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6日

[臺灣問題]也談〈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一般被認為是臺灣回歸中國重要國際法文件。但自1990年代以來經由沈建德先生鍥而不捨追查、研究,發現這只是一紙「會議公報」與領土割讓的條約無涉,且又無人簽字云云(沈氏曾多次高價懸賞有簽字的〈開羅宣言〉,但無人提出證據領取該獎金)。國際法學者並以法推論,該「宣言」只是戰爭時盟國首腦聚集一地商討對策,會後所發表的政策性文件,領土當事國日本並未參加,故無時值割讓效力。


         這些先生所言亟是,日前讀書發現所謂「宣言」,除國際法上的意義外,還有另一意義。前者在國際法上具有條約性質,唯需雙方當事國簽字。至於後者則是類似宣傳文件,完全沒有法律上效力。


        筆者日前在書店翻撿到一本中國新印的夏丏尊編《國文800課》,他其中說了類似「宣言」的文體,他這種文體類是「告示」」,是一種將自己的意志對外宣告,以獲得認同而推動的文字,如北伐時國民黨曾發表「北伐宣言」,30年代為廢除不平等條約而發表「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等均是,這些東西根本不具法效力,只是用於宣傳罷了。無怪呼英美各國會將所謂「開羅宣言」譯為「新聞公報」,蓋其為國民黨宣傳工具,不具法效力,只能以會議中共同發表之文件加以定位。

 










        國家或團體對於某一件事情或某一種計畫,要發表意志或主張使大眾知道,得用文字做宣傳工具。這種文章,種類是很多的,如詔諭,如檄文,如標語,如宣言,都是。標語和宣言是這種文章的近代的形式。這裏就只說宣言。

宣言和標語都是表達意志、宣示主張的,標語只是揭出一個題目,不詳說理由,取其簡單明瞭,宣言就了題目詳說理由,目的在叫人瞭解所發表的意志或主張是合理的,應該的,從此生出一致擁護贊成的精神來,標語好像是熱烈的呼喚,宣言是諄諄的說教。例如對於取消不平等條約一件事只提出「取消不平等條約」的幾個字來,這是標語。詳細把不平等條約的歷史、禍害,以及取消的決心和步驟等等說出來的是宣言。

一個小小的團體,一個平常的個人,偶然也可有發宣言的事情,但一般地所謂宣言,是政治當局者用來發表政治上的意志和主張的東西。它的對象往往就是全體民眾,或有關係的他國人民。宣言的目的,在乎喚起民眾的對於某事件、某計畫的共鳴,起來和當局者站在一條線上,完成當局者所懷抱的意志或主張。寫作的時候,最要注意的是意志主張的明白現出,當局者對於自己所懷抱的意志和主張,不但不許有一些含糊,而且還要有熱烈的決心,堅定的態度。因為當局者的意志和主張是宣言的內容,當局者的決心和態度,更是感動民眾的要素,都非常重要的。

宣言是一種應用文,性質和書信及第一種儀式文有共通的地方,因為都是處置事務而且對人講話的。不過對象是全體民眾,比書信和儀式文更廣罷了。作者的身份地位,在措詞上一樣地該好好注意。(夏丏尊、葉紹鈞:《國文百八課》,北京:三聯書店,200811月,頁638639

Posted by akiyoshi at 樂多Roodo! │05:47 │回應(0)引用(0)臺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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