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7,2006

七一五聲明之後

七一五聲明確實有不少瑕疵:太強調道德、具體目標只有阿扁下台等,都使得焦點窄化。

我認為宣言裡真正關鍵的主張是民主與台灣認同間的關係。吳叡人在記者會上的言論更明白,亦即:「臺灣的處境越是困難,我們就越應該面向世界,面向人類普遍的價值,而不是躲在「本土」認同背後,坐困愁城,把路越走越窄。」
看到這段話後,再看到許多本土派社團的粗暴反應,是令人心痛的。
如果對於同是綠營中的不同意見都可以用人身攻擊來面對,那我們如何可能期待台灣真的走向不同族群和政治信仰者之間的平等、容忍與尊重呢?


但問題是,宣言沒有把他的核心目標問題說清楚,以致於無法擴大結盟。我想,當初宣言內容,或者接下來運動後續的目標,應該至少有兩個:
一、去提出本質主義和福佬中心外的另一種本土化論述,以及去挑戰為了所謂保衛本土政權就必須支持民進黨。對於想要建立「進步本土力量」的聲音來說,這樣的辯論不能再延宕了。

二、如果這個宣言和運動是希望民進黨好,那麼應該提出一些具體的制度改革,讓民進黨在政治甄拔和政策擬定的過程中,可以不至於繼續墮落下去。


我覺得可惜的是,之前那批學運世代的政治人物的要搞新民進黨運動,只有口號,卻沒有與社會的連結,所以注定失敗。現在這個以學界為主的運動,也沒有和的黨內政治工作者以及更多的社會力量結合。


或許真的應該擴大結盟,真正形成一股綠營內部改革運動的能量。


那些對於宣言強烈不滿的朋友,應該先去看看黨外運動前輩林世煜的兩篇文章,以及吳叡人的這篇文章:


林世煜:寫在「民主政治和台灣認同的道德危機」聲明之後
http://blog.roodo.com/michaelcarolina/archives/1893545.html


林世煜
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
新台灣第536期
2006/6/29

在深陷泥淖的六年之間,你我都曾經苦思焦慮,都明白困境的深重,不只在一人一黨,或另一人另一黨。我舉目四顧側耳傾聽,啊,天祐台灣。

罷免案胎死腹中,倒閣案看來也無以為繼。阿扁和他的黨政團隊胸中的石頭落了地,全國數百萬「扁奴」,說不出的欣喜。我的心卻直直落,腦海裡不斷響起敬愛的黃昭堂先生,在去年扁宋會之後,那一句痛心疾首的自白,「我為自己感到羞恥,選出這樣的總統,這是自己造的孽!」

自我政治啟蒙三十年來,我學著將台灣和中國切割,學著挖掘並斥責威權統治者的卑鄙凶狠,學著高舉民主和人權的價值,學著關心被輕慢忽視的社會正義,學著留意日後將造成災難的貪婪與戕害,以今日之我修改昨日之我。這是我卑微的生命中最壯盛的三十年。

我看著阿扁幾天來到處禮佛拜神,看著扁媽聲聲喊冤,看著熟識三十年的憨厚的鄉親,臉上流露憐愛寬慰的神情,心甘情願的束手就縛。我到底造了什麼孽,從黨外混到現在二十五年了,我還是得眼睜睜的看著阿扁和他的黨政團隊,簡簡單單的用愛國主義,就把我的父母兄長親戚朋友同儕鄰居,統統和他自己以及他們那些人的命運綑成一團。

而我又曾經有助於推翻威權統治嗎?發出令人掩鼻的,某種前現代野蠻氣息的威權統治,已經垮了嗎?我眼睜睜的看著一個數以百萬計的族群,長期淪為威權統治者挾持的肉票,卻鮮少投以體恤的眼光,伸手協助他們一分一寸的解脫心靈上的束縛,摸索出合於「恢復性正義」的和解之道。

我放任褊狹、專斷、僵化、邪佞、貪濫、無恥、殘忍、失智和懦弱的人,在我們當中流竄,放任他們啃嚙現代公民社會的生機,踐踏民主和人權的根苗,摧殘開放和多元的價值。我耳中彷彿傳來父母親長萎軟疲弱的探問,「阿扁仔甘會按怎?」我以為自己已經解放了我的父母親長,萬萬沒想到又令他們陷入另一個牢籠。我一定做得太少又太慢了,致令我的父母兄長沒有機會和我一起成長,沒有機會學習獨立,追求人格和理性的完整和獨立。他們的願景失去具創造性、豐富多彩的內涵,變得缺乏意義、化為泡影。我真羞愧,我該怎麼辦。

