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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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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以愛滋病防治為例

當下愛滋病防治政策的制度性困境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在2005年2月的修正後，愛滋病患者的治療費用由原本的健保給付，改為編例公務特別費用來支出。這項修正代表了在愛滋病防治的議題上，衛生部門將會更直接地受到立法院的監督。然而，一方面近幾年來台灣的愛滋病疫情有日益嚴重的趨勢。2003年監察院即因此行文疾管局調閱資料，並發表了《監察院92年愛滋調查報告》；2005年台灣的愛滋病新感染發生率還驟昇為萬分之2.99，已超過同年度泰國的萬分之2；另一方面，台灣的赤字日益膨脹，財政負擔沉重。但就愛滋病的醫療費來說，以2005年9月累計的感染總數9324人，每人年均醫療費用219,516元，預估費用至少為20億元，但2006年疾管局所編列的愛滋病檢驗與治療經費，卻只有12億元。這之間的差距隨著新感染率的增加，而赤字額度日益嚴重的情形下，恐怕將進一步擴張。因此，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僅愛滋病的防治將會由於經費擷据而品質下降，而且衛生部門也會面臨立法部門更嚴苛的質詢。

如何尋求一個更有效，同時也可以樽節支出的愛滋病防治政策，是本文最主要的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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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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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這幾天得忙其它的事，不過一邊腦袋裡也還掛念著這篇文章。才發現自已前幾天沾沾自喜的覺得「寫得不錯」的地方，實在寫得很爛，掉書袋不說，新提出來的「生活世界」的概念，在整篇文章裡也沒有提到，文脈沒有連結。要重新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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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Fri, 20 Oct 2006 14:07:0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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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To shinya 

   不客氣，希望有幫助。

To catatonia 

   Michel de Certeau 最近我常聽到，但我還沒讀他的作品。所以也還沒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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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12:51:4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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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MF,謝謝你了,其實我前陣子也以減害措施寫了一篇review文章去投稿(哈哈,真是不好意思,希望不要被退稿:P),可是我其實最主要是借用這個例子來引入最近某些社會文化人類學者提出的global assemblages的概念,提示針對這個政策我們可以怎麼問問題,所以其實我裡面放了很少的實際資料,只是大抵介紹減害措施國內外的大致情況.某些初步的訪談,因為牽涉到IRB的問題,所以也還不能引用,因此沒法像你這樣寫得深入.希望等我這個階段結束之後,開始蒐集比較多的empirical data,可以有比較詳細的描寫跟分析.可能因為我的訓練背景的不同,所以對於某些細節上我們的看法可能也不一樣,不過這要等我資料蒐集之後才能有比較清楚的說法.有機會再聊.對了,說到日常生活,你讀過Michel de Certeau的The Practice of Everyday Life吧!我還沒有時間細讀,不知道你有甚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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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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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12:01:4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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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謝謝你耐心回答我的問題。你推薦的書，我會找來看的。這些討論很有趣，給了我很多反思和學習。]]>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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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11:06:4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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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寫完了。

我想還是有許多可以再修正的，雖然自已覺得結論寫得不錯，不過還是掉了一堆術語，不是很容易親近。諸位如果有興趣的話，就先勉強著看，等有一天登出來了，我相信文字上會更友善一些。「日常生活」是個非常重要的概念，但在結論裡也就只是點到而已。有機會再談。

另外，我想到也許可以介紹shinya看看Erving Goffmann, George Mead，或者C.H.Cooley的書，我雖然不是很能了解你的專業，不過這幾位的書寫得很「生活化」，不像現在那些專業的社會學者，不小心就會掉出一堆術語，很不友善。所以，讀起來會有趣許多，而且我猜可能跟你的研究主題，會有些相關--特別是Goffmann，污名這概念，應該就是由他發展出來的，他有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讀起他的書，一點都不會有種嚼蠟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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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03:25:1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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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2、何以IDU成為新增病例大宗?

在愛滋病防治的「政策標的」裡，其中即包括了IDU的毒癮患者。然而，IDU在當年所佔之新通報感染個案的比例，從2002年的1.7%，2003年的8.6%，到了2004年倍增為35.8%，在2005年更急遽升高到64%，增加之比率相當驚人。由此可見IDU已然成為新增愛滋病例的大宗，而這也就是衛生署之所以在2005年12月時，仿效世衛組織針對毒品病患的愛滋防治所提之「減害計畫（Harm Reduction Program）」，而進一步發展出「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的原因了。 「減害計劃」主要包括了替代療法，以及清潔針頭的提供。前者對無法馬上戒斷的毒癮患者，在醫護人員的監督下提供藥物（常是以美沙酮或丁基原啡因），以口服取代注射，避免感染愛滋病毒。後者則是在全國定點提供毒癮患者乾淨的空針，減少共用針頭感染愛滋的機率。空針交換計劃推行1個月之後，台北市醫愛滋病防治組表示，在20名取用免費空針者，用完後拿舊針再換新針頭者只有2人，回收率10%。 到了2006年8月31日為止，根據疾管局的統計，共發出98,631支清潔針具，回收率仍然為10%。 10%的回收率是高是低，恐怕見仁見智，然而清潔針具的政策經過了8個月之後，如果效果未見擴張，那麼要不是宣導不周，就是還有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了：毒癮患者對於政策的不信任，或者換個方向來說，是政策社群對於毒癮患者的行為模式不了解。簡單來說，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或者更重要的是，政策社群的政策制定模式，呈現了種封閉的特質。

毒癮患者對政策的不信任，比如說是擔心警察在藥局前站哨，這當然有可能是毒癮患者「疑心生暗鬼」，但也有可能真是因為毒癮患者癮頭來了，「覺得」搖搖晃晃的行徑會被警察認出來，所以真會讓警察盯上，屆時身上帶的針頭又變成證物。這些毒癮患者的主觀判斷—不管是「疑心生暗鬼」或是「覺得」自已搖晃的行徑會被盯上—對政策的信任不足，當然不是馬上就能恢復的，「減害計劃」當然值得繼續推行，終究它比希望馬上戒斷，建立全面無毒的環境比起來實際多了。不過，信任不足的原因也仍應當深入了解，終究能夠了解毒癮患者的行為模式，政策效果自然能夠提昇。政策效果未能提昇—清潔針頭交換計劃執行了8個月，仍然維持了10%的回收率，沒有擴張的現象—很可能是由於長期以來台灣的反毒政策，就是將毒癮患者當作是「敵人」，想要在「反毒戰爭」中消滅它們，這種激進的態度再加上警政單位業績的要求，使得毒癮患者對政府的信任更加低落，覺得空針交換恐怕就只是個釣餌。當然，要了解的還不只是信任問題而已，毒癮愛滋病感染新增案例之所以在近幾年暴增的原因，也必須進一步了解。他們並不一定是由於IDU感染的，也可能是在其它類型的毒品使用後，由於不安全的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毒。除此之外，毒癮愛滋病患者感染人數暴增，恐怕還得深入了解感染時的情境。因為毒癮患者的存在是常態，人數上也會增加，但新增的毒癮患者比例，應是遠不及於毒癮愛滋感染者新增的比例，因此重要的也就是了解是什麼樣的網絡、什麼樣的情境，造成愛滋病毒在新舊感染者之間，由於不安全的「高危險的行為」而流通的 ?哪些高危險行為 ?為何不受保護 ?新舊感染者如何結織 的?……

這些問題需要有透過一種人類學式的田野調查，但一來就目前國內的研究看來，這類研究相當罕見；再者，從疾管局的「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中，可以計劃還是從國際經驗來建立執行策略及方法。政策初始向已有成效的經驗取經，本是無可厚非，而台灣相關的研究非常的少也是事實。因此，目前的問題即在於是否能否經由試誤的過程，讓政策是往「收斂」，而不是「發散」的方向轉化。收斂，是讓這些模仿自國際社會的法律與政策，在運作時能逐漸地與「政策目標」，即台灣社會中的毒癮患者之生活世界裡的意義體系，相溝通、結織，而轉化成為「地方性知識(local konwledge)」。 在這過程中，法律、政策及更細緻的行政手段，必然會是動態的，一方面是政策社群能向「政策目標」開放，了解其行動的邏輯；另一方面是「政策目標」能夠信任政策社群所提出來的政策。如此一來，減害措施才能有效地運作。這時候，實際上所需要的也就是前文中反覆提到的「晚期現代性」的多元文化了，因為了解其行動的邏輯所需要的，是不加道德判斷地體會其生活世界中的意義系統，如此一來才能與毒癮患者合作，並將其納入減害措施之中。相反的，發散所代表的是政策社群與「政策目標」之間的對立日增，懷疑日生：一方面，政策社群愈是強化其規訓的意志，以其自身的理性要求「政策目標」改正「偏差行為」，在這一「早期現代性」下的生活慣習，要求的是社會整合；另一方面是「政策目標」更加隱密，因為在「減害計劃」中被界定為「有害」的，並不是「高危險行為」，而是這些被當作對象的「政策目標」、「高危險群」了。如此一來，毒癮患者就成了「反毒戰爭」中的敵人，他們將躲入隱蔽的叢林中，讓政府的正規軍陷入泥沼裡。戰爭將無止盡，而且沒有任何一方獲勝。

「減害計劃」將會往收斂還是發散的方向發展，目前還很難說。然而，依著目前台灣愛滋病防治之「正常化」的方式看來，向著發散的方向發展的可能性大許多：首先，台灣的「例外主義」所表現出來的是種「社群基礎淺薄之社群導向」的為防治政策。「減害計劃」本身當然也是「例外主義」的一環，在西方國家有多元文化的價值及社群/社區(community)的中介，但在台灣的情況卻不是如此。信任不足又欠缺社群中介的互動，恐怕反而會是種「衝突的昇級(escalation of conflict)」；再者，這種信任不足憂欠缺社群中介的情形，在毒癮患者與政策社群之間，將更為嚴重，這是因為毒癮患者相較於其它類型的愛滋病感染者更為隱蔽，而且欠缺中介的邊緣社群。第三，在2000年的防治政策，就制度上的發展看來是將愛滋病患者當作是「不正常的人」、「敵人」，而這種態度對毒癮愛滋病患來說更是激切。不僅是因為其數量上特別多，而且也由於毒癮患者身上的污名更是厚重。最後，前述對於毒癮愛滋病的不安與敵視，即已在戒治所在2006年10月援引法令，以「保護多數未感染傳染病收容人及職員之權益」為由而拒收毒癮愛滋病患中看看到了。 面對種種制度上及認知上的排斥，看來毒癮患者與政策社群之間的信任基礎將更為淡薄，執行上「減害計劃」的有效性也將大打折扣。

結論：我們能否一起生活 ?

現代性是本文分析中最核心的概念，不僅可以藉著二種現代性，來理解二種公共衛生的文化差異之外，同時也可以現代性為基點，讓本文的個案研究，具有比較的意涵。 從而更精準而系統地了解台灣愛滋病防治政策的發展，及現下的困境。總的來說，愛滋病的出現需要的是種具有社群基礎的防治政策，但是台灣社會不僅欠缺對多元文化的承認，晚期現代性的社會根基不深，還得面對長期威權文化與政策社群的高度封閉性。於是，即使在2000年之後「例外主義」的防治對於邊緣社群有了制度性的承認，但仍然淺薄，並在同時開始向「正常狀態」轉化。因此，對於邊緣社群的承認不深，但敵意又起，而這樣的情形在當下愛滋病防治最重要的社群—毒癮患者—身上，更是嚴竣，很可能造成了「減害計劃」的失敗。

「我們能在一起生活嗎 ?」引了Alain Touraine的著作書名作為本文的結論，不只是因為這本書正是從主體的建構、現代性、社會運動及多元文化來談民主社會中的差異，能否共同相處，正好與本文的課題密切吻合，更重要的是想透過本文的研究，來回答Touraine所提出來的問題：是的，我們可以一起生活，而且事實上，我們已經一起生活了，於是問題應該是：「我們可以生活得更好嗎 ?」。能否一起生活，是因為Touraine太過強調差異，而這些差異又往往是Pierre Bourdieu所批評的「智識主義」下的過度想像。我並不是說這些差異不存在，而是除了這些差異之外，我們還有許多共同之處，而這些共同之處，即在日常生活之中。 正如Maurice Merleau-Ponty所說的，「我們是用身體生活」。因此，由於我們「已經在一起生活了」，即使有諸多差異存在，但從日常生活之中所養成的生活慣習裡，仍然有許多共通之處能夠促成溝通。兩種現代性、兩種公共衛生，都是理念型，因此即使本文的分析結果對於未來的發展多了些悲觀的看法，不過隨著民主的深化、多元文化的發展，對於早期現代性的反思—即如本文所在正在做的—將會更加的深刻。屆時，不僅會有更好的環境可以提高「減害計劃」的有效性，同時一種和平共處的自由社會也會出現—我們也就可以活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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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Wed, 18 Oct 2006 02:49: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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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一隻手也拍不響，如果這些討論有掌聲，也是因為諸位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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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Oct 2006 01:09:2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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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哈哈,"不過，其實最最重要的，是你的指導教授怎麼說。"這句話真是說得好!這一連串的討論真是痛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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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Oct 2006 23:34:5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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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明白您是由當時脈絡歸納出造成恐慌的原因，而且我在乎的也是「誰（什麼機制）來決定特殊」？男同志性行為的特殊，便是由異性戀機制來決定的。因此，我在斟酌的便是有無可能把「原因」放進社會脈絡裡來說明？譬如，「男同性戀性行為的特殊性」此一說法，我可能會直接轉換成「異性戀社會的恐同」。】

