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1,2009
我看潮寮事件
雖然說公視的有話好說是個沒有幾隻貓看的不河蟹政論節目,然而他最近兩次談潮寮毒氣事件的當天,環保署都臨時召開記者會,當然不是反制這個節目,否則不需要做出反智的表現。
在潮寮居民被毒氣「攻擊」4次以後一直找無元兇,1月2日有話好說當天規劃要談潮寮事件,邀請環保署未果,倒是在當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幾個嫌疑廠商排放相關空氣污染物,有話好說當日的主題也修改為「潮寮毒氣事件:一月四起!環署點名五工廠疑元兇?」。
環保署這場記者會反智的是,他們新聞稿中說其實這事件是多元污染,在一些鄰近的廠商中發現到一些空氣污染物,所以列入嫌疑廠商;他們又認為會嗆到造成潮寮師生不適的是4種類似殺蟲劑的成分,而這些成分可能來自2家清洗廢化學容器的廠商,所以也被納入嫌疑名單。也就是說,有查到汙染物數值的廠商,這些污染物並不是環署認定的會嗆人的;而環署猜測會嗆鼻的污染物質並沒有在空氣中查到。第二點反智的是,他們的記者會說是要向鄉民解釋污染元兇,但大寮鄉長與居民是在記者電話詢問時才知道有這場記者會。
在潮寮居民被毒氣「攻擊」4次以後一直找無元兇,1月2日有話好說當天規劃要談潮寮事件,邀請環保署未果,倒是在當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幾個嫌疑廠商排放相關空氣污染物,有話好說當日的主題也修改為「潮寮毒氣事件:一月四起!環署點名五工廠疑元兇?」。
環保署這場記者會反智的是,他們新聞稿中說其實這事件是多元污染,在一些鄰近的廠商中發現到一些空氣污染物,所以列入嫌疑廠商;他們又認為會嗆到造成潮寮師生不適的是4種類似殺蟲劑的成分,而這些成分可能來自2家清洗廢化學容器的廠商,所以也被納入嫌疑名單。也就是說,有查到汙染物數值的廠商,這些污染物並不是環署認定的會嗆人的;而環署猜測會嗆鼻的污染物質並沒有在空氣中查到。第二點反智的是,他們的記者會說是要向鄉民解釋污染元兇,但大寮鄉長與居民是在記者電話詢問時才知道有這場記者會。
然後緊急的村民健康檢查、補償談判....1月15日潮寮村民集結北上總統府陳情,環保署前兩天起發了幾篇新聞稿,指責地方政府未負責不發起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一味鼓動民眾對中央環保署不滿,又扯到民粹與藍綠問題。1月18日一群鄉民火大了跑去圍污水場(台灣派部落客筆中的元兇),結果有官員掛彩鄉民也註定吃上官司。
1月19日有話好說又籌劃潮寮專題「潮寮毒氣引爆衝突:毒害50日 民怨高漲 政府還在踢皮球?」,環保署又沒有應允上節目,而在當天又召開一次記者會,聽說署長親自參與撰寫新聞稿,並且親上火線站在鏡頭前說:「...在我們已經查到的對象裡面,這七家是關係非常密切,在我們已經有的公害糾紛的環保署的裁決案例裡面,它已經是一個很清楚明確的求償對象,將來就是舉證責任反轉,所謂舉證責任反轉就是,這七家必須證明自己絕對不是他的污染所引起的,否則他們都有分攤賠償金的責任。」(新聞)
就是最後一句反智的話讓我冷汗直冒。這個行政團隊怎麼了,怎麼可以給予地方政府這樣「有罪推定」的建議。小朋友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有偷雜貨店的棒棒糖,否則我就要以你家垃圾筒裡的疑似包裝紙罰你錢,認定你是偷竊兇手之一。找無確切證據足夠指證明確兇手,就抓一群替死鬼,要以「有罪推定」來迫使廠商承認,就算為維護公眾利益而提出舉證責任倒置這種舉證方式,環保署的證據也太薄弱了,光是1月2日與1月19日的嫌疑廠商就不同。而且環保署還不是下公文,而是發個是否有公文地位尚存疑的新聞稿,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要依照環保署給的薄弱證據去向廠商求償。這個蠢建議,由一個署長口中冒出來,非常讓我震撼。
照我看來,不但無法抓到元兇,勞動公務員辦理求償動作無果,還可能遭到廠商控告毀謗之類的。環保署到時候因為,要否採取建議是地方政府的責任,然後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我對這事件跟1月19日的有話好說來賓一樣,工業局、高雄縣政府與環保署都失職,特別是工業局最爛,到現在還在裝死。就是因為這些惡劣的機關不願意承認錯誤,又不願意負責,潮寮師生被迫遷校上課、居民被迫進出醫院、被迫在夜間加強社區巡守、被迫擔憂家人的安危...