我舉目四顧側耳傾聽,啊,天祐台灣。我看到人群中的智者流露焦急的神色,聽到荒野裡傳來賢者的呼喊。我盼望他們趕快聚集,發出神志清明的呼喚。那必將在遍歷滄海難為水的苦澀之後,更全面觀照,更具操作意義的讜論。

深陷泥淖的六年之間,你我都曾經苦思焦慮,都明白困境的深重,不只在一人一黨,或另一人另一黨。之前的威權,用舊的國族神話挾持眾人,新的政權,用新的國族神話再度綑綁。如今我們面對的,是雙重的束縛,是各自簇擁互不相讓的神明,分別起乩的群眾,是打了不止六年內戰,被撕裂的社會。我們準備好長期作戰了嗎?

面對我自己造的孽,我已著手準備。打開舊約聖經撒母記上卷第八章第九節:「…只是當警戒他們,告訴他們將來那王怎樣管轄他們。撒母耳將耶和華的話,都傳給求他立王的百姓,說,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我要先溫柔的,唸這一段章節給我的父母親長聽,再慢慢清理出一小塊乾淨堅實的土地,扶著他們站起來。輕輕的,慢慢的,不斷的。我知道太大的動作,會很痛。



吳叡人:追求更民主的「進步本土」路線

一、要自我反省,不要比爛作為臺灣民主與獨立運動的長期支持者,我認為本土派此刻必須先痛定思痛,自我反省,這樣對泛藍的批判才會有實質的意義與效果。第一,在道德上,不作自我檢討,沒有立場批評別人。第二,在政治上,自己不改革,不重新獲得人民的支持,不會有力量逼迫對手改革。
忘卻初衷 如何批判國民黨
過去國民黨殺人、關人不道歉,不交還黨產,是因為民進黨實力還不夠。現在他們不止不道歉,不交還黨產,還厚著臉皮編造謊言,把被他們殺掉的臺灣人供在自己的廟裡。為什麼他們還敢這麼囂張?因為民進黨一執政之後,自己也迅速墮落,所以就沒有臉再要求別人了。國民黨現在還這麼囂張,是因為他們有恃無恐,看穿了民進黨不會玩真的,也不敢玩真的。
在臺灣民主化過程中,最令人遺憾的事,就是「轉型正義」的問題沒有處理。威權時代屠殺、鎮壓臺灣人民的國民黨劊子手和幫凶不只全身而退,還在當今政壇上耀武揚威。臺灣人民對國民黨的怨氣,是一種對正義的強烈渴求,因此具有高度的正當性。不過更遺憾的是,靠人民對正義的渴求而取得政權的民進黨執政後,竟然馬上忘卻初衷,完全沒有認真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不是把它當作選舉動員的議題,就是像現在一樣,在碰到危機時就操作人民對泛藍的怨氣來轉移注意力,迴避自我檢討。
勇敢接受民主深化的挑戰
這是一種對人民不誠實,不道德的「比爛」策略。「比爛」只會模糊焦點,加速自身的墮落。我們應該要「比好」:比理想、比能力、比清廉。不要和國民黨比。那會降低了自己的格調。要和自己比,和歷史比。要看一生,不要看一時。讓我們回到台大研究圖書館旁的草坪上,追憶陳文成博士對祖國臺灣懷抱的夢想。讓我們回到義光教會的地下室,感受林家祖孫對生命,對陽光的深刻眷戀。那麼我們或許終於會體會到,什麼叫做「勿忘初衷」。那麼我們就會有力量,有決心,要把民主運動重頭做起。
只有一個有理想,有能力而且清廉的民進黨,才會重新獲得人民的支持,才會有效逼迫國民黨改革,也才能真正防止舊政權的復辟,鞏固臺灣的民主。這就是民主進步黨的歷史使命。要不負這個使命,請先從自我改革做起吧。
二、追求一個「進步本土」路線
近百年來,臺灣人追尋自我認同的歷史運動一直是以普世的自由、民主、人道與進步價值為其追求目標。用蔣渭水先生的話說,臺灣人解放運動不僅是政治運動,也是追求臺灣人「作為人的人格」的道德與文化運動。對於這個偉大的運動,所有臺灣人都應該感到驕傲。
但是,在內憂外患的壓力下,這個運動在今天面臨了一個重大考驗:我們是要繼續面向世界,勇於接受民主深化的試煉,還是要因恐懼而背對世界,退縮到保守民族主義的甲殼之內?作為一個長期鑽研台灣政治史與思想史的研究者,作為一個臺灣公民,我認為,為了延續這個運動光榮的進步傳統,我們別無選擇,必須明確抗拒政治人物對臺灣認同和民族主義的惡用,勇敢接受民主深化的挑戰。
加強台灣認同 更應不斷反省
正因為臺灣認同現在面臨腹背受敵的危機,我們才更應該不斷自我反省,不斷自我提升。強者是不需要說理和道德的。但是在美、中兩個帝國的夾縫之中,在帝國與資本的夾擊之下,臺灣是絕對的弱小者,因此我們只剩下說理和道德可以憑恃。道德不是說教,道德是弱者僅有的武器。臺灣的處境越是困難,我們就越應該面向世界,面向人類普遍的價值,而不是躲在「本土」認同背後,坐困愁城,把路越走越窄。
當年雷震先生可以在國共對峙的危機情境中勇敢揚棄民族主義情結,要求國民黨獨裁政權進行民主改革,我相信我們今天也同樣有勇氣克服恐懼,以民主的活水來灌溉、豐富我們的臺灣認同。不免驚,咱對臺灣的民主要有信心,對咱自己要有信心。只要有信心,肯打拚,咱臺灣人有一日一定會得到世界人民的尊敬,真正站起來,親像一個有尊嚴,有人格的人。
今天臺灣認同所面臨的危機處境,使我們沒有選擇,必須走一條更自由、更民主的「進步本土」的道路。今天連署的這篇聲明,就是想要為臺灣的「進步本土」的路線尋找一個可能性。
期待本土陣營自省與改革
三、結語
這個連署聲明的目的之一,是要促成本土陣營的自省與改革。有些朋友們覺得我們只是一群不懂政治的蛋頭學者。這或許是真的吧,我們的意見也可能不夠成熟,不夠周延。然而這都沒有關係,這篇聲明只是拋磚引玉,我們期待更多朋友來共同參與討論,為受困的臺灣尋找一條出路。對於精明幹練,嫻熟權力操作的民進黨從政朋友們,我只能說,如果蛋頭們的想法行不通,那麼就請你們拿出精采漂亮的實際行動,以石破天驚的一擊,重新感動臺灣人民吧。我們都在熱切期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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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有人或謂這是深綠分裂!
我覺得這反而是深綠覺醒。

