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立委阻擋「同性婚姻法」立法院一讀?
或許,明年立委選舉最重要的投票考量不是藍綠,甚至不是支不支持陳水扁罷免案過關(雖然我覺得這一點並非不重要),而是哪些立委在哪些爭議法案的表態。
生育保健法如是。
同性婚姻法當然也是。
底下資料來源
性別人權協會:最新消息 蕭美琴立委虛擬服務處 讓我們看看哪些人阻擋同性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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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法」立法攻防戰展開
由立委蕭美琴草擬及遊說的「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於2006/10/11獲得足額立委連署,跨過門檻正式提案,並在10/17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後,並交於10/20的立法院院會進行一讀的宣讀。
但10/20院會中,「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遭立委賴士葆等21名立委阻擋(未附說明),以致無法順利通過一讀並交付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繼續審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整個連署提案程序必須重新來過。蕭美琴委員辦公室將繼續積極推動本法案,也期待這個同志平權法案能喚起同志社群與社會大眾更多的關注與支持。
2006/10/20阻擋「同性婚姻法」一讀立委名單 阻擋蕭美琴委員辦公室提案「同性婚姻法」一讀的委員: 2006/10/20 上午 10:32 提案人:賴士葆(國)、王世勛(民) 連署人:吳英毅(國)、謝國樑(國)、蔡豪(無黨聯盟)、吳育昇(國)、林滄敏(國)、伍錦霖(國)、尹伶瑛(台聯)、蔡啟芳(民)、陳銀河(台聯)、廖本煙(台聯)、林德福(國)、陳杰(國)、林樹山(民)、林進興(無黨籍)、郭林勇(台聯)、紀國棟(國)、雷倩(國)、費鴻泰(國)、朱鳳芝(國)、吳成典(新)、楊仁福(國)等 21名 ■「同性婚姻法」說明(出處 網站:蕭美琴虛擬服務處)
時 間:2006年10月11日
發佈單位:蕭美琴國會辦公室
內 容:
本院蕭美琴委員等人,為真正落實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賦予同性男女因婚姻所成立之相關權利、義務,尊重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組織家庭及收養子女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及相關義務。特擬訂「同性婚姻法」。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
一、民法施行迄今,「婚姻」之定義皆是建構在男女異性之結合始生效力,亦即民法劃了一條線區別異性戀與同性戀。對異性戀來說,結婚沒有什麼好顧忌的,但對同性戀來說,結婚是被禁止的,因為民法中明確規定不允許「同性」結婚。而這並非傳統上的性別歧視,而是「性傾向」歧視。另言之,在我國從古以來的觀念中,「婚姻」是為了家、祖先而組成,婚姻當事人的同居或是結合反而居於次要地位。亦即婚姻有超越個人的特質,而非以個人為本位的。而今,隨著思想的開放與改變及現今個人主義之興盛,人們的觀念逐漸改變,不再將傳宗接代視為婚姻成立之最終目的,而係「有情人終成眷屬」。
二、人人都有同等的價值,因此都應平等地享有尊嚴、權利及自由。這是人類經歷無數的思考、辯論、囚禁、壓迫、剝削、戰爭與革命所終於獲得共識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我國憲法之層次言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本條乃對於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規定。既然如此,同性戀者是否有所權利來決定是否與自己所愛的同性伴侶結婚?況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及性別抉擇之自由更是人格自由、人性尊嚴之彰顯。爰此同性者之婚姻自由應屬憲法保障之範圍。此外,更須進一步清楚認知的是,同性戀者不是特殊的人種,他們只是性傾向跟我們一般社會上所認定的異性戀不同。同性戀者應該和我們所有人一樣,享有同樣的公民權,而「公民」不應有等級。
三、此外,就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而言:「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這即表示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便視為家屬。此外,司法院亦明確指出:「同性戀家庭,亦可以從是否具有事實上夫妻關係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是否家屬間關係…等等,來判斷是否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換言之,同性戀家庭已在實際上被認為具有「夫妻關係」。