所以態勢很明顯,我建議潮寮居民申請國賠,針對以上三個怠惰的政府機關要求賠償,獲得國賠的機率一定會比以有罪推定方式去脅迫廠商賠償的成功率,要來的大的多。
1月19日有話好說又籌劃潮寮專題「潮寮毒氣引爆衝突:毒害50日 民怨高漲 政府還在踢皮球?」,環保署又沒有應允上節目,而在當天又召開一次記者會,聽說署長親自參與撰寫新聞稿,並且親上火線站在鏡頭前說:「...在我們已經查到的對象裡面,這七家是關係非常密切,在我們已經有的公害糾紛的環保署的裁決案例裡面,它已經是一個很清楚明確的求償對象,將來就是舉證責任反轉,所謂舉證責任反轉就是,這七家必須證明自己絕對不是他的污染所引起的,否則他們都有分攤賠償金的責任。」(新聞)
就是最後一句反智的話讓我冷汗直冒。這個行政團隊怎麼了,怎麼可以給予地方政府這樣「有罪推定」的建議。小朋友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有偷雜貨店的棒棒糖,否則我就要以你家垃圾筒裡的疑似包裝紙罰你錢,認定你是偷竊兇手之一。找無確切證據足夠指證明確兇手,就抓一群替死鬼,要以「有罪推定」來迫使廠商承認,就算為維護公眾利益而提出舉證責任倒置這種舉證方式,環保署的證據也太薄弱了,光是1月2日與1月19日的嫌疑廠商就不同。而且環保署還不是下公文,而是發個是否有公文地位尚存疑的新聞稿,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要依照環保署給的薄弱證據去向廠商求償。這個蠢建議,由一個署長口中冒出來,非常讓我震撼。
照我看來,不但無法抓到元兇,勞動公務員辦理求償動作無果,還可能遭到廠商控告毀謗之類的。環保署到時候因為,要否採取建議是地方政府的責任,然後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
我對這事件跟1月19日的有話好說來賓一樣,工業局、高雄縣政府與環保署都失職,特別是工業局最爛,到現在還在裝死。就是因為這些惡劣的機關不願意承認錯誤,又不願意負責,潮寮師生被迫遷校上課、居民被迫進出醫院、被迫在夜間加強社區巡守、被迫擔憂家人的安危...
所以態勢很明顯,我建議潮寮居民申請國賠,針對以上三個怠惰的政府機關要求賠償,獲得國賠的機率一定會比以有罪推定方式去脅迫廠商賠償的成功率,要來的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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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空污案 環署:7家廠商都必須負責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21日電)大寮空污案爭議延燒至今,環保署19日召開記者會指7家廠商就是民眾求償對象,今天再度強調這7家廠商都必須負責,否則應自行舉證不是肇事者。
環保署表示,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分別推薦專家組成「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確認長春人造樹脂、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史都特公司、台灣瑞曼迪斯公司及春春興業7家工廠與空污事件關係密切。
環保署強調,公害糾紛的調處和裁決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原則不同;由於公害肇事者不易查明,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元兇才能求償,反而是與肇事責任的密切相關者,必須自己證明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21日電)大寮空污案爭議延燒至今,環保署19日召開記者會指7家廠商就是民眾求償對象,今天再度強調這7家廠商都必須負責,否則應自行舉證不是肇事者。
環保署表示,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分別推薦專家組成「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確認長春人造樹脂、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史都特公司、台灣瑞曼迪斯公司及春春興業7家工廠與空污事件關係密切。
環保署強調,公害糾紛的調處和裁決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原則不同;由於公害肇事者不易查明,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元兇才能求償,反而是與肇事責任的密切相關者,必須自己證明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
Posted by 波
at January 21,2009 21:58
推責的環保署
真是令人心驚
話說我上回去聲明異議(闖紅燈)不成
法官的理由之一,也是我拿不出我沒闖紅燈的證據
哇咧@,根本是法官沒用心去調閱對我有利的證人跟證物好嗎?