百家爭鳴是深綠的傳統,怎麼可能一直擁護領袖呢??
Posted by 小杜白雲 at July 17,2006 11:20
五一七?七一五?
Posted by wobblies at July 17,2006 11:47
(先說明-- 我是支持這個聲名的) 反省和回歸理想性是很好的, 但是第一篇林世煜前輩講到聖賢, 引用聖經的話的地方有點失去我這個讀者哩...
Posted by ooxx at July 17,2006 12:07
林世煜情溢乎理的表達方式,和吳叡人自省卻不忘祭國民黨為箭靶的開場白,讓人很難想像,其他綠營人士還會平和地討論。
Posted by b6s at July 17,2006 14:42
wobblies,我太激動,頭昏了
Posted by iron at July 17,2006 15:35
FYI: 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908.html

有種「太過歡樂」的感覺了。
還是轉向樂生療養院和以色列/黎巴嫩問題好了。
Posted by b6s at July 17,2006 16:08
靠人頭黨員產生政治精英的政黨, 已不是有沒有救的問題. 執政前就有的問題, 看起來也不是執政後就改變的了.
Posted by cstr at July 17,2006 16:51
我對這次聯署的看法比較接近 b6s 引的文章. 就像我以前提過的, 修辭的作用永遠都是在製造效果, 而非只是在傳達, 甚至根本不是在傳達. 吳睿人已經明說這議題是丟出來讓大家討論, 范雲也說接下來的行動將謹慎再議, 如果這是一份單純而清楚的 "行動聲明" 而已, 那麼這些聰明至極又極有戰鬥力的前輩對陳水扁的反應不會如此溫和. 他們要達致的應該是引爆一個理性討論的開始 (當然會伴隨許多阻力). 所以我認為, 該聲明的本身其實就是行動. 范雲跟吳睿人太瞭解論述的力量與運作方式了, 他們是在玩大的.
Posted by William at July 17,2006 17:26
以學者的素養可以多對事不對人

