

其實,這整個又回到一個大家辯論很久都沒有共識的大問題:

言論自由應不應該限制?即使是仇恨言論?我們是否應該把「各方辯論、對立的關係人或團體彼此的強弱權力不等」列入考慮?
Posted by anarch at October 18,2007 01:42
稍微跳脫一下歧視的範圍,我們想想,輿論制裁過什麼呢?至少就弱勢或社運議題,似乎很少看到輿論成功地制裁過什麼,應該說根本連足夠的輿論都沒有。

破報也算是一種輿論吧。它刊過對主流媒體的質疑、或者堅持身為另類媒體應有的態度、報導方向,比方樂生、音樂節。但是在這次反同電影廣告的爭議裡,自己卻試圖躲過身為媒體該被質疑的地方,有些藉口還跟大媒體很像。

我看不到輿論制裁,只看到權力大小。
Posted by 至華 at October 19,2007 14:01

我比較習慣問的方式是,毀謗罪算不算是妨害言論自由。

因為就我記憶所及,絕大多數有關於言論的法律都有限制言論自由的成份,所以就司法系統本身而言,看來好像都能自圓其說,內部邏輯問題不大。

不過就言論自由而言,禁止歧視言論(其實無所謂禁止,就是懲罰)肯定是有限縮言論自由的問題。對我而言更嚴重的是,在台灣對同一種言論的詮釋如此分歧,每一次根據反歧視法的判決都有可能進一步損害司法「威信」,讓這部法律反而因為每次判決而更接近癱瘓。

當然,我覺得同時應該考慮的是,反歧視法不一定只有言論限制,包括惡意解雇、阻擾居住或行動自由等等,這些能在原有的限制自由問題之外另外在法律裡加入不同的審判和懲罰準則,我覺得確實會是一種進步。
Posted by 瓦礫 at October 19,2007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