所以啦,如果我是那七家嫌疑犯裡沒排廢氣的,一定是*到沒力.如果是有排的,就覺得賺到了...因為要大家一起賠
結果是,環保署只要指認嫌疑廠商即可...
真是令人心驚
話說我上回去聲明異議(闖紅燈)不成
法官的理由之一,也是我拿不出我沒闖紅燈的證據
哇咧@,根本是法官沒用心去調閱對我有利的證人跟證物好嗎?
所以啦,如果我是那七家嫌疑犯裡沒排廢氣的,一定是*到沒力.如果是有排的,就覺得賺到了...因為要大家一起賠
結果是,環保署只要指認嫌疑廠商即可...
Posted by polanyi
at January 22,2009 18:17
(環保署新聞稿)
http://web2.epa.gov.tw/enews/PDA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0121160850
舉證責任反轉 大寮空污事件求償對象明確 高縣府安排公糾調處程序
針對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環保署協助高雄縣政府進行的查證作業已告一段落。查證作業係由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分別推薦的專家共10位組成之「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獨立運作。經該小組之專家委員多次會議討論,審議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提出之研析報告後,確認長春人造樹脂、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史都特公司、台灣瑞曼迪斯公司及春春興業等7家工廠與本次空污事件關係密切,為求償對象,環保署並已於19日正式函知高雄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可據以協助兩造當事人提出公害糾紛調處之申請,正式進入調處程序,據知已安排在農曆年前召開「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會議。該委員會可參考「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之查證結果,亦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另行污染事證之調查、查證工作,以作為調處、求償結果之依據。
輿論及高雄縣政府曾質疑,環保署未能找出元凶,即無法調處及求償。其實,公害糾紛的調處和裁決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原則,有很大的基本差異。由於公害肇事者本質上有不易查明的特性,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元兇才能求償,反而是與肇事責任的密切相關者,必須證明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這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也因此,公害糾紛求償問題,並沒有須找出特定「元兇」的問題。只要找出明確的、與肇事責任密切相關的「求償對象」,就可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進行求償。
由於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地方政府負責調處,調處不成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調處委員會並有請機關、機構、學者、專家鑑定污染源,及認定可求償對象的職權。因此,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經過一個多月的查證,認定七家可求償廠商的相關證據,提供調處委員會,作為調解時可參採認定求償廠商的重要證據。
民國95年,華映公司因排放大量有毒廢水進入霄裡溪,造成引用溪水養殖的錦鯉大量死亡,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華映公司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受害人所受之損害不是因為它所造成,或已經非常注意防止損害的發生,否則就必須負賠償責任。後來由於華映公司所舉之證據無法說服裁決委員會,因此認定該公司對錦鯉業者的損失難辭其咎,應負賠償責任,裁決應分別賠償兩位申請人180萬元及12 萬元。
這是「舉證責任反轉」的最具體案例。一般人打官司時,如果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必須自己負舉證責任,這是民事訴訟法中一般人耳熟能詳的一般性規定。
但法律有「除外」規定。
民法191條之3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述有毒廢水導致錦鯉死亡案例,就是依據此一條文做成華映公司須負賠償責任的裁決。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說,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的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的工作或活動的性質,或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對他人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性,而且的確在他的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反倒是加害人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受害人的損失不是他所造成。
民事上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擔,為什麼會有這種「舉證責任反轉」的規定呢?因為公害的形成,具有不特定性、地域性、共同性、持續性與技術性的關係,如果由被害人自己要找出證據,將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所以將「舉證責任」移轉由加害人負擔。
桃園地方法院96年曾有判決認為,公害事件發生的因素常屬不確定,損害的發生又多經過長久時日,綜合各「肇害源」而湊合累積而成,被害人舉證十分困難,因此如果被害人有達到「蓋然性」之舉證時,且加害人不能提出相反之證明,就可推定其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83年有一個判例指出,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即使沒有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但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却其違法。意思是說,連合乎法規標準之排放,如果造成他人的損害,加害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仍必須負賠償責任,更何況連續不合標準,且不定時偷偷排放,導致發生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凡是公害事件,無論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調處或裁決程序,或是進行民事訴訟,都是採取「舉證責任反轉」的法理,而且已經運作多年,這是公害事件有別於一般民事案件性質的必然結論。
------------------------------------