重要的是制度
長遠的是民主的觀念

說換就換
對選民尊重嗎?
Posted by kate at July 17,2006 17:41
鐵志兄:

我是您的忠實讀者,也是之前您在雜誌社任職時的同事。
有事找您,請與我聯絡。
email:bryan614tw@gmail.com
OR
+886.963.309.086
Thnaks

衍松
Posted by 莊衍松 at July 17,2006 18:32
to b6s:
歡樂是暫時的^^
Posted by Portnoy at July 17,2006 18:48
泛綠的道德正當的唯一性仍然透過此次聲明而確保了,這也證明泛綠的論述能力比對手強大太多。雖然總統不會因此而辭職,黨內上層不會有主動伸出援手而是彼此觀望。

帶頭的人恐怕要倒下,但黨所代表的形象又鮮明起來。大局來講,效果還是好的。
Posted by 義甲 at July 18,2006 00:11
「臺灣的處境越是困難,我們就越應該面向世界,面向人類普遍的價值,而不是躲在「本土」認同背後,坐困愁城,把路越走越窄。」

的確。讓我插一段題外話,台灣媒體的國際新聞版總是像娛樂版一樣報導些世界趣聞軼事,沒有任何視野可言的評論與分析。直到我到國外來之後,才驚覺其他國家的朋友,法國來的荷蘭來的阿根廷來的秘魯來的同學對於非洲剛果究竟發生什麼事遠比我們清楚多了。
Posted by snow at July 18,2006 00:19
鐵兄,中時複印的排版不大正確,可以往樹窠看正確又清晰的排版

一、要自我反省,不要比爛
(這是標題)
Posted by anarch at July 18,2006 00:19
同意鐵兄所提到的范雲等人只有口號沒有任何對政策擬定的實質制度性建議。

當范雲等「學界」要求陳水扁負起「道德責任」的同時,他們對於該責任的內涵與範圍沒有任何深入的釐清與反省。究竟一個政治人物的「政治責任」與「道德責任」的分野在哪裡?相因應的責任範圍為何?陳水扁縱容部屬或親信內線交易是應負起「政治責任」抑或「道德責任」?如果這是屬於「政治責任」的範疇,陳水扁也經歷了罷免案的整個過程到結束,在這個意義上負起他的責任了,他的繼續留任也得到國會的同意。如果屬於超政治責任的「道德責任」的範疇,那麼在陳水扁也付出了他的歷經被罷免的政治責任之後,范雲等所謂學界也應該要釐清他們現在所要求的陳水扁應負起的「道德責任」之基礎為何?如何與「政治責任」區分?

在我看來范雲等「學界」只是換湯不換要的把支持罷免的理由又重新炒一次...
Posted by snow at July 18,2006 08:15
內線交易是有法律上的定義, (1)資訊公開不代表可交易; (2)對非法律所限制的人士, 儘管得知內線交易消息, 還是可以交易, 賺大錢或賠小錢. 討論"內線交易"時, 先等法院表示意見吧!

證券交易法第第157-1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Posted by cstr at July 18,2006 09:05
哈哈,好久沒有 K 法條了!趙建民應符合「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吧?

但負舉證責任在檢方。Well,以前,邱聯恭老師總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Posted by snow at July 18,2006 23:08
還有第1項的細部構成要件--"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此外,還有刑法的重要構成要件-"故意."

在媒體法庭的效應下,我想法官應該比較想定趙醫師的罪吧!我國刑事訴訟的改革在媒體法庭的存在下,再度功虧一簣!檢察官只要靠媒體放話,仍然可以塑造被告的確有罪的印象。
Posted by cstr at July 18,2006 23:37
事實認定不易正是為何以往內線交易不易定罪的原因。這次趙建民若能成功被定罪,也能豎立一個比較寬鬆的內線交易事實認定標準,不也是一大進展?
Posted by snow at July 18,2006 23:59
"看到這段話後,再看到許多本土派社團的粗暴反應,是令人心痛的。"
心痛?這實在令人不解,所謂本土派社團乃至於泛綠人士對不同意見的粗暴反應不是好多年了嗎?iron好像是大夢初醒,第一次看到,第一次有心痛的感覺?
吳乃德等人批判陳水扁的族群動員,也有這個問題──過去民進党人進行族群動員的時候,吳乃德在睡覺嗎?老實說,民進党的支持者,不管是不是知識份子,都對於民進党人多年來的惡行視而不見,套一句沈富雄的用語:把民進党寵壞了!所以才會讓民進党和陳水扁墮落到這個地步。其中,泛綠"知識份子"的縱容當然是主要原因之一。
更嚴格的講,泛綠知識份子根本是陳水扁的共犯。
"如果對於同是綠營中的不同意見都可以用人身攻擊來面對,那我們如何可能期待台灣真的走向不同族群和政治信仰者之間的平等、容忍與尊重呢?"
這句話更有趣了,過去民進党人施加人身攻擊的對象,多是不同意見的同胞(包括藍軍和中間選民 ),綠營的知識份子好像都麻木不仁,只有在面對同志遭受人身攻擊時才會讓人心痛?泛綠知識份子的道德感只有在此時此刻才會展現出來,原因在那裡?不面對這個問題稱得上是知識份子?
檢驗陳水扁和民進党之前,先檢驗自己吧!
Posted by 大虫 at July 19,2006 07:10
"事實認定不易正是為何以往內線交易不易定罪的原因。這次趙建民若能成功被定罪,也能豎立一個比較寬鬆的內線交易事實認定標準,不也是一大進展?"--snow