四、就人權層面來看,保障人權既是世界潮流,也是國家民主化之指標,更是國際社會關切之重點。我國為國際社會成員,現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遵守國際義務,努力實踐國際社會責任,以期達成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宗旨,並無不同。而在我國2003年7月17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會議所通過的「人權基本法」第26條第2項亦規定:「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充分顯示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此法爰規定同性男女組成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
五、再者,就現今國際情勢而觀,目前已有多個歐美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是訂定相關伴侶法規定,如:丹麥、瑞典、挪威、冰島、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瑞士、南非、法國、德國、加拿大(部分省分)、美國(部分州別)……等國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國家:英國,也在2005年的12月5日通過「同志伴侶關係法(Civil Partners h ip Act)」,這無非激勵目前正在努力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也為同志人權之促進注入一劑強心針。故,本席為讓同性男女享有組織家庭之權利並受法律之保障,且為讓同性男女享有與異性戀配偶相同之權利,並制定同性男女可予以結婚之法源依據,讓同性男女能夠順利享有民法上所規定之一切權利、義務。特提出「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同性婚姻法」法律制定案
提案人:
蕭美琴(民)、余政道(民)、林淑芬(民)、鄭運鵬(民)等4人
連署人:曹來旺(民)、高志鵬(民)、陳秀惠(民)、薛凌(民)、唐碧娥(民)、陳瑩(民)、李昆澤(民)、沈發惠(民)、蔡其昌(民)、黃劍輝(民)、
鄭國忠(民)、謝欣霓(民)、黃昭輝(民)、黃偉哲(民)、潘孟安(民)、王塗發(民)、陳金德(民)、吳明敏(民)、李文忠(民)、吳秉叡(民)、林濁
水(民)、黃志雄(國)、田秋堇(民)、陳景峻(民)、趙永清(民)、藍美津(民)、彭添富(民)、陳銀河(台聯)、曾燦燈(台聯)、林正二(親)、呂學
樟(親)、吳清池(親)、林為洲(無黨籍)、張麗善(無黨聯盟)、孫大千(國)等35人
註:其中陳銀河(台聯)提案與阻擋兩邊都有連署
延伸閱讀‧境外參照
美國的新同志權利戰爭(張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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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2359447
很巧,剛在部落格貼出美國同志婚姻的文章,紐澤西州最高法院10月25日就裁定,同性戀伴侶結合可享有和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法律權利。
至
紐澤西承認同性戀伴侶合法地位 【Sounds and Fury】
at October 27,2006 03:45
讓我們記住這些立委!
猜猜看,全世界有幾個國家同性婚姻是合法的? 原笨有加拿大、西班牙、比利時、荷蘭等四國(和美國麻州),昨天又增加了南非。 這裡是關於南非的中文報導:
南非合法化同性婚姻 【Sounds and Fury】
at November 17,2006 04:13
連署...原來立法院是這樣搞的...不用說明也不用投票...
我咧。
國民黨這一狗票立委,怎麼全跟偉大的馬主席唱起反調?嘿嘿。
然後,台聯的陳銀河是在耍寶嗎?
沒想到余政道竟然是提案人之一
話說回來,雖然還是要恨狗票立委們,(基本上我已經寄信去罵了,圖個爽快)
不過連署這回事,實在是跟立委的專業立場不大相關,反而跟人際關係、相欠債、黨派立場比較有關。
所以正反提案都有人簽,還真是屢見不爽。
規定不嚴,光是連署就能立案、還能撤案,這實在是莫名其妙一套制度...
你們先罵個爽吧,老實說我並不認為所謂同性戀結婚在台灣會有市場。
這個議題在國外都爭議很大了,在台灣也未必會受到贊同。
像我這個落後人士就部分反對~~(贊成可結婚但反對可領養小孩)
嗯...不滿意歸不滿意,這些年來台灣的性別狀況畢竟是亞洲裡相當不錯的。
而且多是一步一步打來的天下。
進步落後就不分了,真要說沒有市場,其實還蠻可議。
嗯
同性戀婚姻有沒有市場是怎麼看的?
而且,同性戀婚姻只要在同志社群有市場就夠啦~
同性戀能不能結婚、能不能領養小孩,幹嘛非要由表面上異性戀多數的「市場」來決定?
不過,這問題爭議很大當然沒錯,我想我們就是正在介入「爭議」啊。
哈哈
余政道是提案人也讓我小吃驚了一下。
另外幾個關鍵人名
廖本煙在「阻擋」名單,太好了,正好跟「遺毒說」一起清算。
侯水盛……沒有名字出現,是說上次診所事件有被停權嗎?
「阻擋」名單裡還有那個帶頭公布胡志強病歷後來另案被開除的林進興~
在提案名單的鄭國忠是牧師(不知道現在當立委還是不是),為他鼓掌~
能不能結婚當然不能由異性戀決定,但小孩....就有點問題
關鍵在於,當同性戀可以領養小孩時,那小孩的人權怎辦?