環保署很努力的要圓自己的說詞。
但沒發現以前判例的"蓋然性"都是針對1家特定廠商,而非7家特定廠商。
繼續打公文仗吧,反正監察院會查。
http://web2.epa.gov.tw/enews/PDA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0121160850
舉證責任反轉 大寮空污事件求償對象明確 高縣府安排公糾調處程序
針對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空氣污染事件,環保署協助高雄縣政府進行的查證作業已告一段落。查證作業係由高雄縣政府、大寮鄉公所、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及環保署分別推薦的專家共10位組成之「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獨立運作。經該小組之專家委員多次會議討論,審議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提出之研析報告後,確認長春人造樹脂、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史都特公司、台灣瑞曼迪斯公司及春春興業等7家工廠與本次空污事件關係密切,為求償對象,環保署並已於19日正式函知高雄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可據以協助兩造當事人提出公害糾紛調處之申請,正式進入調處程序,據知已安排在農曆年前召開「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會議。該委員會可參考「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查證小組」之查證結果,亦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得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另行污染事證之調查、查證工作,以作為調處、求償結果之依據。
輿論及高雄縣政府曾質疑,環保署未能找出元凶,即無法調處及求償。其實,公害糾紛的調處和裁決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原則,有很大的基本差異。由於公害肇事者本質上有不易查明的特性,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元兇才能求償,反而是與肇事責任的密切相關者,必須證明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這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也因此,公害糾紛求償問題,並沒有須找出特定「元兇」的問題。只要找出明確的、與肇事責任密切相關的「求償對象」,就可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進行求償。
由於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地方政府負責調處,調處不成才向環保署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調處委員會並有請機關、機構、學者、專家鑑定污染源,及認定可求償對象的職權。因此,環保署與高雄縣環保局經過一個多月的查證,認定七家可求償廠商的相關證據,提供調處委員會,作為調解時可參採認定求償廠商的重要證據。
民國95年,華映公司因排放大量有毒廢水進入霄裡溪,造成引用溪水養殖的錦鯉大量死亡,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華映公司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受害人所受之損害不是因為它所造成,或已經非常注意防止損害的發生,否則就必須負賠償責任。後來由於華映公司所舉之證據無法說服裁決委員會,因此認定該公司對錦鯉業者的損失難辭其咎,應負賠償責任,裁決應分別賠償兩位申請人180萬元及12 萬元。
這是「舉證責任反轉」的最具體案例。一般人打官司時,如果要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必須自己負舉證責任,這是民事訴訟法中一般人耳熟能詳的一般性規定。
但法律有「除外」規定。
民法191條之3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述有毒廢水導致錦鯉死亡案例,就是依據此一條文做成華映公司須負賠償責任的裁決。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說,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的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的工作或活動的性質,或使用的工具或方法,對他人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性,而且的確在他的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反倒是加害人必須自己舉證,證明受害人的損失不是他所造成。
民事上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被害人負擔,為什麼會有這種「舉證責任反轉」的規定呢?因為公害的形成,具有不特定性、地域性、共同性、持續性與技術性的關係,如果由被害人自己要找出證據,將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所以將「舉證責任」移轉由加害人負擔。
桃園地方法院96年曾有判決認為,公害事件發生的因素常屬不確定,損害的發生又多經過長久時日,綜合各「肇害源」而湊合累積而成,被害人舉證十分困難,因此如果被害人有達到「蓋然性」之舉證時,且加害人不能提出相反之證明,就可推定其具有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83年有一個判例指出,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即使沒有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但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却其違法。意思是說,連合乎法規標準之排放,如果造成他人的損害,加害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仍必須負賠償責任,更何況連續不合標準,且不定時偷偷排放,導致發生損害,更應負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凡是公害事件,無論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調處或裁決程序,或是進行民事訴訟,都是採取「舉證責任反轉」的法理,而且已經運作多年,這是公害事件有別於一般民事案件性質的必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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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很努力的要圓自己的說詞。
但沒發現以前判例的"蓋然性"都是針對1家特定廠商,而非7家特定廠商。
繼續打公文仗吧,反正監察院會查。
Posted by 波
at January 22,2009 18:43
你文中的「反智」是故意用別字的嗎?