1、社會科學裡最難的，就是，什麼是「原因」了。因為很可能這是種「套套邏輯」，即先想到了「原因」，然後引導我們去找特定的「事實」，兩者之間相互補強。我舉個例子好了，就我研究的「東亞現代性」，現在經常的討論方式是：儒家文化是東亞現代性中的特質。但有趣的是，當東亞不夠現代--即發展不好--就是儒家文化不適合東亞現代性，像是韋伯；當東亞現代了，發展好了，像是七十年代時，就有儒家文化「有助」於東亞現代化；當97年金融危機了，於是又變成，儒家文化就是crony capitalism，造成了東亞「不夠」現代化的原因。

這些研究都有問題，都是「後見之明」地「找理由」、「想原因」，文化是個很大的實體，但是當現象出來的--現代化成功或不成功--就因著「手上的問題」，根據「手上的知識」，在非常龐大的文化裡，各取所需，有所意向地「找理由」、「想原因」。這是方法論上的大問題。

如何解決?很難。之前我有引到David Weberman, Heidegger’s Relationalism,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9(1), 2001.(這篇非常難，不必真的唸)是個解決的策略。但還是很難。用句大家都知道的話來說，就是保持著對自已研究的「開放」，經常回頭想自已是不是受限於特定的立場、理論、知識論，維持著一個反思的空間，我想這樣就夠了。

2、另外，我想還得看你的研究目的，及準備要花多少時間研究。上述「開放」的方法，要花非常多的時間，其實並不一定每個人都要這樣做，比如說，碩士階段恐怕就不在於理論上的反省，能早畢業就早畢業；博士也是早畢業比較好啦，唸完博士也還有很多時間做研究。

不過更重要的，還是你的研究目的。如果你只是將時間很固定地在討論某件事，那麼「同異性戀之間的對立」，也許也是可以的，只是這樣子一來，將無力解釋「動態」，再者，其實，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其內部也不一定是個同質的整體，「我們」是誰，還是個大問題。

再者，由於你不是唸社會科學出身的，我也就不多加談「社會機制」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的了，我想從「符號互動論」，談「社會再現」，而不是用「原因」，講因果，可能可以少掉一些方法論上的困境--不過，其實最最重要的，是你的指導教授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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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7:01: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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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不是念人類學或社會學的，所以您說的理論，我幾乎都沒看過，您太客氣了。我純粹是以一個沒念過社會學理論的路人，提出我在閱讀您文章過程中心裡的疑惑。我明白您是由當時脈絡歸納出造成恐慌的原因，而且我在乎的也是「誰（什麼機制）來決定特殊」？男同志性行為的特殊，便是由異性戀機制來決定的。因此，我在斟酌的便是有無可能把「原因」放進社會脈絡裡來說明？譬如，「男同性戀性行為的特殊性」此一說法，我可能會直接轉換成「異性戀社會的恐同」。（不過我的說法仍需再斟酌，因為我自己並不贊成「同性戀恐懼症」這個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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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6:34:0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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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1. 但是後殖民精神並不只在於"破",而在於這個"破"以後的"立")；我覺得研究者可以從後殖民思潮中擷取的反思就是:我們會不會無意間接受了太多知識論的霸權(您所謂的"西方中心")?在這一點,我覺得Subaltern Studies其實有很不錯的反省(其中我比較喜歡的是Depish Charkrabarty),他們也不會走到您說的極端派那麼虛無啊.

a、能破能立，我覺得是個理想的狀況。我覺得在台灣的情形是，我個人的看法，有些人討論「後現代、後結構、後殖民」…各種後學，恐怕連破都沒有，更別說是立了。我很偏頗地看到的狀況是，一群人就是在談立場，非常虛無，然後就是在耍炫地落jargon，真的很無聊。能破，至少是好事，但也是立基於結實的論證，而不是隨便。至於要立，對這些人來說，那就更難了。

b、我的看法是，少一點主義，多一點論證。重點，像前文中提到的，不要馬上就在「有沒有」、「從什麼立場」出發，而是在於「具體的認知與社會機制」上。從這裡，就有溝通的可能性。

c、Dipesh Chakrabarty(?)，我有看，而且他的「Provincializing Europe」還是我論文中一個重要的概念。我確實是很喜歡他的東西。我研究的重點是現代性，或者說是「東亞現代性」，這也就是為什麼我總是那麼頑固、執迷地非談「現代性」不可的原因之一。

2. 取向就很像symbolic interactionism了,只是SI通常習慣看比較微觀的世界(也就是你說的空間其實是比較侷限性的),而你似乎還擷取了現代性(由韋伯馬克思涂爾幹到貝克紀登斯等等)這種巨觀性的觀察呢!當然現在微觀巨觀的區隔似乎意義不那麼大了...

a、是的，我確實就用了很多SI的東西，但我覺得SI是不夠的，所以在下文裡，我就提到了要在SI上加上「現代性的認知/社會形構」，如此才能更有效地掌握SI中符號的流動。這一來是因為我的訓練，還是社會科學，或者是政治學出身的，總是比較容易從比較大的結構入手，而又偏執地覺得一定要講出什麼有「系統」的東西出來。再者，也是因為我在接觸SI之前，對於符號的掌握還是先從結構主義入手的，所以還是放不下結構。

b、不過，在這一篇文章裡，說實在的，因為篇輻有限(更重要的是時間有限)，以及對這個議題的了解不多，所以對微觀的討論並不多，而重點還是放在巨觀的認知與制度的變化。在愛滋病的議題上，有幾個重要的案例，倒是用SI可以好好研究，像是魔術強森來台，及最近的「關愛之家」的事件。

3. 題外話,既然講到後期現代性,換句話說,你並不覺得有一個後現代性的出現囉?

那得要看你是怎樣定義「後現代」了。如果說，後現代是對於現代性中理所當然的西方中心的「距離化」，意識到「現代性」，那麼，我也是認為有「後現代」，而它的出現，就是我所說的「晚期現代性」的出現。我覺得概念的內容是個重點，各家說「後現代」的內容也不一樣。而最重要的，仍然不是「有沒有」後現代，而是這裡界定的「後現代」，造成它之所以出現的「社會/心理機制」是什麼。

對於「後現代」這概念，只是因為我對於所謂的「後學」，就是有種不由自主的小心，所以並不喜歡用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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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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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6:00:0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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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說報告太見外了,其實是我們跟你學習啊:)
1. 你提到"後殖民的質疑，就是對所有不自覺的「中心」，或者就是過去已然形成的「被認為有效的分類架構」提出質疑，這我接受，實際上我個人的核心研究，就是做這個。但我不認為後殖民是正當的--一切都瓦解了，都質疑了，那麼所有的對話將會過度的小心翼翼而一事無成，溝通會變成不可能。"這個前面我完全同意呢,後面那些"瓦解"云云顯然是某些後殖民學者(或者更正確地說,某些後現代學者)極端的見解,這個我也不贊成(不完全的意思是,我們在智性思考上當然可以測試所有的可能,但是後殖民精神並不只在於"破",而在於這個"破"以後的"立")
我覺得研究者可以從後殖民思潮中擷取的反思就是:我們會不會無意間接受了太多知識論的霸權(您所謂的"西方中心")?在這一點,我覺得Subaltern Studies其實有很不錯的反省(其中我比較喜歡的是Depish Charkrabarty),他們也不會走到您說的極端派那麼虛無啊.
2. 你這段話"我的態度是，有些事情我們知道，但先擱著，從建構的、實用主義的角度切入，了解的重點不在於這些立場，而是在「符號於特定空間裡具有效力的社會機制是什麼切入」，我想這樣的研究策略，對於你所常提到的實用主義來說，並不陌生。
"真是說得好啊!其實你這麼做的取向就很像symbolic interactionism了,只是SI通常習慣看比較微觀的世界(也就是你說的空間其實是比較侷限性的),而你似乎還擷取了現代性(由韋伯馬克思涂爾幹到貝克紀登斯等等)這種巨觀性的觀察呢!當然現在微觀巨觀的區隔似乎意義不那麼大了...
3. 題外話,既然講到後期現代性,換句話說,你並不覺得有一個後現代性的出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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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comment-12048797</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5:17:10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1、關於理念型,我那樣問題的另一個意涵是一個後殖民主義式的想法:理念型當然不一定在現實環境中有一樣的表現,但是在這篇文章中當我們標示台灣的"例外主義"或者"正常化"時,我們強調的是他特殊的地方.所謂"特殊"當然,如你所說,是相對於某個"一般"或者"期待中應該如此"的樣態,但是感覺上在文章中所呈現的"一般",其實是歐美中心的樣態.換句話說,我們說台灣的狀況"不一樣",是說"跟歐美國家比起來不一樣",但是根據理念型的概念,歐美實施例外主義或者正常化的樣貌,我們也不能說那就是"理念型".但是如果我們不把歐美的實施情況當成理念型,而假設理念型是獨立於台灣與歐美的範例,那我們說"台灣的例子跟理念型的差距比較大,歐美的例子跟理念型的差距比較小",又是甚麼意思?那何不就乾脆拋棄理念型的概念直接做比較研究就好了?

a、從後殖民對理念型的質疑是可以想像的。不過首先，這裡很重要的是，這就只是個具有比較意圖的個案研究，因此如果沒有個「理念型」的比較，那麼所提到的「歐美」國家，實際上它們之間的差異性也很大。看不出來是比那一個。

b、就算是比較研究，實際上也總是暗示了個「理念型」：我們比較內閣制與總統制，中間還是要挑出一些「重要」的什麼出來比較，但什麼是「重要」的?而為什麼「內閣制」就是英國?總統制就是「美國」?而英國與美國的體制又隨著時間的變遷，那麼我們所說的「內閣制」、「總統制」倒底是什麼?它們是不是就是某種「理念型」呢?再舉個例子，某個人a與某個人b比較，為什麼比較「性別」、「性傾向」、「族群」、「年紀」、「國藉」…為什麼不比較「眼睛大小」、「手指長短」、「姓名的筆劃數」…理念型往往就是個經驗上被認為有效的分類方式，韋伯的統治的三種理念型，理性、傳統與魔魅，它們之間好像也沒有什麼邏輯上的相關，就只是經驗上提供我們了解的架構。

後殖民的質疑，就是對所有不自覺的「中心」，或者就是過去已然形成的「被認為有效的分類架構」提出質疑，這我接受，實際上我個人的核心研究，就是做這個。但我不認為後殖民是正當的--一切都瓦解了，都質疑了，那麼所有的對話將會過度的小心翼翼而一事無成，溝通會變成不可能。我的態度是，有些事情我們知道，但先擱著，從建構的、實用主義的角度切入，了解的重點不在於這些立場，而是在「符號於特定空間裡具有效力的社會機制是什麼切入」，我想這樣的研究策略，對於你所常提到的實用主義來說，並不陌生。

c、當然，在行文裡，我使用了現代性時，也特地寫了二種現代性的知識社會學，再回到寫到台灣公衛部門的形構。configuration是Norbert Elias的策略，我想意識到了「文明歷程」，也就能比較有意識地與那些理所當然的「西方中心」的知識，保持個距離了。這時候，用理念型，也不會太過「西方中心」的暴力。

2.所有制定政策的人都是國家貴族,社會政治分層區隔的結果是底層的人永遠不能進入政策決定中心,同時因為它預設了國家貴族不可能了解底層的心聲,所以除了預設並揭露一個死結之外,這樣的角度似乎感覺上很絕望.

絕望是不會啦，需要的就是像你這樣的、具有社會學及人類學意識的專家的入場。只要有個適當的「中介」，及愈來愈多了解底層生態的研究，我想就有希望了。

***
1、我覺得越是污名化的兩者，關連和前因後果越需要提出來討論和解釋。所以，就您上面的說法，我想提出一個疑問。我想瞭解您認為愛滋病毒感染途徑的特殊性是什麼意思？用您的語言來說，就是「特殊得要到什麼地步算是特殊」？

「特殊」是個相對於「一般」的概念--我在這兩個詞上，都加了現象學式的括號，這裡所代表的是，它們都是社會建構的，因此，首先它不能被講清楚，而就是種身體的感覺(Merleau-Ponty)，是種長時期的生活慣習(habitus, Pierre Bourdieu)。我試圖用早期現代性與晚期現代性兩個理念型的概念，目的是在指出，原本是階序的「一般--特殊」關係，即「一般」是：好的、大家能接受的、自然的、具有社會整合的，而高於「特殊」的：偏差的、離心的…，轉化為水平關係，甚至是強調「特殊性」的，像是對各種秀異的注意。這之間的轉化，我引了的是Zygmunt Baumen，即「全景監視」與「單景監視」的差別。

再具體地回答你的問題：「到什麼地步，才算特殊?」這個問題是要依脈絡的，是實用主義的，它的界定本身就有些暴力(MP, PB)。我覺得重點並不在這裡，重點在：是什麼樣的社會機制，決定了到什麼地步是「特殊」的(ZB)。

2、我會提出這個疑問，是因為愛滋病毒跟B肝病毒一樣是經由血液體液交換傳染，而且過去十年台灣愛滋病毒感染逐年增加的個案，並無明顯「特別是男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所以，我對您的說法有點疑慮。也許是我沒看過您所參考的資料，也請讓我知道。

不用疑慮，因為我根本就沒有說「過去十年台灣愛滋病感染者增加的個案，是由於男同性戀所致」，你截取的段落，是愛滋病一出現時的狀況。當初的情形，有所謂的「3H」，「Gay cancer」等，對MHM有嚴重的污名，在那個脈絡下，我想「什麼是特殊的行為」，就由那時候的脈絡來決定，但在台灣近十年，對男同志的污名少多了。更重要的是，我並沒有說「過去十年增加個案與男同志有關」，你多慮了。