cstr回:"那罪刑法定主義立刻變成廢物."
Posted by cstr at July 19,2006 13:52
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908.html

簡單來說,聲明本身的內容只是計謀的一部分,綜觀整起事件,我看見完美的議題操縱和設定:先勾起媒體興趣,讓媒體塑造綠營風雨飄渺的態勢,然後對藍營射出回馬槍!這簡直就是先傷己後傷敵的高明策略!最終的確能讓藍綠兩邊都開始反省,而且可以削減雙方的基本教義派,擴大中間力量。我決定參加連署了。
Posted by 親綠 at July 19,2006 20:09
To cstr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之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假設台灣法律目前沒有關於內線交易的處罰,則就有可能像你所說的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現在的問題不是我們沒有關於內線交易的明文規定的問題。現在是內線交易事實認定不易的問題,這時候往往就透過判例判決豎立一個比較寬鬆或緊縮的解釋標準。

Hope this helpful! :)
Posted by snow at July 20,2006 07:34
立法的事留給立法院吧.

連"罪刑法定原則"都不能堅持, 這算是什麼樣的"法治國家"?

當檢察官要對法院試那麼模糊的法律, 檢察官權力的界限在哪?
Posted by cstr at July 20,2006 08:45
To cstr
您可能誤解罪刑法定原則了。罪刑法定原則是指,唯有在趙建民在行為當時,法律有明文規定有內線交易之處罰時,才能處罰趙建民。如果趙建民行為當時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內線交易之處罰,則處罰趙建民內線交易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以下是法務部對於什麼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簡易解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001&ctNode=7936
Posted by snow at July 20,2006 22:43
不好意思,我的台灣國語一直把趙建銘拼成趙建民... 哈...
Posted by snow at July 21,2006 00:20
snow你怎麼有這麼好的法律基礎:)
Posted by iron at July 21,2006 00:50
很抱歉,我刪掉許多牢騷。要發牢騷請另找地方。
Posted by iron at July 21,2006 11:21
以前不痛心,現在才痛心,也不算太晚了。有的人到現在還要硬抝,用一些自已都不相信的理由來騙自己騙別人,說什麼維護本土政權,真是鬼打架。
要騙自己不難,騙別人可是不容易的事,所以,現在還不覺醒的人,將來千萬別哭哭啼啼的說被人家拐了、騙了。
其實,辜寬敏就是個會哭哭啼啼的人,那天在電視上講到陳水扁的胡作非為,竟然哽咽起來,喝!你哭,被你騙的人不是要去跳摟?
他還說,要再給陳水扁半年時間,再給他A半年,我們還要不要活啊?
吳乃德等人算是有點良心,干冒遭受圍剿風險要陳水扁下台,應該鼓勵他們一下,不要對他們太嚴厲。
對那些還在支持陳水扁的人,那就該放棄了。
對那些使用粗暴言辭挺扁的人,那就用更粗暴的方式回敬吧!這種人是暴民,對暴民,你有更好的辦法嗎?
Posted by YUYU at July 21,2006 11:28
回覆YUYU:

