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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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7日
2009年07月6日
[臺灣問題]也談〈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一般被認為是臺灣回歸中國重要國際法文件。但自1990年代以來經由沈建德先生鍥而不捨追查、研究,發現這只是一紙「會議公報」與領土割讓的條約無涉,且又無人簽字云云(沈氏曾多次高價懸賞有簽字的〈開羅宣言〉,但無人提出證據領取該獎金)。國際法學者並以法推論,該「宣言」只是戰爭時盟國首腦聚集一地商討對策,會後所發表的政策性文件,領土當事國日本並未參加,故無時值割讓效力。
這些先生所言亟是,日前讀書發現所謂「宣言」,除國際法上的意義外,還有另一意義。前者在國際法上具有條約性質,唯需雙方當事國簽字。至於後者則是類似宣傳文件,完全沒有法律上效力。
筆者日前在書店翻撿到一本中國新印的夏丏尊編《國文800課》,他其中說了類似「宣言」的文體,他這種文體類是「告示」」,是一種將自己的意志對外宣告,以獲得認同而推動的文字,如北伐時國民黨曾發表「北伐宣言」,30年代為廢除不平等條約而發表「廢除不平等條約宣言」等均是,這些東西根本不具法效力,只是用於宣傳罷了。無怪呼英美各國會將所謂「開羅宣言」譯為「新聞公報」,蓋其為國民黨宣傳工具,不具法效力,只能以會議中共同發表之文件加以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