***
謝謝兩位的意見，獲益良多。

我個人研究的策略，是建構主義(或說實用主義也可以)，然後，再多一點，是從現象學的、揉合結構主義地來談「建構時符號的流動，如何從社會及心理機制來理解」，而再多一點，就是「現代性」下所呈現之社會與心理機制的「形構」了。這種方法，一來很強調符號的互動，再者又透過「現代性結構」，來理解這個符號的互動之前及之際的社會/心理機制的架構。從這個角度，一方面對於西方中心，有很多的批判；另一方面，也對於後殖民，保持距離。簡單跟二位報告我的研究策略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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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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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4:02:1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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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從catatonia網誌連過來的。我是作性/別研究，所以我關心的是男同志與愛滋病的連結，跟你們關心的面向比較遠了。是路過來插花的。因為您寫作本文的深意之一，就是希望減少污名，所以我想針對您和我關心的面向有交集的部分，提出一點想法。

您提到由於傳染途徑本身的特殊性(性行為，特別是男同性戀者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毒癮靜脈注射，兩者均具有高度的社會污名。此外還有母嬰的垂直感染及血友病患者的輸血感染，這兩種模式則不具污名)，遂使得愛滋病所涉及的不只是公共衛生的層面，也有社會的道德層面。

我覺得越是污名化的兩者，關連和前因後果越需要提出來討論和解釋。所以，就您上面的說法，我想提出一個疑問。

我想瞭解您認為愛滋病毒感染途徑的特殊性是什麼意思？用您的語言來說，就是「特殊得要到什麼地步算是特殊」？

我會提出這個疑問，是因為愛滋病毒跟B肝病毒一樣是經由血液體液交換傳染，而且過去十年台灣愛滋病毒感染逐年增加的個案，並無明顯「特別是男同性戀之間的性行為」。所以，我對您的說法有點疑慮。也許是我沒看過您所參考的資料，也請讓我知道。先謝謝您。]]>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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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0:42:0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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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謝謝你的回答,這一連串的討論我自己受益也很大呢!
1. normalization的意思當然跟routinization不太一樣,我也知道有很多環繞著normalization的討論--不管是將不正常的人"正常化"或者把例外的情況"常態化"--這個字大概很難擺脫道德性的指涉,但是我想你這邊並沒有特別要表示某種道德性的立場,所以才會提這個用字的小問題.
2. 關於理念型,我那樣問題的另一個意涵是一個後殖民主義式的想法:理念型當然不一定在現實環境中有一樣的表現,但是在這篇文章中當我們標示台灣的"例外主義"或者"正常化"時,我們強調的是他特殊的地方.所謂"特殊"當然,如你所說,是相對於某個"一般"或者"期待中應該如此"的樣態,但是感覺上在文章中所呈現的"一般",其實是歐美中心的樣態.換句話說,我們說台灣的狀況"不一樣",是說"跟歐美國家比起來不一樣",但是根據理念型的概念,歐美實施例外主義或者正常化的樣貌,我們也不能說那就是"理念型".但是如果我們不把歐美的實施情況當成理念型,而假設理念型是獨立於台灣與歐美的範例,那我們說"台灣的例子跟理念型的差距比較大,歐美的例子跟理念型的差距比較小",又是甚麼意思?那何不就乾脆拋棄理念型的概念直接做比較研究就好了?
3.所有制定政策的人都是國家貴族,社會政治分層區隔的結果是底層的人永遠不能進入政策決定中心,同時因為它預設了國家貴族不可能了解底層的心聲,所以除了預設並揭露一個死結之外,這樣的角度似乎感覺上很絕望.
我的態度比較不一樣,我接觸過CDC的人,事實上我覺得這些參與決策的人並不是沒有意識到理解底層藥物使用者聲音與經驗的需要,他們有人甚至希望跟幫派頭頭聊聊,讓大哥去勸下面的小弟參加減害措施,因為這樣子"對幫派可能也有好處吧"!.但是他們缺乏管道跟組織,只能訴諸效果可疑的監理所教育.在這一點上藥物使用者比愛滋病患者更慘,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基層機構幫他們發聲,讓他們被了解(而這又牽涉到藥物使用者團體成立的社會歷史條件...更何況就算有,也不見得有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我之所以要堅持在實作層次上面發問,就是在於我認為這比較"有用"(這並不表示不這麼做就完全"無用").這是我作為clinician-researcher的立場(當然也是我的pragmaticist bias).
Again, my 2 cents :)]]>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comment-12048791</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10:24: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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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1.但是就用詞上面,其實這邊所謂的正常化,意思指的是讓原本例外主義的政策決定過程成為一種常態,它的意思聽起來比較像是routinization,所以叫作"常態化"會不會比較好?

「正常化(normalisation)」是在討論這個概念時，已經被習慣使用的概念了。相關的文章非常的多，這不是我個人的用法。我想可能可以在中文的翻譯上，改成「常態化」，減少道德意涵的指涉，這點我會再想想。

至於routinization，也許可以譯成「例行化」，一來因為這不是在這個議題上慣用的詞，再者，這個概念我也會想到Max Weber的魔魅領袖的routinization，那又是完全不同的脈絡了。


2.我還是很想問,在這邊援引這種理念型的用詞有甚麼特別的作用嗎?例如文章中強調:"2000年之前，「例外主義」是「欠缺社群基礎之社群導向」的防治政策；2000年之後，社群基礎也相當淺薄。淺薄，但終也還算是有，而使得「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出現了鞏固的現象。"所謂(台灣的)"例外主義"不過就是"把愛滋病防治當成一種特殊的例外狀況來處理,例如說編列預算,制定政策等等,但是整個過程沒有社區團體的參與",為甚麼不這麼說就好了?說明例外主義到正常化的理念型轉變當然很好,但是實際上可能根本沒有太大的不同啊? 這就是我那個"以XX為名,到底大家都在幹些甚麼"的意思.(不過這可能是我的pragmaticist bias...:P)

這是個好問題，我會在結論時都會寫到，簡單說是出於方法論上的目的。這篇文章雖然是個案研究，但我希望它同時也具有比較研究的意涵，因此得藉由一些概念，如正常化、例外主義，或者是兩種現代性等的中介，並在比較之間，呈現台灣的特殊性。

你提到，「所謂(台灣的)"例外主義"不過就是"把愛滋病防治當成一種特殊的例外狀況來處理，例如說編列預算,制定政策等等」，行文間有個關鍵字，「特殊」，得要到什麼地步算是「特殊」?這必然，不只有個在認知上的「界線」，還有個更重要的「一般」的隱形的對比，否則「特殊」是說不出來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就明白地點出「一般」是什麼意義，並藉著種種理念型來中介、比較。

3.減害措施剛好站在好幾個社會議題的發展線路上,其中一方面是愛滋病防治(你這篇提到的),另一方面是毒品使用防治(這是我關切的),所以大概不同的trajectory會看到不同的事情,謝謝你的這篇文章.

這是真的。因為我將愛滋病當作是主要討論的對象，於是其中也就引用了非常多、特定的詞彙，剛好你有疑問的部分，多在這方面。不過，我也感謝你的意見，同樣地也藉由你的質疑，讓我再仔細想過一些問題。


4、我自己是出身科技與社會研究的,所以對於科學事實與政治爭議之間的交互作用比較有興趣,例如說對於警察會在藥局門口抓人這種說法,我其實並沒有看過相關研究,推估是政策制定者跟少數毒品使用者的詢問所得,但是我跟這些毒品使用者相處的理解是:那種癮頭來的時候,根本是撐不到藥局去買針頭的,所以就算他們相信警察不會抓,他們也不一定會買,這就是國外為何要乾脆設置safe injection room在使用藥品程度嚴重的地區,讓他們平常在附近晃啊晃的時候,需要時就進去打一針.但是台灣的毒品使用者分布方式完全不同,更何況這些人到底是不是共用針頭感染的我們其實也根本不知道(搞不好是因為他們都沒有安全性行為的概念),所以我說如果在事實面,我們其實還需要很多robust一點的empirical研究,所謂的需要他們對於政府的trust,大概要在這個層面,這樣我們才能理解他們,但是這個trust的建立以使得研究與理解得以進行,就需要基層社區團體的加入與協助,我想這才是你說的"參與模式"吧.

是的，其實對於這幾年「毒癮者感染愛滋病」暴增的現象，就數字上我也有點質疑：

1、有毒癮的人感染愛滋病，就可推定是因為靜脈注射嗎?說不定正如你說的，是性行為造成的，像許多性愛派對中，同時也有毒品的使用，會不會在這過程中，沒有使用保險套而感染的?

2、其實我在看那些「減害計劃」，我的直覺上就是有種感覺，制定政策的人，根本不懂這些靜脈注射的、毒癮患者而造成愛滋病感染的行為模式。制定政策的人，很可能就是Pierre Bourdieu所說的「國家貴族」：作為「貴族」，在台灣，他們的生活經驗恐怕就與這些毒癮患者、愛滋病患者相去甚遠；作為「國家」的，在台灣，他們經常是隱性就以「國家」為目的，維持社會秩序是他們最核心的，也直覺的價值。這些我在第一部分關於台灣衛生部門的形構中有提到，不過由於欠缺田野的資料，我不敢講得太直接，就只能說是政策社群的「封閉」，對其「政策標的」的了解不夠深入。因此很可能出來的政策，手段與目的之間，會有出入。如此，也就推論出，需要有基層社團的加入，不過，這說實在的，我也不是很了解，而在直覺上，也還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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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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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06:20:2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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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謝謝了,等你確定會刊出在哪裡的時候,麻煩再告訴我一下:)
幾點感想:
1.你描述的在歐美的相關政策制定過程:舊公共衛生(以防堵為主,標示出"不正常的人")-->例外主義(新公共衛生,民間團體參與)-->正常化(將這些由下而上的參與模式統合在原本的政策決定過程中),這我沒有太多意見.但是就用詞上面,其實這邊所謂的正常化,意思指的是讓原本例外主義的政策決定過程成為一種常態,它的意思聽起來比較像是routinization,所以叫作"常態化"會不會比較好?
2.我還是很想問,在這邊援引這種理念型的用詞有甚麼特別的作用嗎?例如文章中強調:"2000年之前，「例外主義」是「欠缺社群基礎之社群導向」的防治政策；2000年之後，社群基礎也相當淺薄。淺薄，但終也還算是有，而使得「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出現了鞏固的現象。"所謂(台灣的)"例外主義"不過就是"把愛滋病防治當成一種特殊的例外狀況來處理,例如說編列預算,制定政策等等,但是整個過程沒有社區團體的參與",為甚麼不這麼說就好了?說明例外主義到正常化的理念型轉變當然很好,但是實際上可能根本沒有太大的不同啊? 這就是我那個"以XX為名,到底大家都在幹些甚麼"的意思.(不過這可能是我的pragmaticist bias...:P)
3.減害措施剛好站在好幾個社會議題的發展線路上,其中一方面是愛滋病防治(你這篇提到的),另一方面是毒品使用防治(這是我關切的),所以大概不同的trajectory會看到不同的事情,謝謝你的這篇文章.
我自己是出身科技與社會研究的,所以對於科學事實與政治爭議之間的交互作用比較有興趣,例如說對於警察會在藥局門口抓人這種說法,我其實並沒有看過相關研究,推估是政策制定者跟少數毒品使用者的詢問所得,但是我跟這些毒品使用者相處的理解是:那種癮頭來的時候,根本是撐不到藥局去買針頭的,所以就算他們相信警察不會抓,他們也不一定會買,這就是國外為何要乾脆設置safe injection room在使用藥品程度嚴重的地區,讓他們平常在附近晃啊晃的時候,需要時就進去打一針.但是台灣的毒品使用者分布方式完全不同,更何況這些人到底是不是共用針頭感染的我們其實也根本不知道(搞不好是因為他們都沒有安全性行為的概念),所以我說如果在事實面,我們其實還需要很多robust一點的empirical研究,所謂的需要他們對於政府的trust,大概要在這個層面,這樣我們才能理解他們,但是這個trust的建立以使得研究與理解得以進行,就需要基層社區團體的加入與協助,我想這才是你說的"參與模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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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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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Tue, 17 Oct 2006 05:29: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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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我還是先貼出來了，剩下大約一頁半的部分還沒修過。

今天就工作到此了。]]>
	</description>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guid>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comment-12048785</guid>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16 Oct 2006 23:43:2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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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第二部分：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從例外主義到正常狀態

雖然絕大多數的國家對於愛滋病的防治，多採取「例外主義」的策略，但實際上「例外主義」仍然是個統稱，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公共衛生能力，及其它政經文化等差異，也就會有不同的政策內容。因此，在這一小部分中，除了要了解台灣在「例外主義」時期裡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之外，同時也將試著解釋何以會出現如此這般特定形式的「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總的來說，台灣在「例外主義」時期裡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一來由於台灣孤立的國際地位，遂使一開始的防治政策只是研究人員援引西方國家的策略而已，未能出現其它與國際社會更密集的互動。 再者，就當時國內的環境仍是民主化初期，而由於威權政府長期的禁制，孱弱的公民社會中並沒有「新公共衛生」所需要的社群力量，以及多元文化的社會基礎。於是，即使是「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在台灣的實踐方式也不是「由下而上」的決策模式，可說是個「沒有社群的社群導向政策」。不過，隨著民主轉型而使得相關的邊緣社群也逐漸地獲得了承認。因此，一來從邊緣社群受承認的制度性安排入手，再配合著前文中對於現代性的區分，我將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的發展，分成兩個時期，即1)、「例外主義」防治政策形成期(1984-2000)；2)、「例外主義」防治政策鞏固期與向「正常化」的轉化(2000-)。

一、「例外主義」防治政策形成期(1984-2000) 