至少我還找不到自然方法可以讓同性戀『製造』出小孩
一般被製造出來的我們沒機會選擇父母,但被遺棄的小孩應該有機會自己重新選擇父母,而不是讓那些人來選擇自己。
被領養的小孩是否有權選擇父母?這是個可以討論的問題(獨立軍發言人以前也提出來討論過了),但真的要討論這問題,應該異性戀領養人和同性戀領養人一視同仁才是。
這問題如果要認真討論下去,會不會反而造成整個領養制度被否定?
我對台灣的領養制度不熟悉,外國似乎會有專業評估?
但這「適任與否的專業評估」應該包括領養人的性傾向嗎?
我倒認為,整個領養與否應該不是在領養制度的問題上。因為縱使是有專業評估,還是剝奪了小孩的選擇權,性傾向是否應該列入領養專業評估是可以當政策討論。
我想我的重點是被領養的小孩的意願是重點~既然強調小孩的意願那麼同性與異性應該是被應該被一視同仁,其他倒不是那麼重要。畢竟要是被自己所不願的雙親領養到,無異是在一個瞬間摧毀一個小孩的希望。(或許沒那麼嚴重)
此外,補充的是,我最初所提的市場乃是政治市場,考量到以後的國會議員選舉制度,我對於此種制裁比較抱持懷疑的態度。
啊
那個「市場」真的是我誤解了,抱歉Orz
"不過連署這回事,實在是跟立委的專業立場不大相關,反而跟人際關係、相欠債、黨派立場比較有關。所以正反提案都有人簽,還真是屢見不爽。"
瓦礫講得真沒錯啊
以前當助理時身上常帶著幾個擬好的提案版本, 老闆在路上碰到誰, 一邊寒喧就一邊簽名, 對方有時候也不看內容, 只看提案人和連署人有沒有他們黨內的(有的話就爽快簽下去). 那時候我們寫了一個無敵進步的勞退法案(我自己講的啦), 後來招呼了快八十個立委共同提案和連署, 結果審查的時候沒一個立委支持該案.
甚至提案立委是搞真搞假也要觀察
很多時候只是做做書面作業 開個記者會 寫個選民快訊之類的
就代表他們"努力"爭取此事
立法院的生態
ㄧ個法案要通過, 特別是有爭議性的法案
一定要有黨團強力運作
我很佩服提案的立委
也希望她們再接再厲
真的要開打的話
可以先針對提案立委
有些連署立委可能也不記得他們簽了什麼
每天辦公室傳真機至少會有十幾二十來份連署案吧
亂簽一把
說到外國的領養制度呀,最近最紅的就是娜姐領養了一位非洲小男孩,根據八卦雜誌報導,是因為娜姐與蓋瑞奇老公鬧不合,娜姐甚至多次"拜訪"另一位帥哥導演的家。領養小孩成為挽救婚姻的方法。
聽說娜姐要先被諮詢與評估領養資格,還要被一堆問題(像是夫妻感情、性生活、性愛頻率...),還要長期追蹤兩年等等。
wendelin 指出相當重要的一點:到底這個提案有多認真?雖然這個提案動作本身已經意義重大,而且還努力湊到足以成案的人數,但是若真要成功,必須找到更多的盟友才行。這不只是提案立委該努力,性別人權團體也該更努力投入遊說工作。
阻擋該提案者,有許多是保守派基督徒,而提案與支持連署者中有開明派基督徒。從這則新聞閱讀到了基督教界內部的衝突性。
看到那份阻擋名單,不禁嘆了口氣。有些人是一定誓死反對到底的,其積極程度可能遠遠大於提案者。倒不見得出於宗教與道德立場,而是站在政治市場考量。
反歧視法本身就是種規範與制約
我反對反歧視法
新增張鐵志兄描述美國的同志權利文化與政治戰役一文連結。
我把你這則列在文章後的延伸悅讀了。
我不知道諸位是怎麼區分基督徒與否,不過提供另一份教會刊物
國度復興報,裡面有不少對於同性戀的專題
1.台灣的同性戀與同志活動
上:http://0rz.tw/5021m
中:http://0rz.tw/6a21m
下:http://0rz.tw/ba206
2.神的話&同性戀
http://0rz.tw/f321H
基於我的觀察,我認為許多同志運動的支持者過於樂觀的看待教會與基督徒對同性戀的看法。
首先,基督徒在教會中的定義比較嚴格,與一般社會大眾的基督徒認知是有落差,所以我們認定的開明派基督徒本身是不是符合教會狹義的基督徒定義是有待商榷的。(扣除極端其實宗派間對基督徒的狹義定義差距不大)
再者,教會普遍的反對同性戀,此乃絕大多數的教會立場,縱然在同志運動支持者的認為有開明教會與牧者甚至是神父,但那畢竟是少數中的少數。多數的教會縱使開啟有關同性戀的關懷,其最終目的也是要讓同性戀者放棄同性戀。