終於有人寫了一篇東西了,我一直擱著,不過你應該也在twitter裡看過我寫的意見才對。
廠商最佳的反制手法就是以採樣時間與汙染時間不同,反告環保署瀆職。大發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是工業區,所以當初才會一口氣跨過高縣往中央打,可是公害糾紛法,卻要高縣組委員會協調。
高縣勢必要發文請環保署出示當初的原始資料,只是下往上行的結果,大概會玩上很久。
不管是環保署、工業局、高縣以及潮寮人跟當地廠商,這場遊戲裡沒人會是最後笑的贏家。
終於有人寫了一篇東西了,我一直擱著,不過你應該也在twitter裡看過我寫的意見才對。
廠商最佳的反制手法就是以採樣時間與汙染時間不同,反告環保署瀆職。大發工業區的主管機關是工業區,所以當初才會一口氣跨過高縣往中央打,可是公害糾紛法,卻要高縣組委員會協調。
高縣勢必要發文請環保署出示當初的原始資料,只是下往上行的結果,大概會玩上很久。
不管是環保署、工業局、高縣以及潮寮人跟當地廠商,這場遊戲裡沒人會是最後笑的贏家。
Posted by Penlock
at January 24,2009 03:37
我是指「反智」啊。
最近環保署發了好幾篇講法律的新聞稿。
說""專業與法制必須走在政治前面""
真好笑
負責任的政治,還需要歐巴馬來敎一下。
最近環保署發了好幾篇講法律的新聞稿。
說""專業與法制必須走在政治前面""
真好笑
負責任的政治,還需要歐巴馬來敎一下。
Posted by 波
at January 24,2009 08:24
如果污染途徑是河川,它只有一個流向,上游只有1~2家廠商生產"明確"會造成現有污染事件中的污染物質,那麼"舉證責任反轉"(舉證責任倒轉)是合理的。
如果污染途徑是空氣,側得的風向不定,附近有好幾家廠商、對於廠商的生產過程與原料資訊一概不知,經由污染事後調查找出七家嫌疑廠商,要縣政府以"舉證責任反轉"要脅廠商賠款,我可不相信會有多大的成效,我是甚至不覺得是正義的。
在1月2日的新聞稿中
http://share1.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0102202653
裡面提到,環保署專家查污水處理廠、榮工公司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長春樹脂及台灣史都特等空氣樣品中物種與學校所採空氣樣品有40~80%之物種相同。但下一段說,在學校查到的刺激性物質中,都沒有在上面五家廠商裏的樣本找到。高濃度六氯-1,3-丁二烯之健康危害效應與該校師生之症狀(刺激眼睛及呼吸系統)相近,查核過程中,民眾檢舉區外上風有一家空桶清洗工廠。而同日的新聞裡沈世宏對媒體說,導致學童送醫的污染物成分,以春春實業和瑞曼迪斯二家公司可能性最大(洗化學廢容器的服務)。不過為何未進行處罰或提出數據,我猜想是沒有檢測到數據,而是以兩家公司的製程來推估。
http://www.cdnnews.com.tw/20090103/news/jdxw/100000002009010219441846.htm (新聞)
但有否發現,春春實業與瑞曼迪斯兩家公司名字,並沒出現在環署正式的新聞稿上。