藉著第一部分的討論 ，首先可以理解「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需要有「晚期現代性」的社會情境作為支持；其次，歷經了殖民統治及威權時期，台灣的衛生部門所表現出來的，則是深沉的「早期現代性」慣習。在這種情境下，這一小節將分成二個主題，即1)、「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發展；2)、「例外主義」中的承認與現代性，分別討論早期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如何發展，以及它的內容。

(一)、「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發展

1984年12月，台灣首度發現愛滋病案例，患者是個過境的外國人。 1985年5月15日，召開研商「籌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小組」，會中決議：1)、成立小組，名稱定為「行政院衛生署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小組」；2)、將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列為報告傳染病； 3)、凡各醫療院所發現可疑病患都應先報告衛生署，並由防治小組指定專家確定診斷；4)、防治小組將負責彙集國外之有關愛滋病的相關資料，以供國內醫界參考；5)、為防止愛滋病檢驗試劑濫用，對該項試劑之進口及使用單位應予管制。 五天後，衛生署成立「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小組(下稱愛滋病防治小組)」，成員包括台大內科莊哲彥(並為召集人)、沈銘鏡，泌尿科江萬瑄，台大血液科劉禎輝、長庚感染科呂學重、馬偕內科張明志，榮總過敏免疫風濕科王世叡、榮總副院長鄭德齡、預研所所長許書刀，並明訂工作為1)、擬訂診斷標準；2)、擬訂疾病報告格式及報告步驟；3)、成立疾病諮商中心；4)、加強檢驗試劑管理；5)、一般衛生教育；6)、其他有關愛滋病事宜。同年6月26日，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制定各種有關愛滋病的醫療流程、血液製品管理規定及衛生教育計劃，愛滋病防治的政策正式上路。 

從這些具體的政策與防治小組的組成方式看來，可以看出在政策初始，制定愛滋病防治的政策社群，悉數由醫師所組成，甚至連公衛學者都沒有，因此政策主題仍是針對個人的醫療，至於一般性的公共衛生除了尚未成形的衛生教育之外，可說尚未出現。這種現象除了是由於政策社群的專業所致，也是因為當時的感染人數非常少，並均為外國人。1986年2月27日，台灣發現首例本國藉病例，患者是位同性戀者。同年11月發現首例的靜脈毒癮者的感染病例，衛生署發布新聞，唯不提及病人姓名、國籍及性取向等的資料。1987年初，衛生署設置愛滋病諮詢專線，同年4月的愛滋病防治小組第八次會議中，決定在《傳染病防治條例》之外，針對愛滋病單獨立法。此時，愛滋病防治已經進到了政治議程，並以單獨立法的形式出現，形式上確立了「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與之同時，愛滋病仍然繼續漫延。同年5月，首例女性愛滋病感染病例出現；1988年7月，首例性工作者的病例出現；12月，首例母子垂直感染個案出現；1989年，首例夫婦傳染的個案出現；1993年，首例輸血的感染個案出現。

不過，雖然愛滋病的疫情在台灣漫延，但有關愛滋病防治的爭議，並不像在西方國家中那麼明顯。這是因為在此同時，台灣社會同時正如火如荼地進行民主轉型。因此，不僅整個社會議題集中在政治轉型的種種現象上，就算偶爾有愛滋病的消息，它在媒體上的再現形式，總也是近乎一面倒地帶著沉重的污名。 當然，烙印在愛滋病患者身上的污名在各國都存在，但由於長期威權的體制下，台灣並不存在如西方社會中的文化多元價值。即以1994年澎湖愛滋病童的事件為例，我們看到的不僅是大眾的恐慌，還有官僚、醫院及校方必然未盡保護感染病童之隱私權的責任，及大眾媒體的落井下石。沒有多元文化的社會環境，即不存在挑戰國家權威的社會團體。因此，不管是「新公共衛生」裡所強調的社群價值，或者是「由下而上」的決策模式，都不容易在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中看到。因此，即使形式上已然確立了「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對於愛滋病防治單獨立法，及對於愛滋病患之穩私權、就業就學權的保障—但是，在實質的執行上仍有困難。而且，此時的政策社群對於愛滋病感染者仍是從「不正常」的角度看理解 / 即以時任衛生署長的張博雅的發言為例，她即認為：「因個人不當行為而染上愛滋的病患，應對自己行為負責，負擔一部份醫療責任。」 。「不當行為」的定義背後，實際上恐怕不只是衛生署長的主張，也是一般社會大眾的看法。 由於沉重的污名與歧視，強調「合作與納入」的「新公共衛生」實際上並未出現。從這角度也就能了解「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在台灣的實踐僅是徒具形式而已。

1990年底，《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防治條例(下稱《條例)》在立法院中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有了法源依據。不過，在此時的《條例》所呈現出來的「例外主義」，只是將愛滋病從其它性病傳染病中獨立出來而已，不僅在內容上對愛滋病患者的保護只限於隱私權的部分，沒有採納愛滋病防治小組在1988年8月的會議中，對於愛滋病患者之就學及就業權之保護的建議。是項建議得要到1997年底的第一次修正之後，才納入條文—當然，也跟隱私權一樣，就只是法律層次上的保護，但在執行上仍有非常大的困難 。因此，民主轉型自80年代中期開始，得要到97年才會由於相關團體的敦促，才在法律上承認了愛滋病患者的就學就業權，這還不包括落實時的困難。由此可見，多元文化的價值尚未在台灣社會深化，實際上即以愛滋病防治小組在1987年的建議，得要到1997年才在修正之後納入的現象來看，我們也可以看到台灣社會的政治菁英對於愛滋病的防治，較防治小組中的醫療專家更為保守，這當然或多或少地也反應了台灣社會對於愛滋病的態度。由此看來，即使此際正是台灣民主化最激烈的時刻，自由與人權等的議題高入雲霄，但對於像是愛滋病患之類的少數人權來說，進度仍然相當地緩慢與被動，這種現象在2000年政黨輪替之前，並沒有太大的變化。 

(二)、「例外主義」中的承認與現代性：以篩檢政策為例

1990年《條例》經三讀通過，公布施行而確立了「例外主義」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之後，也就開始了對邊緣社群的制度性承認。就1990年公布的條文中，即已出現了特別保護感染者隱私權的條文。不過，對隱私權的保障並不能推定為是由於民主化的發展，而對人權之尊重的結果。因為不公布患者身份的方式，在早期發現病例時即以採用，與民主化關係不大。而且，由於愛滋病所帶有的污名，因此為了要能夠鼓勵可能感染的民眾接受篩檢，保障隱私權也有其必要性。事實上，篩檢不僅事涉隱私，而且是愛滋病防治最重要的一環。 因此，篩檢政策即成為愛滋病防治中最具爭議的一個環結：一方面，為了掌握愛滋病流行的狀態，得戮力於標定感染者的身份，以方便疫情的追踨與控制；另一方面，又由於愛滋病的污名，而使得潛在的感染者不願接受篩檢。如何既能儘量擴大篩檢的對象，又能縮小受檢者曝光的風險，不僅呈現了新舊公共衛生策略的組合樣態，實際上也間接地反應了該社會對多元文化的接受度：「舊公共衛生」以強制的方式來標定及追蹤疫情，可能反而讓潛在的感染者藏得更深；「新公共衛生」將所謂「高危險群」納入防疫體系並與之合作，但這些「高危險群」也並不一定會合作，因為他們所面對的不只是社會的污名，同時有法律的處罰，因為他們之中，還包括了性工作者、靜脈毒癮注射者等有違法律規範的行為者。於是，篩檢政策必然是新舊公共衛生的組合，而在這呈現了國家管理愛滋病防治的政策組合中，也能看到邊緣社群所受之承認的樣態。 承認，包括了是否在篩檢之前得到受檢人的同意，以及在篩檢之後對於檢驗結果的控制。前者所涉及是篩檢是否強制的問題，後者則是關於篩檢的匿名性。

自1984年底發現了愛滋病首例之後，1985年衛生署即與指定單位合作，對「高危險群」—依當時的定義，包括同性戀、血友病、靜脈注射毒癮、性病、娼妓—進行篩檢。由於沒有法律依據，篩檢並不具強制性，不過「高危險群」也就在這時候被界定出來了。這種界定方法，一來是在疫情初發之際，所謂的「高危險群」具有流行病學上的依據；再者，在當時威權體制底下，被標定了為「高危險」的群體，也無力甚至是沒有反抗的意識。1987年，衛生署函請中華民國捐血運動協會對所有外國捐血者的血袋，務必在確定其 HIV抗體為陰性之後方可使用。「外國人」接著成為第二個被標定為「高危險群」的團體 。1988年，捐血中心對血袋進行全面的HIV抗體檢驗。 這兩個從捐血的管道進行篩檢的策略，基本上都是從逕行們血袋中抽血檢查，因此都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進行的。1989年，衛生署與國防部合作對役男進行全面性的篩檢。此時的篩檢不僅未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甚至是當事人根本就不知情)，而且還是全面性的強制篩檢。1990年，衛生署再與法務部合作，對於監所的受刑人進行篩檢；1991年，對外勞進行全面性的篩檢；1992年9月，根據《條例》的規定，衛生署公告了「應接受HIV檢查」的對象，其中包括：一、從事色情行業者；二、嫖妓者；三、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四、監所受刑人；五、性病患者六、血友病患者；七、同性戀者；八、外籍勞工；九、役男。 

上述公告應接受篩檢的對象，可說是將85年之後有關「高危險群」的定義法制化。不過，中間還是有些不同：首先就1992年法令規定的第一、二項來說，實際上與1985年所定義之「高危險群」的方式已有些不同。一來，後者並沒有92年中所規定的「嫖妓者」；再者，在85年時所說的「娼妓」在92年改以「從事色情行業者」稱之。其次，在85年時提到的「靜脈注射毒癮」，在92年所使用的詞是「毒品施打、吸食或販賣者」，主要的差異則在範圍上增加了「吸食或販賣者」。兩者之間就範圍擴充的部分來說，增加了「嫖妓者」與「(毒品)吸食及販賣者」都可以說是基於防疫上的需要，而在邏輯上可以理解的。不過，在此同時我們也看到了篩檢的強制性在範圍上的擴張。另外，就「娼妓」到「從事色情行業者」在措詞上的轉換，倒是個值得觀察的切入點。「娼妓」是在1985年，即威權時期的用語，而「從事色情行業者」則在1992年，也就是民主化的時期了。從「娼妓」變成了「從事色情行業者」，在語言的層次上減少了道德的意涵，這實際上與90年代末期才出現的妓權之間關係不大。因此兩者之間差異，多多少少代表了民主化促成了多元文化的發展，於是對「不正常」多了些體諒。簡單地說，從85年到92年之間對於「應接受篩檢」的定義，一方面是在強制篩檢的範圍擴張了，這基本上是「早期現代性」的反應；另一方面，是措詞上多了些多元文化的色彩，這則可以說是「晚期現代性」的現象。 

 (三)、「例外主義」防治政策之形成期的小結

總的來說，在「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形成期」這段時間裡，一方面主流防治政策還是以「圍堵與排除」為主，也就是標定「高危險群」。而且，形成此一政策的模式，也是「由上而下」，不僅邊緣社群並未參與政策社群，而且多元文化也不充分，對邊緣社群的承認深度不高：「高危險群」沒有被當作是「合作」的夥伴，篩檢政策也是以強制的方式進行。不過，隨著台灣的民主化，「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確實也逐漸地成形了：首先，愛滋病的防治被單獨立法，於1990年公布施行。其次，1997年時的第一次也是最大幅度的修正 ，除了明定感染者的就業、就學權利之外(第六條之一)，同時還將愛滋病納入重大傷病給付(第七條)，此外也修正部分與愛滋病有關之污名的文字，像是將「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改為「進行危險性行為」。 「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反映了社會對愛滋病患的刻板印象，即認為「得愛滋不是濫交的人，性工作者，就是同性戀」，或者「感染者，尤其是性工作者，存有報復心態地在傳染病毒」。 修正後的「危險性性行為」，不但減少了愛滋病患者的污名，並且從降低「高危險行為」的角度來規範感染者的性權益與責任，也是向「例外主義」之防治政策的轉化。當然，這些轉化與民主化之間的關係密切，除了由於對多元文化的認識增加之外 ，也不能忽略相關之邊緣社群所帶來的影響力，如1994年包括愛滋防治組織、婦女運動組織、同志運動組織，曾發起「帶原者不是罪犯—共同推動沒有歧視的愛滋防治」的公聽會與書面聲明。 而1996年底成立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對於愛滋人權的努力，更扮演了直接而重要的角色。 

不過，這些邊緣團體仍未有制度上的承認，它們僅能說是促成政策變遷的壓力團體。這些邊緣團體尚未「體制化」，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仍處於對抗的狀態，磨合的過程也就與「例外主義」之防治政策的形成同步。自1985年到2000年之間，由於政策社群還是由專家及官僚所組成，在沒有邊緣團體的制度性參與的狀況下，防治愛滋病的衛生部門，其內部的「部門參照」還是以傳統公共衛生為主，強調「圍堵與排除」。不過，在「整體參照」上，卻由於民主化的發展，使得多元文化、人權等的價值也逐漸出現了，於是「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也更加豐富。不過，由於先前威權體制對民間組織的禁制，以及衛生部門的早期現代性的特質，強調社群的「例外主義」防治政策在台灣所表現出來的，是種「沒有社群基礎之社群導向」的型態。這種現象得要等到2000年民進黨執政之後，才逐漸出現了變化。

二、「例外主義」防治政策鞏固期與向「正常化」的轉化(2000-)

