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9月26日

[聯晚] 身分證強制按指紋 大法官:違憲

大法官後天將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規定的請領換發新版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否則不予發給的規定違憲。

依據大法官解釋,內政部原訂7月1日起的全民換發新版身分證作業,可繼續辦理,只不過不得強制按捺指紋,即不得以按捺指紋為換發身分證條件。

而行政院除須修正戶籍法違憲規定,如認現存的役男指紋及刑事局為治安考慮建檔的924萬筆指紋有留存之必要,必須另立專法或訂定更周密防止洩漏的管理規定。

捺指紋換身分證是否侵害人權?戶籍法相關規定是否逾越比例原則?引發正反不同意見及違憲疑義。大法官以事關人民權益重大且有急迫性,先於6月10日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凍結戶籍法第8條第2、3項之適用。並兩度召開說明會及釋憲言詞辯論後,決定後天下午作成解釋。

據了解,大法官採納三位釋憲鑑定人黃昭元、徐正戎、李建良的主張,認為內政部以戶籍法第8條規定強制全民按指紋領身分證,並欲建立指紋資料庫的做法違憲。內政部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指紋可用在個案犯罪偵防的根據,也是不適當的。

由於有近8成民眾贊成請領身分證時捺指紋,刑事局也提出數據,台灣每年刑案約50萬至55萬件,去年在案發現場取得指紋的案件為1萬4000多件;比對出3677名涉嫌人,占指紋送鑑案件的25.72%。包括白曉燕案、北市議員陳進棋命案、立委陳學聖遭強盜案等,都是靠指紋比對出嫌犯而破案,因此建立指紋資料庫的民意支持度甚高。

大法官認為,指紋之留存建檔,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與治安考慮為目的之指紋建檔,其立法目的與執行、管理,須有周密設計,並符合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並與戶籍法脫鉤,不可便宜、粗糙行事。

記者陳永富/台北報導

【2005/09/26 聯合晚報】

Posted by orpheus at 樂多Roodo! │15:47 │新聞觀點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領身份證,拒按指紋 工具:加入樂多書籤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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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可預測的結果,不過還是拍拍手啦!
Posted by 奧 at 2005年09月26日 15:49
爽!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9月26日 16:52
身分證捺指紋 大法官明宣告違憲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依戶籍法第八條規定,領取國民身分證須按捺指紋;強制按捺指紋是否合宜經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明天下午將作出解釋,宣告此規定違憲。

據了解,大法官認為違憲的理由,是強制按指紋侵害人民隱私權,將按指紋和建立國民身分證的目的做「不當聯結」,且使用指紋的目的不特定,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內政部可繼續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但不得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且必須修正戶籍法涉及違憲的規定。大法官並認為,自願按指紋或另立專法蒐集全民指紋並不違憲,但要保存及使用現存役男指紋及刑事警察局建檔的九百廿四萬筆「治安指紋」則宜有法源依據。

本件解釋涉及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及治安維護,大法官討論十分熱烈;十五位大法官經表決,以低空掠過門檻的票數通過釋憲案。有兩位大法官主張本案和立委行使職權無關,程序上原即應不予受理;另有兩位大法官認為本案合憲,因此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多數大法官認為,按捺指紋侵害人民的身體隱私權和資訊隱私權,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不以按捺指紋為必要,也和建立國民身分證的目的沒有必然關聯。而因換發身分證蒐集的全民指紋,如何使用、管理都不清楚,且欠缺特定目的,若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將全民指紋用於犯罪偵防的依據,因目的不夠明確,並不適當。

【2005/09/27 聯合報】
Posted by 奧 at 2005年09月27日 10:57
這大概是最近幾個重大新聞中,少數終於站穩腳步抵抗多數的成功案例之唯一
Posted by 茶 at 2005年09月28日 00:26
《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Posted by 奧 at 2005年09月29日 10:41