也就是說,這七家廠商,只有後兩家是可能會產生此事件嗆鼻物質的元兇,另外五家雖然排放很多超標或標準值以內的汙染物,但(可能)並不會產生此嗆鼻的化學物質。但為何不只針對後兩家提起舉證責任反轉。不行,因為沒有檢驗數據。----所以環保署就要縣府對上述七家一起做舉證責任反轉。
而大家應該要知道,一般的法院案件是,一案一審,就事件審。今天毒氣大發事件進入法院審判,應該是必須舉出哪一項物值造成此次"傷害"事件,而不是把所有的污染物質都算進去。因此,為了避免一般法院體系抓不到元凶又無法訂罪,環署改用公害事件因為是公共安全問題,所以會使用舉證責任反轉這樣的說詞。但稍微看一下環署的新聞稿,我就可以幫其中五家廠商脫罪了。遑論另外兩家也沒有證據可以指證。我覺得最好笑的是,昨天第一次開協調會的時候,史都華公司代表說,我們已經一陣子沒有生產了,而且機器都已經拆走了。
如果污染途徑是空氣,側得的風向不定,附近有好幾家廠商、對於廠商的生產過程與原料資訊一概不知,經由污染事後調查找出七家嫌疑廠商,要縣政府以"舉證責任反轉"要脅廠商賠款,我可不相信會有多大的成效,我是甚至不覺得是正義的。
在1月2日的新聞稿中
http://share1.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80102202653
裡面提到,環保署專家查污水處理廠、榮工公司大發廢棄物處理廠、聯仕、長春樹脂及台灣史都特等空氣樣品中物種與學校所採空氣樣品有40~80%之物種相同。但下一段說,在學校查到的刺激性物質中,都沒有在上面五家廠商裏的樣本找到。高濃度六氯-1,3-丁二烯之健康危害效應與該校師生之症狀(刺激眼睛及呼吸系統)相近,查核過程中,民眾檢舉區外上風有一家空桶清洗工廠。而同日的新聞裡沈世宏對媒體說,導致學童送醫的污染物成分,以春春實業和瑞曼迪斯二家公司可能性最大(洗化學廢容器的服務)。不過為何未進行處罰或提出數據,我猜想是沒有檢測到數據,而是以兩家公司的製程來推估。
http://www.cdnnews.com.tw/20090103/news/jdxw/100000002009010219441846.htm (新聞)
但有否發現,春春實業與瑞曼迪斯兩家公司名字,並沒出現在環署正式的新聞稿上。
也就是說,這七家廠商,只有後兩家是可能會產生此事件嗆鼻物質的元兇,另外五家雖然排放很多超標或標準值以內的汙染物,但(可能)並不會產生此嗆鼻的化學物質。但為何不只針對後兩家提起舉證責任反轉。不行,因為沒有檢驗數據。----所以環保署就要縣府對上述七家一起做舉證責任反轉。
而大家應該要知道,一般的法院案件是,一案一審,就事件審。今天毒氣大發事件進入法院審判,應該是必須舉出哪一項物值造成此次"傷害"事件,而不是把所有的污染物質都算進去。因此,為了避免一般法院體系抓不到元凶又無法訂罪,環署改用公害事件因為是公共安全問題,所以會使用舉證責任反轉這樣的說詞。但稍微看一下環署的新聞稿,我就可以幫其中五家廠商脫罪了。遑論另外兩家也沒有證據可以指證。我覺得最好笑的是,昨天第一次開協調會的時候,史都華公司代表說,我們已經一陣子沒有生產了,而且機器都已經拆走了。
Posted by 波
at January 24,2009 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