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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3,2008

選舉制度改善

對於長久以來存在臺灣的賄選習慣。建議上是買票者與賣票者同罪同時停止該場選舉。
不是讓該賄選後選人判褫奪公權選制時間的2倍查清買票者來源後罰款,
禁止出現助選情事對被賄選的人也是同等對待。
廣告數量也須限制最大數量
公投不在此限,但不可有宣傳拒領公投票的廣告與宣傳存在。
現行公投通過門檻過高但除了要在流亡政府內要求改善嗎?沒有第2種方法?

投票的流程當中出現的人為干擾與選舉管理員的技術性干擾行為讓選舉的公平性造成不平衡
西方的選舉制度在臺灣出現這麼大的落差想要改善就要讓人的因素降到最低
設計投票機,讓發、印製選票與蓋印或打孔由機器進行。房間外頭
有選務人員、警察與技術人員。維護秩序與負責修理有問題選票時
即由碎紙機處理由選務人員決定要不要重發選票技術人員做錯誤記錄
僅由選舉人使用身份證印證、僅記錄年鈴與性別
投票程序開始時不接受外界連線以杜絕投票結果遭篡改、有重大問題時立即停止該區域選舉程序
如打架、刻意使用電話、錄影器材、有人徘徊窺視。
警察可持有監視器材進行監視。警察違反原有任務者即停止選舉程序。
機器會記錄打孔計錄。與打孔紙卡手工機器或另設計機器記錄同時進行、比對
被選舉人或公投文字敘述可在程序開始前由選舉委員會決定是否印在紙上或僅顯示在機器螢幕上
為求投票率上升投票時間可由早上9點至晚上11點
被選舉關係人與媒體可攜帶攝影器材記錄開票過程
有足夠證明該選舉有錯誤或問題,停止公佈選舉結果。擇期再選
結果由電視、網路公佈。
不信任人只信任制度讓人為因素降到最低

Posted by acect3x2008 at 樂多Roodo!18:16回應(1)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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