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6,2007
試想如何維護偵查不公開的權益?─從蕭淑慎事件談起

先前在網站上看到了「蕭淑慎警訊照外流 三警申誡」這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發出,主題為蕭淑慎在偵訊室拍攝的照片外流,被刊登在媒體上,三名警察因此遭申誡處分。
剛瀏覽這則新聞時有些令人詫異,因為類似的「一般人」偵訊照、嫌犯照,幾乎每天在報紙、電視上都可看得到,卻罕見有警察因而受罰,為何唯獨蕭淑慎這麼特殊,照片被刊登後,還有警察被處分,難道是藝人與「一般人」不同等級,享有特殊待遇,人權更受保障嗎?還是另有隱情呢?
綜觀這篇新聞,其中第三段寫著:『不過,刑事局一名高階警官不諱言蕭淑慎嫌犯照片是偵一隊組長在偵訊室叫她站好拍照,讓她誤認是警察要拍嫌犯照片,以警用相機拍照後,再將照片檔案交給一家特定媒體連夜拿回發稿。』。
這則報導已揣測事發過程是某名警察拍照後,再將蕭淑慎照片「洩漏」給特定媒體,三名警察也因偵訊照外流,被刑事局督察室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警察機關新聞處理要點」記申誡處分。
從新聞採訪實務面來說,記者與警察的關係相當微妙,操作上警察叫嫌犯站好攝影,事後照片卻外流的情況確有所聞,有些獨家搶破頭的路線,更變成了「不能說的秘密」,在媒體惡性競爭的環境下,法律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往往被拋諸腦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以及第3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針對偵查不公開,有不少人在網路上討論,多數都是很疑惑竟然法律明訂了偵查不公開,為什麼一天到晚媒體都探尋口風,以捕風捉影來撰寫新聞,以匿名的消息來源來做大新聞,這難道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嗎?
問題討論到最後,有人認為只能靠司法、警察人員自律,根本沒辦法約束私下放話的人,另一派說法則是認為官官向護,小老百姓只能無奈。其實在這兩種途徑之外,應該更注意到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蕭淑慎這個新聞來看,假使調查結果確有警察主動洩漏了偵訊照,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那麼夠聰明的律師,應該可建議當事人,對警方提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告訴,針對警方並非維護公共利益等前提下,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當事人討個公道。
其實小老百姓倘若發現到偵查中的公文、資料、照片,被公務人員不當洩漏了,且不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時,那就應該多援引刑法132條來捍衛自身權益,也藉此遏止台灣媒體公審的歪風。
May 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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