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
2009年11月28日
2009年11月27日
2009年09月13日
[臺灣問題]新論《開羅宣言》
在眾多獨派論中有認為《開羅宣言》是幾個國家領袖在高峰會後所發表的「單方宣言」;或認為並其未簽字,不具備領土「條約」性質,故因此為不具領土轉移效力或無效云云。
然筆者以為,所謂《開羅宣言》的本質為根本不具備任何國際法基礎,換句話說,他根本不是國際法的一部份,何只是無效耶!
首先,吾人就參加諸國來看。當時英美各國對此的英文名稱定位來看,既不是定位為「條約」,更不是「宣言」,而是以「新聞公報」來相稱。他意思是指那只是在開羅三國領袖會面後,所發佈的新聞資料。蓋當時兩國很清楚。
第二,就漢字本身意思與中國意向來看。漢文的「宣言」有兩義,兩兩混曉,未加分辦,故魚目混珠,積非成是。其一指國際法上具有與「條約」同等效力的「宣言」。其二是指對某種運動中所發起的文告,具有宣示運動原因與目的,昭告世人,例如《禁煙宣言》,或是如某團體《臺灣地位宣言》。以後者而言,他有何效力乎?
此二義,就中國意向而言應是指第二義。其在文中所陳者為希望戰後如何如何,是一種要求與宣示。蓋其在三國手腦會議中象其他二國宣示中國的意志,當然不需要簽署。其後的《波茨坦宣言》再次宣告則繼續承認其為「文告」的效力。若真有國際法基礎,和需二次宣告?
2009年07月6日
[臺灣問題]也談〈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一般被認為是臺灣回歸中國重要國際法文件。但自1990年代以來經由沈建德先生鍥而不捨追查、研究,發現這只是一紙「會議公報」與領土割讓的條約無涉,且又無人簽字云云(沈氏曾多次高價懸賞有簽字的〈開羅宣言〉,但無人提出證據領取該獎金)。國際法學者並以法推論,該「宣言」只是戰爭時盟國首腦聚集一地商討對策,會後所發表的政策性文件,領土當事國日本並未參加,故無時值割讓效力。
這些先生所言亟是,日前讀書發現所謂「宣言」,除國際法上的意義外,還有另一意義。前者在國際法上具有條約性質,唯需雙方當事國簽字。至於後者則是類似宣傳文件,完全沒有法律上效力。
筆者日前在書店翻撿到一本中國新印的夏丏尊編《國文800課》,他其中說了類似「宣言」的文體,他這種文體類是「告示」」,是一種將自己的意志對外宣告,以獲得認同而推動的文字,如北伐時國民黨曾發表「北伐宣言」,30年代為廢除不平等條約而發表「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等均是,這些東西根本不具法效力,只是用於宣傳罷了。無怪呼英美各國會將所謂「開羅宣言」譯為「新聞公報」,蓋其為國民黨宣傳工具,不具法效力,只能以會議中共同發表之文件加以定位。
2008年09月21日
2007年05月4日
[論政]從幾則文章談臺灣獨立建國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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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