我實在不懂,在這個理性討論議事的地方,為何您要書寫情緒化的發言?
真正的暴民,便就是如您這般,輕率隨意卻不舉證地安派他人的罪名。您難道不知道亂發沒有根據的言論就是一種最為粗暴行為嗎?
Posted by 嫩草 at July 23,2006 02:35
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908.html
簡單來說,聲明本身的內容只是計謀的一部分,綜觀整起事件,我看見完美的議題操縱和設定:先勾起媒體興趣,讓媒體塑造綠營風雨飄渺的態勢,然後對藍營射出回馬槍!這簡直就是先傷己後傷敵的高明策略!最終的確能讓藍綠兩邊都開始反省,而且可以削減雙方的基本教義派,擴大中間力量。我決定參加連署了。


台灣民主與本土意識最大的敵人,不是泛藍、中時和聯合,而是酥餅、妙子、蕭艸梅與wakako?這些人用噴漆扣帽子在「愛台灣」?我看不起這些消費「愛台灣」的人。總該有人扮黑臉,指出這些扛著「本土招牌」四處扣人帽子、亂噴油漆的比爛保皇派的嘴臉,甚至考慮往後劃清界線。

請支持聲明與連署:民主政治和台灣認同的道德危機
http://blog.roodo.com/anarch/archives/1891048.html

by 迷幻機器 anarch
Posted by 親綠 at July 24,2006 08:56
回覆嫩草:

"我實在不懂,在這個理性討論議事的地方,為何您要書寫情緒化的發言?"
你先告訴我,下列的發言是理性的討論嗎:
"楊渡只不過霸著時報的主筆位子拚命拉屎……臭不可聞……"
如果這個網站可以容許對泛藍打手講出這樣的話,為什麼不能對泛綠打手如此重批:"對那些使用粗暴言辭挺扁的人,那就用更粗暴的方式回敬吧!這種人是暴民……"
"真正的暴民,便就是如您這般……"
面對暴民,當其他一切的理性手段都無效的時候,也許只有更粗暴的手段才能讓暴民遭到嚇止。
十幾二十年前,面對粗暴的國民党政權,民進党曾宣示反抗權和革命權,這樣的宣示是否會付諸實施,我不得而知,但我相信對於國民党的極右派暴民產生了相當的嚇阻作用。今天,對民進党的極右派暴民,你有更好的辦法?如果沒有,請閉嘴!
"沒有根據的言論?"
請告訴我,在你的理性標準中,我的那一段文字是沒有根据的言論?
Posted by YUYU at July 24,2006 10:16
to snow
現在是內線交易事實認定不易的問題,這時候往往就透過判例判決豎立一個比較寬鬆或緊縮的解釋標準。


刑法要處罰一名行為人必須要有所謂的事實作基礎
構成要件該當(Tatbestandsmaessigkeit)是經由事實認定(Erkennung)之後進入所謂法條包攝(Sumption)合致的過程
如果在事實認定時出現所謂認定不易情事
首先必須要考慮的是有利於被告的推定(in dubio pro reo)
法院經由法律適用做一個比較有利於被告寬鬆的認定是符合學理的
但是一個不利於被告緊縮的解釋則有可能牴觸無罪推定(Unschuldvermutung)原則的派生原則亦即類推禁止的問題
判例並無絕對的拘束力
法官經由審判程序所得出的確信(Ueneryeugung)倘若其理由合乎邏輯檢證過程符合經驗法則是可以作出和判例見解相左的判決的
經由造法(Rechtsfortbildung)或許可解一時之需
但是基於法治國家三權分立的原則以及可能有關憲法原則例如平等原則
還是應該由立法者來決定某一行為是否可罰應罰的核心內涵
我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規定是蠻有問題的
所謂台開案再度所顯示的事實認定不易的問題以及相涉之構成要件態樣及明確性的問題長久以來就存在著
當時在仿效外國就處罰內線交易的刑事規範之餘並未就其他防杜內線交易的措施加以規定
"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如果能配合禁止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或更長一些例如24小時不得對就該公司股票進行交易或轉讓行為的話或許將可以解決內線交易的問題
這一部分雖然涉及"目前仍有效的"憲法第23條的問題
但是不是沒有討論的空間
Posted by 偶然到此的訪客 at July 26,2006 06:43
完全白搞了。我說,還是算了吧。現在煞車還來得及。
聲音與憤怒曾經改變世界嗎?還是談談權力比較實際。
Posted by 義甲 at July 26,2006 20:46
義甲是什麼意思呢?我很喜歡聲音與憤怒上的討論。為什麼要煞車?
Posted by lehua at July 28,2006 06:32
版主,我身為局內人也許不適合探討這個題目。
所以用另一種方式寫了一個故事,也算是感想。
去我的部落格吧。
Posted by jason at July 28,2006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