2000年民進黨在總統選舉中勝選之後，其「人權治國」的價值也開始制度化，除了在總統府內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並定期製作《年度國家人權報告》之外，邊緣社群也開始有了制度性的地位。首先，行政院於2001年底成立跨部會的「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推動愛滋病防治工作，並於2004年6月改為「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委員會」；接者，包括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張維，以及長期推動愛滋病諮商、提供病友社會支持的露德之家主任謝菊英，均列名為該委員會的委員。有鑑於此，整體參照的人權價值及對邊緣團體的承認，都由於制度上的安排，而進入了衛生部門之中，「合作與納入」的價值也得以更直接地進入政策制定的過程。因此，自2000年之後可以說是「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鞏固期。不過，也就在邊緣社群逐漸體制化，而愛滋病去污名的過程中，防治政策也開始了「正常化」的發展。在這一小節中，主要分成兩個主題分別討論：1)、「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鞏固，及2)、「正常化」的出現及發展。

在討論「例外主義」的鞏固之前，首先值得先說明的是，「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鞏固與「正常化」的發展之間，並不見得是對立、互斥的兩種政策取向。這一來是因為「例外主義」與「正常狀態」的兩種政策取向，本身就是理念型，它們在實際上就有混合的可能性；再者，更重要的是「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本身仍然還是由衛生部門作為主要的執行者，因此也就在「例行化」的過程中逐漸地「體制化」，被吸納至衛生部門中而成為「正常狀態」。當然，除了語義及例行化的因素之外，造成「正常化」出現的原因還有許多，下文中將進一步說明。這裡首先要指出的是「例外」與「正常」在實然的政策內容中，並不是二分對立的，於是也就能理解何以在「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鞏固之際，同時也有「正常化」的現象。而且，區分兩者的還不是時序上的先後。其次，由於「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在台灣，實際上也遠不如西方國家的深入。因此，即便是在鞏固期裡，「例外主義」的內容在深度上離西方國家也有段差距。於是，「例外主義」防治政策在鞏固期裡，是部分的邊緣社群在「沒有社群基礎的社群導向」政策中，淺薄地體制化同時，即進入了「正常狀態」。

(一)、「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鞏固

分別在2000年1月及7月，《條例》連續地進行了兩次的修正，其內容主要的是在技術性層次上的修正。 不過，雖然法律層面沒有太大的改變，但是在防治政策卻出現了大量「新公共衛生」的策略：2000年1月27日，衛生署召開了「推動同志同團愛滋病防治座談會」，這可以說衛生部門與所謂「高危險群」之間的首度合作，與先前經由其它社會團體中介已有所不同。同年2月18日，衛生署與民間愛滋病防治團體，召開「性病愛滋病衛教宣導座談會」。從10月份開始一直到年底，衛生署進行了一連串的愛滋病教育宣導活動，其規模之大，也是歷年來所僅的。2001年2月7日，衛生署召開了「協商九十年度防治愛滋民間團體工作協調事宜會議」，試圖整合民間資源共同防治愛滋病。同年8月13日，衛生署召開「愛滋病防治問題」座談會，邀請民間團體和專家學者，除討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第三期五年計畫(草案)」之外，也就跨部會合作、民間團體整合資源等事宜達成共識。11月21日，衛生署以署長名義簽請行政院同意設立「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並於11月26日依據行政院所核定之「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跨部會的「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2004年6月，該單位改隸衛生署，更名「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委員會」，除了代表行政院層級的跨部會合作已趨穩定，「推動委員會」完成了階段性任務，也顯示了「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在體制上回歸於衛生部門的「正常狀態」。

從2000年之後，愛滋病防治在水平的跨部會與垂直的「政府—民間」關係，出現了快速的整合。在2001年年底成立了「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之後，2002年1月隨即召開了「協商91年度防治愛滋民間團體工作協調事宜」，會中邀集相關部會與民間愛滋防治團體，除了請相關單位提報九十年度工作成果、執行困難與建議外，並與民間團體溝通未來愛滋防治的方向與課題。民間團體除了是這類例行性協調會議的固定成員，同時也經常參與許多非例行性的會議。此外，也有衛生署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召開的會議。例如2002年6月中，與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合作的「性工作、妓權、社會變革系列論壇」；同年8月底，補助愛慈基金會所召開的「助人者座談會」；9月18日，衛生署與19家愛滋病民間團體召開經驗分享的會議；10月5日，與同志熱線聯盟合作，在「同玩節」中宣導愛滋的防治等等。 這類合作的活動非常多，顯示了衛生署在2000年前後的策略有相當大的轉變。另外，在這段期間也進行著《條例》的修正案，而與之前的修訂程序不同的是，在2002年之後的幾次法案修正協調會議裡，除了以往參與的學者專家與相關部會，相關民間團體也受邀列席。從這些情形看來，「合作與納入」的政策不僅大量出現，而且也已經制度化，使得「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進入了鞏固期。

不過，邊緣社群的地位受到制度性的承認，並不代表了說它們的主張也被接受了。當然，政策的產出本就是政府與民間磨合的結果，同樣的情形也會在各國發生。但在台灣，由於邊緣社群在制度上受到承認的時間相當晚，致使磨合的密度還相當淺薄。而且，在體制上參與磨合的，一來就只有「愛滋病權益促進會(下稱權促會)」及「露德之家」，在政策社群仍然只佔極少數； 再者，雖在2000年之後衛生署即與諸多所謂「高危險群」展開合作，但種種磨合主要的還是在衛生署與這些「高危險群」之間，其它單位(特別是警政、司法等等)與「高危險群」之間的磨合並不充分。即以清潔針頭的提供來說，它在藥房中可以免費取得，因此應該能夠大量減少靜脈注射患者因為共用污染的針頭而感染的可能性，然而實情並非如此。近幾年愛滋病新增病例人數激增，究其原因是由於靜脈注射患者認為警察在藥局附近盯哨，因此不敢購買清潔針頭。 當然，實情是否如此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因為在藥局中出入的人數眾多，警察是否有能力從離開藥局的人裡，馬上辨視出哪些人買的就是針頭，恐有疑問。但這種現象確也反映了靜脈注射患者對於警察的不信任。不信任是由於磨合不夠，也是「合作與納入」之策略的深度不足。

「合作與納入」的深度不足，使得法令及政策層面上雖然有許多保障愛滋病患權益的條文，但實際執行時卻有許多的困難。再以具體的事例來說，愛滋病患者的隱私權與就學就業權的保障均在《條例》中明文規定，但在現實的運作上卻沒有受到充分的保障。比如說，國立高雄餐飲學校強制在新生入學時，進行愛滋病篩檢並要求愛滋學生「休學以致治癒」，形同拒收愛滋學生； 國營的中油、台電在招考新進人員時，簡章中即規定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報考，而由於愛滋病即為法定傳染病，是項規定等於是排除了愛滋病患者的就業權。 此外，隱私權受到侵害的事件更是履見不鮮，像是偶爾可以看到電子媒體的SNG車跟著警員，報導著警方戴口罩、手套戒護愛滋病患，或是破獲同志搖頭性愛派對，而其中又有多少愛滋病患者的消息等。 這些有違愛滋病患者權益的事件之所以發生，追根究底的還是與附著在愛滋病上的污名有關。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上對於愛滋病患者的權益多有保護，但愛滋病患者仍然被當作是是「不正常的人」來對待，沒有考慮到，也不願意多了解，甚至是再進一步地在他/她們身上加種種的污名。恐懼與排擠，造成了愛滋病患者害怕曝光，遂使得他/她們的權益即使受損，經常也消極以對，因為在法律訴訟的過程中，身份很可能就會曝光。 

(二)、「正常化」的出現及發展

污名與歧視仍然存在。然而，這些被當作「不正常的人」卻得要面對防治政策「正常化」的發展。造成正常化的原因，有些與西方國家相似，不過有些原因仍然還有台灣的特殊性。簡單來說，愛滋病所帶來的恐慌之更甚於其它不知名的疾病，是由於一開始它是附在一些原已污名的團體身上。因此，在進入政治議程之前，愛滋病的防治即有抗議污名的，也有保守譴責的，而使得議題本身已然先行的政治化了。 作為解決方案之「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即在舊公共衛生無效，又在「例外主義」策略聯盟的運作下，自80年代中期成為防治的主流。 但是，一來由於「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奏效，同時愛滋藥物的發展也有助於疫情的控制，使得愛滋病在西方國家作為「問題流」的成份降低；再者，作為「政策流」的「例外主義」防治政策，也逐漸納入公衛體制而成為「正常狀態」的一部分；最後，當初種種形成「例外主義」策略聯盟的因素也消失了，像是污名的減少、權益的保障，或是對於愛滋病患者的治療照護納入了健保社福體制等的因素，造成昔日掀起動員、聯盟的力量消解，也就不再引起社會的注意了。而且，當愛滋病如同其它傳染病一樣地預防，或像其它慢性病一樣地治療，而成為醫療市場中的「顧客」之際，由於新自由主義的發展，而使得愛滋病的議題在樽節健保財務及市場化的要求下，更進一步地「去政治化」了。

愛滋病議題去政治化的現象，也出現在台灣。不過由於衛生部門與其它部門，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結織的方式不同，因此雖然同樣是「去政治化」的現象，但在轉入「正常狀態」之際所出現的政策卻不盡相同，而帶來的結果更是大不相同：愛滋病的感染人數不減反增，而其中又以靜脈注射為大宗。 那麼，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正常化」是怎樣的光景?而又是什麼樣的原因，造成台灣今天愛滋病防治出現了「缺口」?針對這兩個問題，這一小節中將分別討論：1)、「正常化」的政策內容，及回答2)、何以靜脈注射成為新增病例大宗?

1、	「正常化」的政策內容

「正常化」最直接的證據，也就是2005年2月時的第五次修正。在這次修正中，主要涉及的是有關港、澳及大陸地區人士，以及外國人來台的管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旅館業及浴室業設置保險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八條)、防治講習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以及將愛滋病篩檢與治療從重大傷病給付，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修正條文第七條）四個部分。此外，還有2004年衛生署對於「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者之範圍」的修正。 在進一步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及行政命令的修正與「正常化」之間的關係之前，值得先行說明的是侯水盛立法委員所提出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從這項修正案中，我們將可以看到「正常化」之際，台灣社會對愛滋病患者的「承認」、對愛滋病的了解是怎怎樣的一個狀態。

侯水盛委員的修正案是要刪除原條文中有關就學、就醫及就業權之保障，以及未經向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的規定。根據侯水盛委員表示，此一修正案的目的是由於原條文「大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防治之倒車，而忽略未受感染者皆有免於感染威脅之權利。為避免愛滋病繼續擴散蔓延，讓國人免於受到愛滋病毒之威脅，以維國人生命健康之基本人權。」 。這項修正案引起了許多抗議，其中權促會即聯合了數十個民間團體及個人，以「愛滋防治、人權奠基！」為題，召開記者會反對。 在台灣，是項抗議活動是愛滋病議題上少見的集結。 對於相關團體的反對，侯水盛委員事後發布新聞稿解釋到：「後天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儼然成為全球性的世紀黑死病……世界各國無不窮盡一切方法，投入大量資源，希望阻止此病毒繼續蔓延。倘若我國忽略防堵此一愛滋病毒繼續擴散蔓延的國際趨勢，反而大開愛滋病毒防治之漏洞，可能因此讓健康的國人曝露在感染的高風險環境中，才是真正違反基本人權保障。」 如此看來，人權與愛滋病的防治，同時都是贊成與反對雙方所強調的價值，差別只在於侯水盛委員所強調的人權，是未受感染者的人權，而抗議方所強調則是感染者的人權；再者，侯水盛委員對於防治方法，是傳統的「圍堵與排除」的策略，而權促會一方則是新公共衛生的「合作與納入」。

誠然，權促會對侯水盛委員有關「大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防治之倒車」的質疑是正確的。「國際趨勢」實際上並非如侯水盛委員所說之「圍堵與排除」，而是「合作與納入」。不過，一來誰對誰錯並非重點，更何況也不能生硬地將「國際趨勢」應用到台灣的環境中，對錯也很難說；再者，新公共衛生之所以有效，不僅需要感染者的合作，還得有「承認」感染者的多元文化。然而，雙方的看法正好都落入了愛滋病防治的理念型， 兩者對立除了是立足點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反應了「例外主義」之防治策略的效果並不深入，以致於還會在2005年出現了這種極端對立，而不是在具體的制度與證據上討論防治政策。「合作與納入」不深入，代表了愛滋人權雖有法律上的保障，而邊緣團體也有體制上的參與，但是基本上都只是聊具形式而已。2000年之前，「例外主義」是「欠缺社群基礎之社群導向」的防治政策；2000年之後，社群基礎也相當淺薄。淺薄，但終也還算是有，而使得「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出現了鞏固的現象。不過，也由於淺薄，侯水盛委員才會援引用「國際趨勢」作為支持其刪除愛滋人權的理由，因為這裡所反應的不只是對「國際趨勢」的認知有問題，也代表了愛滋人權根本並未深入：2006年10月，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容愛滋病患的「關愛之家」違反住戶公約，必須搬離現址。在此一事件中，除了可以看到其它住戶對愛滋病的不了解及對患者的排斥，還有主審的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表示：「不要用憲法上的人權來壓我」。 總而言之，衛生部門仍未能有效減解對愛滋病的恐慌與無知，反應的是「例外主義」的實質尚未落實。