總結,固然如anarch所說的,並非所有的教會都反同性戀,但實際上大多數的主流教會對於同性戀的態度是比較保守的,縱然較開放也很難真的是站在贊成的立場。其實基督教教義對於同性戀的攻擊,基本上也是相當的死守,所以要說服教會接受同性戀其實是難度非常的高。
不用吵啦
只要在場諸位保證自己將來的下一代都同性結婚就好了
這樣慢慢的台灣就可以同性婚姻的天堂島啦
期待將來整個島都是同性婚姻
執行副總,基督教的教派非常多元,並不是所有教派都是站在最保守的位置解讀聖經的,也有接納同志的教派呀。
我想我已經講的頗完整
教會「接納同志的目」的並非「接受同性戀」,目的性還是在於悔改克除同性戀本身~教會體系固然多元,但在同性戀議題上的目標是一致的。此點並非少數幾個教會與宗派本身就可以改變的。
老實說,我是聽過支持同性戀的解經法....不過那時在非常的orz...
我的看法和觀察是「接受同性戀」的教會可能確是少數,但還是有一定的比例和影響力。
當然,看在保守教派的眼中,他們可能不會想承認這些「接受同性戀」的教會吧?
這是長老教會總會的正式報告
「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網路版下載
(導言) (醫學組) (社會組)
(神學組)
我手邊有一本多年前買的王崇堯(台南神學院碩士)編的《當代問題與基督教思想》(永望文化),其中的同志部分就十分開明進步。
更不用說我認識的好幾位部落客,不但是虔誠信徒或牧者(好像都是長老教會?),也同時堅定支持同志平權,甚至有幾位年輕朋友組成
TSCM 彩虹小組
先感謝anarch的資料
如果可以,我會找天寫些教會的看法
對於長老教會的宣言....我能說身在地方長老教會的自己並沒有接觸到此種資訊
或著是地方教會依然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
擋的好。
至於,這些提案贊成的立委,大家都不要投給它們,讓它們落選。
談到小孩選擇父母的意願,這個邏輯也可以換成以下問題:
小孩能不能選擇富有的父母?
小孩能不能選擇非基督教家庭?
小孩能不能選擇不歧視同志的家庭?
這些問題都預設了一種立場,只是看你用什麼角度去看,對於同志領養小孩有疑慮,這個立場就預設了一種歧視的態度。
在任何家庭成長都有各自的問題要面對,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問題也不見得比起其他家庭來得大。如果具備領養條件,卻因為同志身份而不能領養,這跟種族或宗教歧視沒什麼兩樣。
敬愛的 judie 姊
您的姊妹不就負責教會
能不能請她帶頭公開宣揚
感恩不盡
最跟把的問題,還是小孩個人的意願,並非歧視的問題。
既然強調人權,那麼在收養這個過程當中,被收養的人意願就應該被尊重。
如果把此點質疑當作是對同性戀的歧視,那就是一種過度擴大的解釋。
況且同性戀在爭取平權上,是否可以無限制擴大此點是值得懷疑的。
畢竟我在社會上還看不到什麼叫做完全的平權
關於領養
我想奧非斯的重點應該在於
「如果具備領養條件,卻因為同志身份而不能領養」
畢竟要小孩去對「領養人的性傾向」作出判斷與意願表達或許還不適和。
如果在相同條件下,裁決者只是因為「是同志」就否決領養,而異性戀領養人就能過關,這就牽涉歧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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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
閣下是來為阻擋提案的立委們反宣傳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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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同志」者
(說真的,你支持同志嗎?)