首先，基於上述「形式—實質」的對比，即能比較容易地了解2004年所新公布之「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者之範圍」所代表的意義。 在上一小節中所重點討論的篩檢政策，帶出了兩項結論：第一是強制篩檢的範圍擴大；第二是措詞上減少了污名。根據「形式—實質」的對比，強制篩檢範圍的擴大，毫無疑問的具有實質的影響，而就措詞上減少污名，雖然不能說完全沒有實質上的影響，但這種影響恐怕就如同是衛生署與邊緣社群的合作，或是邊緣社群參與了政策社群一樣，同樣是聊具形式，對於了解愛滋病及生成「承認」愛滋病患者的多元文化，意義並不大。在2004年的「應接受檢查」的範圍，仍然是繼續著這兩個方向：首先，修正後的第一項「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一來是將修正前的第一、二項「從事色情行業者與嫖妓者」合併，而在措詞上進一步地減少了道德意涵，純粹地以行為及法律術語來描述此一「高危險群」。不過，在這項修正中「高危險行為」的概念—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已經出現了，在措詞上可以略減「高危險群」的污名；其次，在這修正的第一項中，同時也擴大了應接受篩檢的範圍，即應強制受檢的不只是「從事色情行業與嫖妓者」，同時也包括了其它的性犯罪行為者及受害者。另外，在2004年新公布的第九項應接受檢查的範圍，還擴及了「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常備兵」。從這兩項修正中，都可以發現強制篩檢的範圍擴大。也就是說，雖然條文中減少了污名，「高危險行為」的概念也跟著受到注意，但在這些「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表象下，以國家權力為中心的的強制篩檢仍作用著，並沒有因為「例外主義」而有所改變。

其次，具有「例外主義」的外形，但仍以國家權力為中心的防治邏輯，在2005年的第五次修正中，也非常地明顯。有關港、澳及大陸地區人士，以及外國人來台的管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雖然朝向的是更人道的方向修正，但基本上還是在鞏固傳統公共衛生的「排除」策略，而不是解除對外國感染者之管制；再者，雖然保險套的設置(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八條)，及防治講習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都試圖在減少「高危險行為」的發生，不過一來它們都有特定的針對性，即保險套是針對旅館業與浴室業，而講習則是針對違法犯紀的少數人。保險套的設置與防治講習之所以得要經由法律的強制力，在特定的場所、針對特定的個人，事實上即正好反應了普遍性的愛滋教育不夠充分，所以才得要再有國家強制力的深入。最後，將愛滋病篩檢與治療從重大傷病給付，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修正條文第七條）的修正，更清楚地是個「例外主義」的外殼，但實際上卻是個「正常化」的策略，因為將愛滋病防治的支出從健保中的重大傷病給付，變成了公務預算特別支出，雖然如權促會所說，將愛滋病排除在健保重大傷病範圍，有助於減少烙印在愛滋病患者身上的污名，不過連著前文下來這一連串「形式—實質」的對比裡，恐怕這所謂「有助於減少烙印」的，仍然就像是在措詞上對「應接受篩檢者」的改變而已，就「例外主義」所試圖發展之對愛滋病普遍性的、實質的承認與了解，效果並不大。

不過相反的，改列在公務預算特別支出的政策，卻是將愛滋病的議題框限在「正常狀態」，大幅消解愛滋病議題的政治能量，也就是「去政治化」，而縮減了「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效果。這可以分成幾個層面來說：首先，愛滋病患者不僅得另外支付部分負擔，而與愛滋病「無關」的疾病也不能由公務預算支出。如此一來，不僅愛滋病患者的醫療負擔將會增加。實際上，由於免疫系統受到破壞，因此對於什麼是與愛滋病「無關」的疾病，有時候恐怕也不容易區分。一旦公務預算拮据，對於「無關」的界定在範圍恐怕還會擴張，更增愛滋病患者的負擔；再者，列入公務預算之後，愛滋病的檢驗與治療支出將變成可視的，而且還是攤在立法院的預算審查中接受立委諸公 ，甚至是全民的凝視。此一制度的改變，即與西方國家之「正常化」的政策一樣，均可說是反應了新自由主義下對於健保財政的緊縮 ；而當財政更加困難，立委諸公以致於全民的凝視，勢將更為嚴苛。實際上，即以2005年9月累計的感染總數9324人，每人年均醫療費用219,516元計算，預估治療費用至少為20億元，但2006年疾管局所編列的愛滋病檢驗與治療經費，卻只有12億元。 依目前新增感染人數激增，而政府財政赤字日益擴大的情況看來，經費缺口將會進一步擴張，對衛生部門及愛滋病患者的壓力當然也不會減少。

凝視，就像是回到了早期現代性中的圓形監獄一樣，凝視的眼光中帶了規訓、令其負起責任、要求自主管理的急切，而將愛滋病患者當作是「他者」、政策管理的「標的物」，這是種回到傳統公共衛生的「圍堵」策略。因此，台灣愛滋病防治的「正常化」，並不等同於西方國家的「正常化」。後者是伴隨著多元文化的發展、對愛滋病的了解與承認，而將「例外主義」吸納入「正常狀態」的正常化。相對的，「例外主義」在台灣只是停留在形式上，而在實質層面的多元文化價值並不深厚，對愛滋病的了解與承認也比較淺薄。於是，愛滋病患者及其它邊緣社群仍然被當作是「不正常的人」看待。種種與之對立，甚至以之為敵的氛圍裡，恐怕政策社群與它的「政策標的」之間的信任，將會更低，而合作也更加困難了。

2、何以靜脈注射成為新增病例大宗?

在愛滋病防治的「政策標的」裡，其中即包括了靜脈注射的毒癮患者。然而，毒癮患者在當年所佔之新通報感染個案的比例，從2002年的1.7%，2003年的8.6%，到了2004年倍增為35.8%，在2005年更急遽升高到64%，增加之比率相當驚人。由此可見靜脈注射已然成為新增愛滋病例的大宗，而這也就是衛生署之所以在2005年12月時，仿效世衛組織針對毒品病患的愛滋防治所提之「減害計畫（Harm Reduction Program）」，而進一步發展出「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的原因了。 「減害計劃」主要包括了替代療法，以及清潔針頭的提供。前者對無法馬上戒斷的毒癮患者，在醫護人員的監督下提供藥物（常是以美沙酮或丁基原啡因），以口服取代注射，避免感染愛滋病毒。後者則是在全國定點提供毒癮患者乾淨的空針，減少共用針頭感染愛滋的機率。空針交換計劃推行1個月之後，台北市醫愛滋病防治組表示，在20名取用免費空針者，用完後拿舊針再換新針頭者只有2人，回收率10%。 到了2006年8月31日為止，根據疾管局的統計，共發出98,631支清潔針具，回收率仍然為10%。 10%的回收率是高是低，恐怕見仁見智，然而清潔針具的政策經過了8個月之後，如果效果未見擴張，那麼要不是宣導不周，就是還有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了：毒癮患者對於政策的不信任，或者換個方向來說，是政策社群對於毒癮患者的行為模式不了解。簡單來說，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或者更重要的是，政策社群的政策制定模式，呈現了種封閉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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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16 Oct 2006 23:40:0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1.這篇文章似乎不完全啊,好像是只有前半部似的.不知道能不能把後半部一起貼出來?

好的，今明我會貼出來。

2.另外,這篇文章已經或者即將要發表在何處嗎?萬一以後我要引用要怎麼寫出處?

這就是麻煩的問題了。我寫得有點多，正在刪--已經刪得差不多了，所以今明可以貼出來了--得要符合三萬字以內的規定。所以目前還沒投出去，我也不知道發表在哪裡。但如果幸運的，被接受了，提醒我，我會告訴你出處的，如果真有「萬一」的話。

3.您把台灣愛滋病防治的態度分期以2000年前後作為區隔,所以我很想知道那個期間發生了啥過程讓防治主軸轉變,這時候就發現文章剛好曳然中斷,所以才會問後半部呢?

我本來是因為你問到了現代性與公共衛生，也就是du biopouvoir a la democratie的那本書，所以就貼了上半部。確實重要的是怎樣應用在具體的事例分析上，否則就變成一堆概念了。至於2000年的變化，簡單來說，就是由於民進黨執政，人權立國的口號下，促成了「對於邊緣社群之承認的體制化」，之後當然還有許多活動的配合，所以我才會以2000年作為分野。


4.所謂例外主義跟正常化的定義,我還是不太清楚,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看文章的意思好像是有這樣的對比關係:例外主義/正常化(性),合作/防堵,新/舊,民主參與/生物權力,然後您的意思好像是我們由正常化盪到了例外主義又盪回了正常化?("由於愛滋病的議題呈現了的污名與歧視的問題，從而在「例外主義」策略聯盟的帶動了，更突顯了舊公共衛生策略的不合時宜。之後，由於愛滋病治療藥劑的發展、照顧體系的完備，以及愛滋病之社會污名的減少，使得愛滋病議題跟著也就少了動員與關注，出現「去政治化」現象，而且愛滋病的相關團體也由於參與的制度化，「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與傳統公衛體系逐漸揉合，遂使得愛滋病的防治再回歸「正常狀態」的現象。")是這個意思嗎?

是的，很接近了。重點在於，西方國家的「正常化」，已經將「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吸納進去了，但是台灣的「例外主義」，是個「沒有社群基礎的社群導向」的政策，因此當「正常化」的現象出現時--主要是2005年的第五次修正，特別是其中將對愛滋病患者的健保給付，改為公務特別預算一事--將會導致「正常化」，會有種「倒退」到效果。這時候的「正常化」，與西方國家的「正常化」有所不同。

5.我其實比較注意的是實際的作為,也就是:以X(X=它者或者態度或者其他抽象的名詞)為名,到底大家(我研究所關切的對象)都在做些甚麼?這些"做些甚麼"跟X(還有我)的關係是啥?

這部分我也很想知道，我自已說是做政治人類學的，但因為這個實在是臨時興起的作品，田野根本沒有做，我處理的還是「政治」的部分，細緻的部分幾乎沒有。希望有機會能聽到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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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16 Oct 2006 23:37:04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先謝謝MF到我那邊留言提醒,好讓我有機會拜讀大作,不過幾個問題:
1.這篇文章似乎不完全啊,好像是只有前半部似的.不知道能不能把後半部一起貼出來?
2.另外,這篇文章已經或者即將要發表在何處嗎?萬一以後我要引用要怎麼寫出處?
3.至於文章內容,我沒有太多意見.基本上您區隔出前期現代性與後期現代性的差別,本來我想說其實現在的社會大概前後現代性的描述都有一些,這樣的區隔意義似乎不大,不過後來看您說,這兩個其實都是理念型的描述,所以這個問題似乎不用問了.但是既然您把台灣愛滋病防治的態度分期以2000年前後作為區隔,所以我很想知道那個期間發生了啥過程讓防治主軸轉變,這時候就發現文章剛好曳然中斷,所以才會問後半部呢?
4.所謂例外主義跟正常化的定義,我還是不太清楚,能不能幫我解釋一下?看文章的意思好像是有這樣的對比關係:例外主義/正常化(性),合作/防堵,新/舊,民主參與/生物權力,然後您的意思好像是我們由正常化盪到了例外主義又盪回了正常化?("由於愛滋病的議題呈現了的污名與歧視的問題，從而在「例外主義」策略聯盟的帶動了，更突顯了舊公共衛生策略的不合時宜。之後，由於愛滋病治療藥劑的發展、照顧體系的完備，以及愛滋病之社會污名的減少，使得愛滋病議題跟著也就少了動員與關注，出現「去政治化」現象，而且愛滋病的相關團體也由於參與的制度化，「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與傳統公衛體系逐漸揉合，遂使得愛滋病的防治再回歸「正常狀態」的現象。")是這個意思嗎?
5.至於Joe的問題,我覺得MF已經回答很清楚了.不過我還是就我自己的立場說些話.我其實對於他者,態度等等都不是很有興趣,我其實比較注意的是實際的作為,也就是:以X(X=它者或者態度或者其他抽象的名詞)為名,到底大家(我研究所關切的對象)都在做些甚麼?這些"做些甚麼"跟X(還有我)的關係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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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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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Mon, 16 Oct 2006 00:18: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當然不會認為Joe是來亂的，而且其實中間還提了一些重要的方法論上的問題。

首先，是「我們」是誰?不管是「很自然地把愛滋病患視為一個『他者』」的「我們」，還是「會去討論他們(毒癮)是否真有其特定意義系統」的「我們」，以致於當台灣社會無法轉換態度，在想是不是「還有什麼另類策略可進行」時的「我們」，我們是誰?是第一個要問的問題。其實，「我們」是個異質的「組合」，「我們」並不一定都「很自然地把愛滋病當作一個他者」，也不一定會去討論「毒癮者是否具有特定的意義系統」，當然也不必然都認為台灣社會「無法轉換態度，而在想另類的策略」為何。我希望我這樣回答不會變成是挑剔。在這裡，當出現了「我們」，一來就真的也對比出來了個「他者」了；再者，實際上「我們」是異質的，在這個被叫做是「我們」的組合裡，不同的人對於愛滋病患者或毒癮患者也有不同的看法，以及更重要的，手上還有不同的權力。當太過抽象地談「我們」，很容易就會變成了「我們--他們」之間的對比，那麼真的就會窒息在無可轉化的困境中。就研究政策的人看來，重要的是找到權力在哪裡，以及如何透過權力，來轉化困境。

其次，是「狀態」與「過程」的問題。這可以連著「我們」的問題繼續討論。如果將「我們」當作是個同質的實體，那麼「我們-他者」之間的關係就變成了是種「狀態」，或是「靜態」，指出權力位置及轉化的可能也就不容易。同樣的，如果將「消除污名」與「政策的合作與納入」，都看作是個「狀態」，那也會落入「靜態」，於是就會去想兩者之間是不是有順位與因果的關係，還會覺得台灣社會的態度轉換不可能--「消除污名」與「政策的合作與納入」，都是個過程，兩個都不會一步到位，而是「相互」補充與強化。因此，很難說是不是有「順位」與「因果」的關係，而在這過程中，態度的轉化也就只是快慢的問題，而不是「有沒有」的問題。於是，一來不用去找什麼另類的策略；再者，即便是有另類的策略，同樣的也會只是個過程，也不可能一步到位。