老實說,你的發言完全看不出來你支持的動向,可以肯定的是,像閣下這種用挑釁口氣點名,要人家表態的態度,應該是極不受歡迎的。
沒有人需要在這種口氣下去表態什麼。
不過我很願意就我對udie姊妹的認識表示:她們對同志的友善支持與開放態度,是不容置疑的。
不,我認為必須為歧視下個準確的名詞,否則會變成,因為你我不可以所以你歧視
我認為所謂的平權是有限度的,如果只是單純的強調權利無法平等就是歧視,那恐怕也是需要討論的。
此外,對同志的開放態度我並不反對,但教會接納同志跟接不接受同性戀是兩回事。
這是由社會學整理大師Giddens整理出來的歧視(discrimination)定義:
Discrimination
Activities that deny to the members of a particular group resources or rewards which can be obtained by others. Discrimination ha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prejudice, although the two are usually quite closely associated. It can be the case that individuals who are prejudiced against others do not engage in discriminatory practices against them; conversely, people may act in a discriminatory fashion even though they are not prejudiced against those subject to such discrimination. [Anthony Giddens, Sociology. London: Polity Press, 1997:582]
簡譯:
對特定群體排拒其獲得別人能得取的資源或報酬的活動。歧視必須與成見分隔,儘管兩者常有緊密相關。對他人有成見的人們可能並不會對其採取歧視的操作;相對地,人們有可能以歧視的態度行動而並不對受歧視主體具有成見。
不算歷久彌新,不過還可參考。
若我們認同人不可因性別受歧視,那麼在提出性別以外的論據之前,性別差異就不可作為資源分配的區別依據。
拿「小孩個人意願」作為同性伴侶權益的的擋箭牌
這是個很tricky的修辭
說話的人代表誰?
小孩嗎?
如果說話的人不是小孩
那他又怎麼知道甚麼東西對小孩是最好?
在我看來
美國的保守份子很喜歡拿「小孩」作為某種修辭
拿來強化她們對於異性戀親屬結構在晚期資本主義中逐漸鬆動跟改組的恐慌想像
小孩跟莊子的魚是一個同樣的問題
agency
再怎麼說也都是成人自己的投射
因為法律也沒有給予她們足夠的自主權
你的懷疑跟保留
我就不知道投射出來的是甚麼
因為很顯然的
小孩不會操弄我們這種知識份子的語言
今天我說這些
不代表我百分之百贊成同志婚姻
同性戀婚姻在美國的戰爭是一個fucked up的issue
那些標明旗幟主張同性婚姻的人
很多都是gay republican
但是面對某些異性戀者對於kinship的想像
我只能說令我由衷的感到失望
連結整理:
記清楚這些人吧!
尤其是提案的那兩個!!
and有個人網頁的,建議可去留言抗議!
1.賴士葆(KMT 1/15台北市南區 ) -提案人
個人網頁:http://www.abao.org.tw/default.asp
6.吳育昇(KMT 4/15台北縣第二選區)
個人網站:http://yes-wu.idv.tw/wu/
19.雷倩(KMT 11/15台北縣第三選區)
個人網站:http://www.ettoday.com/lei_chien/
20.費鴻泰(KMT 12/15台北市北區)
個人網站:http://webhost1.ly.gov.tw/11050/
22.吳成典(新黨或KMT 14/15 金門縣)
個人網頁:http://webhost1.ly.gov.tw/10894/
==============================
1.賴士葆(KMT 1/15台北市南區 ) -提案人
個人網頁:http://www.abao.org.tw/default.asp
http://tinyurl.com/yxnh7w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166
立法委員賴士葆服務處:02-2708-1120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170
立法委員賴士葆服務處:02-2705-5456
2.王世勛( DPP 1/2 台中市)-提案人
http://tinyurl.com/yxln2y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021
崇倫服務處:04-2372-4508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025
崇倫服務處:04-2371-8443
3.吳英毅(KMT 2/15僑選)
http://tinyurl.com/vwwls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161
嘉義服務處:05-225-0335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165
嘉義服務處:05-225-7538
4.謝國樑(KMT 3/15基隆市)
http://tinyurl.com/y7n7xa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066
基隆服務處:02-2426-0590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070
基隆服務處:02-2421-3639
5.蔡豪( 無黨 1/2 屏東)
http://tinyurl.com/uac5n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66
屏東服務處:08-737-0099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70
屏東服務處:08-737-6479
6.吳育昇(KMT 4/15台北縣第二選區)
個人網站:http://yes-wu.idv.tw/wu/
http://tinyurl.com/y6g3yl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011
蘆洲服務處:02-8283-222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015
蘆洲服務處:02-8283-3333
7.林滄敏(KMT 5/15彰化縣)
http://tinyurl.com/y29gc8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281
彰化服務處:04-728-2282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285
彰化服務處:04-723-9961
8.伍錦霖(KMT 6/15屏東縣)
http://tinyurl.com/y66w4v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206
屏東服務處:08-766-2835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210
屏東服務處:08-766-2896
9.尹伶瑛(台聯 1/4 雲林縣)
http://tinyurl.com/y6wgm3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8388
雲林服務處:05-535-3101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8390
雲林服務處:05-535-2101
10.蔡啟芳(DPP 2/2 嘉義縣)
http://tinyurl.com/y4ws69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11
服務處:05-370-8517~18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15
服務處:05-370-8516
11.陳銀河(台聯 2/4 全國不分區)
http://tinyurl.com/y8vowg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721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725
12.廖本煙(台聯 3/4 台北縣第一選區)
http://tinyurl.com/yyk55g
建置中個人網站:http://webhost3.ly.gov.tw/10963/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361
樹林服務處:02-2681-6535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365
樹林服務處:02-2681-6538
13.林德福(KMT 7/15台北縣第三選區)
http://tinyurl.com/tvwyj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995
永和服務處:02-2232-9899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999
永和服務處:02-3233-4625
14.陳杰(KMT 8/15彰化縣)
http://tinyurl.com/ujyxu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216
彰化服務處:04-723-8766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220
彰化服務處:04-725-0337
15.林樹山(KMT 9/15雲林縣)
http://tinyurl.com/yypkna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551
虎尾服務處:05-631-1287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555
虎尾服務處:05-632-9486
16.林進興( 無黨 1/2 ,前民進黨 高雄市第一選區)
http://tinyurl.com/y4agwh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26
高雄服務處:07-397-3318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30
高雄服務處:07-396-4361
17.郭林勇(台聯 4/4 全國不分區)
http://tinyurl.com/y5dwja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301
台中服務處:04-2371-0266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305
台中服務處:04-2371-7505
18.紀國棟(KMT 10/15台中縣)
http://tinyurl.com/y858ga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936
立法委員紀國棟服務處:04-2698-5967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940
立法委員紀國棟服務處:04-2698-5981
19.雷倩(KMT 11/15台北縣第三選區)
個人網站:http://www.ettoday.com/lei_chien/
http://tinyurl.com/9aep6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336
雷倩服務處:02-2218-7000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340
雷倩服務處:02-2218-7001
20.費鴻泰(KMT 12/15台北市北區)
個人網站:http://webhost1.ly.gov.tw/11050/
http://tinyurl.com/y7wpvg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990
立法委員費鴻泰服務處:02-2729-1966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994
立法委員費鴻泰服務處:02-2720-9492
21.朱鳳芝(KMT 13/15 桃園縣)
http://tinyurl.com/t5hef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36
桃園服務處:03-480-2450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40
桃園服務處:03-489-3007
22.吳成典(新黨或KMT 14/15 金門縣)
個人網頁:http://webhost1.ly.gov.tw/10894/
http://tinyurl.com/y3n7fv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91
金門服務處:082-324-319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95
金門服務處:082-324-320
23.楊仁福(KMT 15/15平地原住民)
http://tinyurl.com/yxcqmj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831
花蓮服務處:03-835-4108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835
花蓮服務處:03-836-0199
我已經在賴頭頭的網站留訊息了,奈何,連封剪貼信都不回啊...
我個人不反對同性戀結婚,就個人立場,這是一塊大餅,再說這幾年全這樣不景氣,能有這樣ㄉ朋友刺激整個ㄉ結婚市場,位什麼不要,只因為怕大家都變同性戀?太扯了吧!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二分法,很簡單,能保證異性戀就沒問題嗎?那為何會有離婚、家暴、隔代教養等問題成出不窮呢?而且人類早就做出太多ㄉ非自然法則ㄉ事,同性戀ㄉ行為也不算非自然法則,有很多動物也有阿。這樣ㄉ朋友也依樣有當人父母ㄉ權力,一樣可以教養小孩,這是心態ㄉ問題,假如可以接納與以尊重,就會減少同志殉情ㄉ悲劇ㄌ。今天假如家有同志子女,是問是要在一小孩ㄉ性向還是生命呢?難道尊重生命只是口號,是假ㄉ?我希望這ㄍ社會能對這樣的朋友一份尊重,給他們一個機會,一個結婚為人父母ㄉ機會,也請反對ㄉ立委大人好好想想,假如這是你們ㄉ孩子,你們會這樣扼殺你們自己ㄉ孩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