至於為什麼我們會在愛滋病患者與毒癮患者之間的態度不同，這是個好問題。我第一個想到的是，因為愛滋病患者有相關的權益團體在運動著，為他們去除污名，但是毒癮患者沒有。第二，愛滋病基本上就只是有污名的病，但毒癮不只是病，還是種罪。當然，還能進一步討論的是，為什麼毒癮還是種「罪」?這裡所說的，不只是因為國家將其定罪，我覺得是種現代性的問題，因為毒癮在現代社會裡，代表的是種失去「個人主體」的狀態，這對於一個「負責任」的現代公民來說，是不對的；但是，在前現代社會，「毒品」，或「癮物」的使用，我想應該沒有這麼嚴重的問題。

***
希望我對於「我們」的異質性，及其中「權力」的討論，以及在「過程」與「狀態」的對比中，對於「動態」的強調，對於你的研究有一些意義--也就是，在技術引進時，引入的「我們」是誰?運用技術的「我們」又是誰?何以技術會出現動態的轉化，其中的「我們」扮演了什麼樣的功能，以及，這從「現代性」的角度看來，又有什麼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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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un, 15 Oct 2006 23:16:01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上面有很精彩的討論，謝謝二位。

有幾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他者」：
在文章中，我們很自然地把愛滋病患視為一個「他者」，
來與當下的政策決定者作對照，
強調他們合作與納入的必要，
其中，我們從沒有去懷疑過他們作為他者的不適切，
但相對於毒患，
我們卻會去討論他們是否真有其特定意義系統，
為何面對愛滋病者與毒犯，我們會採取不同態度？

第二個問題，
我們一直把「消除污名」作為「政策的合作與納入」的前導步驟，
MF文中也多有闡釋；
但是，這二者一定有其因果或順位關係嗎？
有沒有可能專家們在制定防制政策時，
可廣納愛滋病患與毒患等高危險群的意見，
政府與該對象形成某種私密的、雙方有利的合作關係，
但我們（可能包括這些專家們）仍污名視之，
且其團體地位仍無法被正式承認，
也就是說，
如果台灣社會無法轉換態度，
轉換出一種如西方社會對愛滋病的態度，
我們還有什麼另類策略可進行？

好啦，我知這些問題跟MF最核心的學術關懷無關，
就當我來亂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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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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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un, 15 Oct 2006 21:56:25 +0800</pubDate>
</item>
<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愛滋病患何處為家？ 
中時社論 

　和之前的玻璃娃娃案一樣，法院判決愛滋患者「關愛之家」必須搬家，恐怕也將在社會上引起擴散的連鎖效應，讓原已經常遭受社會排擠歧視的弱勢者更加走投無路。 
之前，高院判好心抱玻璃娃娃但滑倒致死的學生，要和校方一起負擔三百卅三萬台幣的巨額賠償，曾經引起輿論譁然，許多民眾為了自保，只好硬起心腸不向玻璃娃娃伸出援手，有些學校甚至進一步拒絕殘障或需要特殊照顧的學生就讀。一項針對個案的判決啟動了連鎖效應，為殘障弱勢者帶來了舖天蓋地的寒冬，讓他們早已艱難的處境雪上加霜。 

所幸的是，在社會各界的關切與支持下，此案被最高法院指摘發回，更審判決熱心助人的少年不必負擔賠償責任。而玻璃娃娃的家庭也終於願意放下怨恨，並且與校方共同成立急難救助獎學金，幫助往後需要幫助的學生。一念之善，讓此案為社會留下正面的珍貴資產，而非負面影響。 

法律存在目的，在於增進社會長遠而共同的幸福。它之所以要用國家的公權力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是為了維繫一個安全且能得到滿足的環境，給每位社會成員最起碼的保障與生存條件。所以，法律的存在基本宗旨，即包括了社會共同利益。任何判決，即使是針對個人，即使是考量個案狀況，都不該輕忽了可能的社會效應。 

但如今又出現了一個令人遺憾的案例。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日判決，因為收容愛滋病患而遭到社區管委會興訟驅逐的「關愛之家」，必須搬出該社區。過去殘障、精神病患甚至收容受虐兒的中途之家，都屢屢傳出遭到社區排斥的情形，有時甚至引發粗暴的抗議事件。但以前都是自力救濟式的抗爭，這次卻是首度訴諸司法，並且作出不利弱勢團體的判決。對於其他同樣不願和弱勢者當鄰居的社區，這項判決不但是一種鼓勵，更指點了一條法律途徑。任何一個社區，如果以前沒訂什麼排斥公約的話，現在都可以趕快湊幾個人訂個住戶公約，把愛滋、殘障、精神病、老人、受虐兒夯不郎當全部列為不歡迎對象，以後可以名正言順拒絕或驅趕這些弱勢者。可以想見的，不只「關愛之家」的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必須被迫搬遷，其他弱勢團體也面臨著更強大的存在威脅。這裡要趕人，那裡不准住，弱勢團體恐怕會到處被趕來趕去，有天地之大無處容身之感。對於已經遭到殘疾折磨的可憐人，這樣的對待會不會太冷血了？

驅逐愛滋病患的社區民眾，其顧慮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人都是自私的，沒人想生活在危險環境裡。但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傳染病防治法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也都規定，對愛滋病患不得歧視，不能有就學、就醫、就業等不公平待遇。憲法和法律，在位階上都高於民間社區公約。由憲法和法律明文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任何人、任何社區公約，有什麼權力予以剝奪？只要連鎖效應一擴散，弱勢者整體的居住生存權利勢必受到剝奪，而這顯然是法官斷案時並沒有通盤考量到的。 

民眾對愛滋患者的排斥，一部分是因為不了解，一部分也是因為缺乏安全感。事實上，雖然國際潮流是走向社區安置，不讓愛滋或其他病患處於孤立或流放狀態，但傳染病患者需要若干特別照料，包括定期醫療訪視、安全檢查，廢棄物集中由專業機構收取處理並消毒，衣物清洗、飲食處理等等，也的確都需要特殊的專業服務。政府相關機構應該盡量在這些方面提供協助，確保居住環境安全無虞，並且加強與社區住戶的溝通，才能既讓患者得到足夠的照護，也讓鄰里安全獲得充分保障。 

弱勢同胞不但擁有和其他民眾平等的人權，甚至需要更多的保障，才能取得立足點上起碼的條件。社會資源、法令制度與公權力的配合，都不是民間可以提供的，必須仰賴政府相關單位。如果政府總是任民眾自生自滅，弱勢者就只好在社會各角落自行掙扎，而社區民眾面臨健康或安全的可能威脅時也只能自求多福，當然只好作出自私的決定。政府部門必須提供更積極負責的安全承諾，降低民眾對與愛滋或其他弱勢團體相處時的疑慮，才能促使社區民眾願意敞開心胸，接納甚至幫助弱勢團體。 

趕走一個「關愛之家」，可能會連帶讓許多弱勢團體無家可歸，如果不能找到對社會更有意義的解決方法，那麼不論判決如何，都不會有贏家。 


愛滋禁入社區 恩典之家「剉著等」


李盛雯/台北報導、喬慧玲/台北報導 

「我們現在心情只有三個字：剉著等！」愛慈基金會執行長邱淑美昨日表示，收容愛滋病友及愛滋寶寶的「關愛之家」遭法院判決必須遷離現址，讓同樣是愛滋病患中途之家的「恩典之家」感到不安、恐懼、害怕，擔心一旦地點曝光，也會面臨搬家命運。 

昨天還有包括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性別人權協會、愛慈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露德協會、樂生自救會等卅五個愛滋、人權團體共同發表「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聲明，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怕產生連鎖效應，我國愛滋社會教育完全失敗。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陳宜民指出，愛滋進入台灣社會廿多年，沒想到這種傷害人權的事竟然還會發生。法官顯然對於愛滋病毒的傳染途徑一無所知，更不了解中途之家的運作和功能；如果因為愛滋是法定傳染病就要把人趕出社區，那國人常見的Ｂ型肝炎也是法定傳染病，難道也要把Ｂ肝患者逐出社區？ 

前衛生署長涂醒哲痛罵法官「怎麼可以笨到這種程度？」竟然完全不諮詢專業意見，要知道愛滋病牽涉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醫療專業。他說住戶將「關愛之家」趕出社區不是怕傳染而是怕房價下跌，但事實上，台灣有兩萬多人感染卻只有一萬多人列管，要把愛滋病患全部趕出社區根本不可能，聰明的作法是趕快接納。 

律師邱晃泉質疑，如果法官認定不能收容愛滋病患，那麼李登輝有肺結核，是否也不能被任何人接待收容？ 關愛之家協會創辦人楊捷強調，將上訴到底；委任律師李復甸則說，法官的荒謬判決引起社會關注，剛好藉這個機會告訴大眾，愛滋病究如何傳染、如何避免傳染。 
市長馬英九昨日前往探訪台灣關愛之家，他對關愛之家一審判決敗訴表示遺憾，而此案正突顯出大眾對愛滋病仍持有嚴重偏見的議題，呼籲大眾多包容，只要對愛滋有正確了解，恐懼自然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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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blog.roodo.com/alesia/archives/2285526.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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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文章回應</category>
	<pubDate>Sun, 15 Oct 2006 13:27: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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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回應：理解「他者」的文化作為善治的基礎</title>
	<description><![CDATA[從「例外主義」到「正常狀態」?
台灣愛滋病政策中之「例外主義」樣態及邊緣社群的發展(1984-2006)

前言

「例外主義(exceptionalism)」向「正常狀態(normality)」的轉化，是研究愛滋病防治政策時經常被提到的模型 。首先，就定義上「舊公共衛生」所強調的「圍堵與排除」，被另一種強調「合作與納入」的「新公共衛生」所取代 。而當以「新公共衛生」為核心，也就是「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特質，再回到傳統防治體制的歷程，即所謂的「正常化(normailization)」。其次，之所以從「舊公共衛生」向「新公共衛生」轉移，除了是因為「圍堵與排除」的策略對於防治愛滋病的效果不彰之外，也是因為「圍堵與排除」的政策不合時宜。不合時宜，一來是由於公共衛生的發展，有種強調以國家權力為中心地透過「生物權力(bio-pouvoir)」來管理的策略，逐漸轉向民主決策的發展。 它反應在愛滋病的防治政策上，也就是以國家為中心的、「由上而下(health from above)」的決策模式，轉為以社群為中心的、「由下而上(health from below)」的防治策略。前者也就是舊公共衛生的「圍堵與排除」，後者則是新公共衛生的「合作與納入」；再者，由於愛滋病的議題呈現了的污名與歧視的問題，從而在「例外主義」策略聯盟的帶動了，更突顯了舊公共衛生策略的不合時宜。之後，由於愛滋病治療藥劑的發展、照顧體系的完備，以及愛滋病之社會污名的減少，使得愛滋病議題跟著也就少了動員與關注，出現「去政治化」現象，而且愛滋病的相關團體也由於參與的制度化，「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與傳統公衛體系逐漸揉合，遂使得愛滋病的防治再回歸「正常狀態」的現象。

這一段在「例外主義」與「正常狀態」之間的擺盪，除了呈現了愛滋病防治的體制化之外，也代表了與愛滋病相關的邊緣社群逐漸受到體制「承認(recognition)」的歷史。「承認」—而不只是口惠上的「尊重」—所強調的不只是制度上的安排，還是種多元文化的表現，即邊緣性團體的地位受到承認，代表的是它們已然具有主體性，有其特定的身份、共同的文化價值，並且應該在相關政策的決定之際，能夠透過制度的安排來反應其價值與利益。承認了邊緣社群的主體性，也就是種「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實踐。 在這樣的脈絡下，決策的形成並不只是「尊重少數」的「多數決定」，而且決策者們也不預設了所謂的「理性共識」的存在。不同於Locke, Kant之流，所代表的一種對普遍原則的自由主義，承認、多元文化主義，是以Berlin, Oakeshott為代表的，強調和平共存的自由主義。 我將進一步透過國家在公共衛生領域中的「權力—技術」的關係，將前者界定為以「生物權力」密切相關的「早期現代性」，這一強調理性共識、普遍原則的自由主義，同時還是種西方中心的、邏格斯中心的價值體系；後者，雖然在出現的時間上並不必然後於前者，但其與國家權力的結合，卻是較為晚近，我稱之為「晚期現代性」。晚期現代性與承認的政治及多元文化主義相結合，因此它在公共衛生決策上所表現出來的「民主」，並不是以具有先驗理性的個人為單位，而是將人當作社會的存有，以共同文化的社群為基礎。  

當然，兩種自由主義、兩種現代性，以及新舊兩種公共衛生決策模型，都只是種理念型。它們在不同的社會空間裡，各有不同程度的落實，與不同的融合方式。因此社群在該社會中受到「承認」，而與其政治體制鑲嵌的「形構(configuration)」，也就有所差異。 回到愛滋病的防治政策來說，在形式上所區分的「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決策模式，還有新舊公共衛生，實際上不僅不是固定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模式的政策之間的組合也會不同，來「承認」相關邊緣社群在防治政策的決策過程中，參與的地位與方法。本文的基本命題是認為，愛滋病防治政策是個邊緣社群「體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過程：在「體制化」早期，國家與愛滋病相關之邊緣社群間處於對抗的地位，兩種自由主義、現代性及決策模型，即會在磨合的過程中，突顯了「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在「體制化」晚期，國家與愛滋病相關之邊陲性團體不僅有了更多的合作，而且愛滋病議題也逐漸地「去政治化」，衝突的能量轉入體制內來消解，即進入「正常狀態」。對應於體制化早期與晚期，除了有兩種自由主義、兩種現代性的對比之外，同時在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上，也有二個分期：1)、「例外主義」防治政策形成期(1984-2000)；2)、「例外主義」防治政策鞏固期與向「正常化」的轉化(2000-)。

在本文的研究中，現代性的概念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藉著兩種現代性的區分，首先可以透過權力與知識之間的關係，更系統地掌握新舊公共衛生之間的差別，以及愛滋病防治政策之「例外主義」與「正常狀態」之間的關係。於是，雖然本文研究的對象是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但藉著現代性的概念，也會使得以台灣為對象的個案研究，隱然地變成了比較研究。而且，在比較之間比呈現了的，還不只是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同時也比較了台灣的現代性情境；再者，現代性在本文中代表的是種「狀態」，而不是「計劃」，也就是說西方現代性並不必然的就是值得追求的價值，而只是用來呈現多元文化在台灣社會中的狀態而已。呈現的即是愛滋病邊緣社群所受到之「承認」的樣態，它不僅涉及政府層面的體制化，也包含了社會的認知。藉著這種「認知取向的新制度論」 ，我將指出1)、由於所處的是由威權向民主體制轉型的社會脈絡。因此，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在「體制化早期」，不僅邊緣團體的參與極少，而且由於孤立於國際社會，當時的「例外主義」防治政策也是以「模仿(emulation)」的方式引入台灣。 因此在「例外主義」的形成期裡，愛滋病的防治政策是個「沒有社群基礎的社群導向」防治政策；2)、揭櫫「人權立國」的民進黨在2000年勝選之後，人權作為政策的「整體參照(référentiel global)」，於是對邊緣團體的「承認」即進一步地體制化，使得「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逐漸鞏固，這是「體制化晚期」。不過，作為總體參照的人權還得要落實在衛生部門裡，與其它的「部門參照(référentiel sectoriel)」相揉合。但由於邊緣社群的基礎不夠、承認的深度不足，因此在醫療專家的主導下，愛滋病的防治還是以防疫為重地快速的「正常化」了。 

因此，體制化晚期可以說是一邊鞏固「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一邊也向「正常化」轉向的時期。這種早熟，或者說是矛盾的體制—也就是國家與邊緣團體的合作還不充分，但又準備分道揚鑣了。其所代表的是愛滋病防治的「政策社群(policy community)」的「封閉性」，以及邊緣社群對國家的不信任—遂導致了防治政策逐漸「正常化」的台灣，卻沒有像其它西方國家出現愛滋病感染率減少的情形，反而是感染率及人數激增的原因。 總的來說，台灣愛滋病防治政策是由一個技術專家及官僚為主的「政策社群」所組成的，「早期現代性」仍然是它的管理思維，或者更精確地說，是它的「生存慣習(habitus)」 ：對於社群的「承認」不深，仍然是「由上而下」、國家中心地決定政策。就其對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強調的是個規訓個人的管理策略—這是種要求理性共識、強調普遍價值的自由主義。於是，在體制化早期，即是以「圍堵與排除」作為核心策絡；在體制化晚期，不僅與邊緣社群之間的合作不多，而且隨著全球化時代的新自由主義思維，很快地所謂「自主管理」的想法，又再度成為政策的主流。因此，和平共存的自由主義根著不深，理性共識的自由主義又起。本文分成二大部分：第一部分將呈現台灣公共衛生體制的現代性，並說明自由主義的生存心態在公共衛生的領域裡的樣態；第二部分分成兩個小節，即從現代性的角度，配合著「承認」的概念，分別說明2000年前後兩個時期裡的愛滋病防治政策。 

第一部分：現代性與公共衛生

事實上，廣義來說就算是羅馬的公共浴池，也算是公共衛生的一部分。不過，本文要討論的公共衛生主要的是現代脈絡下的，而且與防疫有著密切的關係，於是現代公共衛生還是得要從上個世紀初，由國家介入了性病與傳染病的防治開始算起。 然而，由於不管是現代性，還是公共衛生，它們所涉及的議題都相當地廣泛。因此，為了不致於讓本文的主題—台灣的愛滋病防治政策與邊緣社群之間的關係—失焦，我打算馬上從具體的愛滋病防治政策開始討論起，如此一來可以方便行文裡對於現代性及公共衛生之間關係的掌握。在這一部分中，我將分成三個小節，分別是1)、「西方國家的愛滋病防治政策」，也就是從「例外主義」的發展到向「正常化」的歷程。主要想呈現的，也就是面對愛滋病，傳統公共衛生體制之所以採取「例外主義」防治政策的原因，以及之後又轉向「正常化」的理由；2)、「現代性與公共衛生：對於身體之管理的知識/權力技術」，則是解釋「例外主義」中所依賴的「新公共衛生」與傳統公共衛生體制之間的差異所在。對應著新舊公共衛生的策略，我將指出的是這些政策工具背後所隱含的知識/權力關係，是種「早期現代性」與「晚期現代性」的差別；3)、「威權時期的台灣公共衛生體制」，即一方面上承了現代公共衛生體制中之現代性的討論，再指出在威權時期台灣公共衛生體制所具有之「早期現代性」的特質，以及隨之而來的生活慣習；另一方面，則為下接1984年愛滋病在台灣出現之後，說明「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將如何發展的背景。

一、西方國家的愛滋病防治政策：從「例外主義」到「正常化」

自從1981年愛滋病首先在美國出現之後，隨即引起了西方社會的恐慌。造成恐慌的原因可歸納為三個層面：首先，傳統的防治措施對於愛滋病的疫情束手無策。沒有藥物可以預防愛滋病，也沒有藥物可以治療愛滋病；其次，由於傳染途徑本身的特殊性(性行為，特別是男同性戀者之間的性行為，以及毒癮靜脈注射，兩者均具有高度的社會污名。此外還有母嬰的垂直感染及血友病患者的輸血感染，這兩種模式則不具污名)，遂使得愛滋病所涉及的不只是公共衛生的層面，也有社會的道德層面；最後，則是在當時的感染者當中，有許多是在文化、知識及體壇上的菁英。由於涉及了社會菁英，一方面即使得愛滋病的議題更加引入注意，另一方面，又由於愛滋病所涉及的人權問題，遂使得社會菁英與社會運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男同性戀社群)更進一步相結合，愛滋病的議題也就更進一步地聚集了社會目光。 

這三個層面，如果以Kingdon的政策分析模式 ，所代表的是「問題流(Problem stream)」與「政治流(Political stream)」的出現，前者指的是疫情的發生與傳統防治策略的失效，後者指的是社會運動，並與政策菁英進一步的合作與聯盟。最後，「政策流(Policy stream)」的面向上，則是以社群為基礎之「新公共衛生」接手了防治政策，於是也就展開了「例外主義」時期的防治政策。 至於稱之為「例外主義」的防治政策的原因，主要可以從兩方面來說：首先，是「新公共衛生」與「舊公共衛生」之間的差別；再者，是「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之防治模式的不同。然而，不管是從「新公共衛生」還是「舊公共衛生」，或者是「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對比來了解「例外主義」的特殊之處，實際上這兩個方面都只是涉及「形式」上的差異，更重要的還是在「公共衛生之發展」上所展現的現代性差異。這裡我將先具體地討論「例外主義」之防治政策的內容，下一小節再就「例外主義」與現代性之間的關係，作進一步的說明。

在公共衛生的防治上，實際上一直存在著個人自由及隱私，與公眾安全與福利之間的緊張。現代公共衛生政策從20世紀初開始發展，目的是為了防治性病與瘧疾等的傳染病，而「圍堵與排除」則是主要的政策手段。 但是，這種策略對於個人自由與隱私當然造成重大的傷害，因此早在60年代人權運動之際，這類的防治政策—即是後來稱之為「舊公共衛生」—即受到批評，並發展出來了強調「合作與納入(cooperation and inclusion)」的「新公共衛生」。因此，事實上「新公共衛生」並不是針對愛滋病防治而特別設計出來的政策手段，它可以說是「公民權」運動下的產物。而且，這裡所說的「公民權」還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公民權」，它是以少數邊陲團體為單位的公民權—不管是在60年代所強調的女性、黑人，或是其它少數族裔，還是在80年代愛滋病疫情出現之後，以男同性戀社群(gay community)為主力的邊陲社群—因此，以「合作與納入」為核心的「新公共衛生」，所強調的就是公共衛生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必須是種社群導向的決策模式：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相關的社群應該納入並參與其中；在政策執行的層面上，則強調與相關社群的合作。這種政策模式，即是種「由下而上」的模式，與傳統「由上而下」的國家中心模式並不相同。

當然，「新公共衛生」的防治模式之所以會成為面對愛滋病的策略，並不單純地只是由於愛滋病權益相關團體的運動所致—前者即為Kingdon所說的「政策流」，後者則是「政治流」—它還有源自於愛滋病本身的特殊性： 傳統的「圍堵與排除」政策，不僅因為愛滋病有一段相當長期的「空窗期」，使得愛滋病感染者不容易標定(identified)，而且還由於附著在愛滋病上沉重的污名。於是，不容易標定、長時期的空窗期，以及沉重的污名等等的原因使得以「圍堵與排除」的策略不僅難以執行，而且恐怕還會帶來反效果。一來，難以標定及污名的壓力使得感染者更加隱形，遂使得「圍堵與排除」的政策不僅無效，還造成篩檢(dépistage)的策略無法進行。再者，愛滋病在早期並沒有治療的藥品，因此即使篩檢結果呈現陽性反應，不僅無法治療，還得面對各種社會壓力，甚至是法律上的限制(如明知自已為愛滋病帶原者，倘若故意傳染於不知情的他人，須負法律上的責任)。 相反的，以社群為基礎的「新公共衛生」，除了可以藉由社群的管道而標定所謂的「高危險群(groupe à haute risque)」，在事前進行防治教育與篩檢，也可以對得知為陽性反應的感染者，提供社群的互助機制，終究在沒有治療的環境下，來自於社群所提供的心理與社會的支持，對感染者來說有非常大的助益。 

二、公共衛生與現代性：對於身體之管理的知識/權力技術

那麼，從「舊公共衛生」向「新公共衛生」的轉移，就現代性的角度來說，又代表了什麼意義 ?簡單來說，也就是「個人基礎的、理性的、功利的、效率的、以技術為中心的早期現代性」，向「社群基礎的、感性的、社會連帶的、關懷的與反思的晚期現代性」的轉化。要了解這兩者之間的轉化，首先必須提醒的是，當下我們所討論的對象是公共衛生的政策—即它是國家就公眾衛生的管理—因此，雖然社群的、感性的、社會連帶的、或者是關懷與反思，並不見得排除在「早期現代性」之外，但它們一來並非主流的政策價值，再者也不會出現在公共衛生的政策之中。 其次，「早期現代性」反應在政策的層面上，是以「個人自由」作為核心的價值，或者更正確地說反應了「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的現代文明歷程，對於現代個人主體的建構。 因此，這裡所說的「個人自由」，即有其所對應之「個體化」的歷史脈絡，而非先驗存在了某種自由的概念。於是，不管是「早期現代性」，還是接下來要進一步討論的「晚期現代性」，對於「自由」的理解，都不應該將它當作是種客觀外在的「實在(out-there reality)」，而是鑲嵌在特定歷史社會的脈絡中的「狀態」。

(一)、早期現代性的形成及其內涵

當人在獲得了自由的同時，也有秩序的需要。 這裡所說的秩序，不僅是由國家暴力所維持的社會秩序，同時還有道德規範、意識型態所提供的價值秩序。在個體化的發展下，一方面可以看到種種政經法律的體制，都以瓦解前現代社會中的社會關係為共同的特質—不管是法律上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Henry Maine:1861)，經濟上勞動市場的建立(Karl Polanyi :1944)，或是政治哲學上佔取式個人主義(Possessive individualism)的發展(C. B. MacPherson :1962)，還是從社群到社會(Ferdinand Tönnies:1957)的歷程—一種建立現代主體，即形成「自我身份(I-identity)」的運動正在進行中 ；另一方面，以各種社會分類的單位為對象，如國族、階級、族群、性別…等等的「我族身份(We-identity)」也因運而生。兩種身份之間維持著平衡的關係(We-I identity balance)，這是因為作為社會存有的個人，在「自我身份」建構的過程中，仍然需要社會關係來提供其存在的意義，而實際上兩種身份都是具有意義的。不過，在個體化的過程中，以「自我身份」為對象的意義追求，總帶著更高一級的價值。因為以個人為對象的自由主義，不僅是現代社會中的主流價值，而且各種政經社會的機制，也均以建立現代個/主體為核心價值。 

由於現代文明歷程以個體化作為主軸，個體除了逐漸形成之外，這個個體還必須主動地追求意義—不管是以「自我身份」還是「我族身份」為導向的意義—從而變成具有行動能力的主體。在「早期現代性」裡，個體的自由以唯意志論的方式被想像著：首先，個體不僅被認為是個先驗的存在，而且是一個被自然化了的個體，這是因為他/她被想像是個生成於自然狀態中的個體。藉著「自然狀態」的概念而發展出來之「自然—社會」的對比，不僅拉高自然、貶抑社會，而且社會的組成，以及政府的功能都得服從於自然狀態下之個人的想法，成了此時政治哲學的後設。 這可以從契約論的哲學家—霍布斯、洛克及盧梭—的作品中看到。其次，這種將「自然—社會」二分，並且揚前者、抑後者的想法，也不是突然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